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审查”与“审核”
2019-02-10潘波
潘波
“审查”与“审核”的词义
“审”的本义是详究、考察,可引申出检查核对、知悉、周密、明白等含义。“查”意为检查、调查,翻检着看。“核”意为查对、审查,用法如核正、核批。“审查”,指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并评定是否正确、妥当。如魏巍《东方》第六部第五章:“这天早晨,他正在审查广播节目,师政治部打来了电话。”“审核”指审查核实、审阅核定。如《汉书·刑法志》:“《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义理、考据和辞章》:“对于材料的准确性进行必要的审核,这可以算是考据工作。”
审查和审核在用法上很相近,一般都指对有关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则、原则进行审视、检查、核对,得出客观评价,进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工作中,两者有时可以通用,有时也区别使用,主要是习惯等原因。一般来说,“审核”只用于对书面材料及其所承载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而“审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和信息。
只用“审查”的情形
第一,规定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采取纪检监察措施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了“立案审查”“纪律审查”等表述。再如,《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第二,表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司法职责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再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里的“审查核实”实际上也可以用“审核”,但规范司法诉讼活动的多部法律在全文中都使用了“审查”的表述。这种习惯上的用法,强调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第三,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且应当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审视、检查、核实的。如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再如,2019年4月修订的消防法,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两处“审核”修改为“审查”,即对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的“准予审核合格”修改为“准予审查合格”,“消防设计审核”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
以书面材料为对象时“审查”与“审核”的用法
第一,“审核”一般只发生在作出决策、印发文件、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前,是事前把关程序;而“审查”既可以发生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作为监督纠错机制。作为事前把关程序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再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中的“合法性审核”;这里的“合法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核”实际上可以通用。作为事后监督纠错机制的,如立法法第五章规定的“备案审查”“提出审查要求”“提出审查建议”等制度,以及诉讼法上的“审查”等。
第二,“审核”往往只作为工作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审查”则可以与结果直接挂钩,体现权力属性。“审核”强调过程中的核实把关,但不是作出结论的实质性环节,“审核”通过了再进入程序的下一个环节。如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审核公文过程中,应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把关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而“审查”体现的权力元素更丰富,“审查”通过后往往就可以作出实质性决定。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再如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有些法律中同时出现的“审核”与“审查”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即先“审核”,通过之后再“审查”。如根据预算法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决算草案,都要提请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主要是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在编制过程中发挥审核把关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决算审查和批准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因而履行相关职责时都用“审查”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