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模式初探
2019-01-29兰婷婷
兰婷婷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自2016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课程是开展思政教育最主要也是最易于取得成效的阵地,但一直以来思政教育的功能主要由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小平理论邓等政治课程承担,基于传统政治课程内容以及授课方式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大学生普遍对思政教育产生排斥心理,思政教育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为了打破思政课程“孤岛化”和思政课教师“孤军作战”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强调要充分利用各类课堂开展课程思政,各门课都应当在“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的同时,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①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传统的思想政治课程的任务,也是其他各类课程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法治教育与思政教育的双重任务:一方面要不断深化法治教育,充分吸收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人才,坚定依法治国事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强化思政教育,充分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牢筑思想政治屏障。②面对如此重任,法学课程开展课堂思政教学是落实好、贯彻好、实现好新时代法学教育工作目标的必由之路和必要之选。“法理学”课程作为法学基础课程,既是法学教育的起步,也是法学教育的攻坚环节,在“法理学”课程中开展思政教学意义尤甚。笔者拟从论证法学基础课程“法理学”开展“课程思政”的重要意义开始,然后根据法理学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分别从教学思路和教学设计上论证如何开展“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
一、“法理学”课程开展思政教学的意义
作为法学专业最为重要的基础课程,“法理学”是法律学习者接受法学教育的第一步,是法学教育中“拔节孕穗”的关键一环,是法律初学者学习法律的行动指南。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落实好、贯彻好“思政课程”的基本精神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当代中国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产物,“法理学”课程教学在于使学生认识、掌握和理解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另一方面,“法理学”课程对法律学习者成熟法律世界观、良好法学素养和理想法律人格的形成至关重要。
(一)“法理学”课程是开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重要平台
纵观我国法学和法理学发展脉络,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产物,中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实质上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教育。但“法理学”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借鉴并吸收了许多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理论,法学学科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乃至基本理念都或多或少面临着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冲击。因此,“法理学”课程基本教学内容既包括对基本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讲授,同时还兼顾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的精神,新时代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能够肩负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任的接班人。作为未来的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学专业学生首先在政治上要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理学”课程的性质与教学内容与新时代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不谋而合。
(二)“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
法理学作为一门智识之学,教给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思想。我们正处于一个多元变化的时代,一切事物和认知都处于一个不确定而有待重新确定的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大学生极易形成错误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一旦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被扭曲,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造成巨大影响。法律人与普通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对法律和法律社会总体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不同,法律人能够更客观理性地看待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作为具有社会科学性质的“法理学”,其主要功能正在于教育学生懂法律、辨真理、梳情理,帮助法律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坚定法治信仰。
(三)“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虽然不及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具有强有力的规制效力。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的行为标准和底线,对法律人的职业尊严,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之学,其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是所有部门法共同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价值追求的争论问题,是具体法律实践背后隐藏的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根本的法律价值。可以说法理学是对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的一种外在表达。“法理学”教学的基本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律以及法律背后的基本原理,能够运用法律或法律基本原理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协调社会各方利益需求,实现客观公正,能够在是非与纠纷面前保持价值中立,维护人性尊严和法治权威。
二、“法理学”课程性质及思政教学基本思路
(一)“法理学”课程性质
自清末近代西方法学思想传入中国以来,中国法理学经历了“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的理论”“资产阶级法哲学”“法的一般理论”……再到如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③法理学的发展史无不反映着历史、思想和政治方面的巨大变化和发展,因此法理学在我国现代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学学科的特殊性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性理论。法理学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侧重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宏观性、整体性和历史性的研究,研究法的产生、发展、本质和作用等各类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的一般理论,且重点在于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一般性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的“一般性”意味着它对任何一个理论和问题的研究都不仅仅是停留在当下或任何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法理学对许多问题的研究都是跨时空、跨民族、跨原理甚至是跨学科界限的。④比如法理学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法的价值等方面的研究都跨越历史和文化。这意味着法理学的问题及法理学的研究具有浓厚的历史性、文化性和技术性。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既是为法学提供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思想和基本理论的一般性基础理论,同时又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法理学的使命虽在于从宏观、整体和历史层面研究法的一般性理论问题,但其研究的终极目的却是为了解决具体的法律实践问题。法律实践离不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指引。立法者离开法理学的思考,就无法深刻理解和洞悉法律问题和法律精神,无法预见社会发展的需求,也便无法创制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执法者若缺少对法的价值、理想和原则的认识,就不能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无法行使合理的自由裁量,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即便对于守法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无法正当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法理学的方法论属性是适用法律和进行法律思考的前提条件。
(二)“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的基本思路
法理学学科的“一般性”、“方法论”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使“法理学”课程兼具理论课、专业课和准思政课的多重属性。“法理学”课程是法学类专业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初步形成法律思维、塑造法律人格、树立基本法律职业素养走向法律职业的起点,是法学课程中开展思政教学最理想的平台。因此,“法理学”课程可以从法律文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理想信念教育三方面发掘思政因子。
1.法律文化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相继指出“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五千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1]“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中华法律文化复兴和法律文化自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相关内容,文化自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积淀的优秀传统文化;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所总结的革命文化,包括近代以来党和人民抵御外来入侵、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过程中总结的各种经验和教训;三是党和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及其经验总结。开展法律文化教育,需要注意这三个方面:一要重视法制史和法律传统文化教育,借助历史和文化教育促使学生理解中国古人的思维方式和规范逻辑;二要重视并复兴中国法文化话语解释体系,运用从古至今国人一以贯之的思维逻辑和中华法文化话语来解释、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三要正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前进道路中的挫折。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3]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实现三个层次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社会认知教育和法律道德教育。⑤在这三者之中,法律道德教育是基础也是核心,可以说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法律道德又可以分为法律思维和道德两个层面。道德教育与思政教育关系之密切已经无需分说。就法律思维教育而言,一般认为要成为法律人必须具备五大能力:一要能“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二要能“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较为稳妥,甚至保守”;三要能运用“缜密逻辑,谨慎对待感情因素”;四要能探索程序之中不同于科学中的真理;五要能果断权衡,判断非此即彼。[4]这五大能力归结起来,无非就是对“真”“善”“美”的认知和追求。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也就是对于“真”“善”“美”的教育。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⑥,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便在于“以民为本”“公平正义”。
3.法治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多次反复强调理想信念的重要性。理想信念是力量的源泉,是精神之“钙”,是调控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总开关”。法学的理想信念教育在于法治理念教育,旨在不断提高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认识,并坚定信仰。落实法治理想信念教育,必须要做到“两个认识”,既要明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也要客观、全面和理性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
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最为基本的就是要明确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两大方面。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所谓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明确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路,明确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法治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教育学生认识并坚持法治精神、法治理想信念的同时,也要鼓励他们保持对真理、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在学习和关注法律制定、解释、实施、修改和监督的过程中,要看到社会进步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差距,也要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不足,还要看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世界法治文明的异同。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前提下思过往、创未来。
三、“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设计革新
法理学属于法学学科中的理论法学,是法之理论之学,抽象性、概括性、普遍性、一般性尤其是理论性是法理学最为基本的属性和特色。基于“法理学”课程的这些特征,在“法理学”课程中开展同样抽象的思想政治教学,在课程设计方面就必然要作出一些改变,甚至是创新。一般而言,针对一门具体课程的教学设计,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谁教(分析教学对象和教学需求)、为什么教(分析教学达到的目标)、教什么(分析教学内容)、如何教(使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策略、媒体)、教得如何(怎样评价学习者的学习)。[5]笔者拟从这五个方面来重新思考和改进教学设计。
(一)分析教学对象
审视整个教学设计过程,最为首要的就是要明确“为谁教”。“课程思政”理念的提出,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传统的思政课程无法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难以如愿实现思政教育的目的。因此在“法理学”课程开展思政教学之际就不得不考虑学生对“法理学”课程以及思政的态度,思考如何让学生乐于接受、主动接受教学内容。课堂教学本身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之下,以学生的元认知和生活经验为起点,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目的,以学习为主要方式的实践活动过程”。[6]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的共性和差异性,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热情和学习能力来设计课程。教学中的知识如同冰山浮在水面上的一角,而真正对学生有意义,真正能够实现教学宗旨和目标的是“水下”的绝大部分,这部分只能由学生自己去获得。因此,真正有效的教育不是教授学生现成的干巴巴的理论和内容,更不是给学生强行填塞这些理论,而是要针对学生的个性和共性,启发学生,激发学生主动学习接收新知的热情,这也就是所谓的“因课制宜”“因人施教”。
(二)慎思教学目的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而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或需要具有哪些素质?面对这一问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意识到,仅仅具备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是不够的。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最关键的是应当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人性的良知,并能做到理性、客观和公正。这就要求法律人对所处的时代和社会具有起码的认知,这也是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思政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课程”,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而意识形态则是对“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7]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明确“法理学”课程教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考能力,传递正确法律观和法律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宗旨,真正将知识教育、素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落到实处。
(三)精选教学内容
如前所述,根据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性质,可以从法律文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治理想信念教育三个方面结合课程本身的内容上发掘思政因子,因此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也要始终围绕这三方面有所侧重。法理学课程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三大模块:第一模块解决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历史、法的性质和作用;第二模块主要从外部宏观视角和内部微观视角介绍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运行等;第三模块主要分析法与其他社会关系的联系。“法理学”课程的思政教学,第一模块内容适合强化法律文化教育,第二模块和第三模块适合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中国法理学本身就属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阵营,因此法治理想信念教育可以落实到每一个模块知识的讲授之中。
(四)优化教学方法
法理学作为理论性学科,在教学方法上一直存在“重理论而轻实践”或“重实践少理论”的弊端和误区。在课程中开展思政教学之际,为了既能凸显专业课程本色,又能自然融合思政内容,设想将传输式和启发式教学相结合,采用以专题化教学为主结合其他教学模式的多元复合教学模式。一般认为,所谓的专题化教学是指“在对课程进行系统理论教学过程中,根据理论学习的阶段性要求,师生围绕某个取自于真实项目背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及专业探讨价值的项目实况,利用当前学习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学生在解决疑难问题并作出相应决策时,加深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理论运用与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8]“法理学”课程的专题化教学,其课程素材——课程中所探讨的问题,可取自社会热点,也可源于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结合开放式讨论,尽可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使其主动关注当下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将法律理论与具体的社会现实自然衔接。专题化教学可一改传统教学的单向知识传输模式,化被动为主动,在不知不觉中打破学生与知识之间的壁垒,拉近学生与知识的距离,为思政教学的融入提供良好契机。
(五)优化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即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现有的教学评价体系一般包括“学评教”,督导、同行、管理者等主体对教师、学生及其学习成果的评价,其中学校较为重视的是学生和督导的评价,而较少关注教师自我评价。实际上真正能够提高教学质量的是教师本人的评价。只有重视教师的自我评价,才能激发教师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深入挖掘课程中的思政价值,使课程展现出思政教学的光芒和魅力。“学评教”是国内现有的教学评价体系中备受争议的评价方式。一方面,“学评教”往往容易导致被评价的对象是教师本人而不是教学能力和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因不同学生对不同教师的喜爱程度不同等各种因素,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学生公正评价。在“互联网+”时代,有效运用大数据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既能充分体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也能反映教与学的效果。以“雨课堂”为例,“雨课堂”不仅可以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从侧面体现教师教学情况,可以根据学生点击“不会”“会”、学生的弹幕或其他形式的提问质疑——包括对思政教育内容的质疑,以及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考察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四、结束语
“法理学”课程思政教学是在非思政课程中融入或提炼思政教学,是专业教育或基础教育与思政教育融合与复加的教学模式。“课程思政”教学旨在对一般课程教学进行思政拓展和深化,是一种新的教学思维方式和教学理念。“课程思政”的教学宗旨在于坚持以“育人”为根本出发点,围绕“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于无声中润物,从全方位、全过程实现“立德树人”的终极目的。在“课程思政”建设与实施过程中,“课程”是平台,“思政”是方针,“思政理念”是课程思政教学有效开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指引。
法学教育,尤其是“法理学”课程教育与思政教育关系密切,但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法理学”课程思政的开展与落实必然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使思政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能够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第一,融入思政教育要找准契合点,科学取舍适当的思想政治内容。第二,作为法学专业课程,“法理学”课程在进行“课程思政”教学过程中要重点突出,保持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同时也要尽可能深入挖掘课程本身的思政因子,拓展课程边缘的思政周边。第三,科学规划,循序渐进。“法理学”课程思政教育是一种独特的知识教育、理念教育和思维教育,在开展“法理学”课程思政教育时不可操之过急,而要循序渐进。
注释:
①《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载央视网,http://news.cctv.com/2016/12/08/ARTIihpHZs56dGPSnK5b5x5y1612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2日。
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2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文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此外,文章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参见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③张文显教授将法理学学科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之后的旧中国,少数学校开设“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法学导论”等课程;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大学效仿苏联,使用“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自《苏联大百科全书》将法理学定性为“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支”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也将法理学称为“资产阶级法哲学”;1978年以后,才开始渐渐恢复“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称法;直到1993年之后,随着“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更名,“法理学”才正式获得合法地位。参见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24-25页。
④波斯纳认为,法理学的研究是“跨越原理、实践和民族的界限”。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序言”第1页。
⑤李楠在评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中提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具备法律知识、社会认知和法律道德三个方面的内容。参见李楠:《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讨(上)——〈评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7期。
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iuzhi.gov.cn/ztzl/lztqjczwgk/zcfg_79397/201802/t20180201_302432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