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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受伤,向谁索赔?

2019-02-18陈晓丽

现代家长 2019年1期
关键词:责任法高台民事行为

陈晓丽

问:半个月前,我7岁的儿子小刚在学校做课间操時从高台上跌落,造成左膝关节和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据了解,小刚的跌落是同学小虎撞击所致,小虎对此无异议。另外,校方承认,高台本来有钢筋护栏,因为要换成石材的,刚拆除不久。请问,我应该找学校还是找小虎的家长索赔?

律师意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学校没有及时安装高台护栏,或禁止上高台,导致小刚跌落受伤,可知学校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刚的跌落是因小虎撞击导致的,所以,小虎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您可以向学校和小虎的监护人索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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