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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内容及其分析路径探究
——以罪犯教育改造为视角

2019-01-26邵晓顺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人服刑人员

邵晓顺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开展的科学矫正工作,有赖于矫正工作人员对曾经导致服刑人员犯罪的那些缺陷心理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然而,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实现,因为导致个体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即使是造成个体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也各种各样、因人而异。另外,我国矫正机构中许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分析思维与技能的训练,使得他们在面对服刑罪犯时常常束手无策,难以入手。笔者试图在阐明犯罪心理内容理论的基础上,探讨犯罪心理内容的具体分析维度与关键路径,以促进矫正机构解决上述问题。

一、建立犯罪心理内容理论的依据

犯罪人具有怎样的犯罪心理,或者说犯罪心理的存在形式怎样,对此,国内外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是到目前为止,能够被大多数犯罪心理学家所接受的犯罪心理构成理论尚未形成,即尚未形成关于犯罪心理内容构成的理论共识。中国大陆关于犯罪心理构成理论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理论(以下简称“结构论”)和犯罪心理特征理论(以下简称“特征论”)两大类,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为建立犯罪心理内容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结构论和特征论

结构论和特征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是当时中国大陆两个最主要的关于犯罪心理构成的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国内曾经围绕这两个理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1.结构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1]它的内在构成包括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如反社会意识、强烈的畸变需要、犯罪动机、不良兴趣)、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如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错误的法律意识)、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如特定的气质、消极的性格特征、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智能、不良的行为习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如消极、不良的心境和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以及犯罪心理结构的潜意识状态(如动力结构的潜意识、特征结构的潜意识和心理状态的潜意识)等。[2]

2.特征论。这一理论认为,使用“不良个性倾向性”来解释人的犯罪行为更具有解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3]或者说,“有不良的心理、个性倾向的人发生犯罪行为的是大多数”。[4]持特征论的学者否定犯罪心理结构论,认为该理论缺乏严格的科学定义,缺乏深刻的内涵和明确的外延。[5]特征论强调,“不良的心理、个性倾向性”包括四个方面。(1)智力与犯罪。犯罪人与其他人在智力上没有明显的差别;智力与犯罪类型存在一定的关系,纵火犯智力较低,其次是性犯罪人,而杀人、伪造公文的犯罪人大多智力较高。(2)气质与犯罪。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法。了解犯罪人气质差异对于侦破、审讯及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性格与犯罪。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密切的关系,不良性格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4)自我意识与犯罪。个体自我意识障碍会引发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也常常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心理基础。[6]

(二)近些年来关于犯罪心理构成的理论观点

进入21世纪之后,有学者基于实证研究以及个案研究成果,或者在综合国内关于犯罪心理构成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区别于结构论和特征论的新理论观点。

1.犯罪人类型理论(以下简称“类型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人分为两大类:有危险人格的犯罪人与有危险心结的犯罪人。危险人格是指因人格问题而导致其对他人或社会具有重复威胁或持续危害的一种不良心理现象。危险心结是指心理创伤导致的易使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的一种不良心理现象。危险人格又分两种:一种是具有遗传或生理背景而出现的人格危险倾向,即先天禀赋为主的危险人格;另一种是因后天社会化缺陷而出现的人格危险倾向,即后天养成为主的危险人格。而社会化缺陷又可分为两类,即乏爱型与溺爱型,对应的是“犯罪人格”与“缺陷人格”。[7]危险心结则分为意结类、知结类、情结类与瘾结类。意结是人在有意识状态下出现的部分意识活动的自我抑制和阻结现象。知结是指个体因感觉狭窄和思维偏差而出现的认识扭曲和偏执现象。情结是指个体因心理创伤和情感困扰而出现的一种心理纠缠与淤结现象。瘾结是一种成瘾性的心结或痴迷性的心结。[8]

2.犯罪心理不同形态理论(以下简称“形态论”)。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概念存在较大争议,而不良个性倾向性这个概念的普通心理学色彩太明显,于是提出了“反社会性”和“犯罪性”来表示犯罪心理的不同形态。这两个概念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本身已有概念的继承和发展。反社会性是犯罪心理的初级形态或者初级、不成熟的犯罪心理;犯罪性是犯罪心理的典型形态或者成熟、完备的犯罪心理。反社会者具有自我中心、自我概念错误、自卑感、自我控制缺陷等,而犯罪性的主要成分有犯罪动机和反社会态度。[9]

二、犯罪心理内容理论

关于犯罪心理构成的上述四个理论,都有可以借鉴的地方。“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值得商榷,但其构成要素中存在着合理的成份,如强烈而畸变的需要、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不良的行为习惯等内容。关于“不良个性倾向性”所包括的主要成份,特征论与结构论则是大致相同的。类型论提出的“犯罪人格”与“缺陷人格”与犯罪人早年成长经历相关联,不同的早年不良成长经历会产生不同的犯罪性人格。形态论中关于反社会性及犯罪性的分析阐述,是综合了国内外犯罪心理理论而建立的,有其诸多合理的内容。因此,在吸收结构论、特征论、形态论和类型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成果,[10][11]我们构建起犯罪心理内容理论(以下简称“内容论”),强调犯罪人存在着与社会普通公民不一样的身心特质,包括犯罪的生理易感性、犯罪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心理素质等。

(一)犯罪心理内容的主要成份

1.犯罪的生理易感性。犯罪的生理易感性是指容易导致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内在生理特质,如大脑半球不对称和缺陷,额叶功能障碍,脑电图异常,因孕产期造成的神经功能损伤,易患多动症的生理体质,等等。[12]具有犯罪生理易感性的人,在与环境交互作用过程中容易以消极的态度解释来自环境的刺激,并且容易吸收环境中的消极信息,并最终走到社会的反面。

2.犯罪人格。犯罪人格是指个体在其人生早年的社会化缺陷下造成的个人长期与违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违法犯罪而长期与监所为伍,在近似犯罪化而非正常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较稳定的犯罪倾向和犯罪个性特征。其特征有:基本社会化缺失;青春期有生存性违法;成年后犯罪升级;犯罪心理难以逆转;动机简单、性质恶劣。[13]实证研究表明,犯罪人格在犯罪人身上客观存在,是引发个体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因。[14]

3.缺陷人格。缺陷人格是指在人格形成时期因抚养方式过于宠溺而造成的个体人格方面的严重缺陷,致使其成年后出现持久性的社会适应障碍与行为问题。[15]其特征有:是非观念不清、自私、自我中心、承受挫折力差、缺乏责任感等。同样地,有学者认为,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具有自私心态和自毁情结。[16]

4.犯罪的心理素质。这包括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认知能力低下。其中,最主要的是思维分析能力低下。犯罪人文化程度为小学三四年级以下,往往思维分析能力差,认知能力较为低下。具体分析在后面有关评估轴的段落中予以详述。

(2)个性倾向不良。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即低层次需要恶性膨胀、是非价值观念颠倒、人生目标缺失或错误。大多数财产型犯罪人表现为低层次需要的恶性膨胀,他们常常局限于追求对物质需要的直接甚至冲动性满足,[17]或者早期人生经历中曾遭受物质匮乏而发展出对物质的过分追求。少数性犯罪者亦表现为低层次生理需求的恶性膨胀。是非观念颠倒则是大多数犯罪人共有的特征。人生目标缺失或错误在许多未成年犯罪人和青年犯罪人身上广泛存在,而不管他们的文化程度如何。

(3)侥幸心理。许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或者实施过程中以及犯罪之后存在侥幸心理。犯罪人或侥幸地认为自己作案技术高明不会被抓,或认为社会中太多人在犯同样的事而法不责众。这是犯罪人自我意识偏差所致。

(4)自我控制能力低。表现为目光短浅,不考虑长远利益,缺乏生活、工作技能或计划性;追求欲望的直接满足,追求刺激、冒险或紧张;不考虑别人的痛苦,用容易的或简单的方式来满足欲望;冲动、感觉迟钝,喜欢使用体力而不是善于思考、不善于言谈。[18]自我控制能力低下是部分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其中,暴力型犯罪、享乐型财产犯罪、追求即时性快乐犯罪则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犯罪心理内容理论的特点

1.重视犯罪的生理因素。犯罪心理内容理论一定程度上重视犯罪的生理素质。不可否认,犯罪常常与个体的生理因素有关,对此,我们在个案研究中也有所发现,并在后面有关评估轴的段落中结合案例予以说明。

2.犯罪人心理与社会普通公民的心理在内容上没有根本性区别,但在程度上有高低之分。比如,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力比同龄的社会普通公民普遍要低。再如,对某些物欲型犯罪人来说,其物质欲望比社会普通公民要强得多,被称之为极端的物质欲望。从这点上来说,内容论与特征论的观点一致。

3.犯罪人可能在犯罪心理内容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良状态,也可能在多个方面存在不良情况。一般来说,严重犯罪人在心理缺陷的广度和深度上比一般犯罪人更重。

4.个体的犯罪心理内容如何,虽然与其表现于外的犯罪行为会有一定的对应性,如盗窃犯罪者有很强的物质欲望,但常常并无定律,需要矫正工作人员多方收集犯罪人的资料,特别是通过诊断性访谈,以明确其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

5.犯罪人通常存在多方面的犯罪心理,但是对其犯罪来说,主要犯罪心理起着主要作用,处于次要地位的犯罪心理起着次要作用。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抓住主要犯罪心理,即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开展工作。

正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存在上述特征,所以,从对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角度看,需要我们创新资料收集与分析的路径,以便更准确、更有效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三、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

(一)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的创新依据

犯罪心理分析的评估轴体系参考了《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所阐述的结构体系,[19]从若干分析轴来综合评估罪犯的犯罪心理内容。DSM-Ⅳ是一种诊断精神疾病的多轴体系,它包括五个轴:轴Ⅰ关注临床障碍,轴Ⅱ是人格障碍和智力迟钝,轴Ⅲ是一般医学问题,轴Ⅳ是心理、社会和环境的问题,轴Ⅴ是对功能的全面评价。受此启发,笔者提出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包括六个轴:轴Ⅰ为成长史,轴Ⅱ为人生早年不良行为,轴Ⅲ为受教育情况,轴Ⅳ为人际互动与朋友,轴Ⅴ为自我意识,轴Ⅵ为犯罪史。初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中不包括轴Ⅵ。

犯罪心理学家亚伯拉罕森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与生理或精神疾病的产生十分相似。如果说一个疾病是由情境因素(A)、素质因素(B)、促进因素(D)、心理因素(E)、生理因素(G)引起的,是这些因素的函数,那么,犯罪行为C(crime)与之一样,也是这些因素的函数,即C=f(A,B,D,E,G)。[20]这些研究也为我们创新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的具体内容

如前所述,对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内容的分析可以从六个评估轴来收集资料并作出准确有效的评估诊断。六个评估轴具体如下。

1.轴Ⅰ(成长轴):成长史。这是从服刑人员出生到成人(18岁)的整个成长过程中影响其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分析维度。从个体成长轴来分析服刑人员的心理,我们发现对其心理有更大影响的是12岁以前的成长过程,因此,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更加重视收集服刑人员12岁前影响其心理发展变化的事件。我们认为,服刑人员12岁前影响其心理及人格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是其与抚养人之间的互动方式、互动数量与质量,其中互动质量的影响更甚。12岁之后的成长轴分析要关注与其他评估轴之间的交互作用。

一般来说,服刑人员12岁前与其抚养人(主要是父母)之间的互动中,抚养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即抚养人的教养方式起主要作用。教养方式一般包括虐待、冷漠、溺爱、放任、民主等五种,与个体形成犯罪心理有关的是前四种教养方式。(1)虐待。这主要是指抚养人以暴力方式对待孩子,包括行为和言语的暴力。(2)冷漠。这是指抚养人忽视孩子的生理与心理需求,对其态度常常表现为冷漠。对于5岁前特别是3岁前的孩子,如果抚养人的养育方式是虐待或冷漠的,那么孩子就会有早年创伤,而且这种创伤深藏在潜意识中,对个体心理产生重大且消极的影响。一些重大的暴力刑事犯罪,往往可以探测到其人生早年有冷漠或被虐待的养育史。[21](3)溺爱。如果抚养人溺爱的养育方式持续作用于孩子,会使其形成缺陷人格,表现出是非观念不清、自私、自我中心、承受挫折能力差、缺乏责任感等人格特征。这些特征常常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犯罪人的内在人格基础。(4)放任。放任的养育方式下,那些早年已经形成不良心理素质的孩子,进入小学或中学后他们会选择性地关注并吸收消极信息。由于放任管教,个体与环境的不良交互作用持续发酵使其心理的消极面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与社会规范对立、冲突的犯罪心理。另外,从犯罪人家庭教养方式的调查情况看,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交由上一辈抚养,而上一辈的养育方式是溺爱,或者父母双方中一方放任、另一方溺爱,这样使孩子遭受放任和溺爱两种不良的养育方式,由此更容易产生不良心理,形成缺陷人格。

个体人生早年与其抚养人的互动数量,是指个体儿童期与其抚养人特别是父母的见面次数以及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实践表明,孩子早年(3岁前)最好由父母本人抚养而不是由他人抚养,良好的亲子关系才能使孩子发展起良好的心理素质。但就总体频次上来看,留守儿童与抚养人的互动是不足的,难以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这给他们的心理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有些消极影响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在分析服刑人员犯罪心理时要关注是否属于留守儿童这一类情况。

个体人生早年与其抚养人的互动质量,是指抚养人有没有根据儿童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与孩子(被抚养人)进行互动,有没有及时回应孩子的心理需求。虽然抚养人与孩子天天在一起,但孩子希望抚养人与他交流时却没有得到抚养人的理睬,这种现象在智能手机普及的当代社会越来越普遍。或者,孩子的心理需求是A,但抚养人给予的是B,如孩子希望能够与邻居小伙伴玩耍但父母不允许,而是要求孩子在家弹钢琴。长此以往,孩子的心理发展就会受到损害,极有可能积累起许多消极能量或者发展起一些消极的个性品质,而这些常常是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基础。孩子与抚养人互动质量不高,到了“心理逆反期”与抚养人的冲突会非常剧烈,抚养人如果处理不当,或造成孩子离家出走,或与孩子产生心理隔阂,彼此冲突不断。

犯罪人早年成长过程中家庭成员间的互动模式,给犯罪人的心理及人格带来重大影响。[22]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分析,首先需要收集服刑人员早年成长经历中家庭环境因素方面的资料。

2.轴Ⅱ(早年行为轴):早年不良行为。这是指服刑人员人生早年的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其中,不良行为的数量与违法犯罪行为受处罚的年龄是两个主要的影响因子。行为轴中的“早年”具体可分为四个时间段:3岁至6岁、7岁至12岁(相当于小学阶段)、13岁至15岁(相当于初中阶段)、16岁至18岁(相当于高中阶段)。这四个年龄段中,小学阶段与初中阶段是其中更需要关注的两个阶段。

服刑人员人生早年的不良行为主要有逃学、考试作弊、欺负同学、离家出走、抽烟、酗酒、打架、撒谎、通宵上网、性行为、赌博、偷窃、吸毒等。[23]一般来说,服刑人员人生早年的不良行为越多,表明其犯罪心理会越严重;不良行为发生时间越早,则其犯罪心理会越严重。服刑人员早年的初次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被逮捕,常常表明当时其不良行为已发生了质的变化,而遭处罚时的年龄是衡量其犯罪心理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

有学者认为,个体人生早年残害或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借以分析其违法犯罪心理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早年有残害或虐待动物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可能有某种程度的变异性。因此,在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时,需要对其早年这类行为的存在情况予以关注。

行为是心理的外化,服刑人员人生早年的不良行为是其早年不良心理的外化表现,许多不良行为是后来犯罪行为的起点或延伸。矫正工作人员在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时,应当收集其人生早年不良行为的存在与发展变化状况,这些都是构成犯罪心理分析的重要内容。由于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常常存在紧密联系,所以,在收集资料时对这两类行为的资料可以同时收集。

3.轴Ⅲ(受教育轴):受教育情况。这是指服刑人员接受学校正规教育与影响的情况。这个维度主要关注服刑人员接受教育的程度与质量、上学时与老师或同学发生矛盾冲突的事件等。

我国监狱当前关押的服刑人员以初中文化程度为最多,其次是小学文化程度。然而,许多犯罪人虽然学历是初中甚至是高中,但其实际的文化水平常常偏低,与其学历不相称。发展心理学研究表明,小学三四年级是个体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的年龄阶段。[24]那些没有完成小学四年级学习的人,或者说小学五年级前辍学的人,由于没有完成向抽象思维形式的过渡,其思维形式还停留在具体形象思维阶段,抽象思维能力差,从而造成认知能力低下,对周围的人与事物的认识表面化,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受到影响。这是许多个体违法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之一。

个体的文化程度低并且受教育质量差,这不仅影响他们的认知能力,而且也影响着他们的认知内容。他们头脑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粗浅、苍白,内在的思想贫乏,目光短浅、缺乏远见,追求眼前、不计长远,容易导致他们形成不良的人格品质,缺乏理想信念。[25]各种类型的犯罪人中都有这种内在空虚的人。

在受教育轴这个维度,矫正工作人员还要了解学校教师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的教育情况,掌握老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否采取了针对性的教育以及具体的教育方法,这有助于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活动。

个体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遭遇学校教育管理、人际交往和生活等方面的重大负面事件,会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常常由此逐渐失去学习兴趣,产生厌学、逃学、辍学行为,从而影响他们的身心全面发展。这类负面事件不仅影响个体继续接受教育,而且在其思想认识、待人接物的态度方式以及情绪情感等方面都可能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

学校教育是现代个体社会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不良的学校教育,不仅不能纠正不良家庭教育给个体成长带来的缺陷,而且使个体在错误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远。因此,矫正工作人员在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时,需要收集其在学校受教育的资料。不良的学校教育与犯罪心理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既有直接的影响如学校教育对个体认知能力的影响,又有间接的影响如学校教育对个体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影响。为此,矫正工作人员也需要掌握较多的理论知识、积淀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

4.轴Ⅳ(人际互动轴):人际互动与朋友。这是指服刑人员成长过程中与非家庭成员互动产生的对其身心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这个维度中最重要因子是服刑人员被捕前所交往的朋友情况。

犯罪学研究表明,有反社会思想或犯罪前科的人是具有显著犯罪倾向的人。此类朋友是预测个体是否会违法犯罪的最重要因素。[26]因此,矫正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服刑人员在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网,掌握其交友圈中是否有显著犯罪倾向性的人,并且要进一步了解其这些犯罪朋友的数量及与之持续交往的时间情况。有显著犯罪倾向性的朋友不仅会促发个体形成反社会的态度或认知,而且一旦具有这些态度或认知,还会促发个体产生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同时,有显著犯罪倾向的朋友会减轻个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内心压力,并因社会促进机制以及从众心理使个体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在人际互动轴中,还需关注服刑人员在10岁至12岁以及18岁前(小学高年级至中学阶段)互动人员中模仿对象的情况。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个体,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对其思想影响巨大。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周围人特别是“重要他人”的观点,模仿周围人特别是“重要他人”的行为,并内化到自身的价值体系中去。另外,青少年模仿的对象有时不一定是现实中的人,也可以是影视作品中的反面人物,他们有同样的影响效应。矫正工作人员在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时,现实和虚拟两个方面的资料都需要收集。

5.轴Ⅴ(自我意识轴):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三个方面。自我意识轴是指服刑人员对自身思想、心理与行为的认知情况。

有的个体对自我缺乏认识,认识不清自己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产生过于自信或过于自卑的心理;既不能正确认识自己,也不能辩证看待周围和社会上发生的事情,形成以偏概全的非理性认知。这不仅会使个体产生消极情绪与心理问题,而且也会引发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有的个体缺乏深刻的自我体验,基本的内疚感和羞耻感缺失,对自己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不良行为或做法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对自身周围发生的违反社会公德或道德的行为不以为然,是非不分、丑恶不辨。这是重要的犯罪心理内容。许多个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很差,自我监控能力缺失,对自身不良行为缺乏阻止能力,对自身的积极行为缺少推动能力,以致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缺少内在的阻止力量。

个体良好的自我意识是个体亲社会行为的促进力量,更是个体阻止自身侵犯行为发生的重要内在力量。如果个体的自我意识不良,那么,本来用以阻止个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力量就变成了个体违法犯罪的内在促进力量。如果又缺乏对犯罪行为的外在制止力量,那么,犯罪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将会一路走下去,无法停止。

明确了服刑人员自我意识轴的状况,有助于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矫正。服刑人员有无自我调节能力,将极大地影响对他们开展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6.轴Ⅵ(犯罪轴):犯罪史。这是指服刑人员历次违法犯罪的情况。犯罪轴的分析主要是针对多次犯罪或多次被处罚的服刑人员。初次犯罪即被判刑入狱的服刑人员,不作犯罪轴的分析。

对服刑人员犯罪轴的分析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次犯罪却是第一次被判刑入狱的服刑人员,那么,其每次犯罪的资料都需要收集;二是多次入狱服刑的服刑人员,那么,对每次被判刑与服刑的资料都需要收集。对每种情况的资料收集后作深入分析,以明确其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脉络,并明确其犯罪心理的严重程度。

犯罪轴的分析与前述早年不良行为轴的分析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此轴主要关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情况。首先,要关注服刑人员初次犯罪的年龄。一般来说,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则当前的犯罪心理往往越严重。其次,要关注服刑人员的犯罪次数。一般来说,犯罪次数与犯罪心理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最后,要关注服刑人员多次犯罪的类型情况。前后犯罪类型不一样的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往往要比前后同一犯罪类型的服刑人员更为严重。

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犯罪资料的收集,是分析其犯罪心理所必需的。不仅在分析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时需要它,而且在分析犯罪心理发展及其严重程度时也需要它。犯罪轴是分析犯罪心理时最主要的维度。

四、犯罪心理内容理论与评估轴体系之应用

(一)犯罪心理分析评估的复杂性

如上所述,对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准确分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是因为人的心理的复杂性,以及个体违法犯罪心理和犯罪原因的非单一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并非仅仅受个体内在犯罪心理的制约,情景因素也常常是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

根据前述的评估轴来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常常需要从多个维度来作综合分析。这是犯罪心理分析的主要难点。影响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各因素之间通常存在着多个交互作用:一是犯罪人主体外因素与主体内因素的交互作用,二是犯罪人生理因素与心理因素的交互作用,三是犯罪人各心理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因此,矫正工作人员在收集服刑人员的各种资料之后,需要根据评估轴以及按照犯罪心理内容的各成分进行有针对性的资料梳理,同时还要厘清各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才能做到准确分析。这也提示我们,根据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进行分门别类的资料收集,将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犯罪心理的分析思路

犯罪心理可分为故意犯罪心理与过失犯罪心理,本文特指故意犯罪心理。当然,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的思路也适用于对过失犯罪心理的分析。

对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分析,矫正工作人员需要收集有关犯罪心理形成、发展以及犯罪行为发生的资料。收集资料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个别访谈、心理测验、行为观察、自我陈述、亲属了解、查阅档案等。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方法是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访谈。[27]对收集到的资料如何展开分析,在前述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中已经作了初步的讨论。在此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分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服刑人员的犯罪情节较轻微,犯罪心理不复杂,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对照上述犯罪心理内容的成分及评估轴体系中相对应的类别进行分析;二是有的犯罪人罪行严重,其犯罪心理非常复杂,需要对其作综合分析、多维分析,即先按照犯罪心理分析之不同的评估轴分头进行分析,之后再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

(三)犯罪心理分析评估之关键路径

运用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来分析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内容,存在一些关键路径。在此,笔者以“分析模块”的形式来阐述这些关键路径,某种程度上它们也是公式化的分析思路。

1.“犯罪人格”的分析。犯罪人格的形成模式是:早年不幸、流浪社会——违法、犯罪——受处罚——异常生活方式——严重危害社会。当矫正工作人员运用个别访谈技术对服刑人员的成长史、犯罪史进行深入探究,了解到他们早年因家庭不幸而流浪社会,其基本生存方式是以违法行为为基础,成长过程中多次被刑事处罚或多次入狱,那么,该犯罪人很可能存在“犯罪人格”。例如,某服刑人员的母亲在抚养他3个月后离家出走,在他3岁时父亲再娶妻。继母经常打他,该服刑人员就逃离家庭,从小开始流浪社会。自己单独或与其他小伙伴一起共同以违法方式生存。他先被劳教,后被判刑,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犯罪人格的人。[28]

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犯罪人格的分析主要依据成长轴与犯罪轴来评估确认,有时需要结合人际互动轴作进一步分析。

2.“缺陷人格”的分析。缺陷人格主要源于溺爱的养育方式,因此,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对服刑人员早年养育方式的了解,就可明确其是否存在缺陷人格。缺陷人格的形成模式是:溺爱——缺陷人格。例如,某女服刑人员因父母想生一个儿子,从小就把她交给外婆、外公养育。但外婆、外公对她非常溺爱,当她随便拿人家东西时也不给予批评教育。于是,她逐渐形成了乱拿人家东西的不良习惯。长大后甚至结婚生子后仍然习性不改,继续习惯性地乱拿他人家的东西,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或治安处罚。这是一个在人格上有明显缺陷的人。[29]

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缺陷人格的分析主要依据成长轴中其父母养育方式来评估确认。但是,不同服刑人员的缺陷人格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其抚养人不良养育方式的影响程度与持续时间、学校教育(受教育轴)与家庭教养方式的交互作用情况,以及服刑人员本身自我意识轴的发展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有学者针对犯罪人格与缺陷人格制订了专门的分析表,[30]值得参考。

3.犯罪心理素质的分析。

首先,对服刑人员认知能力低下现象的分析。矫正工作人员在了解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时有“文化程度”这一项,在明确其文化程度是小学之后,矫正工作人员还需继续追问“读到小学几年级”。如果服刑人员在小学三四年级后就不再读书,那么,该服刑人员很可能存在认知能力低下的问题。矫正工作人员在与这类服刑人员个别访谈时也能感受到,他们对人对事的分析能力较差,常常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容易上当受骗;其思维方式是直来直去,不会绕弯弯;其在语言表达上常常存在语词较为贫乏、词不达意的情况。对服刑人员认知能力低下现象常用的分析公式是:文盲或小学三四年级后辍学——认知能力低下。例如,某服刑人员早年成长过程中,因家里弟弟妹妹多,父母养家不易,作为家中长子在小学三年级时辍学,然后出门打工挣钱以帮助父母养家。长大后走南闯北做生意,在收入颇丰的情况下为了把生意做大、多赚钱,被朋友利诱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而犯罪。[31]

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认知能力低下的分析主要是依据受教育轴来评估确认。一般来说,只要服刑人员接受的学校教育少,小学未能毕业,就常常会存在这种心理缺陷。

其次,对服刑人员低层次需要恶性膨胀现象的分析。矫正工作人员要求服刑人员回顾其成长经历,并询问他们的日常生活状态,休闲、娱乐及精神生活情况等,这样可以知晓服刑人员在需要层次上的状况。笔者曾对一名25岁的抢劫犯进行个别谈话,发现其除了吃喝玩乐赌,基本没有什么精神生活,表现出典型的低层次需要特征。[32]对服刑人员低层次需要恶性膨胀现象常用的分析公式是:追求物质享受且缺乏精神追求——低层次需要恶性膨胀。

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低层次需要恶性膨胀的分析主要依据成长轴和受教育轴进行,可以结合早年行为轴以及自我意识轴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再次,对服刑人员人生目标缺失或错误现象的分析。这项分析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犯或青年罪犯,通过对这类服刑人员人生目标的诊断式访谈来判断其缺失或错误的情况。矫正工作人员要求服刑人员回顾其人生经历、曾经的人生目标与理想或人生打算,从中分析该服刑人员在人生目标上存在的问题。个体建立人生目标、树立人生理想,一般是在12岁至18岁,即艾里克森“人格发展理论”中的“自我同一性对角色混乱”阶段。[33]在这一年龄段,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对个体提出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人生发展方向与目标,个体自身也会对这些问题作思考。关于人生发展方向与目标,若个体与家庭、学校、社会相一致,则会促使青少年发展出自我同一性,若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则会产生角色混乱。犯罪人常常是后一种情况,即个体与家庭、学校、社会在人生发展方向与目标问题上不一致,出现人生目标缺失甚至错误的情况。对服刑人员人生目标缺失或错误现象常用的分析公式是:个体与家庭、学校、社会在人生发展方向与目标问题上不一致——角色混乱——人生目标缺失或错误。例如,某未成年服刑人员家庭养育方式是父亲打骂、母亲溺爱,父母从未有耐心的思想教育。小学、中学阶段他都是跟一帮不想读书的同学在一起玩闹,成绩很差,到初中二年级时辍学。之后,他加入社会帮派组织,放高利贷、催债、上网玩游戏等。因一直没有接受正确的教育引导,他产生了自我同一性混乱,缺乏正确的人生目标,并受到不良朋友的引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34]

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人生目标缺失或错误的分析同样依据成长轴和受教育轴来评估确认,并可结合人际互动轴和自我意识轴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最后,对服刑人员自我控制能力低的现象的分析。从前述自我控制能力低的表现特征中可以发现,在与服刑人员个别访谈时要求他们谈谈自己的为人处事方式、日常做事风格以及与他人关系情况等,就可以分析他们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况,特别是在人际冲突或自身利益受损时的处理方式上,自我控制能力状况会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关于自我控制能力低的评估诊断,总体上来说是个综合分析过程,包括从成长轴、受教育轴、人际互动轴以及自我意识轴等多个维度的资料收集与分析。[35]

4.犯罪生理内因的分析。对于造成个体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目前来说虽然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干预,但是,作相关的了解仍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对于那些能够被治疗的犯罪生理因素进行准确的评估诊断更有其积极意义。当然,这方面的评估诊断一般来说需要医学知识与诊断技能。就矫正机构工作效率而言,了解服刑人员曾经的生理疾患与其犯罪之间的关系,能够使矫正工作人员不做无用功,因为犯罪人曾经的生理病痛已经发生,所造成的生理伤害也许永久存在,没法再修补,所以,对此类犯罪因素一般不必再花时间去进行矫正性的治疗。

矫正工作人员在评估服刑人员的犯罪生理因素时,主要收集两个方面的资料:母亲怀孕时的情况与犯罪人自身重大疾病情况。矫正工作者在个别访谈时可以要求服刑人员谈谈母亲怀孕时是否遭受重大的生活事件、是否患病、是否顺产等,以及犯罪人自己成长经历中是否有重大疾病与身体损伤特别是脑损伤的情况。比如,某违法犯罪人员早年曾患脑膜炎,因没有及时治疗导致大脑较为严重的受损,其智力也受到损伤。而智力低下以及由此产生的认知能力差,是该犯罪人的主要犯罪内因。[36]前述两个方面的有些信息是服刑人员从家人或他人处听说的,所以,如果有可能,还需要与其家人进行核实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以上有关犯罪心理分析的某些模块,是一种抛砖引玉式的阐述。由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心理的复杂性,上述类型描述只是用以对部分服刑人员犯罪内因的探知,而且,即使是这些简化的模块分析,对从事罪犯教育矫正工作时间不长的民警来说可能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我们作更多的思考、更多的分析、更多的提炼总结,以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促进犯罪心理内容评估诊断工作的发展。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笔者提出的犯罪心理内容理论与分析路径有一定的创新之处,但是,这一理论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一是犯罪心理内容理论还需要更多、更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的支持。二是犯罪心理分析之评估轴体系为我们开展犯罪心理分析工作构筑起了评估诊断的“大厦”,但以此为基础开发出若干或系列评估量表,以实现犯罪心理分析评估工作标准化,是该评估轴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向。三是犯罪心理内容理论与评估轴体系之间如何更好地衔接,亦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四是犯罪心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开展矫正工作。因此,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特别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设计是紧随其后的工作。犯罪心理内容的评估诊断与针对性矫正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是我国监狱等矫正机构应当给予重视的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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