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非运输企业风险债权初探
2019-01-30陈梁维
■陈梁维
随着铁路多元化经营模式逐渐成型,非运输企业以“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为行动指南,响应国家政策推行“铁路供给侧改革”,加强市场调研,契合市场的发展方向,拓展更符合市场的新业务,开始真正深入市场。铁路非运输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搏击市场,借助铁路运输的优势,不断巩固黑货资源,拓展白货业务,商贸业务也不断做大,相应地造成企业经营投入资金需求却越来越多,可是收回的难度却越来越大,形成风险债权金额也越来越巨大。
一、非运输企业债权管理现状
铁路非运输企业债权人性质主要分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控股企业、铁路外部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总体策略要求:(1)控制风险与审批管理,建立合作客户、对象资信管理评价体系,执行业务分级决策制度;(2)严格履行签订合同程序,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监督;(3)及时准确确认债权,落实债权盯控制度,做好定期签认、清查、催收、分析、诉讼、追责工作;(4)对重点、特定、风险债权特别程序控制、防范。
非运输企业实际执行债权管理时,工作执行起来显得非常的被动,尤其在商贸合作项目中表现明显。非运输企业为了稳住客户,巩固市场地位,提高经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且在合同条款中模糊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催收欠款难度加大,如:某一级非运输企业与某能源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 880万元,在“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条款中约定了“先款后货”,但此非运输企业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先将货物发给对方,而对方单位又无法履约支付货款,形成债权;又因为在合同条款“违约条款”中未约定对方延期支付价款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经济处罚),导致债权时间过长,催收难度加大,形成风险债权。
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由于铁路局集团公司生产部局调整和非运输企业改革,相关单位相互撤销、合并,双方企业债权的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债权确认的原始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都不完整,并且债务人联系不上或者是对债权不予承认,形成风险债权。如:某铁路局集团公司一级非运输企业多年拆分、合并、撤销20多家单位,组成一级非运输企业集团公司,由于多次的单位资产重组,债权未办理交接,造成2017年未取得签认且无合同或协议资料的债权金额达57 747 992.67元,有可能引起国有资金、资产的流失。
二、形成风险债权的原因
债权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阐述:
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差。非运输企业为了履行相关制度要求流程,在实际工作中过于形式主义,最终造成无实际意义的参考价值。如制度要求非运输企业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收集客户资信信息,对客户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客户信用等级,以信用等级为依据确定赊销额度和结算方式。但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时,一般都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平台对客户的注册资本、股东、登记状态等公开信息进行收集,但难以查询到客户的资金、资产、负债等商业保密信息,造成无法对客户的履约能力进行客观分析、评估;而且没有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也无法对客户信用评定等级。因此,业务风险防控手段薄弱,造成了形成的债权风险大。合同管理流于形式。非运输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巩固旧客户、拓展新客户,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未明确对方违约责任的条款,造成部分客户钻合同条款漏洞,拒绝付款或不承认部分款项金额,使得追讨债权的时候非常被动;也因经济合同条款缺少或不明确引起很多的不必要的法律诉讼,诉讼风险也相应增大。
虽然非运输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相关部门对大多数经济业务合同做了本企业统一的示范文本,但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而且业务部门和客户在实际洽谈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最终做出修改,也未及时提交到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直接签订了经济合同,造成法律风险,形成风险债权。也存在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开展新的业务,由于时间紧迫,在未签订新业务的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开展双方经济活动,但其实并不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最终因客户无法偿还欠款,又未签订合同,欠款无法收回,造成资产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客户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业务部门有时也会为了保住客户数量,口头答应延期支付,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造成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下去,形成风险债权。
债权催收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行业性质,销售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往往业务的经办人并不是债权的催收人或者责任人,对债权催收、清查工作无法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账龄比较长的债权,催收人不能清晰了解债权的形成过程,也对催收带了一定的阻力,最终造成了资产损失。
三、如何防范风险债权
(一)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风险控制与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中,具体说明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应调查哪些方面的资料,如客户的基本信息:(1)企业的性质、法定地址、公司账号、人员构成、组织结构、营业额;(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财产基础,但是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因为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实际经济能力缺乏必要联系。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这些资料:(1)商业数据库,商业数据库分为收费的和免费的,收费的数据库:w ind金融终端、恒生聚源、锐思数据库、csmar数据库、巨潮数据库;免费的数据库: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新闻、公告、财报、研报等;(2)学术类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数据、人大复印资料、中经网、国研网、上海公共研发平台等;(3)专业论坛:人大经济论坛、经济学家、雪球网、理想在线、迈博汇金等;(4)政府部门官网: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海关等。
(二)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制定付款方式。
根据收集到的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信息动态数据库,分析客户的履约能力,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每一个客户信用评级,来制定付款方式,如赊销期限等,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客户动态信息数据、信用级别、履约能力分析三者权衡,建立使用量本利分析管理模型, 确保应收账款的风险最小,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严格履行合同管理。
企业应当发挥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素质,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并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赔偿利益损失。其次,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方式,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保证能够及时足额的回收价款。再次,审查质量标准条款,尤其是商贸合同,必须明确合同产品可适用的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一旦出现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确定责任。最后,在争议处理条款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纠纷都希望能在己方所在的法院进行诉讼而发生争议。
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得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不得遗留未决事项。对于合同中的履行控制,一般有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发生采购经济事项,有时供货商在订立合同时,十分严谨、慎重。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却将订立的合同弃之不顾,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条款,约定了双方共同取样、检验方法及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但是在收货时,却不依约定时间,共同取样,不依约定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我们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及时向对方进行告知或催告。
2.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
当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发出通知,提出要求,或者要求其前来协商。
(1)解除合同。
当对方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依据自己合同履行利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就要作到及时、有效。
(2)证据的设置、收集及保存。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债权升级为风险债权,在产生双方经济业务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形成,主要包括:①合同、协议及变更条款等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②我方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发货凭证、对方收货交接单、预支付款项凭证等;③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违约责任;④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四)执行有效的清理债权的措施。
1.通知催收。
债权人采取书面形式对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应载明偿还贷款的限期,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做好工作记录,收集证据。
2.协商。
对于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双方应积极协商,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或者债权、债务抹账和债权转让等方式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在权限范围内,债务单位又是一个成长性较强的企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债权人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等方式。
3.诉讼。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如果判断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正在恶化或者有意赖账,诉讼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在法律追诉期内及时提起诉讼,收集好客观证据,以便更快更有效的解决问题。
(五)建立债权清收激励奖惩制度。
债权清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繁琐的工作,应当针对每笔债权落实到人、责任到人,企业更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政策,奖罚分明。对清收回“账销案存”的欠款或者呆账的人员要重奖,调动工作积极性。而对债权证据保管不利,造成缺失的,其责任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四、总结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制定企业自身的防控措施,不仅可以带来企业经营能力的提升,还可以在控制债权上起到有效作用,企业减少债权风险,就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让企业在现代市场里更有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