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建设目标与党员的内在自觉
2019-02-18韦朝烈
韦朝烈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广东 广州 510070)
党的建设目标的实现,是“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政治保证。分析提炼中央关于党建的目标要求,研究探索如何才能实现党建目标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党的建设目标要求的层次性分析
党的建设的目标要求至少可以从整个党、党的各层级的组织、每一个党员个体三个层次或者维度加以把握。
从整个党的角度来说,党建的目标就是党章总纲所载明的“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党的各层级的组织来说,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目标中央是有针对性的、明确的要求的。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其他层级的党组织的建设目标中央没有详细作出规定,需要各层级党组织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从党员个体的角度来说,党建的目标主要有:一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二是敢于担当、奋发有为。
当然这三个维度的区分是相对的,是辩证统一的。党建的整体目标是各层级的党组织建设目标、每一个党员个体的党建目标的方向和基本遵循;各层级的党组织建设目标、每一个党员个体的党建目标的实现是整体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每一个党员个体的党建目标的实现又是各个层级党组织建设目标和中国共产党整体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在党建目标的实现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二、实现党建目标必须更加注重激发党员的内在自觉
如前所述,从党员个体的角度来说,党建的目标是让每一个党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还要让每一个党员“敢于担当、奋发有为”。这个目标在党建整体目标的实现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何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显然,“不敢腐”要靠高压反腐,“不能腐”靠制度建设,“不想腐”靠内在自觉。“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既靠外在约束,比如建立“能上能下”的机制、追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但更要靠党员自身的内在的自觉。有作为和不乱作为不等于有奋发有为的精神、不等于有干事创业的激情。换言之,解决了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不等于党员领导干部有了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有干事创业的激情。要让每一个党员都有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有干事创业的激情,归根到底要靠激发党员内在的自觉。
所谓激发党员的内在自觉,就是对党员进行道德精神、道德价值的引导。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讲的道德是广义的,包括人生观、理想信念等,不是仅仅局限于一般的道德规范的范畴。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
首先,“礼”是什么?《左传·隐公十一年》引孔子的话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记·曲礼》则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从“礼”的这些功能和作用看,可以说,“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规则,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这样的“礼”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另外,史称周公“制礼作乐”,从古书的记载可知,当时周公所制定的“周礼”,其内容十分广泛,大至国家典章制度,小到社会风俗习惯,几乎把整个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包揽无遗,故有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称。所以,如果按照今天的法学观点来分类,《周礼》首先具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性质,同时也包含了各种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诉讼的,以及有关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孔子在这里所谓的“齐之以礼”的“礼”,即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它无今日“法”之名,而有今日“法”之含义。
那么,古代讲的“法”指的又是什么?“法”,在中国古代社会是在比较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即主要指刑罚。例如,《说文》曰:“法,刑也”;《乐雅·释诂》云:“刑,法也”。可见,它有今日“法”之名,而无今日“法”之含义。
所以,孔子上面这段话的含义是:“用政令来引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法制来约束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会端正自己的行为。”
显然,在孔子看来,政令和刑罚只能使老百姓因为害怕惩罚而避免犯罪,但却不知道犯罪可耻的道理;而德治和法治相结合(“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要比前者高明得多,因为后者能够使老百姓因有羞耻之心而不想犯罪。
孔子在这里讲的对象虽然主要是老百姓,讲的主要是对老百姓行为的约束,但对于当下我党治国理政、对于党的建设、对于党员行为的激励同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应该说,我党对于孔子的这一思想做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里强调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与孔子主张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一脉相承的;这里的论述虽然在字面上是“治国”的方略,实际上包括了“治党”的方略在内,或者说对“治党”同样有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德治”(“道之以德)在实现治党治国的目标当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偏颇的重要作用。而激发党员的内在自觉无疑是在党建上实施“德治”题中应有之义,甚至是核心要义之所在。
三、激发党员内在自觉的核心要义
激发党员内在的自觉最核心的就是要引导党员树立高尚的人生观。高尚的人生观至少又包括积极的生死观和科学的幸福观。
首先,要引导党员树立积极的生死观。
积极的生死观应该包括这样的一些价值观:1.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生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生”和“死”的问题。换言之,除了“生”和“死”是人生的大事,其他的事情对于人生来说都可以说或者看作是小事;2.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热爱生活;3.人固有一死,死亡的最高境界是:无疾而终、死而无憾、死无所惧;4.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助于达到无疾而终的可能;5.任何一个人都无法选择和改变自己是否出生,但却可以通过向死而生去选择怎样生活才有意义,怎样才能死而无憾;6.要做到死而无憾,最根本的是要过一种对自己和社会都有意义的生活;7.要做到死无所惧,最根本的是体悟或者做到庄子的“齐生死”境界。在庄子看来,生死本来是一体的。不是从出生到老才是生死,而是每一刻都是生死,正所谓“方死方生,方死方生”。只有像庄子这样看生死,这才能谈得上轻松看生死。
其次,要引导党员树立科学的幸福观。
每一个人都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以幸福作为自己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或者说自觉或者不自觉的认为幸福就是人生的意义之所在,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的: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但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实际上,幸福是有质的规定性的,是有科学的内涵的当然,幸福人生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有的人自以为幸福或者追求的东西得到了就幸福,其实那完全有可能不是真正的幸福;有的人自以为自己不幸福,其实可能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有的人可能完全没有是否幸福的意识或者追问,也有可能处于幸福的状态。
那么,幸福的质的规定性的或科学的内涵是什么?《掌握幸福的衡量方法:幸福之道》一书中这样的定义才是比较科学的:“幸福是以体内平衡、心灵安逸和价值实现的最大化为目的的合理需要的满足。”
这个定义告诉人们,人的幸福来自于需要的满足,但是并不是来自于所有需要的满足,而是只来自于合理需要的满足。大量的现实生活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需要都是合理的需要,不是满足任何需要都会给人带来幸福的。人们所希望得到的东西有相当一部分是反自然的、虚浮的、不合理的。人们为那些并不需要或者不合理需要的东西煞费苦心不仅是徒劳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人间的许多灾难和痛苦都是人们在对需要的认识和选择上的错误造成的。
这个定义告诉人们,体内平衡、心灵安逸和价值实现是人类一切需要的本质属性,又是衡量一切需要合理性的最高判据。换言之,人的需要林林总总,只有有利于体内平衡、心灵安逸、价值实现的需要才是合理的需要,否则就不是合理的需要。只有合理的需要满足了才是幸福,如果不是合理的需要,即使满足了也不是真正的幸福,甚至是对自己真正幸福的伤害(虽然满足者本身自以为幸福了)。
这个定义不仅揭示了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是获得幸福,而且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个定义,人们所向往的、所追求的所谓幸福,并不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似是而非、不可捉摸的纯粹主观的东西,这个定义使幸福的概念有了质的规定性。确立了这样的幸福观,人们想问题、做事情就不再那样茫然,那样容易出错了。因此,这个定义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一个健康的、和谐的、理性的、积极进取的幸福观。
这里讲的体内平衡,换言之就是身体健康,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主要脏器无疾病,人体各系统具有良好的生理功能,有较强的身体活动能力和劳动工作能力,这是身体健康的最基本的要求。二是指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即维持健康的能力。有些人平时没有疾病,也没有身体不适感,经过医学检查也未发现异常状况,但当环境稍有变化,或受到什么刺激,或遇到致病因素的作用时,身体机能就会出现异常,说明其健康状况非常脆弱。能够适应环境变化、各种心理生理刺激以及致病因素对身体的作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身体健康。哲学家叔本华认为:幸福的第一要素是健康。他说,一个健康的乞丐比一个生病的国王幸福。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在《幸福的价值》中写道:“对于一个健康者说来,健康是毫不足奇的,是当然的,是值不得注意和重视的,而实际上它却是其他一切幸福的前提条件。”那么,怎样维护健康或者增进健康?常识和科学研究结果告诉我们,与身体健康有关的自己不可控的因素主要有:遗传(基因)因素,生态环境,卫生医疗条件和水平等;与身体健康有关的自己可控的因素有:心态,饮食,休息,锻炼,人际关系等;身体健康与财富、地位、名声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是简单的成正比的关系。所以,一个追求真正的幸福的人(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就应该十分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注重良好心态、平衡饮食、合理休息、适当锻炼、与人为善等方面的心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而不是把财富、地位、名声看成是最重要的或者是唯一重要的。
心灵安逸即积极的心理状态或者感受。诸如:快乐感、安全感、宁静感、舒适感、成就感、光荣感、神圣感、崇高感、自豪感、充实感、愉悦感、欣慰感、轻松感、归属感、美感等等。反之,则为心灵不安逸即消极的心理状态或感受。诸如:不安、烦恼、郁闷、提心吊胆、紧张、焦虑、烦躁、卑鄙、耻辱、空虚、无聊、寂寞、不满、怨恨、愤怒、嫉妒、失望、内疚、迷茫、困惑、后悔等等。一个人要实现心灵安逸,基本途径包括遵纪守法、提高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审美水平、改善人际关系,等等。对于党员而言,要实现心灵安逸,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遵纪守法,不贪腐;如果腐败或者违法乱纪,多少肯定会担心有朝一日被绳之以法纪,甚至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这样的心理状态根本没有幸福可言。进一步讲,谈幸福,还不能不讲幸福与金钱或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幸福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但可以不需要很高的物质条件;幸福与金钱或者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简单的成正比的关系。既然这样,那些贪官要那么多的钱又与幸福有多少关系或有多少意义呢?如果一个党员以心灵安逸作为幸福的重要维度之一,他(她)还“敢腐”或者“想腐”吗?
价值实现是指一个人在合乎道德和法律的前提下对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好处或者贡献。价值实现的具体途径很多,但对于党员而言,立足本职岗位,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无疑问是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或者途径。对于一个以价值实现作为人生幸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的党员而言,他(她)一定为自己的“不作为”或者“慵懒散”感到不安或者后悔,因为如果不“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就不能很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而与自己对幸福的目标的追求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幸福观关联到人们对人生、对人的生命、对生活和工作等的态度和行为。人们的幸福观与生死观是相通的。引导党员树立积极的生死观和科学的幸福观,无论对于他们自身获得真正的幸福(或者提高幸福指数)、提升“生”和“死”的境界,还是对于实现党建的让党员“不想腐”以及“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