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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与“环境”的概念与性质

2019-02-18郭晓虹

社会科学家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学要素概念

郭晓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在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阻碍和隐患的背景下,通过法律途径对生态破坏行为予以规制是当前法学研究面临的历史任务。在解决生态破坏侵权责任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借助“生态”一词发源的自然科学的认识工具,结合法学理论研究的需要界定其概念。清晰准确的概念界定是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尤其是在生态侵权研究的初始阶段,对基础概念的深入分析是确保后续研究科学的逻辑起点。当前对生态与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与法律文件中,存在对“生态”与“环境”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规范引起的概念混淆,以及生态环境一词的错误使用,进而造成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两类损害的特性和构成界分不明,甚至影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与环境采取一体或是二分保护模式,对其概念与性质的辨析将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一、自然科学与法学中的“生态”

科学概念是科学家在观察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客观事实的理性反映,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描述。法学概念是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等进行法学意义上的分析概括形成的法律术语。对生态的科学概念进行探析是挖掘其本质属性,明确其法学概念的基础。

(一)寻本溯源:自然科学概念中的“生态”概念及内涵

生态由各种要素共同构成,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嵌套性,小到某种生物种群与其栖息环境构成的系统,大到全球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④一部分科学家将整个地球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参见Willis (1997), p.269; Chapin et al.(2002), p.5; Krebs (2009).p.572.均为处于不同层级的生态;从位于部分的小范围的系统到位于整体意义的大的系统,各层级互相间属于相对封闭,绝对开放的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各平行系统之间又处于互相依存,嵌套等关系中,整体框架是独立的非线性的结构。[3]生态是复杂又精密的自适应系统,庞杂的生物群体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以自组织模式互相作用。[4]

“生态”与“生物”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生物”包括动物与植物,与生态中的非生物要素相对。生态是生物体互相之间、生物体与其所在环境之间通过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交互作用形成的整体系统,[5]因而生物是生态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每一个生物都是其所在环境的观察者。[6]甚至生态良好最重要的表现是生物多样性⑤生物多样性是对生命变化程度的概括,指在一定生境中生物群的基因变化、物种变化、数量变化,或生态地位的变化。不同种类的生命生活在共同的空间范围,其相互作用影响使生态得到平衡。一个生态中,组成要素种类越多样,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越复杂,其中的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的途径越多的可选性,这个生态的稳定状态和自我恢复力越强,在扰动发生后恢复到替代状态的可能性越大。反之,组成要素简单,物种间结构单一的系统应对扰动的能力越差,越在遭遇破坏后产生毁灭的可能性越大。因而一个生态中的生物多样性是衡量该生态稳定状态和恢复能力的指标。的保持。“栖息地”指物种繁衍与生存的多维度环境空间组成的区域,同样是生态的组成部分,理论上与生态中的环境相比范围更窄,仅指生态的环境中有物种存在的区域,但由于生态中即使条件极为严酷的地区,也存在生物,因而可用栖息地指称生态中的环境。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能够满足人类需求、具备利用价值而被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要素,包括生物要素与非生物要素。

在生物学中环境指与生物体周围与之存在相互作用的资源、外部条件等,包括围绕并影响生物体生存和发展的所有生物或非生物因素。[7]生态学中的环境以生物为中心,指某一生物或生物种群栖息的空间,以及对该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全部事物的总和。[2]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则以人类活动为中心,是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总称,包括自然环境、建筑环境和社会环境。[8]差别在于生态中的环境更倾向于描述生物在生态中所处的环境,与生态背景(Ecological context)的内涵接近,或在表达生态及环境的语义中使用,我国目前对其用法用于统称生态环境的较多。生物学中的环境则以全部生物体的周围外部条件为限,范围较之环境科学的更大。由于两者的区别对于生态侵权责任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关于生态与环境的区别及其在法学分析中的界分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

生态中的环境与自然环境内涵相近甚至趋同,在非特定领域中常被混用。自然环境是环境科学中的一个与建筑环境相对应的概念,强调排除人类文明干预的天然的环境,其概念仍是属于环境项下的,围绕人类需求的环境,用于指称包括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所有生物、气候、自然资源等因素。[9]自然环境的外延较广,包含一切影响人类生活、自然形成的物质与能量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需的所有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10]而生态中的环境强调对某种或全部生物存在影响,与生物之间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中的环境,而人也是一种生物,且生态中的环境并不是完全排除人类影响的环境,而是强调人类对其影响不能超过其负荷,因而生态中的环境涵盖了自然环境,两个概念是从不同角度给出的定义,存在重合部分。

(二)法学分析视野下的“生态”概念界定

我国立法与理论研究中,未对生态进行准确的法学界定,将其与环境混同使用。法学分析中的生态与环境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应当在遵从生态学与环境学对这种概念的科学界定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学研究和立法上的意义,基本术语规范统一是今后研究的基础。生态与环境概念在不同自然科学学科中研究侧重点不同,未以区别为目的进行明确的界分定性。在法学中已经建立环境概念的基础上,生态的法学概念应当以与环境的法学概念区分为必要建立;除此之外,生态在法学意义上的概念须注重法律特点的植入、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要素的补全。

生态的概念是生态侵权分析的基础概念,承担着对生态侵权责任明确对象与范围的重任,对于生态在法律意义下的概念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是分析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囿于当前民法与环境法学及刑法环境犯罪理论研究及政策性文件中,对“生态”及相关概念的定性模糊,与环境概念界限不明甚至混用等现状,有必要在对基础科学概念进行分析后,确定具有法学意义的生态概念,以实现“生态”、“生态破坏”、“生态侵权”概念的法律化。

首先,生态的法学概念应当与自然科学的概念在内涵上保持一致性的同时,植入其应有的法律特点,满足应用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蔡守秋教授认为,“法律中的环境、资源与土地等该类概念的具体内容,均以自然要素为指向。”[11]该观点指出了法律中资源等概念与自然科学概念的一致性。自然科学中的生态也是由自然中的各个要素共同构成,法学中的概念内容以具体要素为承载,既实现了客观化,也尊重了自然科学定义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按照前述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定义,生态指生物与其所在环境相互影响形成的生物关系的整体系统。法学分析意义上的生态应当对该定义进行概括,抽象出具有法学意义上的概念。

其次,法学分析中的生态应当与已建立的环境的法学概念相区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对环境概念采取了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式表述,环境被定义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存在影响的天然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环境指围绕人群的物质空间,以及其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各类自然因素的综合体。[12]可见,我国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中对环境的概念界定一致,均体现出了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的特点。概念中的分类事实上是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与人工环境两类,结合宪法中规定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不难推测,这说明环保法本意中的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包含宪法中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宪法所指的环境是生活环境,而生态环境即指生态,而非生态中的环境。原因在于如果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宪法与环保法只保护生态中的环境,那么生态中大量的生物要素将被排除在外,不符合环保法第二条已将野生生物列明的内容和保护的意旨。这一保护范围并不影响环境法对环境的概念界定与环境科学保持一致,即人类为中心的周围要素的总和,仅包含了英文中的其中一层含义,也与生态中表示全部生物的周围因素的环境内涵不一致。因此,将后对生态概念的界定与分析应当注重分析与环境的异同之处。

如拉伦茨所言:“若立法者意欲形成描述一种案件事实特性的概念,应准确到满足下列要求:在具体案件中,仅通过涵摄方式即可确认案件事实存在,而无需借助评价性观点。”[13]法学研究中的概念需要同时具备客观性和规范性。法学分析中生态概念的界定需要借助生态学和环境学对其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其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和性质;辨析“生态”与“环境”的内涵与外延差异,分析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体系能否涵摄生态侵权,这是法学概念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含有体现立法意旨和价值取向的需求。笔者认为,生态指包括人类在内的全部生物间、与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平衡的整体系统。生态包含两组关系: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关系,以及生物与所在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关系。

二、法学分析中“生态”与“环境”认识的谬误

受学科研究侧重点和发展程度不同的影响,生态学长期以来被视为生物学的分支学科,①"the definition of ecology".Dictionary.com.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1 February 2018.Retrieved 20 February 2018.或被认为是环境科学的一部分。[14]这种认识造成了“生态”与相关概念,尤其是与“环境”概念间关系的错位,以及“生态环境”的错误提法。典型的如宪法中采用的“生态环境”概念,以及实践中约定俗称将生态环境概念与环境概念混同使用。[15]

(一)“生态”与“环境”在政策与理论研究中的混乱

由于“生态”与“环境”概念都涉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外界因素,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历史和科学联系,[16]在概念界定不清时易于混淆。这也是理论研究中有学者将二者在生态环境一词中混用的原因,《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性文件②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颁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与2017年颁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将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可见,这种概念下的生态环境指的是生态与环境。访问日期:2018年 3月 22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7-12/17/content_5247952.htm.与理论研究中,都体现出了因对生态与环境的异同缺少分析,而产生的生态环境概念的使用不统一或关系定位不清。③如法学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环境可涵盖生态,相应地,生态损害属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一。杨立新.侵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739;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1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72;陈泉生.环境法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1997:89;周珂著.环境法 第2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如同有观点认为生态属于生物的下位概念,很大一部分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概念可统摄生态,甚至原环保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中,将生态环境界定为环境的下位概念。④环境部使用“生态环境损害”专指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并列的不同概念,“在规范体系上应属环境损害的下位概念。”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法学研究,2017,39(03):125-142.两者易混淆的部分存在于生态中的环境与环境科学及环境法讨论中的环境的异同。由于在表达生态与环境共同的损害时有较强概括性,我国学界对该词的使用或与生态等同,或概括表示生态与环境。[16]也有部分环境法学者将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同义使用。[17]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环境”是相对主体而言的,“生态环境”是包括人在内的生命有机体的环境。这个概念不同于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环境中不与特定生物有直接和间接作用关系的就不属于这个群体的生态环境。[18]“生态环境”不是“生态学”与“环境学”的加和而是融合,这其中,“生态”起形容词作用,用以形容“环境”这个名词,表达传统环境污染研究,逐渐转变为生态系统机理和复合生态关系研究的升华。[19]有研究注意到了这种将生态环境作为基础性术语使用的做法,存在多义与含混,容易引起逻辑混乱的谬误,提出应当使用“环境与生态”的用法;且认为“生态环境”即使从偏正结构去解释,也存在重复的问题,因为“环境”本身就指“生态中的环境”。[20]类似的观点为,“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应当是“自然环境”,其所要表达的是广义环境的一部分,还不能包括全部环境问题。上述对生态环境一词的不同见解,源自对生态及环境二词的概念和内涵的定位不清,尤其是未能深刻分析生态语义下的环境与传统意义的环境的界限。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概念的产生,是人类对与自身相关的因素认识和保护的范围扩大的结果,即从原先的仅保护围绕自身生产生活的周围因素的“环境”发展到了关注所有生物的周围因素的更大范围的环境,后者并非原先意义上理解的环境,而是指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的环境。生态环境的范围包含环境,但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

(二)谬误产生的原因分析

“生态”与“环境”概念认识不一的情况十分普遍,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不同语言在理解和解释中产生的分歧,以及各国对环境的不同定义造成。英文中“Ecology”既可表示生态,也可表示生态学,甚至可以说“E-cosystem”更加贴近于生态本意。英文中不存在特指生态意义上的环境的词。因为“Environment”一词的含义分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人与其他生物的周围要素与生存条件;另一个层面是作为整体的自然环境,或某个地理区域,尤其是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多的区域。这不同于德语中使用不同的词表达这两种不同的环境:德语中“Umfeld”泛指传统的围绕人为中心的环境,“Umwelt”则特指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域外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大多采取演绎式或枚举式,即只列出法律保护的具体环境要素,而没有抽象的环境定义,但列举的要素中间,均包含了生态。①国外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定义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演绎式,即只对环境规定抽象定义,如1991年颁布的《保加利亚环境法》规定:“环境是指相互关联并影响生态平衡、生活质量、人体健康、文化和历史遗产与景观的自然和人工因素的综合体。”二是枚举式,只列举具体要素而不给定抽象定义,如1990年颁布的《英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环境由下列媒体或其之一组成,即空气、水和土地;空气包括室内空气、地上或地下的自然或人工建筑物内的空气。”三是综合式,即既抽象定义,也列举具体要素。如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第2 篇第1条规定:“……国家各主要的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善过的环境和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河流和淡水;陆地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土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或农村环境。”李爱年,周训芳主编.环境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2.即国外语言描述与立法内容,环境与生态是合二为一的。

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学界对于生态与环境概念的混淆,在于中文中环境多指围绕人类活动的区域。在环境科学中,通常所称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的周围空间,以及全部的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的总和。②邓仕槐主编.环境保护概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1; 谢红梅编著.环境污染与控制对策[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1;陈德第,李轴,库桂生 主编.国防经济大辞典[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443.而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包含所有生物的环境。其次,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生态中围绕人类生产与生活的要素总是被首先发现和认知,从而形成了对环境的认识。而对于生态的认识,是人类的活动范围扩大,对外界认知能力提升后的结果。这表现在我国立法中,也是首先有了对环境的保护,才开始逐渐出现生态保护的意识。这种理解的先后顺序也影响了对概念的理解,过去甚至当前在对生态与环境的论述和使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以环境概念统摄生态与环境,可能原因就在于在整个生态环境立法与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先入为主和习惯用法造就。然而,“从来如此,便对吗?”该类认识上的犹疑在曾参与宪法讨论的学者的认识转变中可见一二,在最初认为1982年宪法草案中的“保护生态平衡”这个提法不科学时,黄秉维先生提议将之改为“保护生态环境”,后来,在发觉生态环境这一提法与科学意义不符后撰文澄清:“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即为环境,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均应包含其中,不应该分开,因而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22]

第二个原因是,“环境”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定义。环境在新华字典中被解释为:“周围的地方”或“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15]即“人群周围的空间等境况及其中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类自然要素与社会要素的整体”,分为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23]而在生态学视角下,环境则是以全部的生物即整体生物界为中心。围绕生物界并提供生物生存的必备条件的空间和无生命物质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③生境一般指生物出现的环境空间范围,或生物生活的生态地理环境,强调决定生物分布的生态因子。周珂.环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生境并非单纯指生物在生态中所处的空间,而是涵盖生物所处的生态中的各种因素,这是一种与其他生物互动、与环境互动、其他生物与环境互动的境况,而非单纯的物质因素构成的空间。在这种样态的环境下,人类是与其他生物共享空间与物质的普通生命,并不具有环境概念中的中心地位。环境与生态存在交集的部分主要集中于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即生物和非生物的周围有机体,包括生物产生、生存、进化的所有非生物因素和物质,其中既包括自然世界,也包括人类创造的建筑世界和社会世界;即生态意义上的环境既包含了传统意义上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也包含了其他生物的环境。形象地说,生态意义中的环境指所有生物的环境,而环境学与环境法中的环境是人类环境。④人类环境概念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中正式提出,指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造物质因素的综合体。参见黄锡生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1.笔者认为,生态环境的概念应在此意义上理解,一方面,该概念能够完整表达生态意义上的环境,能够区别于环境科学与环境法及惯常意义的环境;另一方面,该概念反映了人类对外界要素的维护从周围要素转向对整个生态的关注。

三、“生态”与“环境”之关系再定义

生态与环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概念,生态是生物与周围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系统,是一个关系性概念;而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周围因素,仅关注单一的环境要素。

(一)生态是环境的上位概念

生态是涵盖整个地球的生物与其环境作用与反作用形成的整体,从宏观层面看,无论相对于生物还是环境,都属于上位概念。

生态的环境不等同于物理的空间范围,生态的环境揭示动物在其中的生活方式而不仅是物理的空间。①Harry Heft, "The Relevance of Gibson's Ecological Approach to Perception for Environment-Behavior Studies," in Toward the Integration of Theory, Methods, Research, and Utilization, ed.Gary T.Moore and Robert W.Marans, Advances in Environment, Behavior and Design (Boston, MA: Springer US, 1997), 71-108, https://doi.org/10.1007/978-1-4757-4425-5_3.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即生态环境,指包括生物的物理环境在内的,存在于生物周围的决定其生存、发展和进化的各种影响因素的总和。生态环境以将人的活动置于自然发展规律中为出发点,以剔除人类干扰,或将人类与其他生物体活动平等对待的视角下观察生物与环境的相处模式。环境围绕人类的活动为核心,指非生物要素的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形成的社会环境,除人以外的非生物要素和生物要素是平行的,都是环境中的构成要素。因而,生态与环境的区别核心之一就是是否以人的视野和需求为核心。两者的交叉是环境有一部分属于自然的生态系统,另一部分是人类活动创造的环境,联系是人类活动创造的环境又进一步进入和影响了生态系统。

环境侧重于强调服务于人的各种因素,生态强调摒弃人对自然施加的外部影响后自然的状态。在不添加任何限定的情况下,“环境”这个词是中性的,它可能是天然的未被干扰的状态,也可能是附加了人类影响,甚至完全由人工建造的状态。而“生态”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结构,其应有含义是在未附加外力影响情况下的天然状态。相应地,生态中的人的影响应当是被视为与其他的动物平等共享环境的影响,是在人类在其中只为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存在何利用环境的一种状态;而环境中的人类是以人处主宰地位,人在环境中属于改造者和构建者的角色,是掌握了比其他的动物更大的主动权和能动性地位的主体。

(二)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包含传统意义的环境

从生态的角度看,生态中的环境既包含人类的生产与生活环境,也包含其他物种在其中相互作用的环境,即生态环境包含传统环境科学与环境法中的环境。生态环境概念外延大于环境,因为生态中的环境是从生态的语境定义环境,而环境科学与环境法中环境的含义更加贴近于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因素。虽然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及环境因素相互之间的影响与整体性,与人相关的环境也体现出了全球性倾向,②相对于生物圈而言,人类的活动范围在不断扩大。(美)达利,(美)柯布著.21世纪生态经济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2.在某种程度上生态中的环境与单纯的环境是体现出近似趋势的;但在宏观的角度看,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独占的环境是有限的,无论人类是否愿意,都必须与其他生物处于相互作用的生态之中。

生态从宏观层面观察生物与周围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整体协调性,更加注重的是探究抛开突然增强的某种因素,如人类施加的外部影响对自然状态的未破坏时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构成的天然系统,以不同生物群落及其各自生境之间不断进行能量交换和物质循环的动态整体为关注点。环境只是生态中作为众多动物种群之一的人类的周围构成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就是人这个物种的生境,不同之处在于人对自己的生境进行了改造和添加,相对于其他动物的生境多出了人工环境。环境更加关乎人类生产与生活的自然及人工资源,是生态系统中的局部区域,以环境中的每个构成要素为关注重点。例如人类可能呼吸到的空气,饮用水的河流,用于生产或生活的土地等。值得注意的是,生态与环境的边界交叉和重合,使得生态与环境均会相互影响和型塑。

四、结论

探讨生态破坏问题及设定其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相关概念和性质的剖析。总的来说,生态、环境的交集在于两个概念都包含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必需的各种有机和无机要素。我国宪法对环境的保护涵盖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两个内容,前者即为环境科学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指生态中围绕人类生活环境的部分生态中的环境。生态包含从小到大嵌套的数个生态层级,环境中的各个因素都是能够被生态所涵盖的;而生态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自然因素是和人的生活生产关系较远的,但其中可能生存着其他的生物,这部分属于生态环境,但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环境。从宏观上理解,其对人类的影响只是较远,而非不存在,但这是生态的整体性特点使然,而非人类的影响力造成。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环境这一围绕人生产和生活的各种因素,那么生态中的自然因素都有可能对人类产生影响。但从环境的角度看,人类能够生存于其中,能够直接影响的空间范围和物质因素,相较于生态中其他生物能够生存的部分是一个更小的范围。为了明确概念需求,应当使用已在环境学与环境法上建立的,严格意义上环境的概念,即将其定义为围绕人的生产及生活的各种自然要素和人工改造的自然要素;将生态定义为包括人类在内的全部生物之间、与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平衡的整体系统。在需要专指生态中的环境时,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区别于环境。在同时表达保护生态与环境时,纠正生态环境这一容易引起逻辑混乱的用法,在法学分析中改用生态“及”或“与”环境这一并列意味明显的方式统称生态与环境,并将并列使用时将生态这一上位概念置于环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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