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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环境保护税专题调研报告

2019-01-28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6期
关键词:项目数排污费监测数据

张 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即是将目前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为做好相关工作,税政处开展了环保税专题调研。

一、环保税工作推进情况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保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要求,我市财、税、环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确保环保税法实施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市及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前期赴环保部门进行工作对接,了解相关情况,共同商讨工作衔接方案。同时深入企业实地走访和调研,征求应税单位的建议,为后续征管工作做好准备。环保部门对近年来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费征收数据等档案资料、监测数据等进行了整理、复制,为资料移交打好了基础。财政、环保、地税部门将在省统一部署下加强沟通和配合,研究制定工作推进方案。

二、排污费征收管理主要情况

1.徐州市排污费收费标准

废水当中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当中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污染当量4.2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每污染当量3.6元),执行差别化征收政策。其余未予明确的污染因子中,废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且不执行差别化征收。

2.排污费政策执行情况

徐州市排污费缴费单位约1800家,2016年,全市排污费累计收取22701万元,其中市本级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累计收取2000.15万元。2017年1-7月份,徐州市排污费累计收取12793万元,其中市本级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累计收取850.42万元。

3.污染治理情况

一是认真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我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焦化、钢铁、水泥等行业新上脱硫脱硝设施,并在相应的废气设施排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电力行业对原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进一步改造,达到了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二是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我市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要求国控企业和重点行业在相应的设施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其它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行业积极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委托检测工作,确保国控企业和重点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动态更新,为排污费征收和差别化征收政策的执行提供依据。

4.排污费征收方式和流程

(1)计算方法:对企业水、气、声、渣的计算按照污染物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委托检测数据、物料衡算、系数法等优先顺序进行核算。例如:焦化行业装煤和推焦工序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用物料衡算和系数法进行核算;电力行业燃烧废气污染物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部分燃气锅炉燃烧废气污染物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或委托检测数据进行核算。

(2)征收流程:每月对企业的动态申报数据进行录入→对企业上报的原始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核算方法,利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委托检测数据、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对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并计算排污费→下达《排污核定和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征收企业排污费。

三、对环境保护税法授权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1.2018年排污费标准平移对我市的影响

按照本次调研要求,我市选取了8家典型企业对其税负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涉及化工、钢铁、水泥、电力、养殖等行业。从8家企业看,2006年共缴纳排污费3309.59万元,按照我省2018年的收费标准计算,2018年理论缴税3760万元,较2016年增加450.41万元,增长13.6%。其中:江苏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苯并(a)芘”,2016年该项目排污费1608万元,占其全部缴纳排污费的93%,因2018年该项污染物征收标准较2016年没有变化,税费平移后该企业税负基本没有变化,仅增加0.25%,同时也拉低了8家企业的平均税负水平。其余7家企业税负增长均在22%-33%范围之间。从全市看,如果按照税负平均增长25%计算,2018年可征收环保税约28376万元,较2016年增加5675万元。排污费占我市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2016年仅占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0.44%,因此,税费平移后,可以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总体对我市财政收入及经济的影响不大。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新税种,税务机关对其征管从无到有,其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当量,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税务机关难以独立检测,因此对机制衔接和信息共享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环保税开征之初,建议一是要对税务人员强化培训,尽快熟悉与环保税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知识,二是对专业性较强的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法和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的部分先委托环保部门征收,三是进一步升级监测设备,推进监测设备取数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互联,推进大数据治税,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纳税遵从。

2.关于是否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建议

目前我省水污染物排污费是在部分必征项目的基础上再按排序取前3项征收,环保税法规定仅按排序征收。如果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可以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针对目前环境治理情况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明年改征环保税后,建议不增加同一排污口的应税污染项目数,因为目前规定的应税污染项目数,基本能够涵盖企业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如果再增加同一排污口应税污染项目数,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3.关于是否实行差别化税额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省排污费存在地区、项目标准差别,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实施设备技改,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排放,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对超过限值或超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从实施情况看,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开征环保税后,按照平移原则,为避免出现大的波动,建议在确定全省环保税税额时继续保留地区、税目的标准差别。但建议设定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应实行统一的全省环保税税额标准,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税负的公平性,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促进公平竞争。

4.关于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改环保税后的征管建议

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污染物改环保税后,建议继续保留,并由太湖流域扩大到全省范围进行征收。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税负的公平和环境治理的标准统一。

5.关于施工工地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后在税率确定和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议

建议由省级部门牵头规范制定统一的污染物税费目录,从税收的固定性方面考虑,可以不单独设立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税目,将其并入大气污染物税目统一管理征收。如需单独设立税目,鉴于其监管难度较大,可考虑按照建筑面积核定征收。

6.关于其他征管方面的建议

(1)环保税的开征上升到了法律层级,应加大环保税的征收力度,尤其加大对超标排污环保税的征收力度,通过税收方式来治理污染,达到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目的。

(2)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3)加大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环保税的力度,增加污染因子环保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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