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侦查中的数据碰撞问题分析
2019-02-19王彬
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犯罪学系,河南 郑州 450046)
“数据碰撞就是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软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据库或者数据集进行碰撞、比对,并对由此产生的重合数据、交叉数据进行深度分析。”[1]在侦查实践中,数据碰撞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确定查找对象→根据查找对象确定并筛选相关数据集→在选取的数据集之间进行碰撞比对→根据具体案件进一步对节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的目的是查找案件线索或者解决案件侦查中的某个问题,但一个案件涉及多个数据集,必须根据分析主题的需要选取一定时空范围的相关数据集,进行两两碰撞或者多个数据集之间同时碰撞,匹配出能够说明数据之间关联性或者同一性的交叉数据,即“节点数据”。通过对案件节点数据的比对、分析,获得案件侦查所需要的数据信息。数据碰撞作为一种大数据技术,为抢劫案件侦查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或者方法,并且在侦查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问题的研究,以服务于我国的侦查理论与实践。
一、抢劫案件及其侦查要素分析
(一)抢劫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抢劫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根据作案场所不同,抢劫案件可分为入室抢劫案件、拦路抢劫案件和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件。
根据作案手段、方式不同,抢劫案件可分为持枪抢劫案件、麻醉抢劫案件、“车匪路霸”抢劫案件、色情勾引抢劫案件等。
根据抢劫对象、目标不同,抢劫案件可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案件、抢劫运钞车案件、抢劫出租车案件等。
抢劫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开袭击,正面接触。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要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必然与被害人有过或长或短的正面接触。在接触过程中,除一些特殊情况,如“少数被害人因天黑”或者“突然被人袭击遭受重伤而对犯罪行为人情况和作案过程较为模糊”外,大多数被害人都能比较清晰地记住犯罪行为人的人数、个体特征、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以及来去的路线、方向、时间等情况,有些被害人还能辨别出犯罪行为人的口音属地等。
第二,暴力胁迫,手段多样。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需要借助枪支、刀具、棍棒、砖石、绳索等作案工具或者相关物品,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境地,才能够达致劫取财物的目的。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外,药物麻醉、色情勾引以及冒充执勤执法人员等,也是犯罪行为人实施抢劫的常用手段。
第三,有赃物可查。抢劫案件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只要是抢劫既遂的,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会持有赃款、赃物。赃款由抢劫行为直接获得或者变卖赃物后获得;赃物有些是犯罪行为人留为己用的,有些是犯罪行为人还没有来得及销赃的或者是被查处的已售出的。不论是哪种情况,抢劫案件都有赃款、赃物可查。
第四,预谋作案,有准备活动。在抢劫案件中,为了能够顺利实施抢劫,少留或者不留痕迹物证,或者被发现后或者抢劫实施终了后能迅速逃离现场。在抢劫之前,犯罪行为人一般都要进行一系列预谋活动。如选择作案目标,了解现场建筑结构和有关人员的活动规律,设计作案过程,准备作案工具,确定作案时间等。有的犯罪行为人在预谋阶段还曾多次到现场进行实地“踩点”。
第五,结伙作案居多,手法带有习惯性。在抢劫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人必须制服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力量上必须要绝对超过被害人。因此,犯罪行为人大都要物色同伙,共同作案。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以某种手法作案得逞,而又没有被查获后,就认为这种作案手法可行,在以后的作案过程中大都会反复使用这种作案方式和手法,最终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手法。例如,有的犯罪行为人抢劫后对妇女实施强奸,有的犯罪行为人抢劫后杀人灭口不留活口等。
第六,案件现场痕迹物证较多。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标是财物,在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搏斗”、“互动”等情形,作案现场会遗留相应的痕迹、物品。例如,搏斗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的帽子、纽扣、衣服上的装饰物等,头发、血迹、指纹、足迹等,也可能会遗留在案件现场。
(二)抢劫案件的侦查要素
在抢劫案件中,案件现场主要有以下侦查要素:
1.物品。在抢劫案件中,物品主要有三:一是犯罪行为人实施抢劫时使用的、迫使被害人就范的物品,如枪支、刀具、棍棒、砖石、绳索、麻醉药品等。二是犯罪行为人抢劫获得的赃款、赃物等。犯罪行为人实施抢劫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只要是抢劫既遂的,大都有赃款、赃物。三是抢劫案件现场遗留的物品。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有时会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有些被害人甚至与犯罪行为人进行“搏斗”,案件现场可能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的帽子、纽扣、衣服上的装饰物等,还可能会遗留下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工具或者其包装物、碎片等。
2.痕迹。抢劫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大都会在案件现场留下各种痕迹。如果在公共场合抢劫,犯罪行为人在案件现场会遗留足迹;如果是入室抢劫,在进入室内的门窗、墙壁上,或者室内的地面上,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的足迹、指纹、撬压痕迹;在作案现场翻找财物时,犯罪行为人必然会触摸一些物品,也会在物品上遗留下指纹等。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了“搏斗”,不论是在公共场合抢劫还是入室抢劫,案件现场都会遗留“搏斗”双方的足迹,在墙壁或者其他物品上还可能遗留指纹乃至工具打压的痕迹等。
3.生物检材。生物检材,“广义而言,泛指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组成全部及部分残留于刑事案件中的痕迹、物品。狭义而言,就是与人体有关的毛发、分泌物、血液、人体组织、骨骼等”[2]。
在抢劫案件中,生物检材主要有以下几种:毛发、血液、皮肤屑,或者物品、门窗、墙壁上遗留的其他DNA生物检材等。例如,在抢劫过程中,如果犯罪行为人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在“搏斗”过程中,被害人可能会打伤或者抓伤犯罪行为人,或者扯下犯罪行为人的头发等,这样案件现场就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的毛发、血液、皮肤屑等DNA生物检材。同时,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行为人也可能会主动遗留下DNA生物检材,如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上留下的汗渍、脱落细胞等DNA生物检材。
4.信息痕迹。信息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虚拟空间留下的各种活动的印记与轨迹,如通讯信息痕迹、网络信息痕迹、视频信息痕迹等。
第一,通讯信息痕迹。抢劫案件,特别是结伙抢劫案件,犯罪行为人在抢劫之前、抢劫之中、抢劫之后,都可能通过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进行联络、沟通,制定抢劫计划、规划逃跑路线等。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会在不同的通讯机站里留下各自的通讯信息痕迹。即使是单独一个人实施的抢劫案件,只要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带有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或者抢劫了被害人的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就会在相应的通讯机站里留下犯罪行为人、被害人手机漫游的各种信息痕迹。
第二,网络信息痕迹。抢劫案件,特别是结伙抢劫案件,犯罪行为人除了使用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进行联络、沟通外,使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进行联络、沟通已经成为常态,而且相当一部分犯罪行为人认为,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交流平台进行联络、沟通,比通过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更便利,也更加隐密。因此,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前可能会通过网络交流平台进行联络、沟通,抢劫获得赃物后还可能通过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进行销赃,实施抢劫前或者实施抢劫过程中,抢劫团伙成员之间甚至可能发送实施抢劫的地点或者逃跑路线的位置截图等。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行为人有意或者无意间就会在网络空间留下各种信息痕迹。
第三,视频信息痕迹。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实施抢劫的,必然会被不同时空条件下的视频监控系统“拍录”。抢劫之前,犯罪行为人常常会进行一系列预谋活动,如选择作案目标,了解现场建筑结构和有关人员的活动规律,设计作案过程,准备作案工具,确定作案时间等。有的犯罪行为人在预谋时还可能多次到作案现场进行实地“踩点”。在抢劫过程中,不论在公共场合抢劫还是入室抢劫,犯罪行为人都可能留下视频信息痕迹。抢劫完成后逃离作案现场时,尽管犯罪行为人可能会想方设法规避各处的视频监控系统的“拍录”,但遍布各处的视频监控系统仍然有可能“记录”下犯罪行为人的视频信息痕迹。
此外,在抢劫案件中,还可能存在被害人陈述、犯罪行为人口音等侦查要素,如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和犯罪行为人有过接触,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数、个体特征有所了解,能够回忆出犯罪行为人的人数、个体特征等,犯罪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相互对话及语言恐吓,被害人还可能辨别出犯罪行为人的口音属地。同时,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使用的加油卡、地铁卡、购物卡等,也包含着犯罪行为人的信息痕迹,也是抢劫案件侦查中重要的侦查要素。
二、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的基本样态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主要有以下基本样态:
(一)物品的数据碰撞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物品的数据碰撞主要有两类:
1.现场遗留物品的数据碰撞。抢劫案件类型不同,案件现场遗留的物品不同,数据碰撞的方法也不相同。
对案件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头,数据碰撞方法为:首先,对弹壳、弹头进行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查明弹壳、弹头是哪种型号的枪支所击发的。其次,将案件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头与其他案件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头进行数据碰撞,通过比对、分析,看其是否具有同一性,也可以将弹壳、弹头的鉴定结果录入数据库,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弹壳、弹头的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自动比对、分析,查明其是否具有同一性。
对案件现场发现、搜集的砖石、棍棒、绳索等犯罪工具,或者饮料瓶(罐)或者盛装食物的器具等,数据碰撞方法为:首先,查明砖石、棍棒、绳索等犯罪工具的成分、形状、型号等,查明饮料瓶(罐)或者盛装食物的器具的型号、批次等,将其与其他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现场发现、搜集的类似物品进行数据碰撞,通过人工比对、分析,查明其是否具有同一性。其次,提取上述物品上的指纹、DNA生物检材,并进行鉴定,然后将指纹、DNA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或者录入数据库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指纹、DNA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查明其是否具有同一性。
对案件现场发现、搜集到的帽子、纽扣、衣服上的装饰物,或者衣服碎片或者衣襟、衣袖等,除与重点嫌疑对象的相关物品进行数据碰撞、比对与分析外,也可以将上述物品的成分及其鉴定结果录入相关数据库进行数据碰撞、比对与分析,查明其是否具有同一性。
2.赃款、赃物的数据碰撞。对抢劫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数据碰撞方法为:犯罪行为人抢劫到赃款后,大都会出现消费异常现象,通过对重点嫌疑对象消费记录与案发时间的数据碰撞,可以查明重点嫌疑对象消费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对于赃物,除留为自用外,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会通过不同的渠道销赃“变现”。对于通过二手商品市场、打金店、典当行等销赃的,可以将犯罪行为人销售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与被抢劫物品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查明其是否为同一物品;对于通过互联网销赃的,可以将互联网上销售的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与被抢劫的物品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查明二者是否为同一物品。
(二)痕迹的数据碰撞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痕迹主要有以下几种:指纹、足迹、工具撬压打痕迹、车轮痕迹等。
对指纹、足迹,数据碰撞方法为:将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与重点嫌疑对象的指纹、足迹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确认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能否作出同一认定;也可以将案件现场提取的犯罪行为人的指纹、足迹及其鉴定结果,录入指纹数据库、足迹数据库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查明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否能够作出同一认定。
对工具撬压打痕迹、车轮痕迹,数据碰撞方法为:在案件现场提取到工具、车轮痕迹之后,首先对撬压打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出是哪一种或者哪一类工具所形成;对车轮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出是哪一种车辆所形成,分析、判断出轮胎为哪种车辆所使用,以及轮胎的种类、规格,磨损程度等,然后将案件现场提取到的工具、轮胎痕迹与重点嫌疑对象的工具、轮胎进行数据碰撞,查明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能否作出同一认定。也可以将工具、车轮痕迹及其鉴定结果录入相关数据库,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工具、轮胎及其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查明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能否作出同一认定。
(三) 生物检材的数据碰撞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生物检材主要有以下几种:地面遗留的毛发、血液,犯罪工具、物品、门窗、墙壁等上面遗留的血迹或者其他DNA生物检材等。如果是抢劫后强奸的,还会遗留有精斑或者其他分泌物等。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方法是:对案件现场提取的毛发、血液、精斑等生物检材进行DNA鉴定,将鉴定结果与重点嫌疑对象的DNA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查明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能否作出同一认定;也可以将鉴定结果录入DNA数据库,与数据库中存储的相同案件、类似案件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DNA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看查明二者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否能够作出同一认定。
“嵌合体现象会使得不同时期供比对的DNA样本纹型不同,或者被错误地排除,或者因为后期输入了犯罪者的血液而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嵌合体现象表明获得嫌疑人的医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知悉其是否是天生的嵌合体或者接受了输血或者骨髓移植的医疗信息,对防止错误的DNA鉴定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由于先天或者后天“嵌合体”现象会使犯罪行为人的DNA生物检材发生变化或者异化,导致供比对的DNA样本纹型不同。因此,将案件现场DNA生物检材提取的时间点与重点嫌疑对象就医的时间点,以及其是否进行过骨髓移植、输血等医疗数据进行碰撞,也是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的重要内容。
(四)信息痕迹的数据碰撞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信息痕迹的数据碰撞主要有手机数据碰撞、话单数据碰撞、网络数据碰撞、视频数据碰撞等。
手机数据碰撞,就是在手机基本数据,如手机版本、识别码、卡号等;手机通讯数据,如联系人信息、日通讯频率、整体通讯频率等;地理位置数据,如犯罪行为人的位置信息等;无线网络数据,如连接网络的时间、地点等之间进行的数据碰撞。
话单数据碰撞,就是在手机开户信息,如犯罪行为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创建日期、开户地点、套餐业务等;地理位置信息,如犯罪行为人的户籍地、工作地等;人物关系信息,如犯罪行为人与联系人之间的通话频率、通话时间、通话时长等;活动轨迹,如犯罪行为人手机漫游到过的通讯机站等之间进行的数据碰撞。
网络数据碰撞,就是在犯罪行为人预备阶段的网络活动信息,如购买犯罪工具、物品;预备阶段或者实施阶段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沟通串联的网络活动信息;作案后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销赃的网络活动信息等之间进行的数据碰撞。
视频数据碰撞,就是在犯罪行为人的影像资料和语音资料,如犯罪行为人的正面图像、声音等;犯罪行为人的活动轨迹,如犯罪行为人或者嫌疑车辆的活动轨迹;犯罪行为人拓展性数据信息,如通过犯罪行为人打电话的背景材料等之间进行的数据碰撞。
此外,在抢劫案件侦查中,还可以将不同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人数、个体特征、语言及口音属地性进行数据碰撞,也可以将犯罪行为人使用的加油卡、地铁卡、购物卡等数据信息与话单数据、网络数据、视频数据等进行数据碰撞,还可以将不同时空发生的抢劫案件的作案目标、作案时间、作案手法、作案习惯等进行数据碰撞,等等。
三、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的作用
在抢劫案件,特别是团伙、系列抢劫案件侦查中,在运用传统侦查方法的同时,数据碰撞等大数据方法也被广泛地运用,并且取得了很好的侦查效果。
从侦查实践来看,数据碰撞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
案件侦查伊始,发现案件线索,对于确定侦查方向,推动案件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抢劫之前、抢劫之中、抢劫之后,大都做过精心准备,并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故意规避侦查,抢劫案件现场遗留的各种侦查要素比较少,采取传统的侦查方法常常难以发现、搜集、提取到有用的侦查要素,发现案件线索。而采取数据碰撞的方法,则常常能够在看似毫无关联的各种侦查要素中发现案件线索,帮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例如,安徽省怀宁县“2007.05.07”抢劫杀人案侦查即是如此。[4]
2007年5月7日23时21分,怀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警:在怀宁腊树镇腊树村至太湖县的公路麻塘湖路段,一名男子倒在公路上。辖区腊树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凶手已经潜逃。次日凌晨,民警根据群众报警,在怀宁县石牌镇水固村麻塘灌渠中,找到死者被劫的面包车。案件发生后,怀宁县警方立即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死者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和驾驶证1本;在案发现场附近公路上,勘查人员发现并提取2顶鸭舌帽和死者的1件血上衣。在打捞上岸的面包车副驾驶的内把手上提取到可疑血迹1份,在驾驶室的左侧玻璃上和后挡风玻璃上发现、提取2处指纹。在面包车底板上,勘验人员发现1枚红色塑料片,上有“电击”、“灯光”等图案。经查证,此塑料片为江苏省靖江市某电子厂生产的点烟器(电击器)开关片。
在对案件现场发现、搜集、提取的各种侦查要素的分析、研判后,怀宁县警方没有找到有用的案件线索,侦查陷入僵局。时隔10年,2017年,怀宁县警方转变侦查思路,利用Y-STR检验技术,对抽取的500多份血样进行检验分析,并将鉴定结果与现场提取血迹的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碰撞出怀宁县石牌镇青某村的陈某南与现场遗留血样有单亲遗传关系,并以此作为案件侦查线索、确定了侦查方向,并依此案件线索开展深入、全面侦查,侦破了该起抢劫杀人案件。。
(二)确定同一认定、并案侦查
系列抢劫案件发生后,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大都能够发现、搜集、提取到各类侦查要素。在现实空间,能够获得痕迹、物品、生物检材等侦查要素。在虚拟空间,能够获得手机数据、网络数据、视频数据等侦查要素。在抢劫案件侦查中,既可以对现实空间的各类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也可以对虚拟空间的各类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如手机数据、网络数据、视频数据等,查明各类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能否进行同一认定,并决定是否并案侦查。这里,以1995年至2007年浙江宁波、绍兴4起持枪抢劫杀人案的成功并案为例加以说明。[5]
1995年12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178号某珠宝行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潜入商场6楼顶层,切断总机房电话线后,0时50分许,从商场6楼沿电梯井道进入1楼营业大厅,用钝器袭击一名商场保安,撬开黄金饰品柜台的4只保险箱,劫走价值160余万元的白银、黄金饰品(总重量约11KG),用手枪将已制服的2名商场保安打死后逃离现场。
1998年4月7日1时许,绍兴市某供销大厦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蒙面从供销大厦后墙的窗户爬入,在2楼商场珠宝柜台附近与大厦保安人员遭遇,该犯罪行为人向保安开枪后,窜至2楼,从事先捆扎好绳索的窗户爬窗逃离,并将部分作案工具遗弃在距供销大厦30米左右的某小学花坛边。
2004年1月22日2时30分,诸暨市浣纱中路18号某百货大楼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绕到红旗路13弄2单元百货大楼后面围墙,沿电线爬墙进入大楼3楼营业厅,在2楼将值班的保安先后用尖刀和手枪击伤后,因枪支卡壳,犯罪行为人沿原路逃离现场。
2007年11月6日21时1分,诸暨市供电局调度室报警……
在4起抢劫杀人案件现场,侦查人员发现、搜集、提取了指纹4枚,弹壳数枚、撬棒、绳索、尖刀、撬压痕迹、攀爬痕迹,以及其他生物检材等侦查要素。经过分析得出结论:4起案件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0时至2时30分;作案目标选择大型商场或者大型黄金珠宝店;作案的目标物选择黄金、白金饰物,工艺品,不要钻石等珠宝;进出口选择从窗户进入现场,有很强的攀爬能力。如果作案得逞,则开门离开作案现场,并将门锁好,如遇障碍,则从进入口处沿原路逃离现场,特别是犯罪行为人预设逃离路线,并做了阻击追捕人员的准备。作案工具手枪2支,一支为制式五四式手枪,另一支是可发射7.62mm五一式手枪弹的自制手枪,自制消声器、撬棒、绳索、尖刀等。作案时戴手套、头帽和挖了空洞的小孩线裤作为蒙面工具。
4起抢劫杀人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地区,作案时间跨度为12年,分别各自独立成案,案件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弹壳、DNA生物检材及其鉴定结果的数据碰撞,发现4起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弹壳、DNA生物检材及其鉴定结果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同时,对4起抢劫杀人案件的其他侦查要素,侦查人员也进行了数据碰撞,通过比对、分析,发现4起抢劫杀人案件在作案时间、作案目标、作案目标物、作案工具、作案进入现场路线选择、作案手法习惯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浙江警方认定4起抢劫杀人案件在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上具有同一性,决定将4起抢劫杀人案件并案侦查,并最终侦破该起系列抢劫杀人案件。
(三) 锁定犯罪行为人,侦破案件
在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在抢劫现场留下痕迹、物品、生物检材等侦查要素,也可能在作案现场所在地及其周围的通讯机站,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中留下信息痕迹。侦查人员通过对抢劫案件现场的各种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的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可以发现各类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在某些方面的同一性,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同一认定,直接锁定犯罪行为人,侦破抢劫案件。河南省驻马店市“2018·05·20”特大持抢抢劫案的成功侦破就是如此。
2018年5月20日凌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件,3名犯罪行为人持枪、持械抢劫了70多名参赌人员,致使6名参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抢劫赌资13万多元,抢劫后犯罪行为人猖狂逃离。受伤人员被送到医院抢救后,才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6]
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迅速展开侦查,以进出山的道路及外围道路的视频监控为切入点,调取案发前后12个小时的监控资料,确定有27辆车集中离开。经过追踪这些车辆,发现有26辆车沿331道进入市区,1车辆沿着另一条路回到市区。根据案发时间判断,犯罪行为人离开作案现场下山大概需要2个小时,侦查人员按两个时间段查看、分析视频资料。先从1时至3时30分逐个排查离开现场的目标,重点围绕有交通工具的目标展开工作;然后排查3时30分到6时30分这一时间段的目标,发现了8个重点目标。经过进一步筛查,有两辆黑色轿车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但未发现这两辆轿车案发前后进入作案现场。
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查明参赌人员的一部手机被抢走,围绕该手机号码开展工作,确定了犯罪行为人的逃离方向,并找到被犯罪行为人遗弃的手机;通过手机数据碰撞,侦查人员发现4个可疑号码和移动轨迹,并对可疑号码进行了数据碰撞、比对与分析。根据可能有当地人接应犯罪行为人下山的情况,侦查人员立即想到3时30分至6时30分时间段筛查出的两辆黑色轿车。经过视频追踪,查明20日5时36分有一辆黑色轿车向南移动,经过追踪,在确山县西卡口发现该车辆信息,经查询该车主为当地村民党××。通过查询该车辆轨迹,该车辆经驻马店市区沿京港澳高速到达信阳市,13时返程。车辆轨迹时间点与通过技术侦查反馈的号码轨迹相吻合。之后,侦查人员围绕嫌疑车辆和4个手机号码,对不同时空条件上的车辆轨迹、视频资料、手机号码归属地、手机漫游轨迹、通话时间及联系人等侦查要素进行数据碰撞,通过对碰撞结果的比对、分析,先后锁定了7名犯罪行为人,成功侦破了这起有组织、有内应、有分工的团伙抢劫案件。
此外,数据碰撞还有助于搜集案件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由于犯罪行为人事先精心准备,在抢劫之中和之后又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导致案件现场特别是实体现场遗留的证据材料非常少,或者根本就没有遗留任何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数据碰撞方法,将实体现场发现、搜集和提取的各种侦查要素及其鉴定结果串联起来,形成案件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将案件现场提取的DNA生物检材的鉴定结果与DNA数据库中的DNA鉴定结果进行数据碰撞,碰撞比中后的同一认定结论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同时,对虚拟空间的网络数据、视频数据、手机数据等的数据碰撞,也可以形成证明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例如,通过作案时间内对犯罪行为人视频数据与手机数据的数据碰撞,就可以确定案发时间段犯罪行为人是否到过抢劫案件现场,形成案件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四、结语
在抢劫案件侦查中,数据碰撞已经被广泛运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据碰撞解决了过去传统侦查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抢劫案件,特别是团伙抢劫案件、系列抢劫案件侦查提供了新的路径或者方法。但是,在看到数据碰撞在抢劫案件侦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数据碰撞的运用及重要作用的发挥与传统侦查方法的运用是分不开的,离开了传统侦查方法,如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数据碰撞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的运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抢劫案件侦查中,在积极运用数据碰撞的同时,要注意传统侦查方法的运用,将传统侦查方法运用与数据碰撞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数据碰撞在抢劫案件侦查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