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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态势及防控措施研究

2019-01-26超,冯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售假商标权犯罪分子

林 超,冯 俊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售假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助力。当前,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侵害范围更广、作案手段更隐蔽,使得对其打击治理更加困难。据统计,2018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06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共3881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852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72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4件),同比上升12.8%,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95.5%。数据显示,有一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通过网络进行的。[1]可见,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已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灾区,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厘清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态势及其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从而有效遏制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

一、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态势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带宽的增大及上网成本的降低使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特别是移动网络的普及使各种移动应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移动社交软件、移动购物平台、移动支付等,这些重塑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了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形式。

(一)犯罪从大平台转移到小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引起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特别是淘宝网一度成为假货的天堂。彼时电商平台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其自身对侵权的治理水平远未跟上市场扩张速度,使得电商平台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重灾区。随着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及技术水平(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对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效果越来越显著,极大地挤压了犯罪的生存空间。以淘宝网为例,2018年,96%的疑似侵权链接一上线即被封杀,该网向执法机关累计推送超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1634条,协助抓捕涉案犯罪嫌疑人1953名,捣毁窝点1542个,涉案金额约79亿元。[2]然而,电商平台依然占据电子商务的大部分份额,犯罪分子不可能弃之不用,他们采取更隐蔽的作案手段。比如,售假商家在描述商品时避开使用品牌名称,而是以昵称或谐音来指代品牌,并且在图片中将Logo遮挡或用马赛克处理,以规避电商平台的监控。此外,他们还将犯罪行为转移到其他规模更小的电商平台,如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以及拼多多等团购平台。这些电商平台因为规模小、成立时间短,不管从资金上还是技术上都不能和淘宝网等大平台相比,其监管的漏洞较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社交电商成为犯罪新途径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相比传统的平台电商,社交电商在商品信息的传播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迅速性,信息一发布,马上就能被看到;二是裂变性,通过转发信息,传播呈指数性增长;三是广泛性,社交工具用户数量庞大,传播范围广。这些特性再加上准入门槛低,使得社交电商普及速度十分迅速。据《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17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为6835亿元,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的9.5%。预计2020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达3万亿元,将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的31.3%。[3]可见,社交电商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社交电商具有可调控性。伦敦大学人类学教授Daniel Miller针对社交媒体提出了一个“可调控社交”(scalable sociality)的概念,即社交范围是可以根据不同规模、不同隐私程度而被调控的。[4]“可调控社交”在中国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如共同话题社交圈有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共同爱好社交圈有贴吧、兴趣群等垂直平台,共同关注社交圈有微博、微信、粉丝群等自媒体。因此,社交电商天然地具有隐蔽性,成为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途径。

微信、QQ、微博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工具,被犯罪分子利用以大量销售假冒产品。犯罪分子通过建立微信群或QQ群,在群里面发布假货信息,隐蔽性更强。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但毕竟监管经验不足,监管难度大,目前微商乱象依旧存在。

有些犯罪分子打着代购的旗号,实则销售假冒商品,以假货的成本卖真品的价格,利润颇丰。他们往往夸大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利用软件伪造交易记录、客户评价、聊天截图等,营造该产品功效、口碑、销量都很好的假象,吸引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他们还和部分快递公司勾结,故意改变发货清单信息,从国内发货的快递单上却显示国外发货,中间清关等环节的证明文件也一应俱全。由于制假技术高超,非专业人员根本分辨不出真伪,受害者收到商品后也就很难发现是假货。不仅在社交电商上存在代购售假,淘宝网上所谓的代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假冒商品。

(三)跨境犯罪扩张明显,出现境内外勾结

随着中国外贸经济不断深入发展,跨境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达6.3万亿元,2018年达7.9万亿元,[5]分别占出口总额的41.2%和48.2%。①跨境电商规模扩大的同时,跨境侵犯商标权犯罪也持续增多。犯罪分子通过在国外的服务器开设英文购物网站,出售假冒的品牌鞋子、服装、箱包等价格较高的商品,同时通过Facebook、YouTube等英文网站做假冒商品的广告,将消费者引流至犯罪分子开设的英文购物网站。犯罪分子招收具有一定英语水平的人做客服,通过微信海外版(Wechat)与海外客户进行英语交流,用EMS快递进行假货商品的海外邮寄,通过西联、速汇金、中外宝等进行美元交易结算。例如,2017年年初,广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举报,经调查发现一个发布假冒名牌商品广告的英文网站,犯罪嫌疑人庄某通过该网站接收订单,再组织生产和市场采购假冒商品,利用自己开办的物流货代公司进行封包和报关,再通过国际快递渠道发货至国外的订单地址。广州市公安机关通过深挖案件,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个,缴获假冒品牌皮具、箱包、眼镜、手表、饰品3000余件,查明累计销售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6]

近年来,出现了境内外勾结的网络售假犯罪。境外犯罪分子在我国的对外网购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全球速卖通”)给店铺经营者群发站内信,寻找假货货源,有意者再通过微信海外版(Wechat)交流。境外犯罪分子(很多是境外的“网红”)通过在社交媒体、论坛、群组里面发布假货购买链接信息,引导境外购买者到我国的对外网购平台进行购买。最后,境内外的售假犯罪分子共同进行利润分成。

(四)多种犯罪手段交织

网络应用的发展给犯罪分子拓宽了实施犯罪的渠道,相关犯罪不再局限于一个平台,而是多个平台、多种手段共同使用。犯罪分子往往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小程序、微博、微信群、QQ群、淘宝网同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相互引流信息。例如,西安市破获一起案值超过1200万元的网络销售假冒保健品案,犯罪分子在淘宝网上开设多家店铺用来引流,他们在网店里并不提及商品名称及相关信息,只放置写有微信号的图片,内容是“邮费专拍”“老客户专拍”“你懂得”等,避免被依法查到。为躲避淘宝网的监控,他们的交易均在微信平台进行,以支付宝或微信转账付款。

二、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特点

(一)侵害范围广

网络极大地拓宽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时空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链条较窄,犯罪各个环节局限于较小的区域,而网络拓宽了犯罪链条,从原材料的来源、生产的地点、分销目的地都实现了跨地域、跨国界,犯罪链条的地理范围更加广泛。近年来,跨境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增多,呈现国际化趋势。从侵害的速度看,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借助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传播速度十分迅速。[7]

(二)犯罪隐蔽性强

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如淘宝、京东的后台会实时监控卖家发布的产品,如发现涉嫌侵权的商品,系统会强制下架该商品,甚至会关停有关网店,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也较为严厉。为规避打击,犯罪分子开设网店时,刻意避免在网店名称中出现所涉知名品牌的名称、标识,以致售假店铺经常在经过较长时间的售假,形成固定的客户群,累积到较大的销售量后才被查获,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然而,通过小型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及境外实施侵犯商标权犯罪隐蔽性更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监管薄弱。小型电商平台自身技术水平不强,难以像大型电商平台一样进行有效的内部防控,又因其规模小、数量多,外界对其关注与监管难有着力点。社交电商作为新兴事物,监管手段、监管理念都未能跟上其发展速度。跨境犯罪中服务器可能设在国外,再加上境内外勾结,对此类犯罪的防控往往力不从心。二是非接触性。技术工具、技术手段被广泛用于侵犯商标权犯罪中,犯罪成员之间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络联系而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改变了以往面对面的联系方式,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犯罪团伙,使犯罪更具隐蔽性,大大增加了打击和防控的难度。

(三)侦查取证难

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作案者也以虚拟形象出现在网络上,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因难。

1.查明身份难。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使用的大多是虚假身份,很多情况下使用的还不止一个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毫无关联。因此,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一定困难。

2.电子证据获取难。犯罪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实物类的证据较少,并且网络上留下的痕迹容易遭人为篡改及毁坏,因此,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由于有些犯罪分子将服务器托管到国外,受限于国与国之间司法体制的差异及双边司法互助的开展情况,司法实践特别是跨境侦查取证工作遭遇很大的阻碍。[8]

3.犯罪数额认定难。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客观上给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的准确认定造成困扰。比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为提高网店信誉进行虚假交易,给认定真实的犯罪数额带来困难。

三、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防控措施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具有侵害范围广、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等特点,所以,需要社会各方力量联动,共同挤压假货生存的土壤,实现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有效治理。

(一)降低侵犯商标权入刑标准

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追诉标准为5万元,入刑标准过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考量收益与成本,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才会实施犯罪行为。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收益体现在制假、售假的金钱收入,该犯罪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受到的惩罚(包括自由与金钱)乘以遭受惩罚的概率。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收益之丰无庸赘述,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成本太低,主要体现在遭受惩罚的概率低。在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中,犯罪分子常采取化整为零、人货分离、以销定产的方式作案,导致能被证实的非法经营数额只占其实际非法经营数额很小的一部分,最终能够被刑事立案的不多,而更多的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9]2016年,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共排查出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执法机关接收1184条;公安机关能够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刑事打击的为469例,[10]仅占10.4%。2017年在执法机关已经进行刑事打击的740例制售假案件中,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有刑事判决结果129人中,判缓期执行的104人,缓刑比例高达81%。[11]已有线索的案件成案率已如此之低,若再加上那些未被发现的犯罪,犯罪分子遭受惩罚的概率将会更低。可见,现在的处罚标准已难以适应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态势,降低其入刑标准可以提高犯罪分子遭受惩罚的概率,从而提高其犯罪成本。[12]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走在前列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甚至将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行为犯,不强调侵犯商标权的社会危害程度,没有金额、数量的要求,只要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13]

(二)加强部门协作机制

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涉及面广,仅凭当地公安部门的力量难以予以有效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配合,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全方位地防控犯罪。

1.加强公安部门与电商平台的协作。一方面,加强公安部门与电商企业在信息共享、检验检测培训、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沟通合作。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自查,定期向公安部门推送犯罪线索,在法律框架下电商平台协助公安部门查询犯罪分子在平台上的轨迹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公安侦查部门参与到电商管理过程之中,强化对产品销售过程的质量监督、监管。在合作过程,注意对自身技能的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吸收。如Z省公安部门与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进行长效合作,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研判出网络售假线索,交由公安部门进行打击查处。Z省公安部门专门打击网络售假的“云剑行动”成效显著,2016年共查处制售假货窝点417个,破获假货案件总案值达14.3亿元。[14]

2.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

(1)公安机关主动与市场监管、药监、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联手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细化案件与线索的双向移送制度,统一证据标准,保证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实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

(2)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统一的证据规格体系,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15]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取得检察机关支持,对侦办该类犯罪案件中遇到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要主动与检法机关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完善司法措施,形成打击合力。

(3)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牢固树立“全国公安一盘棋”思想,充分运用全国经侦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分享线索,分享工作经验,相互协助办案。

3.加强与权利人的协作。权利人是侵犯商标权的直接受害者,是最有动力进行打假的群体。应该加强与权利人的协作,充分利用权利人的资源以配合公安部门打假,如权利人提供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对商品的鉴定。甚至可以让权利人有限度地参与案件进展过程,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权利人的举报,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共同打击制售假行为。

(三)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监管

1.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电商平台作为商品的集中地,是最有可能对商品交易进行把关的环节,在整个交易环节中起到最重要的监管作用。所以,电商平台是打击网络制售假中尤其重要的一环。正如《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电商平台所定义的,“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见,电商平台包括传统的C2C平台如淘宝网、B2C平台如京东、B2B平台如阿里巴巴。严格地说,社交工具如果用于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也应被视为电商平台,理应受到监管。但在实践中如何对社交电商进行日常监管,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几近空白。因此,一方面应及时调整监管思维,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将社交电商纳入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对打假不力的电商平台进行约谈甚至处罚。如2018年8月,针对团购平台“拼多多”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多次投诉,S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平台经营者,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媒体反映的问题以及消费者、商标权利人投诉的问题进行整改。[16]不管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构成违法,都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电商平台本身,平台经营者应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平台的生命线,不能因一时利益而姑息售假行为,而要主动承担打假义务。一是要加大研发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识别网络售假的能力,让犯罪分子在网络上无立足之地。二是要严惩网络售假行为,一旦发现售假行为,立即关停店铺,并将线索移交到执法部门,甚至平台经营者可以起诉售假者。三是要与权利人企业、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享犯罪线索,提高打击合力。[17]

2.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管理。我国网购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物流行业的迅速崛起,由于发展较快,无论是行业规范、行政管理都尚未成熟,导致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几家大型物流企业如顺丰、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等占据了大部分市场分额,另有大量小型物流企业在市场生存。相对来说,大型企业具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小型企业管理无序情况较多。

物流行业作为联系卖家与买家的纽带,直接接触到商品,应该起到“把好最后一道关”的作用。比如,快递公司在收件过程中发现有侵权商品,应该及时举报。交通运输部2013年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快递公司并没有做到当场验视,更不会去举报售假行为,这就导致假货能够轻易地流通。有些快递公司甚至还给售假者提供便利,如前文所述,快递公司与售假者勾结,提供虚假的寄件地址。

因此,有关部门应完善物流行业管理机制,既要鼓励快递公司举报售假线索,又要对快递公司“知假运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给售假者提供便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可按共犯论处。同时,物流行业完整记录了货品流通的数量,这是执法部门确定违法行为情节的重要依据。因此,要规范物流行业数据管理,给执法部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提供支持。

(四)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公众维权意识不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冒商标权犯罪的蔓延。故,应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缩减假冒商标权犯罪滋生的土壤。作为消费者,要清楚网络售假的常用手段,保持一定的鉴别能力,发现假货时要坚决举报。当买家发现买到的是假货时,售假商家一般会同意买家的退货要求,甚至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很多买家为图省事就不再去深究,这种做法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网络上假货横行。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假货,一定要投诉举报。不能“知假买假”,有些消费者为了满足虚荣心而追求“名牌”,却不想负担高昂的售价,而是主动去购买假货。此种行为虽无法律规制,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破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该予以禁止。作为权利人,首先,要重视自己的商标权,注重收集网络上制假、售假的线索,坚决维权,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情况,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其次,要增强防伪措施,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制假者的成本。再次,加强与网购平台以及执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作为执法机关,可设立网上知识产权举报平台,方便公众对网络售假线索进行举报。

四、结语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国家战略,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关系着国家战略的成败,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防控。随着网络的发展,侵犯商标权犯罪出现了新的变化,犯罪由大平台转移至小平台,社交电商成为犯罪的新途径,跨国犯罪数量增多且出现境内外勾结的行为,多种犯罪手段交织使用。对此,需要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治理,国家立法上要降低入刑门槛,加强执法协作、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监管,公众要提高维权意识,从而遏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蔓延。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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