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实证研究
2019-02-19王连昭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综合实验中心,上海 200042)
笔迹鉴定意见书是文书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其既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文书,亦是科学实证活动的判断文书,意见书在文书格式与书写文理方面的表述是否规范、严谨,直接体现出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能力、鉴定水平和鉴定质量。本文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2017-2018年的130份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从格式规范与书写表达两个角度,对笔迹鉴定意见书进行统计分析,归纳目前存在的典型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能够为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些许助力。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一)鉴定意见在法治建设中的逻辑定位
笔迹鉴定意见书,是笔迹鉴定科学活动的最终成果,是笔迹鉴定意见证据的最终体现形式,也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影响着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和当事人对鉴定行业、对司法体制的信任。笔迹鉴定意见书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一种类型,对其的规范性表述建设,需从国家法制建设和使人民感受每案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高度予以定位[1],从鉴定实体、鉴定程序、鉴定感受“三位一体”公平公正的需求出发,从鉴定管理者、鉴定使用者、鉴定参与者等不同视角予以论证,以公正、求真、标准为基本追求。
公正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提。在司法鉴定中,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也即要求鉴定人员平等对待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当事人,按照公正的程序办理案件并经此而实现辨别真伪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要平等对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民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同种情形同等处理,反对特权,禁止歧视。鉴定人员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当事人看不起自己,同时也要保护他们的尊严。第二,要程序公正,做到充分参与,客观全面,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第三,要实体公正,做到检验分析清楚,特征点依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体现法律精神。
求真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核心。司法鉴定活动也是一项求真的科学实践活动,科学的笔迹鉴定意见书必然是求真的鉴定文书。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只相信事实、只遵从科学,而不为其他所左右。司法鉴定工作的一切,要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出发,以检材笔迹条件与供比对的样本笔迹条件为基础,通过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来认定事实真相。诚然,在笔迹鉴定的求真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表达以及笔迹鉴定技术中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较为突出。在求真的道路上,需要不断提升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引进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不断创新技术方法。
标准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保障。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中有相当数量的实验室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或(和)资质认定,按照有关国际/国家标准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对笔迹鉴定全部质量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来保证实验室提供的最终产品(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量。[2]在此次统计的近两年的130份笔迹鉴定意见书中,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总体上较以往有了明显提升,但部分鉴定意见书依然存在重结论轻程序、特征比对表制作不规范,分析说明不具体等现象,导致最终的鉴定意见说服力不强,也不能完全满足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有关要求。只有加强笔迹鉴定的标准化建设,加强质量监控,才能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最终使鉴定意见能取信于法庭、当事人及人民群众。
(二)管理者制定的规范要求
司法部作为我国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直以来对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管理都极为重视。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开启了我国从法律层面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进行管理的时代,因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尚未出台,《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制定的,对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性质、分类并未能从立法上加以明确,仅是以指导的形式起到示范性作用。2007年11月1日,经过五年的试行阶段,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及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从形式及实质内容等方面规范了司法鉴定文书。2017年3月1日,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10年来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司法鉴定告知书等七种格式文书,明确了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法定标准、法定要求和法定格式,是一次全面、规范、具体的修订,开启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化的新时代。
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最终书面载体,应当详细记录、反映司法鉴定活动从委托受理、检验分析到得出结果的全过程,应严格符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要求。从笔迹鉴定角度来看,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新国家标准,即《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其与2010年司法部版《笔迹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相比,在笔迹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签名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鉴定意见的表述等方面均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与完善。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的表述上,新国家标准特别强调:不应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不能排除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以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而在老版本里,这种表述形式是被允许的。
此外,行政管理机关联合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司法鉴定文书质量检查以及优秀鉴定文书评选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带动了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文书质量的提升。
(三)裁判者视角的鉴定需求
作为裁判者也是司法鉴定的委托者,是希望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查明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笔迹真伪问题,是超越常人理解范围的专门性问题,也是案件审理中确定案件事实所必须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以裁判者对司法鉴定的首要需求是科学性。在法庭审判中,裁判者最后需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决,这就要求裁判者必须信心百倍地宣布案件事实调查的结果,如果基于不确定性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决,其判决执行的正当性便会遭到质疑。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裁判者必须非常确定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化,意味着鉴定意见不再是裁判者盲目崇信的对象。“结论”是指“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论断”。[3]言外之意,除了特殊情况外,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结果性。而“意见”则是指“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4]。换言之,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凭借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个人经验和科学技术仪器,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个人见解,并不具有终局性。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即便是科学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证据学理论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可以进入诉讼的‘大门’;二是审查证明效力,确认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5]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限于制度层面缺乏完整的审查标准,又因鉴定意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裁判者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多侧重于形式审查。因此,鉴定意见书要成为有效证据,首先要做到在表述形式上不存在瑕疵。但是,从对有关样本分析可知,相当一部分笔迹鉴定意见书对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以及鉴定取样、调档和使用仪器设备等情况的描述过于简单,有些甚至没有进行说明。鉴定意见书缺乏鉴定过程等相关事项的记载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这一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当事人角度的文书感受
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是每一位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所在。司法鉴定工作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许能够查明事实真相,但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就没有真正了结。如果后续工作没有做好,甚至会衍生出投诉、上访等问题。
一份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让当事人在文字中感受到鉴定人的认真负责、鉴定程序的合法合规、分析检验的科学严谨、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鉴定的“真善美”。唯有如此,司法鉴定才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鉴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鉴定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司法鉴定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近期,网上负面的鉴定舆情比较多,这其中既有司法鉴定机构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媒体和当事人为了某些目的恶意炒作的问题。司法鉴定行业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鉴定腐败无处藏身。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必要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面向社会公开,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论证。但无论公开与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表述上都应强化论证说理。“分析说明”这部分是鉴定意见书的灵魂,是体现鉴定意见的核心内容,[6]必须依法论述、说理有据,注意加强逻辑分析,同时应做到通俗易懂。有清楚明白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才令人信服。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一)重结论,轻程序,文书要素不齐全
同我国诉讼重实体、轻程序一样,司法鉴定亦历来存在重结论、轻程序的思想,这点突出表现为鉴定人将全部精力用于对鉴定结果的判断,轻视了鉴定程序事项表述对法庭采信的影响。例如:部分笔迹鉴定意见书中遗漏了对于调档时间、调档地点的记录表述,而这正是鉴定人对鉴定材料的原件进行过分析、提取的重要依据;遗漏了鉴定使用仪器设备的记录表述,而这正是技术规范、认证认可的必要要求;遗漏了比对表的特征标识,而这正是比较检验的详细说明;忽视了基本案情的介绍表述,而这影响着鉴定人能否全面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忽视了附件材料的完整性、信息充分性,而这影响了庭审质证的有效进行。
鉴定结果正确固然重要,但鉴定程序不能忽视。司法鉴定的任务使命就是为诉讼服务,只有通过正当程序得出的鉴定结果才能通过质证认证,被法庭所采纳,帮助法官作出最终的判决。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合规,是鉴定意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因此,鉴定意见书不能忽视对影响鉴定程序的事项内容的记录与展示。
(二)重比较分析检验,轻形成方式检验
笔迹鉴定是基于同一认定原理开展比较检验工作。在法院对笔迹鉴定的委托要求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笔迹真伪鉴定,及被怀疑签名是否是某人书写。在这一工作惯性以及比较检验方法的影响下,部分鉴定人自受理案件后,便急于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外观和形态上的比较,从而对鉴定意见有一个预判。尤其是目前案件量不断上升,个别责任心较差的鉴定人,在30个工作日的期限压力或法院“催案”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完成鉴定工作,仅进行了比较检验工作,忽视了对鉴定材料形成方式的检验,导致鉴定意见错误。
无论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还是笔迹鉴定教材专著,都明确提出对检材字迹的形成方式进行检验是开展笔迹鉴定工作的第一步,是不能忽略的关键环节。检材字迹是书写人用书写工具直接书写,还是通过打印、复印等其他方式形成,对最终的鉴定意见有决定性影响。在传统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一般通过放大镜或肉眼辨别检材字迹是否为原件,是否直接书写形成。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扫描设备、打印设备的不断更新发展,现在很多打印机打出来的签名字迹很难用肉眼进行分辨,如果鉴定人还抱着“啃老底”的态度去开展工作,就很容易被现代造假手段所蒙蔽。 形成方式的不同除了影响鉴定意见,对法庭审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通过技术检验发现,检材字迹并非直接书写形成(并非原件),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该份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便能够解决,法官据此便可进一步开展审理工作,笔迹鉴定后续的与样本比较检验工作也没有必要再进行。这大大提高了司法鉴定以及司法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分析说明模板化,案件特定性不突出
为了保障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规范,各鉴定机构都会统一制作一份鉴定意见书模板,鉴定人对每一份鉴定案件的分析检验都直接在这份模板上书写。采用模板,一方面可以防止鉴定书的内容要素有所遗漏,如委托单位、委托要求、基本案情、鉴定、鉴定日期、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鉴定文书质量,如模板中的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关键部分,直接引用技术规范原文,防止鉴定人在表述上过于口语化、随意化。同时,使用模板也大大提高了鉴定书的写作效率。但是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鉴定文书千篇一律,缺乏案件针对性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鉴定意见书书写能力较差的鉴定人,他们的每一份鉴定文书中的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关键部分在表述上甚至基本相同。
笔者认为,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模板的共性基础上,更应注重案件的个性,在案件个性的表述上下功夫。在对检材分析描述时,应突出检材的性质、检材字迹的形成方式,检材字迹书写是否自然,是否有伪装或摹仿痕迹以及检材字迹的鉴定条件。对样本的分析应区别自然样本、实验样本,案前样本、案后样本,重点描述样本的数量、质量。比较检验阶段,重在比较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特征,对于质量高、价值高的符合点或差异点应举例描述,尽量避免用笼统叙述一概而论。综合评断则要对本质性特征作出说明,对非本质性特征进行解释。
(四)比对表简单罗列,难以体现特征细节
特征比对表又称特征比对图片,是将比较检验过程中确定的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直观展示的图片。[7]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特征比对表是对比较检验过程的详细展示,也是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在制作过程中,鉴定人应分别截取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图片,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选取标识符号对高价值特征点进行标绘。
在实践中,很多鉴定人对特征比对表制作并不重视,甚至不愿意标识特征点。2016年之前的大部分鉴定意见书中,特征比对表仅有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图片,并不进行特征标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但是在有了标识后,标识规范性又存在很大的问题。有的标识过少,难以支撑鉴定意见;有的不分主次全部标识,不能区分本质性特征与非本质性特征;有的没有合理选择标识方法、标识符号,仅使用箭头标识,不能体现出不同笔迹特征的类别及含义。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要求,鉴定人应根据笔迹特征的价值高低,选取对支持鉴定意见的主要笔迹特征进行标识。也就是说,无须将所有特征字中的所有特征点均加以标识。只需依据鉴定意见的形式,重点选择部分特征字标识部分特征即可。一般而言,应尽可能选择相同单字的鉴定价值高的特征点。在标识时,还应避免标识符号对辨识特征造成干扰。
(五)分析说理不充分,难以令人心悦诚服
很多鉴定人一直抱着“言多必失”的错误思想开展鉴定工作,他们认为鉴定意见书内容越简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越不容易被抓住把柄。鉴定意见书的关键内容部分的表述已经到了不能更简单的程度,当事人、法官只能在其中看懂最终的鉴定意见,而对鉴定意见是如何分析、推导得出的根本无法考证。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书难以在法庭充分质证,鉴定不利方无正当申诉途径,导致鉴定人出庭形同虚设,鉴定投诉率、上访率居高不下。
笔迹鉴定意见书普遍有这样一段表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风貌、结构布局以及运笔细节特征等方面存在诸多符合点,经综合评断认为,符合点的价值能够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短短一句话,高度概括了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两个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对于具体存在哪些符合点,符合点的价值高低,是否存在差异点,差异点如何解释,怎样反映了同一人书写习惯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描述。
鉴定人不是科学的化身,而是科学的运用者。[8]为了尊重科学,更好地为诉讼服务,鉴定人书写的鉴定意见书应说明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尤其是需要运用较多主观判断因素鉴定的检验事项,给出完整的适当的说明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在法庭上不但不会妨碍鉴定的声誉,反而会树立鉴定的信誉。笔者希望更多的鉴定人具有这种职业意识,以更好地净化鉴定的环境,增加鉴定公信力。
(六)鉴定人工作倦怠化,非确定性意见率上升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国家和各省市司法鉴定管理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得到有力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生态取得了全景式改善。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反复通过投诉、上访等途径对鉴定人员实施打击,导致鉴定人疲于应对各类问函、调查,工作热情大幅减低,甚至出现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情绪,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诉讼服务水平。
在笔迹鉴定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率不断上升。首先,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经过审查发现该案存在诉讼周期长,已经过两级甚至多级法院审理,案情复杂,牵扯面广等问题,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鉴定机构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自身责任,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即使鉴定对象并不复杂,也可能会选择出具非确定(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其次,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发现该案当事人不理智,为了避免被投诉、上访,也往往会选择出具非确定(倾向性)的鉴定意见,为自己留个退路。又如,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况,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也不愿或没有精力、动力去全身心投入研究,突破技术难关,反而因循就简,选择出具非确定(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另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人难以在工作中产生自豪感和认同感,因而导致工作倦怠,缺乏职业认同。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一)确立原则,提高标准
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为笔迹鉴定意见书制作的规范性文件,确立程序规范原则。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规范性要求,在结构上应包括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件等七个部分。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明确案件的委托时间、受理时间、鉴定期限等时间截点;第二,客观陈述基本案情,避免先入为主作出法律性质判断;第三,附件资料完整,信息反映全面。
以《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为笔迹鉴定意见书制作的技术性文件,确立技术规范原则。笔迹鉴定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使用专业术语,避免自创新词。如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的描述,笔迹特征中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结构、笔顺、运笔和笔痕等八类特征的使用。第二,规范检验步骤方法,避免遗漏疏忽。严格按照分析检材、分析样本、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四步法进行鉴定。第三,规范特征比对表制作,避免简单罗列。如应对笔迹特征比对表进行标识或进行文字说明;根据比对内容可进行概貌比对、局部比对和单字比对;标识应简明扼要,选取价值高特征,不应对辨识特征造成干扰,同时不应采取手绘标识方法。第四,规范鉴定意见表述,避免歧义。鉴定意见应针对鉴定要求,根据样本书写人情况、检材状态、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其他情况分别进行表述,鉴定意见表述应客观、全面、准确,且简明扼要。
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在程序规范、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表述要求,提高文书质量,对接法庭证据审查标准,以便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为诉讼服务。具体而言,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应符合以下标准:第一,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客观结果一致,即鉴定意见准确无误;第二,对检材笔迹的笔迹特征性质分析准确,即对检材笔迹的形成方式,是否书写正常,多份检材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作出正确判断;第三,对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比较检验全面、客观,即找出客观反映两者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第四,对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总体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即对本质性特征与非本质性特征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二)详略得当,突出重点
笔迹鉴定意见书一般可分为基本情况、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三项内容。这三个部分的文字比例应为“椭圆型”,即两头简单明了,中间丰满充分,详略得当,突出重点,体现鉴定书简略性与详细性对立统一的特点。总体而言,基本情况与鉴定意见应采用概括式的叙述,简明扼要,避免拖泥带水,如基本情况中只需写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并对案件中涉及笔迹鉴定部分的案情作一个简要概述即可,不需长篇大论案件内容的来龙去脉。最后的鉴定意见也应言简意赅,将鉴定结果表达清楚即可,但实践中,少数鉴定人为了显示其专业性和理论性,故意将一句就能说明白的话反复拉长,故弄玄虚。这类语句冗长、累赘的表述脱离了国人和国情,与法庭上各方开展交流的愿望相抵触。在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则应放开笔墨,加以具体的论述。鉴定过程部分应对鉴定方案、使用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和步骤、调档和取样过程、鉴定资料的条件及鉴定过程中的发现等进行全面记录和描述。分析说明部分是评断笔迹检验经过、论证鉴定意见科学性的逻辑判断过程,意在阐明最终鉴定结果的理由,并论证其科学原理。[9]在实践中,尤其容易出现对分析说明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简化的现象,这背离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最为普遍和突出的问题是:认定同一的意见书中,只归纳和分析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与价值总和,不解释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性质及形成原因;否定同一的意见书中,只归纳和分析笔迹特征差异点的质量与价值总和,不解释笔迹特征符合点的性质及形成原因。导致基本情况、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部分的文字比例由“椭圆型”变为“葫芦形”,本末倒置、避重就轻,忽视论证说理,难以以理服人。
(三)寻找共性,把握个性
司法鉴定机构所受理的笔迹鉴定类案件,大部分是笔迹的真伪鉴定,即是否同一人书写,这类鉴定一般采用同一认定的理论与方法。在同一认定过程中,一般是直接对检材与样本进行比较,并通过检材和样本之间的特征联系来间接认识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出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之间是否同一的结论。因此,无论是检验步骤还是分析过程,每个案件中均存在诸多共性。如同一认定步骤按检验程序先后顺序,可分为准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以及综合评断四个阶段。又比如在分析过程中,一般均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从而确定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最后推出检材和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鉴定人应善于发现并寻找笔迹鉴定案件中的共性,举一反三,提高效率。
每个案件具有每个案件的特点,案件情况、鉴定材料均有不同,鉴定人在寻找鉴定共性的同时,务必注意把握鉴定的个性差异。尤其是在现实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套用格式、千篇一律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很多消极后果,包括鉴定结果的形成得不到有效体现,削弱了司法鉴定的说服力和权威性,造成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正当性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更易引发无理上诉、上访等现象。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对鉴定意见书写作的问题与缺陷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希望能够改善并发挥鉴定意见书书写、表述的积极意义。
笔者认为,在个性表述上,鉴定人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予以突破:一是重点描述检材的载体情况、检材笔迹的形成方式、书写速度、书写力度、书写控制能力以及是否有条件变化、伪装、摹仿等情况。二是重点描述样本的种类、数量,历时性变化,样本字迹的形成方式以及样本字迹特征的客观反映情况等。三是重点描述比较检验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比对、显微比对、测量比对、重合比对、仪器/软件比对等。四是重点描述比较分析中符合或差异笔迹特征的分布情况,不同书写模式、书写条件下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等。五是重点描述评断笔迹特征的相对稳定特征与容易变化特征的价值,着重解释本质性特征与非本质性特征的质量与形成原因等。
(四)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文学语言贵在“藏而不露”,多用曲笔,即用委婉、含蓄的语言来表达,给人留下思考、回味、遐想的余地。[10]鉴定意见书的书写则恰恰相反,应当“露而不藏”,主要采用叙述、说明和论证的表达方式。说理不充分、论证不严密的鉴定意见,不但难以被法庭采信,也难以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同。一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仅仅是模板的套用,尤其是分析说明部分,应当深入浅出、充实可信、通俗易懂、合乎情理。
一方面,鉴定意见书说理充实,意味着在表述上要规范合理、条理分明,对于笔迹特征的比较以及评断都应阐述出充分、详细且有根据的判断理由,展示鉴定人内心对鉴定结果如何形成确信的过程,进而说明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书说理应当逻辑性强、论证严密,对于检材与样本的检验分析不能有遗漏,阐述说明时不能只言片语,要说清说透,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检材检验、样本分析、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四部分应紧密连接,贯通一气,描述、分析、说理、评断相互呼应。
诚然,鉴定科学要求的严谨性、准确性,有可能造成语句的冗长和累赘,牺牲鉴定书的易读性,但科学术语,并非都是艰涩之语,尤其是笔迹鉴定中大量涉及的是社会科学的规范术语,并不晦涩难懂。从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中“术语和定义”一节来看,笔迹鉴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名词具备单名单义、顾名思义、简明性、稳定性等特点,虽不具备全民性,但与大众性并不矛盾。鉴定意见书的受众是法官、当事人及一般社会公众,鉴定人不应拒他们于大门之外,即便鉴定技术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带有学科交叉性的技术,行外之人很难理解,但在鉴定意见书的表述上,应让非专业人员易于理解。
此外,鉴定人在表述上亦应关注情理。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就是以情、理、法的融合来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11]一份优秀的鉴定意见书能够引导法官、当事人到字里行间去理解、分析、判断、认同其中的道理。道理讲得通、讲得透,说得明,既能增强鉴定意见书的公信力,也增加了鉴定意见书的亲和力,让读者从中感受到鉴定人的高度责任、专业技术和人文情怀。
(五)恰如其分,语无歧义
笔迹鉴定是解决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作为证据,这就要求鉴定意见要用最确切恰当的语言精准无误地反映客观事实,贴切地表达鉴定人的专业判断,不能含糊或混杂其他意思,不应有任何歧义。鉴定人在遣词造句时,应注意推敲用句、用词的确切含义,语言表意客观精准,上下文逻辑连贯,避免矛盾,不能使用推测、估计、想象的文字表述;也应避免使用口头语言或方言土语等。鉴定人在语言的表达上应掌握分寸,恰到好处,明确有与无、是与非两个基本问题,要做到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能无中生有、化有为无,更不能是非不分、颠倒是非。鉴定人在叙述语气上应准确恰当,不能渲染、夸大,也不能含蓄、缩小,善于合理选用技术规范中的规范化书面用语,做到庄重质朴、朴实无华。
笔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部分,是笔迹鉴定的最终结果,尤其受到法庭、当事人的关注。笔迹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非确定性意见和无法判断三类九种,非专业人员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鉴定人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务必做到客观全面、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首先,根据样本书写人情况合理表述。根据技术规范,如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如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的笔迹。”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是否应加上样本书写人的身份证号码,即“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身份证号:……)所写”,以避免重名,值得进一步商榷。第二,根据检材状态合理描述。对于检材非原件或状态不明的,应表述为“是或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不能使用“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伪造形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或非确定性)一致(或相同、同一)”的表述方式。第三,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合理表述。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包含极有可能、很可能、可能三档,鉴定人应根据检验情况合理选择,在表述上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书写,避免使用老版本技术规范用语或自创用语。特别注意不能使用“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书写”、“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否不是某人书写”等容易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或与其他种类鉴定意见混淆的表述方式。第四,对于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应表述为“无法判断是否同一人书写”,不能单纯地写“无法判断是某人书写”或“无法判断不是某人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