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计价方式选择
2019-02-14刁目广
刁目广
(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宜宾 644600)
合理选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对于减少施工索赔,控制工程投资,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逐步推行,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实行量价分离,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更具自主性。但是在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践过程中,发包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由发包人提供合同格式条款,因此发包人掌握着选择施工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的主动权。
1 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按承包计价方式的不同,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总价承包合同、单价承包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大类[1]。其中,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同样,单价合同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当前,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以固定单价承包为主,固定总价承包为辅的混合计价模式。
1.1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
实践中,发包人在选择这种合同形式进行招标时,一般先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并填入估算工程量,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中填入相应的单价,并最终汇总计算出工程报价。但在进度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确认的有效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这种合同形式使用范围较宽,主要适用于工程项目清晰,但工程量模糊或可变的项目。值得指出的是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化。这是因为承包人报出的单价是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为基础计算的,工程量大幅度的增减,将使得承包商分摊到单价中的一些固定费用与实际投入产生严重偏差,要么使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要么使其部分固定费用无法收回[2]。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允许调整合同单价。
1.2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导致合同双方的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3]。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内容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图纸完备、工程造价较低的工程。这种合同的优点是双方结算方式简单,方便合同管理。
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固定总价合同都能满足其适用条件。目前,国内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一些大型水电工程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甚至有些工程,发包人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处在相对不利的位置,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为了扭转不利的局面,争取合理或较高的利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往往采取多种形式的变更索赔,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2 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
2.1 水电工程项目特点
水电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条件差,施工经常是在河流上进行,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同时,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大,技术工种多,施工强度高,环境干扰严重。以上特点决定了施工招标阶段,工程设计图纸复杂,招标工程量难以准确估算。因此,水电工程施工不可预见风险很大。
2.2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选择
水电工程项目特点决定了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实践中,水电站枢纽工程主体施工一般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其他导截流、抽排水等临建项目施工则多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理论上讲,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中的责、权、利关系,将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的拨付方式、赔付方式、材料的采购、完工结算方式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出来,是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进行项目经营的法律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选择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应坚持风险在不同利益主体分配中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既要从工程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又要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4]。事实上,由于目前水电工程的发承包往往是买方市场,承包人之间存在激烈竞争,所以在风险的分配上总是发包人起着主导作用。合同计价方式一般由发包人选择,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也都由发包人起草。但是,由于水电工程的特点,发包人选择的合同计价方式不尽合理,尤其是许多固定总价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只提供非常有限的报价参考资料,工程施工根本不具备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条件。特别是当工程遇到非常复杂的地质条件,固定总价合同的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就会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这种情况下,不仅不能发挥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特有的优势,还会使发承包双方之间发生长时间争议,甚至是扯皮。
固定总价承包具有严格的调价规定,发包人对固定总价承包都有“总价包死”的思想,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进行调价。一旦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变更(索赔)发生,承包人就会反复提出索赔,甚至以停工相要挟,进而影响工期和质量。
3 案例分析
向家坝水电站位于云南省水富县(右岸)和四川省宜宾县(左岸)境内金沙江下游,是金沙江水电基地最后一级水电站。电站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均采用以固定单价承包为主,固定总价承包为辅的计价模式。其中临建项目施工大部分采用固定总价承包,主要包括导截流工程及施工供水供电、抽排水等临时设施等。
向家坝水电站地质条件复杂,坝址区域岩石大部分属于砂石和泥岩,一二期基坑开挖过程中逐步发现软弱夹层和挠曲核部挤压破碎带等地质缺陷。复杂的地质条件不仅导致基坑开挖和回填费用大大增加,基坑抽排水费用也随之增加。而基坑抽排水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由于招标阶段地质勘测资料不准确,承包人报价与实际误差较大,导致后期索赔争议不断。据统计,向家坝一期工程承包人基坑抽排水报价不到1 000万元,但最终索赔费用远远超出固定总价承包价格。
向家坝水电站另一个固定总价承包项目是覆盖层开挖崩块石和孤石处理补偿费。该项目后期实施过程中同样争议很大。承包人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现孤石含量远远超出报价预估量,但由于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没有据实签证现场孤石含量,后期承包人发现施工亏损严重,遂多次提出施工索赔。但由于缺乏准确计量资料,导致争议长期无法解决。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同样采用了固定总价承包。招标文件约定水泥等原材料由发包人供应,承包人负责混凝土配合比试验,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约定水泥等原材料供货厂家及数量,后期施工过程中由于混凝土标号改变等客观原因,水泥供货厂家增加很多,混凝土原材料品种远远超出承包人预估数量而导致索赔。由于施工合同报价中很难看出承包人究竟考虑了多少原材料品种,而本项目原材料供应品种大大增加也是客观事实,所以问题一直无法找到有效的解决方式。
4 结 语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固定总价承包有其严格的适用对象,采用固定总价承包之前一定要考虑项目是否具备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则应采取措施使项目尽可能接近其适用条件。如上述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原材料供应厂家数量或大致范围,详细说明配合比试验要求,包括混凝土品种、标号、试验项目等,并提供试验采用的规范标准等。另一方面,固定总价承包也并非是一定不能够调价。当现场施工确实出现改变合同边界条件的客观情况,也应当尊重事实,适当给予承包人费用补偿。毕竟采用何种合同计价方式不是最终目的,施工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在优质高效的完成工程施工的同时也应当使承包人获得合理的收益。
当然,一旦选择采用固定总价承包这种计价方式,就应该尽可能发挥这种方式在施工承包过程中的优势,并且尽可能减少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索赔的情况。根据多年从业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1)招标文件编制阶段,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项目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报价参考信息,不能认为固定总价承包就是“总价包死”,“一成不变”。一旦发生索赔,就会导致长时间争执,甚至推诿扯皮。即使是固定总价承包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也应当列出一些明细,而不是简单以“项”为单位让承包人报价。在承包人报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其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和估算工程量,以及资源配置情况等信息。
2)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项目,发包人应尽可能减小合同边界条件的变化,不让承包人找到索赔的理由。当出现“非变不可”或招标阶段确实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时,应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协商,提前研究补救措施,甚至考虑修改计价方式等。
3)固定总价承包项目也应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计量签证,尤其是承包人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当出现改变合同边界条件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资料统计整理。
4)当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项目发生不可避免的变更索赔时,发承包双方也应当本着“重合同、讲道理、摆事实”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5)固定总价承包项目中可以详细计算工程量的清单项目,应尽可能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号和名称,并计算出具体工程量;实在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清单项目,才以“项”为单位计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