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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法学界四个错误的辩证唯物主义批判

2019-02-19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政法学界权力

李 川

(山东警察学院科研处,山东 济南 25001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1]这就意味着辩证唯物主义应当成为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信念、原则、方法和标准。熟悉范式理论的学者马上就会认识到,辩证唯物主义完全可以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范式,因此,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范式,以笔者熟悉的当代中国政法学界为研究对象,列举并分析了当代中国政法学界常见且比较严重的四个错误,以推动辩证唯物主义在政治学、法学界的范式化。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属于学术批评的范围,但是本文所列举的均是笔者自己曾经或多或少犯过的错误,这也许可以表明本文无意否定政法学界的学者们在推动中国发展进步事业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只是试图随着时代的进步,推动建立一个更高的学术标准,为实现知识分子所抱持的积累知识、创造新知识、以知识改造世界的学术理想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有些学者规律意识淡漠,从主观愿望出发研究问题

首先,不尊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普遍规律,割裂社会存在与主观意识的关系,从而将自己根据主观判断认定的观念性问题看作是超越社会存在的第一性的问题。比如,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有些学者谈论人权问题时,从来或很少谈自己奉持的人权观到底是由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主观地把人权看作一种超越性的存在,很少甚至从不对人权问题进行辩证的思考,久而久之就下意识地将人权问题从规律的制约下抽象出来,把人权问题看作是可以超越规律的第一性的问题,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因此,毫不意外的是,这些学者在讨论人权问题时,不顾甚至不考虑规律的制约作用,将对人类生活必要性的考虑抛之脑后,将人类生活的需要对人类行为的强制性制约置之不顾,主观地将生存权、发展权置于个人的政治自由权之下,意识不到自己的主观意识很可能是被自己的、具体的社会存在决定的,是将自己主观上对某种特定人权观念的嘉许置于规律、生活的必要性、生活的强制性约束之上,是将自己个人的、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存在假定为社会整体性的对社会意识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存在。在实质上是将自己嘉许或奉持的某种特定的人权观看作可以超越规律的规律、超越必要性的必要性、超越需要的需要。在这种观念下,人权是超越空间和时间的存在,也自然可以超越具体的社会和发展阶段。这种看法在历史上是没有证据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得到支持而且会受到规律的无情制约的,在理论上只是一种幼稚片面的主观判断而已。熟悉马斯洛需求层次说的学者经过简单的学术工作就可以判断出这种观念是在哪一个需求层次解决之后才提出来的,而且充满了个人化的、对本人已经解决了的需求下意识地忽视,本人待解决的需求下意识地夸大的色彩。这种现象的实质是将自己的主观愿望置于客观现实之上,是从主观愿望而不是从现实性、可能性、可行性、可实现性出发研究问题。

其次,不尊重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将理论、认识看成是脱离了实践的绝对的东西”[2]。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活动首先得到的是感性认识,然后再上升为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返回到实践,经过实践理性认识得到检验从而进一步的全面和完善。理论知识学习现象的存在并不等于说人们可以直接建立理性认识,理论知识是以感性认识为基础的,但是这种感性认识是前人的感性认识。学习者学习理论仍需要借助前人的感性认识和自己相关的感性认识,也就是从间接经验和自己的直接经验出发,而且,“从直接的或间接的经验出发,理解了某个理论原则,这在学习理论的过程中,还只是走了一半路程。”[3]人的认识活动具有社会性、历史性、曲折性,“人们通过生动直观和抽象思维所取得的理性认识,一般说来一次就能达到和对象符合的情形是很少的……一个正确的认识就是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不断的往返流动和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4]而当代中国政法学界的某些学者却形成了一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文本到文本的可以称之为“文本中心主义”的研究方式。这种研究方式形成的直接原因是学者习惯于在书斋中通过搜集查找书面资料开展研究工作。其对实践采取了忽视的态度,甚至部分学者轻率地将实践中与自己信奉的理论不一致的地方看作是实务界的种种错误,将自己看作是批判精神的化身、真理在握的客观知识的代言人;很显然,其他割裂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不断往返流动和相互转化的过程,将实践、感性认识看作了理论、理性认识的对立面,将理论、认识看成是脱离了实践的绝对的东西,因而违背了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

最后,不尊重人类理解活动的基本规律,认为正确的或相对客观的理解是自然而然的。政治学、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以理解为基础的,而人类理解活动是存在基本规律的。以语词的理解为例,语言学告诉我们一个语词有能指和所指两个问题,即语词能够指称的范围和实际指称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能指明显大于所指,而且能指是开放性的,所指是限定性的。时间、空间、历史、文化、实践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限制所指范围的语境性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很有可能造成所指范围的变化,在变化前和变化后同一个语词具体的含义有可能出现重大的变化甚至完全相异。比如,尼采说“上帝死了”,从能指的角度来看,可以包括多种复杂的含义,如宗教背景下个人痛苦时的思想困惑;但是对一个认为宗教可有可无的中国人来说,“上帝死了”所指的明显就是“上帝死了”最直白的含义。所以,严格上讲,在理解活动中,人们之间的误解会自然而然地发生,诠释学大师施莱尔马赫早就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5]而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流行的“文本中心主义”的研究方式关注的焦点是文本本身,假定了自己对文本的理解就是文本本身的含义或者作者的原意,对具体文本脱离其具体语境之后呈现出来的意义开放性缺乏足够的警惕,对有可能影响文本理解的文本之外的因素采取了忽视的态度,从而无意识或下意识地假设了自己理解的正确性或者相对客观性是自然而然、无需置疑甚至毋庸置疑的,这显然违背了人类理解活动的基本规律。

其实,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再回到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的话题上,理论作为话语也有一个能指和所指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经过感性认识的限定,理论的能指开放性才转化成所指限定性,理论才转化成理论认识。因此,忽视感性认识的重要意义,是规律意识淡漠的表现,既是对认识规律的漠视,也是对理解规律的漠视,归根到底是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无视,是典型的从自己的主观意识出发研究问题,这是躲在书斋中而不是投入到实践中研究问题不可避免会犯的错误。

二、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有些学者忽视矛盾的普遍性,脱离所处的矛盾关系僵化地看待事物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6],应当从事物所处的矛盾关系之中把握事物,同时,“为要暴露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在其总体上、在其相互联结上的特殊性,就是说暴露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就必须暴露过程中矛盾各方面的特殊性,否则暴露过程的本质成为不可能。”[7]不仅如此,我们“只有从矛盾的各个方面着手研究,才有可能了解其总体。所谓了解矛盾的各个方面,就是了解它们每一方面各占何等特定的地位,各用何种具体形式和对方发生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在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中,以及依存破裂后,又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和对方作斗争。”[8]对当前的中国政法学界而言,西方政法理论是最重要的理论渊源之一,但是,长期以来,中国政法学界对西方政法理论的认识被局限于就“西方政法理论”论“西方政法理论”,局限于西方政法理论自身的理论框架之内谈问题,跳不出西方政法学说用自身理念作金箍棒所划的圈圈,因此,严格地说,当代中国政法学界尚处在“西方政法学说在中国”而非“借鉴西方的中国政法学说”或“西方政法理论中国化”的阶段。在笔者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恰恰在于当代中国政法学界的某些学者下意识地将西方政法理论从其特定的矛盾关系中抽象出来,以浅层次的理解自我划限,得少为足,进而丧失了对其本质属性的把握,也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了真正利用西方政法理论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西方政法理论的中国化,顶多只是形成一个打着西方政法学说旗号,严格意义上讲既没有反映西方政法学说真精神,也无力解决中国真问题的西式的理论体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观作为认识基础回到西方政法理论的发展历史当中去。

历史上,罗马帝国首都东迁君士坦丁堡,罗马丧失政治上的首都地位之后,在西方社会逐渐出现以教会为代表的强大的、相对集中的文化权力和以相对分裂的、互相竞争的不同国家的政府为代表的政治权力长期并存的社会现象。教会和政府形成了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就统一的一面而言,一方面教会的影响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政府的支持带来的,如罗马皇帝和帝国归信基督教等,而且受教义的限制,教会不可能完全世俗化,也就是不可能由教会全面且直接地控制世俗社会,教会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世俗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控制教会,甚至当自己的政治力量不足时,还要借助宗教权力巩固政治权力,如历史上教皇主持国王的加冕礼、以教会作为国家扩张的工具等,都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出自《马太福音》的训令“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显然也为这种统一关系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就对立的一面而言,教会和世俗政府毕竟是两个主体,“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而且两个主体管理的事情虽然有区别,但是管理对象却是同一的。更重要的是,早在奥古斯丁时期,便有了崇高的上帝之城和世俗的人之城的区别,这两者显然有一个界线问题,界线上的问题由上帝之城还是人之城管辖呢?哪一方的管辖权更优先一些?这个问题的界线本身就很含糊,在西方历史上曾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可是管辖问题无论在教义上还是在世俗利益上都存在着重大的意义,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和教会之间必然存在着对立性的关系,历史上,英国国王的离婚问题及其长远影响即是明证。教会和政府的对立统一关系在文化上就表现为一种教会所代表或支持的宗教文化和政府所代表或支持的世俗文化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这种文化上的对立统一关系下,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把世俗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的理论会出现在西方社会,这种理论背后若隐若现地显示出教会的影子。理论上当然的结论就是,我们应当在政府与教会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去把握西方政法理论,而不应当把西方政法理论看作是从矛盾关系中抽象出来且绝对正确的理论。

如果沿着上述这条思路继续深入下去,我们会发现,西方的这种矛盾关系存在很多的特殊性,对本文主题最重要的也许是,偏激的甚至是极端化的理论在这种矛盾关系中有着特殊的存在意义。理论虽然偏激,但是在政府和教会对立统一关系的大局之下,实际效果上却有可能产生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态势,而且自己一方的偏激要求可以用来对冲对立一方的要求。这何乐而不为呢?政府和教会显然都难以抵制利用偏激理论的诱惑。当然,这就意味着西方的某些理论可能只是政府或教会的工具,甚至这个工具的使用者自己也很可能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理论是偏激的,只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罢了。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贸然做出一般性的判断,我们需要进一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我们同时能够意识到,教会所代表的文化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的基础文化,从不同学科与基础文化的关系这个角度看,我们会发现有的学科和基础文化的关系十分紧密,有的学科则相对疏远,关系紧密的可以称之为基础文化显性学科,关系疏远的可以称之为基础文化隐性学科。对西方社会来说,如果说神学是与基础文化紧密一体的学科,宗教学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和基础文化拉开了距离,而对于政治学和法学,尤其是西方现代的政治学和法学来说,基督教的影响表面上已经很难看到了,是明显的基础文化隐性学科。从基础文化的隐显与否来看,不同的学科就形成了一个谱系,政府和教会分别站在这个谱系的两端。神学是属于教会的一端,政治学、法学则是属于政府的一端。谁代表这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呢?从一个方面说,在神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共同作用下,可以产生出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行为;从另一个方面说,神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在分别起作用时可能都难以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当然这种分析方法可以进一步细分,基础文化可以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不同领域发挥作用,学科也可以具体到不同的学派,基础文化隐性学科中也可能存在基础文化相对显性的学派,由于本文主题的限制,这只能够留到以后的研究中展开了。

对本文更重要的也许是,这种谱系的存在为利用其他学科的某些不利后果发展自己学科提供了可能性,不同的学科之间很容易形成矛盾关系。如神学和政治学、法学之间就是如此。比如,在西方社会,神学是主张教化民众的,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心理分析学派早就系统地指出教化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的文化压抑及相应的种种精神后果(1)[奥]弗洛伊德.一种幻想的未来文明及其不满[M].严志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某些政治学、法学方面的学者完全可以通过以自己的学说释放民众的这种文化压抑为手段发展自己的学术事业,这就让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某些西方的政法学说把自由、民主、人权提到似乎可以否定规律的高度。依一个冷眼旁观者的观察,西方的某些学说似乎已经到了违反常识的程度,但是在西方社会宗教实践的制约下,尤其是在某些宗教流派向极端化方向发展的前提下,这是正确的斗争手段。当然,这是以两者的依存关系为前提的,如果无视这种依存关系,正确就会向错误转化,一旦分寸把握失败,导致依存关系破裂,就会酿成绝对的错误。西方现代政法学说的发展早已经隐隐出现这种端倪了。

但是,中国政法学界的某些学者不自觉地把上述西方政法学说在特定的矛盾关系中形成的特殊做法留在了自己的学术立场、观点和方法之中,将这种特殊性下意识地当做普遍性拿到自己的学说中,不注意自己应当把持的分寸,尤其是只看到西方政法理论显性的对立、斗争的一面,看不到隐性的依存、统一的另一面,因而他们的学说就滑向了错误的深渊。这是典型的食洋不化,当然,归根结底,还是犯了脱离矛盾关系形而上学地看事物的错误。

三、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有些学者孤立、静止、片面、表面地,而不是普遍联系、发展、全面、深刻地谈权力制约关系

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有些学者热衷于讨论如何制约权力,甚至已经接近于把制约权力当做绝对正确的理念的程度。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所谓学术观点广泛传播即是一个明证。但实际上“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学术上是一个非常不严谨的说法。首先,人类历史上只要有一个人掌握了绝对权力同时又没有腐败就可以否定这个观点,如中国著名的清官海瑞、西方以清廉著名的宗教领袖加尔文等。其次,“绝对”、“权力”、“腐败”都是模糊的需要定义的概念。“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说法的广泛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随意定义概念的方式,甚至是刻意保持概念模糊的方式进行的。再次,和第二点密切相关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据笔者的观察,政法学界在主张“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时,常常是在政治意义上使用“权力”概念,个别时候也在军事意义上使用,很少或者说基本不在经济、文化意义上使用。所以政法学界主张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实质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说“绝对的政治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难道是一种公允的学术态度吗?最后,制约权力的理念不能说是错误的,即使主要是针对政治意义上的权力,但是制约政治意义上的权力之后故事就结束了吗?难道就对其他事物不产生影响,就没有进一步的发展变化吗?尤其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其影响就没有变化吗?从更深的层次看权力制约的本质属性会保持不变吗?一句话,如果我们以辩证唯物主义普遍联系、发展、全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研究权力制约理念,就会发现事情并不是如此简单。

此处为展开问题的讨论须作两个假设:一是假设权力指的是“管理者所拥有的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影响,是管理者所拥有的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使人服从的力量,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具有强制性的力量,是管理者拥有的迫使被管理者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9]因此,权力不是表面、形式、法条上的权力,而是和表面、形式、法条有相当密切联系的但又不是绝对联系的实质的影响,甚至是决定的力量。如,某国法律规定总统具有任命国务卿的权力,但是,实质上,其国务卿的任命却是由某个权势集团决定的,那么,我们认为这个权势集团就具有任命国务卿的权力。二是假设在国家层面上,权力可以分为基本的、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文化权力。下面为了简化复杂性,讨论将只在国家层面上展开。

基于上述两个假设,我们会认识到,权力与权力是普遍联系的,而且权力是在与权力的互动中展现出自己的,也就是权力不是一个恒定的值,而是通过在具体事物上影响力的变化,呈现出一种动态的、此消彼长的关系。显然,权力与权力之间也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从人类的历史和现实看,毫无疑问的是,总有某种权力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从影响力的角度看,具有核心影响力的就是核心权力,保持自己核心影响力的方式当然是强化自己的影响力,降低其他权力的影响力,以力量对比的变化为切入口,并使之固化、结构化。一种社会制度往往具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权力结构,维持这种权力结构也就是在维持这种社会制度。

首先,就增强权力的影响力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控制实践中最重要的具体权力,比如说财权,控制财权的权力显然有很大的机会成为核心权力。如中央银行独立理论的支持者主张“使货币政策独立于政府机会主义行为,摆脱追求政党政治目标行为的影响”[10]。这貌似十分公允,但是隐藏着一个在场而未出场的主体在与政府也就是政治权力争夺中央银行的控制权。中央银行不受政府控制了,就真正的独立了吗?政府把控制中央银行的权力放弃了,这个权力就消失了吗?显然不是这样的,因为政治权力一旦放弃控制中央银行的权力,这个在场而未出场的主体就会迅速将这个权力夺走,并利用自己的资源,不断强化自己对这个权力的控制。而且在资本主义自由民主选举制下,不能够控制货币政策的政府就丧失了最主要的助选工具;而谁控制了这个最主要的助选工具,谁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选举的结果,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控制政治权力。二是实现与其他基本权力的结盟。如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关于“军工复合体”的著名警告。与军事有关的企业与某些军方人士有意识地构建一种互惠互利的纽带关系,企业以自己控制的资源推动这些军方人士的职业发展,这些军方人士反过来利用自己的职权帮助企业发展,军方人士退役后再由这些企业安排就业,即所谓的“金降落伞”。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经济权力与军事权力的结盟。

其次,就削弱其他权力的影响力来说也存在许多具体的方式:一是分化瓦解某项权力。如资本主义自由民主选举制分化瓦解了政治权力,让政治权力之间定期公开性的内斗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实现了分化瓦解并且以政治权力制约政治权力的目的,同时也为其他势力渗入政治权力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从不同的角度弱化权力的实际影响力。如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政治中柔性政党体制的建立。“柔性政党政纲与党章内容较为模糊,随着选举情势保持较大弹性,因选情与领导人政见而常有变异。党纪松散,甚至没有党员登记制度,政党机构不清楚其党员人数与身份,出入自由不需考察。柔性政党中央与基层组织具有很大随意性,大多仅在选举期间活动,平时仅是俱乐部与谈话会性质,中央领导只是候选人的竞选总干事,没有实质的政党领导权。”[11]柔性政党常常被誉为是民主的体现,但是,其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抽空了政党也就是政治权力的实力,减少了政治权力可以利用政党与其他基本权力竞争的可能性。伴随着柔性政党体制的确立,职业政治家基本绝迹,非职业政治家执掌形式上的最高政治权力成为常态,换句话说,业余政治家掌握形式上的最高政治权力。政治上业余就是容易被操控的同义词,这为其他主体在实质上掌控最高政治权力提供了可能。更不用说,实践中,即使是这个形式上的最高政治权力也经常掌握在其他领域的精英手中。再如,在经济上大幅度削弱权力的力量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刻意贬低国企的种种理论事实上起了削弱政治权力基础急先锋的作用。国企既是政治权力与其他权力对抗的力量基础,也是运作政治权力的重要资源,如国企的资金实力、高管职位等。类似地,比如控制公务员的待遇水平,显然会导致人才向其他权力控制下的领域流动,政府没有了人才,实际的力量自然就更弱,政治权力自然就会跟着弱化等等。政治权力失去了自己的力量基础,无疑将会逐渐成为其他权力宰割的对象。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小政府、大社会”及其配套的种种制度安排,看似是某种执政理念,实质上却是通过削弱政治权力控制的政府权力来削弱政治权力,巩固经济权力。

再次,在力量对比变化的问题上,看似一个细小的制度安排,从长期看都有可能产生结构性的影响。如在政治上,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中政务类政治职务的选举制和任期制的确立,改变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力量对比。政务类政治职务的选举制和任期制使得政治家只能够短期地掌握政治权力,比如,很多国家总统一个任期为4年且最多连任两届的规定,决定了无论一个政治家的能力有多强,最多只能够担任8年的总统。而相比之下,通过对金融机构或大企业集团的掌控来掌握的经济权力却是长期的,不受选举和任期的限制。这就决定了经济权力可以躲在人们关注的幕后长期经营,政治权力却受选举和任职的限制只能够公开地短期经营,两者力量对比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政务类官员任期结束后还存在一个再就业的问题,显然,从整体上看,“赢者全得”也就是“负者全失”的选举制限制甚至决定了政治权力无力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长期经营的经济权力才有能力安排大批政务类官员的再就业,这使得政务类官员不可避免地会通过为经济权力服务来换取自己更多更好的再就业机会。因此,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中政务类政治职务的选举制和任期制的确立,使得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与经济权力抗衡的动力和资本。

最后,在权力之间关系的固化、结构化问题上,文化发挥了特殊的作用,核心权力可以通过控制文化事业的举办,树立自己的意识形态,掌控意识形态大局,巩固权力结构;可以通过控制国家的政策研发工作,固化权力结构,如通过智库,控制国家可能的政策;可以通过控制文化的再生产,从而控制权力结构的发展变化。当然,控制的方式可以是软性的,如西方式的大学中设立专门讲授某些知识的职位,不利于自己的知识直接不设职位,表面上没有控制文化,实质上不按照权力的规制进行学术活动的知识分子连生存的职位都没有,自然就会消亡,所谓自由民主的国家中这种软性控制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权力之间的关系结构化、固化了,一个社会就会形成以某个权力为核心的权力结构,如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以经济权力为核心的权力结构。需要指出的是,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关于本部分的讨论都属于“术”,而非“道”的问题,一个权力结构的合法性最终还需要从是否真正以人民为中心,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判断。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

讨论至此,再回到当代中国政法学界热衷于讨论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上,我们就会发现,将政治权力从权力结构中抽出来单独进行制约,否认了权力之间的普遍联系,实质上抹杀了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动态关系,虽然在局部上看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却忽略了对全局、大局的政治影响;虽然表面上是公允的,实质上却是有倾向性的,是与某些特定的权力结构相适应的。谈论这种制约本身并不是错误,但是必须要注意分寸,不能将这种制约从权力间的动态关系中抽象出来,否则就会丧失分寸,就会犯孤立、静止、片面、表面地看问题的错误,从而丧失了普遍联系、发展、全面、深刻地看问题的视角。当然,对上面这种错误也应当辩证地看,笔者认为在国际学术交流的大背景下,理解其他国家的政法理论不可避免地有一个从肤浅到深刻、从现象到本质的逐渐深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从孤立、静止、片面、表面到普遍联系、发展、全面、深刻的过程。不尊重这个过程,也就没有真正的学术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孤立、静止、片面、表面地看问题不仅是难以避免的,而且是下意识、无意识的。这仅是交流的第一步,而交流的第二步还可能把这些错误提升到意识层面。这就需要通过强调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自己的学术工作中,将这些错误解决掉。

四、当代中国政法学界有些学者公式化、定型化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利用西方政法理论

首先,不加反思地接受西方理论,将西方理论当做公式来套用。如中国政法学界经常可以见到一种三段论式的研究方式:第一步中国存在XX问题,第二步在这个问题上阐述西方的理论是如何论述的,第三步中国如何根据西方的理论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显然是把西方理论当做抽象的公式。在这个问题上,有对西方理论的前反思性接受问题,也有逻辑上的断裂问题,由于已经有学者系统研究了对西方理论的前反思性接受问题(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本文主要研究逻辑断裂问题。这种研究方式至少暗含了三个假设:一是援用的西方理论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二是援用的西方理论经实践检验实际效果值得借鉴;三是中国有借鉴这种西方理论的可能性。这三个假设只有全部成立,这种研究方式才可能成立,显然,我们看不出这种研究方式有证明这三个假设成立的意识,因此其在方法上是错误的。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主要是因为受文本中心主义研究方式的影响,中国的学者了解的只是西方的理论,很少或者根本就不了解西方的实践,在我国不存在严格控制学术成果质量标准的情形下,就出现了忽视逻辑上的断裂,盲目地以西方理论公式化地指导中国实践的现象。当然,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角度看,有些学者之所以犯这个错误还有其他原因,如不恰当地学习其他学科研究方式的结果。在某些学科中上述研究方式并不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民法学。原因很简单,民法学本身就是实践性学科,中外学者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理论,都以实践的效果评价理论,大致上也都在经济理性的范围内开展研究工作,用句不严谨的话说,民法学自带了上述三个假设的证明。其他学科的学者很可能就会下意识地借鉴这种方式,从而将这种做法流行开来。对亲历了改革开放之后部分法学学科重建过程的笔者个人来说,这种公式化地套用西方理论的做法确实是从民法学学到的,而且,个别学者发挥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当然其他学者、政法学科是否也是学自民法学,需要通过史学意义上的严谨研究来证明。但是,一旦我们从经济理性的范围扩展开来进入意识形态领域,比如说宪法领域,这种研究方式的问题就大了。一是宪法反映政治理想是常态;二是宪法理论反映的政治理想往往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三是不同国家的政治理想往往是相异的,在基础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甚至不具备移植的可能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同国家的政治理想是冲突的,而是说不同国家的政治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以求同存异的方式共存;四是拿别的国家的政治理想指导中国的实践在理论上是没有合法性的,更不用说拿着在其本国都无法充分实现的政治理想强求中国不折不扣地实现。

其次,中国政法学界对西方政法理论也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明显偏重自己偏好的部分理论,并且已经以之为基础开始形成一种对学术研究进行形式化要求,学术立场、方法日趋定型化的研究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些学者开展学术研究时总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当然这个立场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在个别的学者身上这个立场却进一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总是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划分强者弱者,且一般性地反对或者疏离他们认定的强势者,并下意识地认为强势者在规范意义上是错误的,似乎真理总是掌握在弱者手中;二是将是否站在弱势的立场与道德挂钩,大有只要站在强势的一方就是不道德的,就应当被学术圈鄙视的势头。第二,有些学者开展学术研究时总是下意识地从事为社会的某个阶层、某个群体代言性的学术活动,不倾向于整体性的学术方法。这本身也没有问题,但是在个别的学者身上这个方式进一步发展,下意识地认为自己道德上的正确(为弱势群体代言)保证了自己代言的正确,不同的意见不是错误的就是别有用心的,看不到与自己不同的学术观点的合理性,进而否定整体性的研究方法。第三,上述的立场和方法还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气,造成部分学者特别是初入学术界的青年学者或者是不自觉或者是出于避免被另眼相看等种种心理而主动顺从这个风气,令人惭愧的是当年笔者也是下意识地以这种方式进入政法学界的。

这种研究方式当然是欠妥当的。一是其实际上造成了一种贴标签式的知识生产方式,“研究者的价值判断先于分析,表态先于研究;先是选择队列,然后调整自己的步伐;只满足于为先前所选择的立场寻找佐证,而不肯去思考自身立场本身。”[12]二是这种研究方式奉持了一种错误的真理观,将真理和特定的立场、观点直接挂钩,而忘记了真理只有正确、错误之分,没有高低贵贱、为不为特定的群体代言、整体群体之分。三是这种研究方式将学术标准降到了立场宣示的水平上,把立场宣示等同于合法性证明,将立场宣示的意义等同于甚至提高到了探究真理的意义之上,忽视具体问题的学术史、学术脉络分析,不重视学术传统,把艰苦的学术工作进行了不合理的简化,自己为自己的学术研究划出了不合理的界限。究其原因,从根本上是有些学者将自己学术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定型化,并下意识地推广到不合理的范围,“将纷繁复杂的事物、现象,简单定性,并将它看成是一成不变的”[13],认为某些站在强势一方的主体犯了错误,所有站在强势主体一方的就都是错的,于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抛在了脑后。当然,我国部分政法学者的这种定型化研究方式在学术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特别是在引进西方现代政法理论方面表现出了重要意义,但是其也成了阻碍甚至压制学术进步的落后力量,而且从时间向度上看,其尚纠缠在对过去的记忆中,这从对强势主体的一般性批判态度中可以看出来。这就提醒我们:只有以辩证的方式看待自己的成功经验,才有能力从过去的深层禁锢中解放出来向前看,从而从过去的时代走进一个百花齐放的、崭新的新时代。这也让我们认识到,当代中国政法学界也许需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范式,开展一场新的思想解放运动。对从“幼稚”的法学出身的笔者来说,否定之否定的认识规律也发生在对辩证唯物主义本身的认识上,但是经过了一定的曲折,诞生的是更加坚定的认识,因此认识过程的曲折性、螺旋上升性变成了活生生的深刻体验。也许,笔者这种个人化的体验可能对中国政法学界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而且,这个曲折的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每一个成功的经验都有可能,或者用施莱尔马赫的话说,会自然而然地演化成思想的禁锢,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一点有足够的警惕,并时时提醒自己:自我革命是永恒的使命,思想解放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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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科技创新支撑社会治理 赋能平安中国建设——国家政法智能化技术创新中心在京揭牌
学界亮点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드라마 ‘인민의 이름으로’
权力的网络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唤醒沉睡的权力
业界·学界“微天下”
业界·学界:“微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