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原则与策略研究
2019-02-19刘启刚
刘启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受内外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广泛存在于侦查过程中,在不同的侦查阶段表征为不同的样态,在侦查工作中的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证据收集及侦查终结等关键环节发挥着十分明显的消极作用。可以说,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是造成侦查错误乃至侦查错案的重要原因[1]。因此,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和矫正对于防控侦查错案和提升办案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目前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系统性研究较少,对如何矫正和干预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探索更是十分匮乏。传统对侦查错误和侦查错案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办案程序与取证等方面[2],相关研究在推进到一定程度后,便遇到了研究与应用的“天花板”,无法获得更大突破,对于侦查错误和侦查错案反复发生的深层原因无法给出有力解释,也就很难提出进一步消减侦查错案发生的有效措施。在导致侦查错误和侦查错案反复发生的各种因素背后,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在其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因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策略,是拓展侦查错误和侦查错案研究领域的重要尝试,也是转换侦查错误和侦查错案研究视角的重要尝试,相关研究结果对于减少和防控侦查错误与侦查错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可能性
个体有限理性的研究假说[3]与认知心理学对个体认知加工局限性的相关研究都表明,要完全消除个体认知加工过程中的认知偏差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单纯从个体认知层面进行矫正来消除个体认知加工过程中的认知偏差是不可能的。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侦查工作比其他认知对象更为复杂,侦查人员自身的认知思维方式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性。这些因素都导致矫正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存在着更多的困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矫正是不可能的,我们完全可以结合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特点、发生原因、产生过程、典型样态及作用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和矫正。
对于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而言,其产生和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内外因素的影响。由于个体认知加工能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个体不可能在同一单位时间内对所有的刺激信息进行认知加工,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认知判断。侦查人员的认知加工面对这种客观情况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侦查人员无法改变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其能对所有刺激信息进行加工,但可以优化其对关键刺激信息的选择方式。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对外部刺激感知过程中,可以提高其对案件线索与证据等刺激信息的选择能力,从而使个体可以依据关键的案件线索与证据等刺激信息进行认识加工,同时忽略那些无关的、对侦查人员认知加工不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刺激信息。这就为侦查人员在不改变认知能力有限及不能获取所有案件刺激信息的条件下进行准确的认知加工与认知判断提供了可能。当然,即便侦查人员可以准确选择用于认识加工的重要案件线索与证据等刺激信息,其在认知加工方式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容易导致认知偏差的产生。对于由于认知加工方式的缺陷引发的认知偏差,侦查人员可以结合相关认知偏差典型样态、产生原因和作用机制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此方面的认知偏差很大程度是由于侦查人员不良加工方式导致的,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优化自身的认知思维方式,灵活运用智能决策的辅助工具来提高侦查决策的准确率,从而消减因侦查人员自身存在认知加工缺陷导致的认知偏差。
由此可见,对于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要从根本上杜绝是不现实的,但侦查实践中大多数认知偏差的产生及作用发挥并非完全由不可控因素导致,侦查人员自身结合自身认知和工作特点,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消解认知偏差产生的消极作用,从而避免这些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产生干扰。也就是说,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从而尽可能消减其消极影响是可能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消减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也是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研究的落脚点和归宿。
二、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研究的理论意义
开展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有助于拓展认知心理学对于个体认知偏差矫正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认知心理学对个体认知偏差矫正的研究,大部分局限于一般的社会个体,很少以行业性岗位群体为视角进行认知偏差矫正的研究,这导致相关研究比较宏观和比较原则。通过以侦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为研究对象开展认知偏差的矫正研究,一方面在研究对象上选择了一个十分特殊又十分重要的执法群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认知偏差矫正研究的广度;另一方面,对于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研究将结合侦查人员的认识心理特点和侦查工作的具体情境展开,通过综合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基本特点、发生原因、产生过程、典型样态及作用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和矫正,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认知偏差研究的广度与深度。
第二,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有助于丰富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完善侦查学学科体系。长期以来,侦查学的学科基础薄弱,研究成果水平较低、研究层次较浅,对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借鉴少,导致侦查学的发展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在侦查学的诸多研究领域中,侦查错案是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研究课题,也是侦查学的核心研究主题。一定意义上说,如果侦查错案的研究能够取得突破性成果,那么对于引领侦查学其他领域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通过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获得相关研究成果,有助于丰富侦查学的研究内容,为侦查学研究补充新鲜血液,对于更新和完善侦查学的学科体系也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有助于为跨学科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视角。开展跨学科研究是当前研究的新趋势。在现今学术研究领域,仍然固守传统的学科界限,独自开展属于本学科的研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难度越来越大。开展跨学科研究,通过吸取不同学科的资源来研究复杂和疑难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研究的一个新取向。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就是融合了侦查学和认知心理学两个学科的研究资源,力图从更为全面系统的角度研究侦查错案这一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将认知科学对于个体认知运行规律的科学研究结果引介到侦查错案的研究中,拓展了认知科学的理论空间与应用价值,对认知科学的发展与完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侦查研究秉承开放式的思维与视野,尤其将认知科学应用于侦查错案这一侦查的核心研究主题,将极大提高侦查研究的创新力与生命力。因此,通过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并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将为学术界开展跨学科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视角,也会进一步促使侦查领域的研究者思考如何借鉴其他学科资源,开展更多、更有价值的跨学科研究,进而为促进侦查学的发展,推动跨学科研究往深层次发展提供重要启示。
(二)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研究的实践价值
开展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实践价值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有助于为侦查机关防控侦查错案提供新的视角和途径。侦查错案是侦查工作中的顽疾,也是影响侦查机关形象,损害司法公正、侵害当事人权益的重大威胁。长期以来,侦查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防控侦查错案,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然而,侦查实践中,侦查错误乃至侦查错案仍反复性、规律性地发生,这说明有必要尝试其他防控侦查错案的视角与途径。矫正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是从深层心理动因的角度来矫正侦查错案发生过程中的侦查取证行为异常,对于防控侦查错案而言具有更为根本性的价值。通过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取得相关的研究成果,将为侦查机关有效防控错案提供崭新的理论基础、操作规范和应用依据。
第二,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有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长期以来,对侦查人员素质的认识还停留在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纪律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宏观层面。对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也主要聚焦于其业务素质,也就是依照法律与办案规范开展侦查及取证的能力。对于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中的心理素质理解得还比较浅显,仅关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心理是否存在异常等方面。实际上,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特别是对案件办理的认知能力,是其办案能力与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提高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将有助于侦查人员在业务素质与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再提升和再飞跃。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厘清影响办案质量的认知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相关认知偏差,是优化和提高侦查人员认知能力与认知素质的重要方面,对于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有着更为根本的意义与价值。
第三,开展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的矫正研究,有助于落实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将防控侦查错案和提升办案质量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希望通过赋予主办侦查员更大的办案权和更强的办案责任来防控侦查错案和提升办案质量[4]。需要注意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主办侦查员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执法水平、办案责任心等主体素质。也就是说,主办侦查员的认知能力在落实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主办侦查员认知能力较低,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无法有效应对自身存在的认知偏差,进而酿成侦查错误乃至侦查错案,就会严重影响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开展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研究,研发应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有效策略,进而提升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素质与水平,是落实主办侦查员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重要保障。
三、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基本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
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针对性原则是指,应当根据侦查人员具体认知偏差的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从而发挥矫正和干预对策的实施效果。侦查人员不同认知偏差的产生原因、基本样态及作用机制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结合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特点,相关矫正和干预对策从宏观方面可以分为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策略、组织环境与文化氛围的矫正策略和方法工具矫正策略等三个层面。从整体角度来看,上述三个层面对所有的认知偏差均具有一定的效果,但落实到特定的认知偏差时,相关矫正和干预对策在实施效果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也就是说,对侦查人员具体认知偏差在采取矫正和干预措施时,既要注重总体措施的效果,又应有所侧重,针对具体的认知偏差采取针对性较强的干预和矫正策略,从而更好地发挥相关矫正和干预措施的应对效果。譬如,针对侦查人员因首因效应而产生的认知偏差,应主要采取心理与行为方面的矫正策略,使侦查人员意识到第一印象是不可靠的,在对案件进行认知判断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调整和优化自己的认知决策,尽可能地减少首因效应对认知判断的消极影响。对于侦查人员因群体思维引起的认识偏差,应注重从侦查机关工作环境、组织文化及办案决策规范等方面入手,进行有针对性的外部环境干预,弱化因侦查机关群体思维较强而导致的侦查人员产生的认知偏差,给侦查人员个体发表意见、观点和看法以充足的空间、条件和机会。也就是说,通过采取外部环境干预,可以有针对性地消解部分认知偏差产生的可能性。对于侦查人员因认知闭合需要而产生的认知偏差,应当采取方法手段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在侦查人员进行认知决策时,不能任由侦查人员受认知闭合的心理惯性驱动来完成认知决策,在对案件进行认知决策时,应当考虑引进决策辅助工具或软件,从而提高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论述的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针对性,仅是从宏观意义上阐述的,目的是为了在针对特定认知偏差进行干预时,明确矫正和干预手段的可用性及有效性。实际上,对于大多数认知偏差而言,至少都有两个甚至更多有效的矫正和干预措施可以发挥作用,但这并不影响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时需要遵循的针对性原则。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干预的针对性原则要求相关矫正和干预手段应针对特定认知偏差的主要特点展开,以便更大程度上提高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干预的效果。
(二)时效性原则
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时效性原则是指,在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干预时必须重视时间和效益,应及时开展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从而使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及时取得最佳效果。侦查工作是一项对时间有明确规定的执法工作,时间因素是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定时限的要求,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自身面临法律追究责任的风险,更使获取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侦查人员的认知判断是融合在侦查工作的具体过程之中的,既然法律对侦查人员行为活动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隐含的要求就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时限内作出侦查认知决策。否则,再好、再正确的侦查认知决策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在犯罪形势变化多端,侦查工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侦查人员的认知决策也必须符合侦查工作发展的时代背景。侦查人员只有快速准确地作出侦查认知判断,才能适应侦查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然而,在侦查人员认知偏差频发的背景下,对侦查认知决策提高时限要求无疑又进一步增大了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发生的概率。这就要求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和矫正也应当遵循时限性原则。根据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阶段性特征,在证据信息收集、整合和评估的每个阶段都有一些对应的认知偏差。按照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矫正的时效性原则,侦查人员应当提前或及时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认知偏差进行干预和矫正,从而避免认知偏差对侦查认知决策产生消极影响。否则,一旦侦查人员认识偏差已经产生或者已经形成消极影响,再进行事后干预,不仅干预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且丧失干预和矫正的最佳时机,造成前期侦查资源的浪费,甚至很难弥补已酿成的消极后果。这种干预和矫正就失去了预防的意义,而变成了事后补救,对于已经引发消极后果的认知偏差干预和矫正是不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此,在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过程中,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对侦查认知判断及侦查工作的危害。
(三)预防性原则
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预防性原则是指,在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干预时,应当根据侦查人员认知加工的特点和侦查工作的现实要求,从预防的角度提前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进行矫正与干预。由于侦查工作遵循规范的流程,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也大都带有一些规律性特点。也就是说,由于侦查工作所具有的岗位性和情景性的特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何时发生,有哪些典型样态,如何产消极影响,都有其客观规律。这一方面为采取措施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和矫正提供了可能,相关的干预和矫正方案容易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实现把握和了解,就有必要在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之前就对其可能产生的认知偏差进行矫正和干预。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进行矫正和干预时坚持预防性原则,可以使侦查人员明确意识到侦查工作过程中可能有哪些认知偏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对这些认知偏差进行自我矫正和干预,从而在开展侦查工作时有意识地消减这些认知偏差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某些认知偏差在其平常的生活中就存在,只是和侦查工作结合在一起后形成了不良的执法后果。因此,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在日常生活中就对其进行积极的干预和矫正,对于侦查工作中产生的认知偏差而言具有预防性的意义。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坚持预防性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在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之前已经将认知偏差产生并发挥消极影响的可能限制到最低水平,这样就使由于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引发的侦查错误及侦查错案的可能性降低到比较低的水平。需要注意的是,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和矫正坚持预防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侦查具体过程中对认知偏差的矫正和干预。某些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顽固性就在于,即便侦查人员事先意识到了这些认知偏差的类型及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但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之中,仍然不自觉地陷入到这些认知偏差中去。这就要求在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干预与矫正的时候,必须将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的预防性与实时控制性结合在一起,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时机开展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与矫正,从而最大限度地消减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四)控制性原则
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控制性原则是指在侦查的具体过程之中,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针对不同的认知偏差进行控制和干预,从而消减其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正如前文所言,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是很难完全杜绝的,完全消除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是不可能的。在这一前提下,控制认知偏差产生的频率、引发的消极后果就成为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干预和矫正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贯彻控制性原则的时候,可根据侦查人员认知判断的基本过程认知偏差的阶段性特征,将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干预和矫正划分为事前预防控制、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反馈控制。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事前预防控制是一种未然的控制,是指在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之前,或者说在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还未产生及发挥消极作用之前就对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各种认知偏差的概率进行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事前预防控制相当于贯彻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预防性原则。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事中过程控制是指在侦查工作的过程之中,根据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可能产生的实际情况,实时采用针对性和应对性加强的干预与矫正对策。受每个侦查人员认知特性差异和侦查工作情景变化的影响,某些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产生很难预计,具有随机性特点,对于这些认知偏差产生及发挥作用的时间很难提前预计。对于这种情况,为了消减相关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就应当采取事中过程控制的方式来及时甄别和发现相关认知偏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应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事后反馈控制是指对于那些已经产生的认知偏差,通过这些认知偏差产生后带来的反馈及时进行识别、干预和矫正。对于某些认知偏差而言,很难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只能在其产生影响后才能发现其存在,在其未引发更严重的消极后果之前,根据这些认知偏差的表现、特征及作用机制等相关因素进行控制,从而促使侦查人员及时意识到这些认知偏差的危害,并及时调整和改变不恰当的认知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控制性原则是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的重要原则,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有效控制是消减侦查人员认识偏差及其危害的重要途径。
四、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策略
根据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基本属性、发生原因、产生过程、典型样态及作用机制等方面体现出来的特点,可以将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策略划分为基于侦查人员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策略、基于侦查机关组织环境与文化氛围的矫正策略和基于方法工具的矫正策略三个层面。通过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采取上述矫正策略,尽可能地消减侦查人员认知偏差产生的概率及对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基于侦查人员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策略
对于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而言,侦查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特点在认知偏差的产生及发挥影响的过程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体有限理性的理论假说及认知心理学对个体认知局限性的前沿研究表明,侦查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特性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从侦查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特性入手制定有效的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策略,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可行的。为了从侦查人员心理与行为特性的角度入手来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进行干预,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侦查人员对自身心理与行为特性的认识能力。侦查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特性会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侦查人员在心理与行为方面的局限性是导致侦查人员认知偏差产生的重要原因,侦查人员如果对自己通过专业知识训练和侦查实践形成的经验过度自信的话,就会使自己在进行认知判断的时候有较强的思维定势和思维框架。这就造成了他们对案件刺激信息感知的不全面和迟钝,无法掌握涉及案件的关键信息,而只是关注案件刺激信息是否满足事先形成的假象或预设,也使得他们在进行信息收集和认知加工的过程中,不注意分析刺激信息之间的深层联系,从而导致认知偏差的产生。由于侦查人员心理与行为的局限性导致的认知偏差可能存在于侦查认识的各个阶段与每个过程。因此,为了减少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就有必要提高侦查人员对自身心理与行为特性的认识能力,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理性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在刺激信息的感知和认知加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首先注意从克服自身心理与行为局限性的角度减少认知偏差,从而使自己能够做到客观、冷静和理性,从而更加正确、规范和合理地作出侦查决策。侦查认知决策对侦查人员的心理能力与行为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侦查人员为了提高侦查决策的准确性,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素质和思维能力,做到善于推理,更充分地利用信息进行判断和对自己的心理与行为特点有一个准确的评估和恰当的认识。在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表征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由于主观心理偏好导致他们在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是有选择和有偏见的,而这种心理倾向是导致认识偏差产生及放大认知偏差消极后果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降低认知偏差发生的概率,就要使侦查人员对自身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尤其在进行侦查认知判断的时候,一定要克服主观偏好的心理倾向,把认知决策的依据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准确、全面分析和把握的基础之上,而不能按照自己预先的主观偏好进行认知加工。侦查人员在进行认知加工和认知判断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习惯化的思维模式可能存在缺陷,意识到即便被证明成功有效的认识模式,也可能无法适应所有的案件认知判断情景和要求。侦查人员通过对自身心理与行为特性有一个准确而清醒的认识,有助于其跳出原有的思维框架和陈旧的认识思路,按照不断变化的侦查工作情景来更新自己的侦查思维模式。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应当使自己对案件刺激信息的认知加工和认知判断始终处于开放、包容的状态之中,以便能够及时和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第二,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思维模式训练。通过分析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可以发现,在诸多侦查认知偏差背后,侦查思维定势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之所以很难自我发现和纠正,且持久地在不同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都发挥消极作用,根源就在于侦查思维定势。也就是说,由于侦查人员已经形成了对案件进行认知加工和认知判断的侦查思维定势,导致他们在面临表面上相似的案件刺激信息时,会自动进入习惯化的侦查思维定势中,而不去深入考虑案件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基于这种现状,要减少由于侦查人员思维定势引发的认知偏差,就必须对侦查人员加强侦查思维模式训练。侦查人员思维定势形式的主要原因是其所受的专业训练和侦查实践经验对其思维模式进行了固化,使其在面对各种案件侦查时,缺乏举一反三的能力。为了应对由于侦查思维定势引发的认知偏差,应当加强侦查人员思维模式的训练,特别是逆向思维能力的训练。逆向思维是指从事物的反面去思考问题的思维方法。对侦查人员进行逆向思维训练是为了矫正侦查人员因定势思维形成惯性和线性认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在侦查认知决策中,逆向思维有助于促使侦查人员从新的假设前提出发,对所收集的案件信息进行再分析、再思考和再加工。加强对侦查人员侦查思维模式训练,尤其是提升侦查人员的逆向思维、举一反三思维能力的训练,对于有效应对过度自信偏差、锚定效应偏差[5]、框架效应偏差、证实偏好偏差[6]等具有良好的效果。它可以使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认知加工和认知判断时思维观念是开放的,而不是设限的和预设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很多由于自我设定认知框架而导致的认知偏差。克洛斯里克(Croskerry)提出可以通过改变思维方式消除个体认知偏差的影响,具体包括[7]:提高信息意识、考虑选择性、减少对记忆的依赖、提供特殊训练、简化任务、减少时间压力、促进问责和反馈、促进元认知并使用认知被迫策略等。其研究对于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思维模式训练以消除侦查认知偏差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三,加强对侦查人员认知加工逻辑规则的训练。通过分析侦查人员的很多认知偏差可以发现,这些认知偏差均明显违背了认知加工应该遵循的逻辑规则,从而很容易导致侦查决策失误。譬如,代表性启发偏差、晕轮效应偏差、认知闭合需要偏差、归因偏差、证实偏好偏差等大部分认知偏差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侦查人员在进行认知加工和认知判断的过程中违反了认知加工的逻辑规则。加强对侦查人员认知加工逻辑规则的训练,就是使侦查人员在掌握认知偏差和认知决策已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之上,对事物的出现概率和其现实可能概率作出区分,进而使侦查人员掌握认知加工从前提到过程再到结论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规则。也就是要使侦查人员明确,侦查认知决策应当在何种前提下进行,这一前提的确立应当遵循什么依据,应当如何科学有效地收集案件刺激信息进行规范的认知加工,在形成不同的认知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何种逻辑标准选择认知决策的最优方案。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如果能掌握认知加工的基本逻辑规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减少因违反认知加工逻辑规则而出现的认知偏差。
(二)基于侦查机关组织环境与文化氛围的矫正策略
由于侦查工作是集体色彩明显的执法工作,侦查队伍是军事化色彩较浓的纪律部队,在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要求与约束之下,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的个性化色彩较弱,而同一性色彩较强。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除了要依法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外,还要服从集体与组织的纪律和要求。也就是说,侦查人员的认知判断及认知偏差会受到相关侦查工作特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特定环境里,侦查人员会受到“场依存性”的影响。侦查人员的“场依存性”会导致他们产生群体思维偏差、沉没成本偏差等多种认知偏差。也就是说,在侦查机关特殊的组织环境与文化氛围的影响和侦查人员认知加工局限的综合作用之下,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产生带有侦查机关组织和文化特性的认知偏差。基于此种原因,就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侦查机关的组织环境与文化氛围进行干预,消除可能引发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各种因素,从而降低侦查人员相关认知偏差产生的概率。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侦查机关的组织与文化环境。由于侦查人员受侦查机关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要求与约束,他们在侦查机关中有时难以发表个人意见,或者发表个人意见时常面临巨大的压力,这种组织文化环境是不利于矫正侦查认知偏差的。因此,要消除群体思维偏差[8]、沉没成本偏差等由于侦查机关组织与文化环境因素导致的认知偏差,就必须对侦查机关现有的组织与文化环境进行优化与完善,增加其降低认知偏差发生概率的积极因素。首先,在进行集体侦查决策时,应当营造宽松的氛围,从制度规范上尊重和激励侦查人员对侦查决策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且应当充分考虑个别侦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合理性,及时完善集体性侦查决策可能存在的不足。其次,将侦查人员在集体决策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为与其业绩考核挂钩。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即使不合理,不予惩罚;但是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集体决策时被采纳,则应给予业绩奖励;如果侦查人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但集体侦查决策没有采纳,事后证明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同样给予业绩奖励。通过这种方式在侦查机关里营造鼓励侦查人员充分调动认知资源,对集体性侦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良好氛围。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在侦查决策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头脑风暴”,使各个侦查员能从各个角度考虑侦查决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这对于消减群体思维偏差,提高集体侦查决策的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再次,在进行集体侦查决策时专门设置一个“对抗群体”进行“唱反调”,要求这一“对抗群体”只能从不足和问题的角度对集体性的侦查决策提出各种意见或批评。通过这种方式提醒侦查机关对集体性的侦查决策方案要谨慎考虑,反复思考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后,增加群体分析的多样性。可以在集体侦查决策时引进和侦查机关无关的其他群体参与决策分析,从而突破侦查机关群体思维可能存在的认知及专业局限性。当然,由于侦查机关在案件办理时需要保密,这一条的落实和应用需要充分论证,确保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群体参与侦查机关的集体性侦查决策。
第二,通过深化改革来优化侦查机关的组织与文化环境。侦查机关在进行集体性侦查决策时,侦查人员受“责任分散效应”的影响导致对错误侦查决策的责任心较低,这是导致侦查机关集体侦查决策容易出现认知偏差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公安体制机制改革,包括警务体制改革,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主办侦查员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优化侦查机关的组织与文化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办案质量、有效预防侦查错案入手进行的,因此其中涉及优化侦查机关组织与文化环境的改革如能有效落实,将有利于改进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的认知加工质量,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认知偏差的发生。
(三)基于方法工具的矫正策略
第一,基于方法的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策略。根据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特点,可以借鉴军事领域的红队研判法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进行干预。红队研判法起源于19世纪的战争游戏法,其初衷是通过模拟战争来制定计划,协助决策者运用替代分析方法和批判性思维来挑战已有的侦查假设,从而提高领导者的决策水平。[9]红队研判法的应用很快拓展到认知决策领域,其主旨是强调认知决策者应当换位思考,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自身面临的情况,挑战自身的决策方案,以此发现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实现对自身情况的全面准确了解,进而提高认知决策的水平。红队研判法对于侦查人员克服认知偏差的消极影响具有积极意义,它可以使侦查人员摆脱原有的侦查思维模式,从而提高侦查人员对问题空间的全面了解。按照红队研判法的操作使用指导[10],结合侦查工作的具体特点,要矫正侦查人员的认识偏差可以分为甄别分析阶段、提出假设阶段和挑战阶段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甄别分析阶段,在此阶段侦查人员要根据已经收集的案件等刺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提出侦查认知判断假设进行判断,仔细甄别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或漏洞。甄别分析阶段相当于证据信息收集阶段,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容易因为复杂的案件情景、自身局限性的认知思维模式作出错误的侦查认知判断假设。为克服这一问题,甄别分析阶段强调对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对提出的侦查认知判断假设进行严格的审查。第二阶段是提出假设阶段,在此阶段侦查人员对之前收集的案件信息、侦查认知判断假设,通过拓展侦查思维,跳出一般性的侦查思维框架来分析案件刺激信息,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出更多侦查认知判断假设。在运用红队研判法时,侦查人员提出的侦查认知判断假设的预案是多样的、复杂的,结果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了保证通过红队分析法可以提出更多有挑战性和对抗性的侦查认知判断假设,要求组成红队的成员必须是多样的、非限制性的,充分发挥红队在提出侦查认知判断假设时的开放性,从而深入挖掘所掌握案件刺激信息可以形成的各种侦查认知判断假设及其预期成果的可能性。第三阶段是假设挑战阶段,侦查人员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对之前提出的侦查认知判断假设进行挑战和对抗,寻找各种可能的漏洞、问题与缺陷,并探讨对这些漏洞、问题与缺陷进行弥补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在侦查认知判断过程中,很容易受自身侦查思维定势的影响,陷入到自己证明自己总是正确的认知偏差中,导致很难发现自己作出的侦查认知判断存在的问题。侦查人员在挑战阶段,跳出自身角色的束缚,转变为对抗的力量而不是维护的力量,从而发现相关侦查认知判断的各种漏洞。
红队研判法矫正侦查人员认知偏差时的主要逻辑是:侦查人员不是从维护自己认知判断的角度来进行认知加工,而是在侦查认知判断的全过程中都要扮演一个对抗性的力量,来寻找侦查认知判断中的问题与漏洞。这一做法对侦查人员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特殊意义。由于侦查人员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影响,在侦查认知加工的过程中,总是不自觉地相信自己和维护自己,难以质疑自己,侦查人员大部分认知偏差都与此存在重大关联。与红队研判法相类似的其他方法有唱反调法、可替代预期法、竞争假设法等,其实质和红队研判法是类似的,都是在侦查认知判断的过程中,设置一个对抗性或替代性的力量或方案,从相互对照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从而为认知偏差能够得到及时修正和完善提供可能。
第二,基于工具的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策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广泛应用,个体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并得出准确认知决策的概率越来越大。也就是说,技术的发展使个体认知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不断提高,同时使个体认知决策的主观性、经验性和偶然性不断下降。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为了减少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出现的概率,降低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同样有必要借助相关的软硬件工具应用于侦查认知加工和侦查认知决策。[11]由A.罗德里格斯开发的Angeler场景规划软件,有助于协助侦查人员探索和理解案件刺激信息,同时克服自身经验背景等因素导致的认知偏差。Angeler场景规划软件的自动化意见聚集技术能够让使用的侦查人员直观地了解自己的认知判断是否类似或不同于其他人的意见。Angeler场景规划软件降低了主观因素在侦查认知判断过程中的作用,使技术化、客观化、自动化替代了侦查人员认知加工的主观化,从而有助于矫正侦查人员因自身经验导致的各种认知偏差。
此外,针对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矫正还有CACHE团体协作分析工具、Jigsaw可视化分析系统等工具,这些工具或系统主要特点都在于能够大量收集和准确加工各种刺激信息,且可以提供更为直观、详细的分析结果。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产生,除了因知识经验导致在认知加工环节出现认知偏差外,对案件信息难以全面准确的选择和深入加工是导致侦查人员认知偏差产生的重要原因。各种数据分析软件、工具和系统对于矫正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具有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一方面相关数据分析软件、工具和系统可以大量存储各种数据信息,并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进行客观化的选择和加工;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分析软件、工具和系统可以将数据加工的结果直观形象地呈现出来。这就很大程度克服了侦查人员对刺激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有限的先天缺陷,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由于案件刺激信息呈现方式不同,侦查人员受自身心理特性及专业知识经验影响对案件刺激信息进行有偏见加工导致认知偏差的可能性。
因此,基于工具的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矫正策略,通过依托各种智能数据处理软件、工具和系统,实现了数据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呈现的自动化。这不仅有助于减轻侦查人员进行认知加工的压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减少相关认知偏差产生的概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对侦查办案质量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