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监管公开
2019-01-26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
魏 斌(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顺应了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机制,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未来的良性发展。由此,对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一定程度地公开,不仅可以满足社区公众的知情权诉求,使社区矫正理念真正融入到社会中,便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并且有益于更好地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的和解,最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
一、对社区矫正监管的认识
现阶段,社区矫正监管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捍卫刑罚的惩罚性,约束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监管规定,否则给以警告、拘留、收监处理;第二个层面,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随时关注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而积极地采取防控措施;第三个层面,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履行裁判文书中的积极义务,弥补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并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完成矫正任务,顺利回归社会。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如何获得社会参与支持一直困扰着社区矫正工作者。将服刑人员放置到社区执行刑罚,由于服刑人员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社会公众面临着不安全的问题,而在不安全感加剧的情境下,社区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社会理解—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社会矫正”的良性循环。
在具有重刑主义传统的我国,社区矫正的这一问题更为凸显,“刑在监狱”的观念深入人心,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后又返回社区,当然会引发社区的恐慌,同时也会使公众产生“刑罚是否过于宽松”的疑问。而这种观念同时存在于社区服刑人员头脑中。他们认为,经过制裁又得以重返社会,可以相对自由地活动,那么就是“自由”的了,导致在刑观念淡漠,即便是按时报到、汇报思想,私底下也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将服从监管当作是形式。以上两种认识相互作用,累积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的误解,不仅不利于社区矫正设置目的的实现,甚至动摇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二、社区矫正监管公开的价值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区矫正监管公开对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具有实际意义。
(一)从彰显刑罚惩罚性的角度看,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乃现代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①[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根据刑罚的定义,刑罚通过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表现出国家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如监禁刑以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来表达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而社区矫正监管中虽然以限制社区服刑人员部分自由的措施体现着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但由于其相对轻缓的刑罚执行外表,在公开度不够的情况下,社会能够看到的仅仅是帮扶,而非限制,因此社会产生了“刑罚是不是太过宽松”的质疑,有悖于一般公众对于“罪有应得”的朴素情感,助长了人们对于社区矫正的误解。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实施,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只有服从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这个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溃。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罪行、所受惩罚及监管状态的公开是彰显国家否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的必然要求。
(二)从畅通社会参与渠道的角度看,社区矫正的核心在于“社区参与进行矫正”,即让社区服刑人员在不脱离熟悉的社会环境的前提下,通过矫正手段,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和犯罪心理,达成返回社会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让社区群众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被适用了何等监管,有助于社区克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恐惧,获得安全感,更有利于社区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只有在社区普遍参与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社区矫正由法律的宽恕向社会的宽恕的发展,真正使社会化行刑获得自己的土壤。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起到的是主导作用和体现刚性的部分,大量的矫正举措都需要由社会力量来进行。对于社会来说,了解他们所帮助矫正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其当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从控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角度看,社区矫正监管的公开,有助于满足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控制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监管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如手机GPS定位、电子手铐等。然而作为一种十分关注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个别化处遇、分级分类处遇的发展方向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服刑的情况复杂性,导致现有的报到、汇报思想等很容易陷入形式化的尴尬中,不足以满足对于人身危险性控制的需要。从国外经验来看,对一些危险性较强的犯罪人进行信息公开,实现技防和人防相结合,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防卫效果。如美国社区矫正监管中,在社区中服刑的暴力型犯罪或性犯罪人的信息都会被详细地公示,以确保高度危险犯罪人被重点关注,以便在监管力量有限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率的控制,最大程度地避免社区公众受到侵害(如对于性犯罪人,美国一些州制定了社区通知法community notification law,又称为性犯罪人登记法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law,即授权政府官员在释放危险的性犯罪人时通知被害人和有关社区的立法。在32个已经有通知法规的州中,21个州允许或者要求主动散发通知,即按照要求对社区范围内住户挨户敲门通知)③王平、何显兵、郝方昉:《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8页。。
(四)从有利于被害人参与的角度看,注重被害人权益的维护是刑法的发展方向,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当前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权益维护现状仍然不够理想,突出表现为刑法程序中被害人的参与有限。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不仅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更有着让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在社会化服刑的情境下,被害人更多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加深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矫正的了解,有助于他们获得公正感,有助于被害人与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和解。现实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犯罪人同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从被害人角度讲,犯罪导致其受到的不仅仅是肉体上或财产上的伤害,同时受到了精神上的困扰,如妖魔化犯罪人、安全感丧失等。而对犯罪人来说,犯罪使他们对于他人权益更加淡漠。正面面对被害人可以使犯罪人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犯罪对他人造成的危害,促使犯罪人真正地悔罪。社区矫正监管公开应当与被害人参与有机结合起来,着力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
(五)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角度看,社区矫正监管的公开,有助于扭转他们对于社区矫正的不正确认识,端正服刑意识。不少社区服刑人员限于自身认识能力,不认为服从监管是在面对国家刑罚,而将之简化为一种人对人的普通管理,认为监管手段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对自己的为难。社区矫正监管的公开,不仅有助于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也有利于社区矫正理念的推广。从另一角度看,随着社区矫正监管中分级分类处遇的不断发展,进行相关内容的公开,有助于使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起到真正的奖惩效果。
(六)从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监督角度看,社区矫正监管的公开,有利于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通过公开社区矫正监管职能清单(正像很多地方正在做的权力清单)④《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明确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中的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和权力运行程序,涉及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警告处罚的复核、居住地变更、管理等级审批、外出请假审批、禁止进入场所审核、出境报备等三个层级、33个条目。,能够使社会和社区服刑人员了解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界限,更好地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对何罪有何种监管的公开,可以促进人们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积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信赖,增强社区矫正的社会公信力。
三、对侵害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的担忧及讨论
对社区矫正监管公开的最大担忧是公开会使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嵌入性困境⑤储琰:《社区矫正对象的嵌入困境》,《犯罪研究》,2013年第2期。,即出现人们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和过多善意性关注,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受到侵扰,反而不利于回归社会最终目的的实现。对这一担忧,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监管公开中所涉及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是犯罪行为、犯罪手段、所处刑罚和所受监管、日常表现等,主要目的是宣示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满足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便于社区矫正其他活动的开展,除特别情况外一般不涉及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范畴。特别情况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有极高的社会危险性(如性犯罪人和暴力型犯罪人等)。
为了防止社区矫正监管公开异化为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的全面暴露,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监管公开程度应当与社区矫正监管等级相匹配,要求经过有效的评估,确保手段的必要性。同时社区矫正旨在消除监禁刑给犯罪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如果犯罪人个人不愿意以接受监管、服从矫正为前提重返社会,那么不宜径直裁判其适用社区矫正⑥《欧盟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第31条规定,只有在了解到什么样的条件或者义务可能是适宜的,犯罪人是否愿意配合和遵守它们时,才能判处社区制裁或者措施。。
四、社区矫正监管公开的现状与设想
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已经对解矫程序公开进行了明确规定(第30条),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应当保密(第33条),而对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档案是否保密未有相关规定。有观点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出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社区矫正信息不应当被公开。而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监管中信息的公开是对刑罚的一种宣示,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参照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监管为满足社区公众安全需要及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督,必然存在对服刑人员权利的剥夺。当然,社区矫正不以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剥夺为目的,社区矫正监管中信息的公开应从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对个人信息的透露,以期在社会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目前社区矫正监管公开的内涵应当包括,第一部分,社区矫正监管的手段、权限,特别是对社区矫正过程中人身危险性骤然升高时的应对方案;第二部分,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矫正的途径,包括查询的方法、提出质疑的渠道等;第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开,包括年龄、犯罪行为(常用犯罪手法)、目前适用的监管手段等。
一是对社区矫正监管职能的公开。应当制定规范的监管职能公开清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权限、日常监管手段及依据,如分级分类处遇的操作标准、依据等,并及时更新发布。《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第44条规定:“应当向一般公众宣传有关社区制裁与措施的性质和内容、不同执行方式的适当信息,以便使一般公众,包括个人、公私组织和涉及这些制裁和措施的执行的政府部门,能够了解它们,把它们看成是对犯罪行为的适应的可靠的反应”。常态化的职能公开有利于帮助公众和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为公众广泛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划定“跑道”。
二是对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活动途径的公开。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巨大优势是可以充分运用社区多种资源。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活动渠道的公开,便于社区公众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馈自己的感受,通过社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更多交流,最终促进社区矫正个案目标和社会价值的实现,使社区矫正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与所适用监管手段及相关必要性信息的公开。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所犯罪行及常用犯罪手法、悔罪态度,可以从矫正需要的角度,对其犯因性需要进行公示。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从循证原则,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设置科学化评估报告,以期获得罚当其罪的效果。在进行监管手段适用及变更时,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文书为基础,同时手段的适用及变更应获得矫正小组的认可。
四是对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进一步公开。针对人身危险性高,可能对社区公众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对其相关信息进一步进行公开,以强化的严格监管手段和群众的广泛监督互相支持,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控制。
结语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具体实践,代表着刑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倡导维护更加文明的社会秩序。同时,社区矫正不单单是将行刑放在社会中,更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对工作的规范化、本土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作为刑罚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体现,是社区矫正目标有效实现的基础保障。推进社区矫正监管公开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升社区公众安全感,使社区矫正理念获得社区服刑人员和更多社会公众的理解,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支持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