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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使用管理的思考

2019-02-02朱冬燕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6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存在问题

朱冬燕

摘 要:政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深入推进,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随之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提高政法经费保障管理水平,对海门市政法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查找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法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6-0099-02

一、政法经费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政法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方财力保障困难。2018年,海门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1亿元,同比下降2.1%,列南通六县市总量第二;而海门市财政2018年共计安排全市政法机关政法经费为60 038.85万元,同比增长6.84%。一方面,政法经费的保障水平一直高于海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增长水平;另一方面,预算经费仍不足以满足政法系统不断提升的建设要求。除人员经费增长等政策性因素外,最主要的是上级政法机关对信息化、装备配备等要求不断提升,如政法委牵头负责的综治系统及网格化建设;公安局大数据建设、智能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视频监控建设项目、智慧交通建设项目、警务室建设项目及办案执法基地建设等;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司法局“二中心一提升”项目建设,这些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都有建设和考核要求。

2.政法装备配备规范性文件标准滞后。由于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实际办案业务需求的转变,现有用于规范政法单位进行业务装备购置的装备配备指导文件还是2010年以前的旧文件,文件中规定的采购标准及采购项目已不能完全适应基层政法部门当前的实际工作需求,现有实际急需配备的信息技术类设备、网络软件等项目缺乏指导采购标准及参考项目。由于统一的政法装备配备标准相对单一和滞后,导致各政法部门在装备配备上缺乏整体规划及部门间的统筹考虑,全局性、长远性考虑不够,也是装备配置存在“超标准配备”“重复建设”“无效配备”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政法转移支付经费分配比例不合理。根据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文件要求,要全力保障政法机关业务装备经费并设置了最低经费比例。但现有实际情况是,由于近年来业务装备的不断大额投入,业务装备需求随着逐年装备的配备到位而有所下降,装备的更新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另一方面,随着犯罪人员犯罪手段的提高和流动性的加大,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办案成本成倍增长,办案经费资金缺口已经越来越大。政法经费分配比例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实际使用效率。

4.业务装备配备与基层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基层政法机关仍存在配备的部分装备与实际需求脱钩等问题:一是基层政法机关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问题。部分政法机关对自身实有装备具体使用情况及家底数不清,对本地区的装备建设没有完整的规划,购置什么完全凭感觉,上报装备购置计划时没有充分征求基层单位、科室意见,所购装备不能充分满足基层工作需求,存在急需的装备“配不齐、不够用”。二是上级政法机关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缺乏對基层建设项目的论证、统筹和规划。在落实装备标准中,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在下达建设任务时,还存在多头下达和不考虑资金来源临时增加任务的现象,甚至层层加码,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实际要求配备设备有“用不上、不实用”情况。三是由于缺乏对高标准配置设备的使用培训,存在一些装备“用不好、不会用”等问题,导致装备购置后存在闲置不用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装备经费应有效用。

5.各类辅助人员增长迅速,经费保障压力陡增。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对安全保障、法律服务等需求的增加,现有政法机关人员由于受编制限制,基层政法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各类辅助人员以满足各项新增职能,人员经费及劳务费等大幅增加。如海门市公安系统各类辅助人员数量是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数的2—3倍,辅助人员群体不断扩大。辅助人员队伍作为群防群治的主体力量,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但由于上级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区管理上各自为政,如何以最优配备人数达到较高效率,财政部门很难确定。

二、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政策建议

1.严格预算约束,保障政法经费稳步增长。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政法经费保障考核要求,在本级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统筹考虑上级政法部门各项建设考核要求,结合政法部门实际情况及需求,首先要做好政法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约束。对于人员经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按实编制;对于公用经费,主要是公检法的公用经费,其中包含了正常办公所需的一般公用经费和保障办案业务需要的办案业务经费,要根据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足额保障办案业务所需,建立公用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对于项目经费,考虑政法系统的项目建设很多是根据上级部门的建设和考核要求,单位自身在编制预算时的预见性受限,可以尝试将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进行打包,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上级部门新增的各项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预算,由单位在建设经费预算总额内,根据各建设项目轻重缓急调剂使用。

2.完善标准,提高政法经费管理水平。调整政法装备配备标准体系,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遵循办案应用效率原则,适时更新调整政法装备配备标准体系,并对每一项装备的配备标准可以制定两档浮动标准,使基层政法机关可以根据单位实际需求及预算安排情况酌情考虑,自行选择适用标准。对于省级政法机关主导建设的大型项目,建议省级政法机关能与省财政厅在经过充分认证调研后联合发文,统一规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完善政法经费管理系统,加强政法经费全流程监管。现有的政法经费报表、装备系统报表都是单一版本系统,现有管理系统大多只能实现对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的事后统计,使得我们财政部门对政法机关在经费资金需求、装备配备状态的了解和掌握还停留在部署报表、年度统计分析阶段,缺乏对整个政法系统装备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动态的监管分析,缺乏动态的、系统的基础数据库,难以实现对全政法部门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对资金使用监管效力还存在不足。因此,需要开发研究政法系统统一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对整个政法部门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4.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针对政法系统辅助人员种类繁多、薪酬水平各不相同、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急需制定统一的配备标准和薪酬水平,以利于地方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一要严格控制购买服务人员总量,各单位根据各类文件配备标准及实际需求向编办提出申请,只有经编外同意的购买服务人员才能向财政申请经费预算。二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对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不予核拨用工经费,由审计部门加强监管,对违规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追究责任,以此杜绝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三要转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方式,采用劳务派遣模式管理,规避纠纷矛盾,有效解决用人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四要统一政法系统购买服务人员的薪酬结构,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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