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学批评”建设:创新的视角
2019-02-11郑惠生
郑惠生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广东 汕头 515041)
鉴于当前文艺学成果评价以“量化”为主导的模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鉴于对“文艺学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的“文艺学批评”很不理想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站在“创新发展”的立场上来进行“文艺学批评”建设。这里,拟对其进行探讨。
一、为何建设
为什么要从“创新发展”的角度来进行“文艺学批评”建设?理由有两个:一个是文艺学建设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亟需认真严肃的“文艺学批评”参与解决,一个是“文艺学批评”自身的“贫困”亟待改变。
(一)文艺学需要“创新发展”
无论是社会演变,还是经济发展,抑或学术进步,都离不开建基于探索之上的新的突破。这种新的突破,或是发现或是发明或是创造,可笼统地称之为“创新”。由于“创新”是使各种事物飞跃发展或者趋于完善的元素,所以,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追求卓越的各种社会组织莫不以“创新”为目标[1],莫不以“创新”为标杆,他们通过制度的设计来为“创新”注入强大动力,以其寻找出路、提高效益。就此角度而言,当前文艺学建设所依赖的制度背景远远落后于“创新发展”的需要。
正如朱剑所言:“实际上‘以刊评文’已是行政权力部门处理绩效考核、职称评审、项目申报或结项等需要评审的事务的通行方法。”[2]目前我国的学术管理并不以内在的“创新质量”为主要标准,而是以外在的“数量化”及其衍生物——“级别化”作为主要的尺度,如主持了多少基金项目、出版了多少专著、主编了多少教材、在核心期刊或权威期刊上发表了多少论文乃至H 指数和G 指数是多少等等,并以这些作为奖励、评职称、评博士生导师乃至评博士点等的条件或主要依据。
然而,诸多文献表明,这种以“外在尺度”为主导的学术管理模式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比如,梁小枫在对《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进行研究之后,就发现其中问题多多——如“具体遴选指标不够科学、客观、公正”“编研周期与刊物的截取存在问题”等,她还进一步指出:“作为衡量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学术质量的工具”“用于高教、科研、管理系统”“造成很大危害”[3]。再如,杜向民和樊建强的研究认为:“人文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其研究成果往往具有不易量化性、评价标准多样性、成果价值延时性、效益表现间接性等特点,进而使成果的影响力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显现,如果人文社科类学术成果评价机制过分倚重文献计量法,则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现象的发生。”[4]而专门从事“文献计量学研究”的蒋颖还比较了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并明确指出:“当前条件下,对人文学科进行计量评价的条件还不够成熟。”[5]又如,发表于某CSSCI 来源期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据2019 年4 月22日“中国知网”的显示,其被视为是对“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被引频次”[6]也算比较高(13 次)。然而,正是这样一篇有“光环”的论文,不仅没有创新价值,而且还“错谬百出”[7]。由此可见,主要采用“外在的尺度”来管理学术领域,不仅无法真正实现“质量创新”的目的,而且还常常成为那些平庸、伪劣“制品”躲进学术圣殿的“乐园”。这也可以说是“文艺学界乱象丛生,到处裸露出金黄色”[8]的基本原因之一。
那么,应该凭借什么样的力量,才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才可以真正地实现文艺学的“创新发展”呢?答案也许就是,借助公开的日常化的文艺学批评“交互作用”的力量。
(二)“文艺学批评”现实严峻
批评,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学术,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中的各个方面,都伴随着批评而发展,并且都是在持续不断的负责任的批评中前进的。在这一点上,文艺学不会是例外,也不应该是例外。
然而,当前文艺学中的批评潜藏着巨大的危机。就文艺学界针对“界外”的批评即“文艺批评”而言,可以说是众声喧闹,各行其是。虽然也像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文艺批评”犯了“不及物”和“虚热症”两大疾病[9],并且还存在已蔚然成风的骨子里渗透着“功利主义和机会主义”的“不冒险”精神[10],但无论如何,它毕竟还有尚需纠正的“表面繁荣”。相比之下,文艺学界针对“界内”的批评即“文艺学批评”,则连“文艺批评”的这种“表面繁荣”也没有,至于严肃、认真的“文艺学批评”,更是处于一种近乎沉寂的状态。难道是因为“文艺学研究成果”不值得文艺学工作者们像对待“文艺创作成果”那样去审察和评判?难道是因为“文艺学共同体”缺乏“自我批评”的能力?难道是因为文艺学工作者们可以置身于“法度”之外?当然都不是。那是什么呢?
原因是复杂的,也是模糊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文艺学批评”属于典型的“同行批评”,换一个角度讲,便是文艺学共同体内部的批评,也可称之为“体制内的批评”。此批评面对的,或者是自己的同事,或者是自己的同学,或者是自己的学生,或者是自己的老师,或者是自己的师公,或者是自己同事、同学、老师、师公的同学,等等。这样所面临的“道德抉择”[11],可不像批评“界外”的诗人、小说家、剧作家、散文家那么容易。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后一种批评也即“界外批评”产生之后,满意则合之,不满意则分之,所以,即便两者并非“相互利用”“相互欣赏”而是“相互敌视”[12],即便是历经激烈的批评和反批评,仍可相安无事、各行其是。然而,前一种批评也即“界内批评”产生之后,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可能还要一起共事、一起开会、一起用餐,可能在南迁北移的调动中还要变成“同桌的你”,可能在课题申报、职称评聘时还要打交道,可能在“职务晋升”时还得依靠。这就很像员工批评老板、孩子批评妈妈、老婆批评老公、卖奶粉的批评卖奶粉的,谁批评——如说了“老板不负责任”“妈妈太不像话”“老公出轨”“隔壁商店卖假奶粉”之类的话,那谁就都极有可能吃亏,甚至于还吃不了兜着走。
这正是“文艺学批评”难以兴盛的个体心理缘由,这就是“文艺学批评”虽对文艺学建设与发展极具意义却难以有效开展的成因之一,这也是为何“文艺学共同体”会大力实践“文艺批评”而冷落“文艺学批评”并任其凋零死寂的最重要原因。
二、如何建设
如何建设好“文艺学批评”?这对于“文艺学共同体”来说,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话题。而其原因,不仅是它指涉文艺学共同体“内部”所具有的特殊性,而且还牵涉到文艺学共同体“外部”诸多因素。不过,如果由于其艰难而永远选择回避,那么真正的文艺学“创新发展”就可能永远只是一种“奢望”。以下,从3 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自身建设
由于“文艺学批评”是一种常须“较量”的有较高风险的学术活动[13],所以,它对于实践的主体有着很高的要求。换言之,若要从事“文艺学批评”活动,实践主体就要在专业积累、知识视野、思维训练、语言表达和道德修养等各个方面加强自身的建设,并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完善自己。下面,仅从如何完成工作任务的角度,简单地探讨一下“文艺学批评”的流程,以之说明个体自身建设中所需的思想准备。
1.找到根据。按照被视为是“最高原理”的“根据律”的说法:“没有什么是没有根据的。”[14]批评者应能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实践的“根据”是什么,否则,批评活动就难以彻底,也难以产生价值和效果。这一步当然不是说批评过程中要有根据,因为这是无需赘述的,而是指批评前的一种心理准备,也可以说是产生批评行为之前的一种合理性依据的寻求。
一些学者批评前患得患失,生怕同行们说出诸如“是不是想搏出名”“怎么能这样对待自己老师写的东西”之类的消极性的话语。然而,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若以“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真理越辩越明”之类的警句或格言审视之,则可知同行泼冷水的原因不仅并非出于“大善”,而且还有可能是由于“自身不正”,怕批评之“火”燃起来以后自己也逃不掉。事实上,批评是一个学术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必需品,是其能够良好运行的要素。想想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忐忑不安,就知道自己能够做到“无私心”,能够站在正义的一边做正确的事。
2.确定选题。批评必须有具体的对象,而这就需要探索性地挑选。在个人目标领域以及对特定学术问题能否驾驭等各个方面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当然是应该选择那些重大的、重要的或者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国家制订的“语文课程标准”[15]、被誉为“现代中国美学经典”的《谈美书简》[16]、文学理论的反科学倾向[17]、“文学经典的终结”[18]“汪晖涉嫌抄袭”[19]国际知名学者关于“汪晖事件”公开信[20]、文艺学的越界[21]、“后文学时代”阐释[22]、雅俗文学的误区[23]、“文学经典时代”的虚假性[24]、“不需要经典的时代”[25]等选题,就属于这一类。再如,近年来“风云骤起”的“强制阐释论”[26]“本体阐释论”[27]等,也是很好的选题。
意味深长的是,有些后学者一看到论文归在“权威期刊”或者“权威学者”的名下,便以为那就是“权威论文”。其实,这是“把风车当成巨人”,完全是自己吓坏了自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还未清醒地认识到“期刊等级高并不一定代表论文质量就高”[28],是因为他还未知晓:“已经站住脚的科学家所写的文章的内容几乎是不被问询的,而不知名的科学家所写的有原创性内容的论文几乎毫无机会”[29]。也就是说,论文是否“权威”或者是否有价值,不能借助论文之外的“附属品”来衡量,而是必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必须在批评与争鸣中能站得住脚。从学术史角度看,不少所谓的“权威期刊论文”,不乏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证明为学术含量不高的[30],一些经过多年的充分的比较以后也被证明是缺乏价值的甚或是“伪学术”的,如发表于《哲学研究》1956 年第4 期上的《朱光潜反动美学思想的源与流》[31],谁在今天还会说它是权威的或者是有价值的?
有些“权威学者”的人性弱点非常突出,很嫉恨专业同行的否定性批评,让人有“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感觉。其实,这是虚荣心在作祟,也是对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没有信心的一种表现。正如张玉能所言:“上乘的学术研究”是“那种能够在争鸣之中不断壮大,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学术研究。”[32]由于真正有威信的学者是建立在其学术见解被不断反驳仍能站住脚的基础上,所以,一个名副其实的学术权威不但不害怕批评,相反,由于愈是被同行批评,其学术成果的价值就愈是广为人知,所以,他会非常欢迎基于真理追求之上的学术批评。以此论之,愈是害怕被批评的学术权威,愈可能是名不副实,因为他极可能就是世界上最清楚“自身”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究竟有多高的那个人,除非他在学术方面完全是一个“表里不一”的“门外汉”。故而,如果批评时碰上了这种惧怕“争鸣”的学术权威,我们就可以断定自己的选题不会是毫无价值的了。
3.小心求证。批评过程首先是一个探索性认知的过程,也是能否做出公允的价值判断的基础和前提。有些探索性认知不那么容易,特别是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理论问题和年代较久远的资料,如笔者对黄浩《从文学信仰时代到文学失仰时代》一文的批评[7]。由于该文探讨的是古代至当代宗教信仰与文学的关系问题,所以批评它意味着不仅要做“横向”的理论探讨,而且还要做“纵向”的史料查证。从时间上讲,批评写作的过程花了一年多;从搜集的资料范围上看,只计专著有几百部,仅正文之后直接引用的就有138 条。这不可谓不艰辛。有些探索性认知相对容易些,如针对《文艺学批评实践》一书,翁奕波的《文艺学批评的寂寞践行者》一文所下的断语:“国内首部以文艺学及其学者为主要批评对象的学术专著。”[33]像这样的事实判断,只要是平常多读专业书籍,涉猎面广,也就不难做到。不过,无论难度大小,小心求证均为文艺学批评之所需。因为很多学术谬误都是在想当然的时候造成的,况且,文艺学批评并不是两三个人之间的私事,如有差错,会在由有成千上万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中以讹传讹,其后果可想而知。
4.恰当评价。这一步大概算是四步中最具挑战性的一步了。文艺学批评中的事实判断许多时候可以就事论事,但价值判断通常无法这样做。原因是价值涉及好坏,而“好”中又可以区分出很好、好、较好等不同的等级,“坏”也一样。而要做这样的区分,就涉及到拿来进行比较的参照物了。比如,要断定一部文艺学专著是否具有创新的价值,那就得先看看既有的文艺学专著是不是有同一类型的;如果已有同一类型的,那就得再看看是不是有同一论题的;如果已有同一论题的,那就得继续看看是不是有同一思想体系的;如果已有同一思想体系的,那就得进一步看看哪一部是论证更加充分、思想更加深刻、逻辑更加严密、表达更加清晰的。由此可见,对文艺学著述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是一件极富于探索性、挑战性的工作。
有些学者并不太理解文艺学批评中的评价工作,以为这项工作无非就是说些好话或者说些坏话,说坏话须谨慎点,说好话就无所谓恰当与否了,反正被评价者总是喜欢听好听的。其实,这种态度和做法是把文艺学共同体当作私人场所,完全没顾及不恰当的评价会产生什么样严重的学术后果。想想如果有人受到食品广告宣传的鼓惑,结果买来的却是劣质食品,他会有怎样的感受和评价。我们便可以知道,在文艺学批评中,主观意图上所造成的不恰当评价,本质上就是学术良心的缺失,就是一种缺乏学术正义和学术责任的表现。
(二)制度建设
正如培根所说:“一个事物不被尊崇就不会兴旺。”[34]如果“文艺学批评”只被学术行政管理部门视为是无足轻重的“旁枝末叶”,只被文艺学学者们当作是文艺学建设中的“花拳绣腿”或“花边新闻”,那么,认真严肃的“文艺学批评”就只能是变成少数人的事业。也就是说,唯有进行制度性的建设,方可让更多的“文艺学共同体”成员参与到学术批评工作中来,方可让“文艺学批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和影响。
1.应该把文艺学批评成果视为是文艺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文所述,当前认真、严肃的“文艺学批评”之所以匮乏,是因为不被重视。然而,正如卡尔·皮尔逊所言:“成百上千的人都凭他们的想象解决宇宙问题,但是对我们真正理解自然现象有贡献的人,却是那些对他们想象的产品慷慨地运用批判的人。”[35]也正像爱因斯坦的戏称:“为了惩罚我对权威的蔑视,命运把我自己变成了权威。”[36]从“无批评便无真正的研究”和“无研究便无真正的批评”角度讲,文艺学批评本身就是文艺学的一种特殊研究形式,并且其研究的要求和写作的难度并不低于一般的文艺学研究[37]。此外,必须注意到的是,文艺学批评还有其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它既可以针对“正的方面”来“善其所善”,也可以针对“反的方面”来“恶其所恶”,从而达到让文艺学运行于正常轨道上的目的。
故而,学术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对于“批评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彻底改变“批评带不来多少正面奖励”的现状[38],是“文艺学批评”能够兴旺发达的最基本的保障。
2.应该为“揭丑性”“抗恶性”的文艺学批评成果加分。当前,平庸、伪劣的文艺学成果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有效的监控是其关键。这一点不难想象:如果一个学术不端者未由于其“不端”的行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就会因为“不端收益”高于甚或远高于“不端成本”而继续他的“不端”,并且他的“不端”行为还会引起那些缺乏“定力”的学术同行的青睐和仿效。这也是为什么近二三十年来中国学者“缺乏学术诚信”的行为在世界同行中非常出名的原因之一。
不过,应当看到,对于学术出轨行为的有效监控是有一定难度的,而基本原因,则是学术行政管理机构由于专业知识视野的局限而只能采用“外部监控”的办法。如果学术共同体对于内部成员的“不端行为”选择沉默的话,那么,学术行政管理机构不是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不够及时,就是“外行领导内行”常见的监管权力滥用。进而言之,学术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借助学术共同体的“自净”功能,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内部监控”的“排污”作用,方可有效抑制“学术不端”,遏制“学术腐败”。而要做到这一点,学术行政管理机构就必须为“揭丑性”“抗恶性”的学术批评行为撑腰,以之促成学术共同体中的全部成员为“学术正义”而奋斗。从这个角度看,应该通过建章立制来鼓励有更高“风险”的文艺学批评,以清理文艺学界中既有的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进而预防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饶有趣味的是,很多领域和行业都有关于“揭丑性”“抗恶性”行为的严格的奖励制度,如政法系统对提供“犯罪线索”的奖赏、对“勇斗歹徒”行为者的表彰等等,可至今还未见到包括文艺学界在内的学术共同体及其行政管理机构有类似的东西,最多也只是停留在诸如“倡导”“弘扬”“禁止”“杜绝”之类的修辞上。这大概可以看作是文艺学批评未能发达的一个注脚,也可以视为是学术共同体的“自我整治的意愿和能力”远不如其他共同体的一个具体表现。从这个角度看,学术共同体还值得社会公众那么信任吗?这个“高智商”的人群还可以继续地获得人们的敬重吗?
3.应该公开“财政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对于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内的“财政资助项目”,长时间以来有不少的质疑——如“跑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变成“指北”、立项课题名称的科学性不强[39]、“重立项轻管理、重申请轻验收”[40]、科研经费“跑冒滴漏”[41]、用于“计划学术”“审批学术”的经费过多[42]等,也有一些实证研究的结论——如“权力与学术的同谋”“使得‘双权融合’成为影响学术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43]还有一些很有见地的合理化建议——如“科研立项拨款转变为科研立项贷款”“科研立项资助转变为科研成果奖励”[44]等。这些在此就不赘述,只论立项或结项时专家的评审意见。
在通常情况下,文艺学项目评审专家的意见是“外人”看不到的,甚至连项目申报者本人也不清楚,所有的学术同行和社会公众只是在学术行政管理机构公示或公布时知道了某些项目“通过评审”了。对此,行内的人常有诸如“里头是否有猫腻”之类的嘀咕,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未上榜者”愤愤不平的情况。对于这种只公布项目评审结果的常规,仅就项目属于“财政资助”角度而言,就有值得批评的地方。
从根本上讲,项目之所以可以获得“财政基金”的资助,是因为“社会的公共需要”,而非学术共同体或其中某一成员之所需。而“财政基金”,说到底就是“纳税人”的钱。这些钱用在什么地方,值不值得这样用钱,“纳税人”有权了解也应该知道。或者说:“公众有权利也有责任去监督科学研究,确保科学家在财务、法律和伦理上对他们的行为负责。”[45]然而,“财政基金项目”评审只公布结果,意味着“纳税人”知道了“钱用在什么地方”,但却不知道“钱用得值不值”。故此,只公布项目评审结果的做法,从表层上看,只是躲避了作为“行内”的学术共同体的有效监督;而从本质上看,则是无视“财政支出”的公共性,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剥夺,是蔑视社会公众的一种表现。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文艺学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本身就是一种极具针对性的“高度浓缩了”的文艺学批评,所以,如果能将项目内容与其“一并公开”,那么,不但可以提高“财政基金项目”在社会公众中的“可信任度”,而且还符合“科学属于每一个人”的当代科学理念[46],很有利于文艺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推动文艺科学的建设与发展,对后学者的教育和培养也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社会公众能看懂“项目申报的内容”和“专家的评审意见”吗?能正确判断项目值不值得公共财政资助吗?对此,听听亚里士多德的话不无益处:“每个个人的判断可能的确不如专家;但是当他们在一起作为整体时,其判断则要么更好,要么至少不会更差。”[47]另外,如果评审专家还不至于过分“骄傲”的话,那么,他是不会认为其他的同行看不懂他的“高见”的;而如果评审专家还不是过于“心虚”的话,那么,他是应该很乐意于将他的“高见”拿出来示人的。
也许有人还会有这样的疑虑:把项目内容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公开”,会不会有诸如“知识产权”之类的问题?当然不会。首先,文艺学项目内容不是什么需要隐藏的国家机密。其次,不要说项目内容和评审意见在公布出来时“知识产权”已归你所有,就说你已写好的项目内容没申报而只放在抽屉里,也仍然拥有“知识产权”,谁“拿”了去发表,谁就算侵权,除非里面的确没有什么“新知识”。最后,把所有的项目内容和评审意见整理一下并不需要用掉相关机构的多少时间和精力,而在互联网已经进入到了“云计算”的时代,公之于众更不是什么难事。由此可见,这项“利于学利于国利于民”的工作没做,非不值得为,更非无法为,而是不想为也。
以经济活动领城而论,摆在地摊上的商品,如果没有详细的产品成分、产品保质期等信息,贩卖者往往还要对买家颇费口舌地一一说明,这也是他们取信于消费者的虽不一定见效但仍不得不做的一种办法。两相对比,可知当前属于“财政资助”范围的“基金项目”,不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无法促进“系统的完整性”,极不利于“早期发现并制止科学上的错误和舞弊、欺诈行为”[48]。
除上述几点外,在充分发挥文艺学批评作用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可为的地方。比如,可以借鉴国家机关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做法[49],制订并严格执行“学术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公布“学术不端”黑名单,以此来促进文艺学共同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升文艺学共同体的自治能力。
(三)平台建设
由于文艺学批评的学术性质及其篇幅通常在几千字到一两万字之间,所以,其最为合适的平台莫过于学术期刊尤其是文艺学期刊。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术期刊在“文艺学批评”方面极少有担当的[50]。
从对“文艺学批评”有担当的角度讲,最好是创办一份名为《文艺学批评》的刊物,其次是在既有的文艺学期刊里设置“文艺学批评”栏目。这两种形式都非常有利于深入开展“文艺学批评”实践活动,其集中刊发的“文艺学批评”文章,会推动“文艺学批评”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对此,已有另文讨论[51],下面仅对期刊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进行探讨。
只刊登论文而不刊载对应的专家评审的意见,是目前学术期刊的通行做法,此惯例几乎从未有什么争议。不过,从“学术乃天下之公器”角度讲,笔者以为它还可以改进,让文艺学论文与专家具体的评审意见一同“面世”。之所以有这样的主张,是因为如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文艺学论文的评审意见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文艺学批评”,是文艺学批评的一种“浓缩体”,对于这样的一种由艰苦劳动而来的“精神产品”,我们不应该有什么理由“雪藏”,不应该让其“永不见光”。
第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一种相对较高层次的批评,其“面世”不仅有利于同行学者在“互文性阅读”的基础上更精准地把握论文的关键,更知晓可以进一步努力的方向,而且还有利于“文艺学共同体”的科普工作,对后学者来说,这应算是提供了一次不错的学习机会。
第三,从“积极性预防”的角度讲,公开“论文评审意见”不仅有利于促使相关的专家更加认真地评审,而且还可以在较高程度上避免评审专家“滥用学术权力”——因为评审意见是要拿出来见“文艺学共同体”的,所以最大的可能性是评审专家不会把“乌鸦”判定为“白天鹅”。
当然,把期刊论文的“专家评审意见”公之于世是一项牵涉面较广的新举措,故而,应该是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首先,希望有文艺学期刊主动先“吃螃蟹”,或者由期刊管理机构组织,先做试点然后予以推广。试点期刊应是那些编审实力较强的文艺学期刊,如《文学评论》《文艺研究》。之所以如此,不仅是由于此类“权威期刊”的编审专家意见总体上讲更具有“示范”作用,而且还因为此类“权威期刊”理应在“学术责任”“学术正义”上有更多的担当,以配得上“权威”的声誉。
其次,“专家评审意见”与论文一同刊出时是否“署名”,得先征求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果评审专家不同意“署名”,那也不必勉强,因为他很清楚自己的“评审意见”有多大的价值。
最后,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把那些有署名的“评审意见”当作成果来计算业绩。之所以有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审稿工作几乎从不被当作“劳动量”来计算(编辑部成员除外),而所谓的“审稿费”又少得可怜,与审稿工作该有的艰苦精神劳动不相称,加之个人效益“最大化”为今日国人普遍奉行的准则,结果是相当一部分审稿专家“拿多少钱就办多少事”,从而使得一些毫无新意的文章乃至“伪劣”之作轻而易举地荣登“权威期刊”,也使得一些创新性成果被拒于“权威期刊”的门外。当然,专家评审意见有篇幅长的有篇幅短的,有具体的有笼统的,有深刻的有肤浅的,有中肯的有背理的,故此,计算业绩时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分类地统计、折合。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做会增加开支,是否真的有必要?笔者以为,这样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非常值得的——想想这样做能更有效地促进知识增量,能让更多的创新性成果得以“扩散”,能更好地堵住“滥用学术权力者”的不端之路,能使更多的平庸、伪劣之作无法挤身于“学术殿堂”,这点开支算得了什么?大概也就是由此而带来的收益的一个零头罢了。
三、未来怎样
近几十年来,文艺学界的从业人士随着高校的扩招而越来越多,虽然其中有老当益壮的,也有不少富于朝气的新锐,但是,越来越庞大的队伍,越来越多的“诊断”,越来越多的“药方”,似乎并不能使文艺科学的建设离理想的状态更近些,以至2012 年有学者重申文艺理论的科学性“并不是难以企及的标准”[52],甚至于到了2017 年,还有学者撰文探讨如何解决“当代中国文论的‘自我迷失’问题”[53]。为什么会这样?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答案并非唯一,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众多的文艺学学者由于缺少“科学精神”而屈从于“非学术取向”“非科学追求”的外部环境和压力。
认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认真查证、严密推理、清晰表达,所有这些,都是学术工作者应尽的本分,也是每一位真正负责任的学术工作者都会专注地去完成的事情。然而,当前有许多文艺学学者刚好与此相反,他们用以追求学术研究“本身”的时间是高度“碎片化”的,而用以追求学术研究“之外”的时间却是“完整”的、高度“序列化”的。他们满脑子想的是怎样让自己的文章登上“名刊”的宝座,怎样让自己写的书获得“名奖项”的殊荣,怎样让自己还未真正开始的研究能够拿到“项目基金”的资助。当他们“内炼成‘虎’”并拿到了“项目基金”以后[54],他们开始盘算着如何把钱花得合情合理,以免有更多的麻烦。当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得到了“名刊”“名奖项”“名项目基金”的青睐时,他们便踌躇满志,思考着怎样挤身于“名校”或者是“大牌”研究机构的殿堂。当一切都准备好了的时候,他们思量着在众多的邀请中究竟要到哪一所大学或哪一个社团去讲演会更好。这样的一幅画像,相对于今天的文艺学学者的复杂性来说,远非生动和完整;与一些学者的描绘比较[55],也显得很“保守”。不过,即便是根据这种简单且很“保守”的勾勒,我们仍可以知道,当前文艺学建设与发展缓慢的最直接原因究竟是什么。显然,这个最直接的原因,既不是“失语”或者“西化”,也不是“国粹”或者“强制”,更不是文艺学学者的“智商”不够高或者不具备“创造性人格”[56],而是渗透进骨髓里的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使得“学术追求”变成了实现另外一些目标的工具和手段。
不难设想,除了必须尽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如教学工作外,一个学者如果还要经常想着如何与名刊打交道、如何获得奖项、如何拿到项目基金、如何调往名校、如何巡回表演等等,那他还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来保证他的研究成果是可靠且是有新的突破的?同样不难设想的是,一个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如果普遍热衷于追求科学研究之外的各种各样的“附属物”及其所带来的好处,那他还能担负起以“创新质量”为目标的学科建设的重任吗?
认识到文艺学队伍“科学精神”的缺失和文艺学生态的失衡是重要的,一些“恨铁不成钢”者对其抱怨乃至指斥也都属于正常之举。然而,更为重要且亟需解决的问题却是,如果我们还任其下去,那么,这种“科学精神”的缺失和生态的失衡不仅会进一步加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下一代,造成“大学生和教师一样‘无知’”[57],使新的文艺学队伍变成“这个世界的画像的俘虏”[58]。故而,应该通过加强“文艺学批评”建设来整治,以“分门别类”“深入细化”和“追本溯源”的方式来检讨和疏理既有的“文艺学成果”,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美其所美,丑其所丑”,使目前已经普泛化了的畸形的“学术心态”得以扭转[59],使目前已经常态化了的“学术霸权”[60]“学术表演”[61]“学术谋利”[62]“学术复制”“学术滥造”得以抑制,让更多的学术工作者更乐意“献身于增进知识的共同事业”[63],让“学术创新”之花得以盛开。这或许就是“文艺学创新”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的一种不错的选择。当然,谁也不敢保证:加强“文艺学批评”建设就能让“文艺学创新”之路变得多么地光明灿烂;但毋庸置疑的是,只要大家认真去做,就一定不会比现在的情况更糟糕。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未有文献探讨“文艺学批评”创新建设问题,所以这里的论述是尝试性的,还望学界同行多加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