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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思考
——以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为视点

2019-02-19赵吉峰郑家鲲邵桂华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国家队体制竞技

赵吉峰, 郑家鲲, 邵桂华

(1.上海体育学院 休闲学院,上海 200438;2.曲阜师范大学 体育教学部,山东 日照 276826;3.吉林体育学院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33)

国家体育总局与浙江省共建国家游泳队,在“我国体育史上首次实现体育项目的省部共建”[1],是国家队体制改革的一次创新尝试,在竞技体育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时代号召下,应在总结国家游泳队组建模式的特点和经验基础上,梳理国家队共建模式的改革价值和障碍性因素,探索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策略,持续深入推进国家队体制、机制改革,为深化新时代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1 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共建模式及特点

2017年9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与浙江省政府在杭州签署“共建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合作协议”,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与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袁家军代表双方签约。省部共建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旨在弘扬突破创新、锐意进取的体育改革精神,积极推广浙江省游泳队训练、管理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中国游泳事业[2]。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是中国第一支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签署共建的国家队,打破了以往国家队“一家办”的格局,真正实现了国家队组建权力的下放,是体制上的创新[3]。其共建模式具有以下4个特点。

① 在管理上,实施扁平化管理模式。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训练、比赛等主干任务实行主教练(含外籍教练)负责制。② 在运动员选拔与培养上,实行“浙江省+全国选拔”的方式。国家游泳队以浙江省游泳队为班底,打破地域限制,面向全国选拔游泳人才。对游泳队员采取共同培养、双积分的灵活形式。③ 在梯队建设上,建立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团队。国家游泳队在集中和遴选浙江省优秀游泳人才基础上,可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选拔教练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人才。④ 在成绩考核上,实行年度评价与周期总评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国家游泳队在每个年度末期进行阶段成绩考核,并以2020年东京奥运会、2022年杭州亚运会为周期,在一个完整周期结束后,进行总体评价。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潮流中,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探索不会止步于游泳项目,也不会仅与浙江省开展合作,它将根据地方、体育协会、企业、高校等发展状况,结合竞技体育项目实际,有步骤地推广国家游泳队的共建模式,不断创新国家队的组建模式,持续推进国家队体制、机制改革。

2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时代语境

2.1 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说:“如果中国真正成为世界竞技体育强国,不仅要在区域性运动项目上继续保持和扩大已有的优势,同时必须在全球性运动项目上取得较大的突破。”[4]体育强国是指以社会体育为基础,竞技体育为先导的体育事业,各个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在世界上处于一流的国家[5]。虽然中国已是“奥运体育强国”[6],但是客观上讲中国竞技体育项目结构不合理、基础大项竞争乏力、集体球类项目水平较低等诸多瓶颈问题仍未解决,离真正的体育强国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些问题都可以归因于竞技体育体制、机制的制约。通过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创新竞技体育体制、机制,盘活竞技体育资源,引导竞技体育人才、技术、资本等竞技体育优质要素的流动和集聚,为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落后项目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从而优化中国竞技体育项目结构,激发基础大项、集体项目的机制活力,持续提高国家队整体竞技实力和水平,进而促进竞技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

2.2 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就是由决定竞技体育发展的各种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推进竞技体育发展的手段、行为方式、发展道路、发展形态的集合[7]。中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是在政府主导下,运用行政手段配置竞技体育资源的方式,它在中国计划经济阶段做出过重大历史贡献。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竞技体育这种粗放型发展方式暴露出体制固化、机制僵化、三高一低、金牌至上、体教分离、产业疲软等问题,而“最核心的是竞技体育体制与社会的不相容性十分突出”[8]。因此,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归根结底是要创新竞技体育的体制、机制,实现组建权力转移与利益格局重组。国家队是中国竞技体育的主体和核心代表,其组建模式的改革具有强大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是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能否转变、是否成功的直接体现。以建设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为发力点的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实质上是着力打破竞技体育的旧体制,形成竞技体育管理重心上移、组建权限下沉的新体制,重构国家队举办权的组织架构,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式。

2.3 激活社会力量建设国家队的重要手段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举办权属于具有官民二重身份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这一机构实质上是政府行政机构的延伸,依靠行政命令掌管国家队的运行。由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和“办”的强势地位,社会力量被排斥。社会力量包括体制内的地方机构,这些机构没有权限组建国家队,只能承担项目管理中心分派的训练任务,人才、信息、资本、技术等竞技体育资源被征调、选择、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家队的积极性、主动性被束缚。“从当代竞技体育发展的态势看,没有社会参与竞技体育做不大,没有市场参与竞技体育做不强是一个普遍规律”[9]。因此,做大做强国家队就需要激活社会力量参与组建国家队,须给予地方、协会、企业、高校、俱乐部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这必然要求国家体育总局简政放权,改革国家队的组建权限,开放社会力量参与组建国家队。在与浙江省合作共建国家游泳队基础上,未来还将继续探索与体育协会、企业、高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组建其他项目国家队,进一步加大开放社会力量的力度,探索国家队社会化发展的特色道路。

2.4 推动国家队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竞技体育自身存在着项目结构不合理,竞赛市场化水平较低,科学训练水平不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后备人才不足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制约其发展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还须从国家队体制、机制入手。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打破了“一家办”的体制、机制桎梏,在管理目标、运行机制、制度治理、政策扶持等方面实现自身系统的转型发展。通过调整利益主体格局,建立复合型管理团队,打破竞技体育资源壁垒,重视体教融合,健全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国家队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促进国家队与社会、市场融合发展的能力,提高国家队整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夯实国家队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基础。

3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现实审视

3.1 正面效应

3.1.1 有利于简政放权,实现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型 “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10],而国家队的简政放权集中反映在国家队的举办权、建设权、监管权等权限的下放和再分配上,这是国家队转变发展方式的题中之义。国家队组建权限高度集中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典型的“政府独轮驱动”发展方式。时至今日,这种高投入、高消耗、高代价、低产出的,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调配资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经明显不符合新时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游泳队的合作共建走出了国家队简政放权改革的关键一步,有利于激活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整合作用,形成 “国家、市场、社会”三轮驱动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通过简政放权,实现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的管办分离,并使竞技体育的“管”与社会和市场的“办”有机结合,提高竞技体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成功转型与融合发展。

3.1.2 有助于创新国家队管理体制,形成竞技体育持续发展机制 体育管理体制的核心要素是体育行政权力,它为体育体制改革提供直接动力[11]。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是对国家队传统体制的突破,创新国家队管理体制,引领竞技体育持续发展。① 开放社会力量、市场力量,从国家队“一家办”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到“政府、社会、市场”合作共建的体制,并朝着政府监管、社会和市场主办的方向发展。② 建立国家队合作共赢的利益格局。国家队新的体制,改变了传统封闭的、纵向的利益格局,探索国家队利益主体合作与竞争的共赢机制,利益格局向着“越来越分散化、横向化、碎片化”[12]的方向发展。③ 形成国家队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建立了政府、社会、市场联合驱动的机制,形成了竞技体育资源的集聚机制,能够为国家队保持强劲竞争力和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机制保障。④ 形成竞技体育项目的有序发展机制。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以竞技体育项目的成熟度、普及度以及项目协会实体化推进程度为社会基础,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分类推进竞技体育项目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立竞技体育项目互相影响、联动发展的机制,促进竞技体育项目持续、有序地向前发展。

3.1.3 有利于提高国家队的竞技实力,提升竞技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提升国家队的竞技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是国家队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队的竞技实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仅与国家队竞技成绩、团队凝聚力等有关,也与国家队管理、竞赛、选拔、训练、奖励、科技保障等机制有关,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与国家队体制、机制相关。因此,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有益于探索适应国家队新体制的管理、训练、培养、选拔、奖励、保障等机制,优化国家队的运行机制,最终提高国家队的竞技实力。

目前,中国国家队在国际竞技体育中的影响力有限,主要表现为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缺乏国际性,特色项目全球推广乏力,而且现有的竞技体育体制束缚了主流项目的普及[13]。以国家队为代表的中国竞技体育不仅要做大,还要做强,这需要解除束缚竞技体育的体制障碍,引入社会和市场力量,搞活竞技体育机制。国家队在“三轮驱动”下,有利于提升国家队竞技体育实力,保持优势项目的地位,促进田径、游泳、网球以及集体球类等弱势项目的长足发展。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改革,符合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搭建了融入全球化潮流的桥梁,扩大了与世界体育强国交流和对话的机会,增加了相互了解、信任和支持的深度,有利于加强中国竞技体育在国际竞技体育政策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升中国竞技体育的国际影响力和文化传播力。

3.1.4 有益于培养体育社会组织,壮大社会力量 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既是开放社会力量参与组建国家队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不断成熟、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① 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和深入推进,承认了社会力量组建国家队的实力和地位,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国家队的时代需求。以国家游泳队为例,浙江省游泳名将孙杨、傅园慧、徐嘉余、汪顺、李广源、朱梦惠等人,组成了国家游泳队的半壁江山[14]。只要社会组织、企业、高校等社会力量有优势体育资源和竞技实力,在国家队的组建当中理所当然有话语权、举办权,这是“开门办国家队”的现实要求。② 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加速了体育协会实体化进程,提高了体育协会的组织能力与整体实力。实体化过程即体育社会组织支配竞技体育资源,独立规划、组织、管理、建设、完善竞技体育项目,锻炼专业素质和能力,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③ 提高了开发配置资源的能力。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加入国家队组建模式,不仅可以探索出代表国家队最高水平的专业体育与代表最有活力的职业体育协同发展的机制,也可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助推体育产业繁荣,使国家、社会、市场三方力量协调配置体育资源,提高社会力量开发和资源配置的能力。

3.2 障碍性因素

3.2.1 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是推进行政职能简政放权、管办分离的改革。在这场改变国家队固有体制的改革中,国家体育总局既是改革设计者,又是改革主导者,更是被改革者,是典型的“革自己的命”的导演者。伴随着行政权力的逐渐弱化、退出,社会、市场角色加入,并逐渐发挥主导作用,国家体育总局扮演的行政角色从国家队“一家办”的主导者,到联合社会、市场角色的合作共建者,最后管办彻底分离,把组建权全部交给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蜕变为国家队组建的监管者。在此过程中,行政职能角色转变的方向、目标是否科学,改革阶段、步骤的规划是否正确,角色转变的快慢、放权幅度的大小、监管的能力如何以及中间转变的手段、措施的运用是否恰当,无不影响着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速度、深度和推广幅度,甚至影响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成功与否。

3.2.2 行政路径存在依赖思维 路径依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范畴,它是指一个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被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取代[15]。目前,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已经形成了依靠行政手段组建国家队的路径依赖思维,特别是我国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等优势项目的国家队。这种惯性思维在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解决国家队后续的诸多问题时会产生强大阻力,尤其是在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出现不利局面时,如国家队成绩下滑,便会产生重回“一家办”的组建体制和机制。因此,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应注意防范路径依赖思维的负面影响,建立组建国家队新的社会化、市场化的路径,破解依赖行政手段组建国家队的“认知锁定”和惯性心态,使国家队组建模式的顺利改革回归社会理性。

3.2.3 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完善 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是围绕国家队进行的利益重新分配及利益格局的重组。利益分配机制对国家队的深入改革和健康发展影响深远。① 国家队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必然损害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集团,在国家队比赛、训练、后备人才培养、后勤保障等方面产生矛盾,增加了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难度。② 国家队原有体制内的人、财、物,尤其是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传统利益主体的分流和安置,增加了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成本。③ 地方、社会和市场力量虽然是国家队利益新主体,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在国家队利益分配机制中还不具备主导权。④ 国家队利益分配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是国家、地方、社会、市场等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其中包括以奥运会为代表的国家利益,以国内大型赛事为代表的地方利益,以协会、俱乐部、赞助商等为代表的社会和市场利益,在国家队建设目标、资源配置、成绩评价、利益分配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冲突。当然,国家队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也可能产生地方、协会、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纠纷。国家队利益分配机制引发的这些利益矛盾和冲突,造成国家队体制、机制运行的障碍,是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之一。

3.2.4 社会参与力量较为薄弱 国家队组建模式社会化改革取得成功,其前提假设是社会力量能够参与组建国家队。这一假设的隐喻是,社会力量有能力完成国家队的组建、竞赛、训练等重大任务。客观而言,目前绝大部分国家队的项目协会还没有实体化,体育协会的社会基础较薄弱,成熟度较低,市场资源还不丰富,产业规模较小。同时,类似浙江省这样拥有竞技体育资源绝对优势的省份很少,组建国家队的硬实力和软实力都较弱。从整体上看,社会参与组建国家队的力量还较小,协会组织机制还不完善,管理水平、文化理念等软实力不足,自身还不成熟。这将影响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推进的进程和速度。

3.2.5 组建模式改革的扶持政策尚不健全 伴随国家队组建模式的试点、推广,组建权力的转移和交接,国家队体制的深层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国家队的运行机制遇到诸多问题,往往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才能解决。① 国家队原有体制围绕“一家办”形成的制度、规定或政策,需要新政策发力予以更改和破除。② 国家队新的组建模式需要建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也需要政策予以保障。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既要能够扫除传统固有体制的牵绊,做到放权,又要能够建立新机制,培养其发展壮大,完成国家队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国家队的扶持政策出台的时机、适用范围和条件、扶持力度等问题,都将影响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

3.2.6 国家队成绩存在下滑风险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目的是:① 促进国家队发展方式的转型;② 提升国家队实力,把国家队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果体现在国家队实力和成绩上。创造成绩、提升竞技水平往往会被标榜为检验国家队组建模式成败的唯一指标。一旦国家队优势项目成绩下滑,潜优势项目实力下降,弱势项目发展乏力,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将会遇到夭折的风险。在国家队成绩发展较好的前提下,阻力会大大减小,但仍不能忽视潜在阻碍因素的破坏力。当国家队成绩出现问题时,体制内的反对力量和社会上的批评声音都将被扩大,这将会动摇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信心,打乱国家队改革的步骤,国家队体制改革的进程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

4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推进策略

4.1 做好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是指在高层领导下,以基层建议和专业论证为基础,就目标模式、体制机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关键项目等做出战略性、系统性和实践性总体部署[16]。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的转型与融合发展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从战略的高度确定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系统规划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整体改革方案,科学制订竞技体育项目社会化的阶段,明确每一个阶段的任务,明晰国家体育总局的定位和扮演的角色,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拟订可操作性的应急方案,提供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手段,从而确保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方向、质量和效率。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一般可以顺着2条线索进行顶层设计:① 行政职能撤出的路线;② 社会力量发展壮大的路线。这2个轴线融合在同一个过程中,表现为国家队组建权力中心的不断转移。在这个过程中要规划各项目国家队改革的具体时间进程表,每一个阶段都要规划出体育社会力量的培育程度,行政职能的扮演角色、国家队的成绩指标等多方面的内容,形成图文并茂、节点清晰的进程图。

4.2 可持续推进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要紧跟我国社会和经济整体改革的趋势,立足竞技体育的时代使命。笔者认为,应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沿着可持续的道路有序、分步地推进国家队组建模式的转型改革与融合发展。第1阶段,实现国家队从一个组建中心向多个共建中心的纵向推进。随着管办分离改革的推进,国家队先后探索了“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国家体育总局+协会”“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国家体育总局+高校”等共建模式,建成了一个稳定中心(国家体育总局)和多个流动中心参与共建的格局。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队“国字号”组建权限的“下沉”,在演进轨迹上表现为从一个组建中心向多个共建中心的纵向推进。第2阶段,实现社会力量独立或联合组建国家队。随着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纵向推进,体育单项协会逐渐成熟,企业、学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足够强大,社会力量与体育资源充分融合发展,形成了社会力量单独或相互联合组建国家队的成熟条件和机制。这一阶段,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联合监管下,协会、企业、高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将会互联互通,呈现强强合作共建国家队的图景,这是国家队可持续推进组建模式改革的最终目标。国家体育总局在完成管办分离和社会化改革后,转变了职能角色,将重心放在制定国家队战略规划和宏观调控上,切实负起监管、服务、引导的责任。

4.3 加大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扶持政策的目标是打破国家队改革的路径依赖模式,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促进体育社会组织的成长,调整和引导不同项目国家队的社会化速度,提高组建模式改革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加大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需要综合扶持政策的数量、时机和效度的合力。① 整合已有的国家队体制改革,如培育体育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办队办赛等方面的政策,采选优化、改造等方式,完善现有政策的目标指向和作用机制。② 出台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支持性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国家队体制机制创新政策、体育协会实体化推进政策、行政机构整合与人员分流政策、资金投入与补贴政策、利益分配政策、市场赞助与中介政策、科研攻关服务政策以及监管评估政策等一系列政策。③ 处理好国家、地方以及体育社会组织等不同层面之间政策的配合关系,竞技体育项目的综合性政策与某一运动项目的专门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短期调控政策和长远扶持政策之间的衔接与稳定关系。④ 跟踪扶持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落地效果,提高扶持政策的实际效益。

4.4 优化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制度安排① 按照一定的理性原则,通过制度的设计、选择、创新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17]。国家队的制度安排首先要形成国家队体制改革的理念、价值与方向的共识,防止“一家办”的路径依赖行为和思维的反弹。② 国家队组建模式制度安排的重点要放在调整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企业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制衡国家队转型发展的运行规范和行为尺度。设计、创新合理的制度,明确国家队新体制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做得怎样等关键问题的边界。③ 国家队组建模式的制度安排要把握2个核心,主核心是制度建设,包括竞赛制度、训练制度、科研服务制度、专门人才管理制度、运动员转会与流动制度、奖惩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后勤服务制度等。另一个副核心是协商机制,主要针对国家队新体制运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先按照相应原则协商处理,再把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共识补充到制度建设中。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2个核心相辅相成,既实现了对国家队参与主体的制度约束,又实现了对参与者的制度激励,促进组建模式开放、高效和规范发展。

4.5 重视国家队成绩的风险可控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成绩风险要可控,渐进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管控国家队新模式的成绩风险要把握好2个方面的关系:① 处理好组建模式的改革成效与国家队成绩产出的关系。既要重视国家队体制转型过程,又要把体制、机制改革产生的合力指向国家队成绩的提高效果。② 处理好大赛成绩和平时考核的关系。只关注大赛成绩的结果,不掌握平时成绩的状况,这会使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产生失控的风险。根据目前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的模式,实行年度考核,动态跟踪的机制,是控制风险的有效办法。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深化改革,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国家队风险监控的体系和方式。

4.6 提高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创新驱动能力“我国的改革进行到今天,进一步深化改革要靠创新驱动”[18]。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的转型,破局在体制创新,其持续发展更离不开体制、机制的创新驱动。“国家体育总局+浙江省”共建国家游泳队是国家队创新发展新起点,是国家队组建权限下沉改革的初步尝试,模式本身还不成熟,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因此,从国家游泳队的共建模式再出发,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还需要继续探索,在国家队体制、机制、队伍管理、教练员评聘、人才选拔、利益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需要创新,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市场力量的方法、机制上也需要创新。提高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创新驱动能力,还需要不断加强改革开放,学习和借鉴西方竞技体育国家队在组建体制、机制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如对美国的游泳和击剑国家队的运动员多来自高校这一经验的学习,丰富我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创新的基础。

4.7 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社会组织① 体育社会组织应认清自身性质,找准时代角色定位,明确自身的职能边界。同时,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支持,需要从“工具主义”模式向“合作治理”模式转型[19],这是发展壮大体育社会组织的前提。② 加速推进体育协会的实体化。当前项目协会进入了从同钩到脱钩、建立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改革阶段。③ 确保体育协会获得社会合法性,取得组织和功能的独立,实现自治与自为,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④ 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壮大体育社会组织的实力,树立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业权威。在队伍组建、参赛、训练、后备人才培养、竞赛规则制定、项目规划发展、行业标准以及体育资源调配等方面锻炼和提高专业化管理和运作能力。通过参加国际竞技赛事,塑造行业品牌价值,在掌控市场号召力,加入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逐渐形成该项目的行业权威,为参与组建国家队打下坚实的基础。⑤ 优化体育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制度环境,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专业资源、财政政策支持,构建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优化体育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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