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一)川建行规〔2019〕2号
2019-02-14
四川建筑 2019年3期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单位: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模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即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要求能确定的,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有关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办法规定。
二、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国家、省有关评价标准要求,装配率不应低于50%。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从企业和人员资格、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类似工程业绩和构件生产商的生产能力等方面,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设置评审条款,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推广试行期内,招标人暂不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