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云南省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2016-12-30
印刷技术·包装装潢 2016年12期
11月23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印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6〕140号),成为全国第17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征收政策的省市。
通知规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当量值为0.95)。为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限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