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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探讨

2019-02-18赵文硕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5期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完善建议

赵文硕

摘要:作为保护妇女利益的制度之一,生育产假制度对于提高人口生育率,维护妇女生育权益而言意义重大。通过对我国目前产假制度的现状和实施情况进行概述和分析,指出我国产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使产假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产假制度;现状与问题;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5.067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進,经济迅速发展,人民思想观念日益改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走上岗位,参加工作,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许多育龄职业女性基于自身就业、升迁或者职业发展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生育,社会生育率不断降低,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为此,2016年,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

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奖励假。随后各地纷纷出台了另外的奖励假期,以尽可能地保证女性劳动者实际可以享受的生育假期超过98天。从照顾婴儿的角度出发,一些学者提出延长产假的观点,甚至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产假延长为3年。一时间,社会各界对于产假制度颇为关注,众说纷纭。为鼓励二胎生育,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以及工作权,减轻家庭抚育负担,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产假制度的规定。

1我国产假制度的现状

产假(Maternity Leave),也就是生育产假,是指女性职工在其分娩前后身体恢复所享有的带薪休假时间。作为生育制度的一种,产假制度旨在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为其因生育无法工作而丧失经济来源提供经济支持,并保障新生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妇女产假应该不少于14周,但产假的天数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国情和体制不同,产假也长短不一。

是否规定了产假制度以及产假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女性的社会地位。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例如澳大利亚、法国、瑞典、荷兰等都已经设立了产假制度,我国也不例外。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就建立了产假制度。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均对产假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体现了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秉持男女平等原则,对女性生育保障问题有所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女性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进一步规定了女性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并对相关待遇进行了明确。我国根据社会的发展,积极调整和完善女性职工产假规定,体现出国家对包括生育权益在内的女性权益维护的重视。

建立和完善产假制度,对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利于维护在职妇女和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既可以调理修养身体,又能够照顾新生儿,这不仅对于女性维持其自身健康,而且对于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都十分有利。此外,这对于促进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一定的影响;其次,产假制度保障了我国女性职工的生育和就业的基本权利。在产假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女职工可以自由自愿地选择生育,而不必担心因为怀孕生子而失去工作,从而提高其对于公司或企业的忠诚度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女职工产假后仍可以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有利于提高女性的职场参与率,这对于职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都颇有裨益。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产假制度对于促进生育率提高,缓解人口老龄化也有着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结婚和生育的意愿不断降低,我国的生育率不断降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产假制度能够对我国新出台的二孩政策起到配合作用,有助于调解国家人口出生率,提高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从而促进国家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产假制度也有其消极影响。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员工休产假会打乱企业平常的节奏,企业还要承担部分因员工产假而导致的工作调动、缴纳社保、工资等费用。另一方面,对于女职工自身而言,她们会因为休产假而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着影响个人晋升与职业长期发展的担忧。公司和员工在产假这个问题上进行博弈,由于雇主拥有权力和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可以通过释放一些模棱两可的信息和隐晦的威胁,从而对员工产生压力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变相降低她们的收入等。

自从德国于1978年首先建立了产假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陆续根据自己的立法体制和国家情况建立了产假制度。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了三个生育保护公约建立了生育产假的国际标准。从目前国际社会产假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对女性职工的生育假期及相关待遇做出了立法规定,这一现实情况表明生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个体延续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繁衍和进步。产假制度对保障生育期妇女的身体健康以及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乃至男女平等就业等而言意义重大。

2我国产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自1949以来就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产假问题作出相关规范,产假制度也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当前基本上女性职工都能享受至少98天的带薪产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假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地区间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为时间长度和实施水平两方面:一方面,从目前出台的规定来看,各省市地区的产假时长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西藏、吉林、重庆等地的产假时长均可延长至1年,其他地区产假时长则由98到158天不等。这种时间长度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女性人才多向产假时间较长的地区流动,进而造成人才分布的不平均,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与发展,而且从实质上说也不利于女性的平等。另一方面,由于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和劳动者整体素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等具体情况和水平的不同,产假制度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和监管水平也存在着差异,这进一步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等性。

第二,制度设计不合理。在国际上,生育假期制度通常包括产假、陪产假和父母育儿假三种。我国《劳动法》仅对产假作出了规定,而未对陪产假以及父母育儿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也偶有对陪产假进行规定的,但是其法律地位并不高。陪产假(Paternity Leave),又名陪护假或父亲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父母育儿假(Parental Leave),又称为育儿假或者父母家,是指在女性产假结束后,父母共同享有的一段抚育婴幼儿的时期,一般从产假结束后开始到孩子满某一年龄为止,父母可自由支配使用。作为生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产假和父母育儿假对于女性生育后的身心恢复、新生儿的健康成长以及就业平等、家庭和谐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目前缺失陪产假、父母育儿假的明细规定,既不利于产妇的身体和心理恢复,也不利于新生儿的智力和体力发育,同时也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男女就业平等的维护。

第三,制度落实与监管不力。制度的落实有赖于良好的监管。然而,近年来,藐视法律权威,以种种理由推诿,不执行产假制度而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依旧时有所闻。个别企业为自身利益而缩短产假时间甚至取消产假,使得女性职工无法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部分女职工自身因为经济、晋升或者发展的考虑,放弃或者缩短休产假的权利。例如有媒体报道,厦门女工小傅怀孕后,出现“先兆流产”征兆,医生建议休养,她向公司申请辞职,却遭拒绝,无奈只好坚持上班。之后,她突然流产大出血,公司立即给她办了辞退。而这些不执行产假的行为却没有遭到即时惩处,表明某些地区的监管部门存在着监督与惩办不力的情况,对于企业的产假政策落实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监察,发现企业未严格执行产假制度而没有及时进行整治,使得企业没有意识到不落实产假政策的严重后果,最终导致国家产假政策难以真正贯彻落实。

不可否认,以上问题的出现是由许多因素共同造成的。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首先,各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环境、认识程度等存在差异,导致其在制定落实产假制度的具体条例、办法时,根据各自的情况而为,相应地造成了各地区间产假时间、实施水平等具体落实情况也就存在不同。其次,我国出台产假制度的时间较短,职业女性在生育过后所面临的育儿、再就业问题出现的还不够多,因此产假制度的实践和发展程度均不足,所以政府对有关问题的理解还有欠缺,制度的设计还不够合理。再次,我国的产假制度以及相关配合实施制度仍不完善,国家对产假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对于产假制度的普及还需进一步落实。在保障已出台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方面,监管部门以及部分企业都做得不够好,还拥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最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女性自身对于产假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也远远不够深,维护休假权利的意识不够强,在产假权利受到损害时并未积极开展维权行为也是影响产假制度有效实施的原因之一。

3完善我国产假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正视产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顺应社会发展趋势,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产假制度:

第一,修改和完善我国的产假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一方面,应当对现有的产假制度进行完善,结合当前全国各省市平均发展状况和实践情况,企业的负担能力以及在职女性的需要,合理地安排延长产假时间,不盲目跟风,进一步消除就职的性别歧视和地区差异,让就职女性对产假制度保持乐观态度,从而更好地促进政策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必须要做到执行力的同步提升,监管维权机制的不断健全。政府要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不断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其完整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强制力。明确对违反产假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定期对部分企业进行考察与审核,规范其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当的企业,有关劳动部门要依据法律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相关处罚,提高监督质量。

第二,加强对产假制度的宣传倡导,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部门应采取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印发相关刊物等方式积极宣传设立产假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产假制度的理解与重视,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倾听群众对于产假制度的意见,发挥群众的活力与创造力,以促进产假制度的更好实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性别歧视,通过建立起以平等为重要理念的企业文化,将产假制度以及女性职工权利的保护融入企业文化当中,提高企业对政策实施的自觉性,转变企业的发展观念,推动企业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借鉴国外在产假制度的完善措施方面的经验,在产假的基础上,建立陪产假和育儿假制度,使男女共同承担起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责任,保障男女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女性离职生育和其丈夫离职进行陪产期间,保障其工资、奖金、津贴的正常发放和职位升降的正常进行,提供更加完善的生育津贴制度,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为女性职工提供津贴和补助。在企业内部及社区加强相关育婴设施建设,减少女性职工的后顾之忧,为其提供良好的哺育环境,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

第四,强化女职工自身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对产假制度的宣传,增强女性职工对其享有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使其在生育权及享有产假制度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的方式(如申请调解或仲裁,甚至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自觉监督企业政策的落实或有关部门执法情况。

4结论

作为生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产假制度既涉及广大女性职工个人、家庭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家、社会乃至全人类的人口可持续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我国历来重视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已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对产假进行了相关规定。然而,产假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着地区时间差异、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管不力等问题,引发了社会争议。造成我国产假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既要立足于当前我国的国情与体制,又要注意与国际接轨,还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使其越来越人性化,以促进产假制度的更好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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