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EPC工程总承包现状分析与对策
2019-02-01杨威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青岛266555
文/杨威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 266555
1、我国EPC工程总承包现状分析
(1)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工程总承包的规范化开展。目前,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均是基于设计、施工平行发包(DBB)模式管理理念设计与制定的,经过长期发展,项目管理各个层面法规制度基本健全,项目实施各环节均形成了规范的文件范本和有效的管控机制。而工程总承包在我国已推行多年,但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工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划分过细,形成行业壁垒,限制总承包企业业务开展范围;在现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对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投标也没有明确条款说明,也没有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文件范本及标准合同文本;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政府监管配套程序尚未及时更新对接。所以客观上使得国际通行的工程承包形式,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相关政策的缺乏,难以短时间内成为国内建筑市场主流承包模式。
(2)操作层面的指导规范缺失,操作难度大,政策风险、管理风险较大。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要接受投资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监管,纵观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法规制度,均无工程总承包方面的制度表述,更没有相关费用取费标准,概算编制要求及工程总承包费用的成本列支等系统、细化的管理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有原则性意见,可以选择设计单位牵头,也可以选择施工单位牵头,也可以采用联合体,不同的模式对于资格设置、评标办法有不同侧重要求,选择结果对项目后期管理质量至关重要,而相关具体原则、规范、要求、标准缺少操作层面的指导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具体模式的选择应用原则仍在实践过程中摸索;总承包介入是在可研之后还是初步设计之后更为合适,如此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业主在前期统筹考虑,业主对于后续项目管理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风险,面对具体操作处于手足无措的尴尬局面,限制了业主的积极性。
(3)市场发展对于EPC的推广应用支撑不足。对于业主而言,由于管理体制、操作规范的不完善,总承包模式下其对项目的监管力度有所削弱,且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风险,其应用EPC模式的动力不足。我国已提倡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多年,对于典型的成功项目,经验总结、政策建议、管理固化、宣传推广等总结、改进、推广工作仍有所欠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和能力不足亦不能对EPC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形成有效支撑。投资作为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比重,由于投资规模的稳定增长,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尚未感觉到生存压力,尚未形成工程建设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工程建设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动力不足,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设计、采购、施工综合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不多,对于EPC推广应用的承接和支撑能力整体不足。
2、对策建议
(1)建议进一步完善EP C模式的管理政策与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政府监管配套程序,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履行中的主体转移地位,试行制定总承包企业资质、招投标管理规范、合同规范文本等相关细则,指导从业各方按同一原则和规范实施管理,积累经验后逐步完善。投资主管部门放宽投资控制原则,允许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创新赚取超额利润。
(2)招标的组织实施。现行的国家招投标管理体系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而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尚处于方案阶段,没有施工图,其估算或概算的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精度存在较大偏差,难以直接作为招标的投资控制目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工程发包必须按照批复的招标方式进行。批复设计、施工均招标的,可根据拟定的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对于批复施工招标、设计不招标的,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为总承包单位,再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关于投资规模的控制,对于有较成熟行业应用经验的项目,可采用编制模拟清单的方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方案和单价,对于建设工艺对成本起决定性的项目,可通过招标竞争确定方案和总价,对于建设标的明确、简单的项目,可通过招标直接确定队伍和总价,与施工总承包类似。招标的组织模式应根据项目特点综合考虑后选择合适的组织模式。
(3)合同条款与价款。工程总承包模式虽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对于复杂项目、长周期项目,产生重大变更或不可预见情况时,业主和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之间仍然可能产生纠纷,影响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建议业主对合同风险条款给予高度重视,约定价款调整机制等风险控制条款。对于总承包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与招标组织模式密切相关,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通过招标约定单价的,建议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通过招标对总价进行充分竞争的,建议采用总价合同。
(4)建议业主重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虽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调等业务进行了委托,但并不是对责任和风险的全部转移,业主仍然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议业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在进度款支付、结算等环节加强审核,在项目完工时委托中介机构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审计结算,增强责任意识,降低管理风险。
结语:
工程总承包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业主减轻管理负担、释放管理风险、实现投资管理控制目标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然而目前我国工程总承包的管理体系、市场发展尚不健全,应用各方可能还存在畏难心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仍然在探索和推广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