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中的党内容错纠错机制
2019-02-09雎密太
杨 静, 雎密太
(内蒙古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10)
一、 党内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的关系
改革创新是我们目前解决矛盾、解决问题的主要抓手,但改革创新没有先例可循,需要顶层设计和后勤保障相结合,容错纠错机制是改革创新过程中重要的后勤保障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可以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创新不断地向前发展。因此,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成为改革创新的必然选择。
1. 容错机制
容错是指在某一范围之内允许犯错、试错, 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错误的发生。 容错机制原本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之中, 由于其运用的广泛性逐步延伸至人文科学领域当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1]。 容错机制更加科学地认识了改革创新中的各种失误, 真正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一种宽松、积极的工作氛围。 容错机制的实质是“对干部的激励和保护, 它与免责、减责等机制相连”[2]。 因此,容错机制指的是在改革创新的过程当中, 对党员干部出现的一些失误和偏差加以宽容。 但这种宽容并不适用于所有错误, 而是需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3](以下简称“三个区分开来”)加以甄别, 从而消除部分党员干部的“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 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入改革浪潮的积极性, 使他们敢于创新、勇于担当, 以此推动全面改革的进程。
2. 纠错机制
纠错的本意是指对一些失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允许犯错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犯错之后能够加以改正,以此不断地改进方法,总结经验,突破创新。纠错机制的实质是对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加以管控,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方法对产生的偏差加以纠正,确保改革前进的方向不变,降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损失。因此,纠错机制指的是在错误发生之后,为了规避风险,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启动相关程序,对所出现的错误寻找原因、确定性质,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从而引导改革创新的方向。纠错机制既减少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又增强了广大党员敢于创新的信心。
3. 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的关系
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是深化改革过程中党内激发内生力、突破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激励党员干部勇攀高峰、敢于作为的“一体两翼”,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容错纠错机制遵循的是系统论中的整体优化规律,将容错与纠错两个要素放在一个统一体中;先容许在一定范围内试错、犯错,在此基础上在进行纠错、改错,从而优化各个要素,重新回归到改革创新的道路上继续探索前进。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对每个要素与节点进行新的优化,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加速事物的发展,从而将激励与补救合二为一,形成一种推动改革创新的原生动力。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既能够给勇于做事的干部一个保护网,又能够使干部及时认清错误所在,迫使其自己寻找错误原因、寻求解决办法,从而降低风险,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与蔓延。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结合起来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减少在改革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容错机制是方法,旨在鼓励广大党员敢办实事、敢做好事,勇于承担、勇于创新,使广大党员干部背靠政策,解除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纠错机制是目标,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快速认识错误、及时寻求解决方案,从而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因此,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在内涵上是一体的,在内容上是互补的。缺乏容错机制就会降低改革创新的内生力,加重广大党员的思想包袱;缺乏纠错机制就会造成权力滥用、错误频发、风险加剧。只有两者共生共存,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意蕴。
二、 党内容错纠错机制与其他相关机制的关系
1. 容错纠错机制与免责机制及问责机制的关系
(1) 容错纠错机制与免责机制的关系。免责机制与不同的主体结合有不同的效用,产生不同的功能。本文中的免责机制属于容错纠错机制,是容错纠错机制的一部分。一方面,免责机制与容错机制是承接关系。只有搞清楚“容”的是什么错,确定容错的界限,严格区分私与公、明知故犯和无意过失,才能够确定是否启动免责机制。免责机制与容错机制的承接性较强,顺序关系较为紧密,容错免责真正地成为卸下广大党员思想包袱的阀门。另一方面,容错机制的功能是免责机制的高级形态。免责机制只有免除责任这一关键功能,而容错纠错机制不仅对广大党员有免除责任的功能,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纠正错误、降低风险、减轻损失,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这不仅激励了广大党员做事创业的信心,也从根本上防止了“拍脑袋做决定”的鲁莽行为。
(2) 容错纠错机制与问责机制的关系。问责机制是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保障,它与纠错机制同样具有很强的衔接性。问责机制实质上是谁来负责、向谁负责,它是一种硬约束,制约和规范负责人的权力;它既不是一竿子打死,也不是“只拍苍蝇不打老虎”,而是一种责任的倒查。正是由于它具有这样的功能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才能在问责的基础上进行纠偏,以确保错误得以从根本上修正。当然,纠错不仅仅是批判、问责,更关键的是在观念上突出责任意识,修正原有的错误观念,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错误,引导负责人重新采取正确的方式,真正达到容错纠错的目的。处理两者关系要遵循“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的思想,对广大党员所犯的错误进行严格的区分,避免出现规避失误、逃避责任的现象,避免问责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从而缓解两者在实际运用中的紧张关系。同时也要严格遵循两者的衔接规律,既要“加强对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4],又要抱有宽容的态度允许试错、及时纠错,使之成为改革创新的重要推动器。
2. 容错纠错机制与激励机制及惩处机制的关系
(1) 容错纠错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关系。激励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具有极大的相融性。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机制的进化形式,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质就是鼓励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创业的信心和斗志。两者都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在实施的过程中都需要注意信息的双向交流,要充分地了解广大党员的需求并且给予他们最大的回馈,真正地让他们敢于为了改革创新干事。但是两者所采取的方式各有不同,激励机制多数采取的是正向激励,通过精神、荣誉、物质等奖励激发人们的斗志,“激励对于党员干部来讲,是一种诱致性、吸引力的力量”[5]。容错纠错机制是通过保障广大党员的权益,为他们撑腰鼓劲,使他们敢于和乐于奉献自己;通过列出负面清单,确保权力的合理运用。因此,容错纠错机制不仅包含激励机制中的正面激励、正面引导,还包含分清责任、分清是非,真正在权力的笼子里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
(2) 容错纠错机制与惩处机制的关系。惩处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均是改革创新中的关键所在,它们对于党风党建、反腐倡廉建设起着屏障的作用。容错纠错机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前锋,惩处机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后卫;两者需要搭配进行,既要及时发现问题,又要主动出击。对那些因为疏忽而产生的偏差要及时加以纠正,并给予一定的宽容;以引导和教育为主要手段,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改正自身错误;既要做到防微杜渐,又要守住底线。对那些腐败势力要采取威慑、惩处等手段。惩处机制也是容错纠错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兜底作用。
三、 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
1. 是激发全面深化改革内生动力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这是一场整体性、革命性变革。改革中所蕴含的复杂性、艰难性、缓慢性等问题,需要党和政府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强的动力来解决。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已经步入了新时代,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的时代,更是需要我们不断奋进的时代。在推动这个时代前进的过程中依然会遇到更多的阻碍和难题,在改革创新的进程中也会有更多的失误和偏差。面对新的形式、新的挑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严密的“顶层设计”来构建框架、引领方向,更需要有一大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党员干部来夯实基础,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将“顶层设计”变为具体实践。这就需要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他们保持对改革开放的热情,激发深化改革所需要的内生动力。而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恰恰能够营造一种宽容失败、敢于试错的氛围,能够为广大党员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积极做事、良性竞争的环境;真正为广大党员“撑腰鼓劲”、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甩开膀子加油干、放开手脚加紧干。正是这种政策的引导性、倾向性,“敢想、敢干、敢做”才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信条,才能够真正地使他们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不竭的动力,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添砖加瓦。
2. 是治理“为官不为”长效机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地向纵深推进,从严治吏成为一种新常态,党内的政治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全面深化改革步入了深水区。在此背景下,一些党员干部思想意识的困惑增加,“不敢为、不作为”的情绪加重,工作积极性下降,“为官不为”现象突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终身制、权力的笼子越扎越紧使得部分党员滋生了“为了不干事,宁愿不出事”的错误思想。这种错误思想为全面改革设置了阻碍,严重影响了“四个全面”战略的进程,是党内极其严重的问题。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不是为全面从严治党松绑,而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敢于创新,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内营造一种宽松、包容的政治生态环境;并以此来缓解因反腐及问责力度增大导致的一些党员干部“求自保”的“鸵鸟心态”,使他们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即使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一些可容性偏差也能够及时地得到纠正,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同时,容错纠错机制当中的负面清单也对广大党员干部起着警示作用,使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超越法律红线。容错纠错机制不仅能够培育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的精神,避免“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6]的错误心理,根除“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现象,而且能够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完成新任务、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和信心。
3. 是实现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要求
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失误和偏差。如果在失误和偏差产生之后就盲目问责和严惩,就会大大降低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无法达到管理目标,从而无法形成责任型政府。“基层党员是党执政的基础”[7],责任型政府要求党员干部能够权责统一、科学决策,对他们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容错纠错机制不仅能够提供敢于做事、勇于做事的氛围,还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纠正党员干部的错误,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从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容错纠错机制是建立责任型政府,实现对党员干部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建言献策、敢想敢干,不能一味地问责和惩处,需要有一个允许试错、宽容以待的氛围。容错,是对党员干部的支持和保护,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纠错,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引导,纠正他们的错误观念和错误路线。容错纠错机制是管理者与党员干部沟通的利器,是互信的基础,是新时代科学有效管理党员干部的手段。它不仅能够给党员干部“撑腰鼓劲”,使他们踏实肯干;而且能够使党员干部认清自己的位置,提高自己的决策能力和水平,真正推动各项事业稳步前行。
四、 容错纠错机制的可行路径
1. 清晰界定容错纠错的范围
容错纠错机制的关键在于能够清晰界定容错纠错的范围,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3]为原则分清界限,严守道德关口,遵守党纪国法。具体可以从广大党员干部干事的动机、过程、手段、目的加以区分。①从动机来看。容为百姓谋福祉、为国家谋利益所产生的偏差,纠为自己谋政绩、为自己作决策产生的错误。这完全符合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三个区分开来”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3]。②从过程来看,容在改革创新过程中由于敢于尝试、勇于探索所产生的偏差,纠主观臆断、不顾后果作决策产生的错误。这完全吻合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三个区分开来”中的“把探索性失误和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区分开来”[3]。③从手段来看,容在遵守党纪国法的范围内由于缺乏经验而导致的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出现的偏差,纠无视法纪法规、践踏高压红线产生的错误。这完全契合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三个区分开来”中的“把先行先试出现的错误同明知故犯区分开来”[3]。④从结果上来看,容对社会、对人民产生影响极小的偏差,纠对社会和国家产生负面影响的错误。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有利于避免部分党员干部把“容错免责”作为挡箭牌,避免部分党员干部把容错纠错机制作为权力滥用的“免罪牌”,真正对广大党员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防止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现象的发生,用实际行动积极推动改革创新的进程,使得容错纠错机制更有科学性。
2. 营造宽容犯错的社会氛围
容错纠错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条件是要营造一种宽容犯错的社会氛围,正如古人所说“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8]容错纠错机制从本质上来看是整个国家、社会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改革的试错者,为改革创新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情感上的慰藉,并提供一个敢于做事的空间。宽容的社会氛围也是容错纠错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土壤,容错与纠错是容错纠错机制的“一体两翼”。无论是容错还是纠错都需要国家、社会和大众的支持,都需要宽容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样容错与纠错机制才能够有一定的根基,其运行步骤与过程才能够顺利地完成,各个程序之间才能够相互作用、紧密联系,容错纠错机制才能够真正起到效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地保护和营造广大党员干部创新的舆论氛围,将党员干部的业绩公开化、透明化,形成一种良好的、积极正向的政治生态环境;广大党员干部也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贴近群众生活,真正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使社会大众全方位地了解党员干部、信任党员干部。即使党员干部出现一些细微偏差,社会大众也能够给予他们纠正过失、重新开始的机会,达成“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共识。
3. 合理设置容错纠错程序
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是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容错纠错机制想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结果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程序作为支撑,需要其他配套运行的机制作为保障。党内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程序应当由申请、核实、认定、报备、回访五个环节相互衔接。①申请。容错申请人在认为自己符合容错范围的前提下,及时向问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一定要在问责机制启动前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表明立场和态度。②核实。问责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展开调查和走访,根据客观事实,公正透明地核实申请人的诉求,查明其错误背后的动机、过程、手段及结果,允许申请人进行申辩,然后纪委监察部门给出合理的意见。③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及各部门的意见,问责机关给出最终认定结果。若申请人符合容错范围则启动免责机制,并要求在短时间内予以纠正,从而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若申请人不符合容错范围,则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惩处,并要求其改正错误,严重者将开除党籍、撤销职务。④报备。问责机关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报备,使容错申请人所在组织、部门明确其处理结果并将相关档案存档。⑤回访。对容错申请人定期回访,通过谈心等方式引导申请者纠正自身错误,卸下心理包袱,继续干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