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迹形态分析在美国的应用
2019-01-26陆嘉麒李昌钰
常 冉,陆嘉麒,李昌钰
(1.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54;2.美国纽海文大学李昌钰法庭科学研究所,美国康涅狄格州06516)
尽管血迹形态分析在美国已有较长的发展历程,我国刑事技术人员对这门学科的了解依旧十分有限。早在1985年,李昌钰博士应徐立根教授邀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庭科学研讨会上已向国内介绍了血迹形态分析理论;2002年,罗亚平教授发表的《犯罪现场血迹形态分析概述》[1]一文将血迹形态分析知识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介绍;2008年,刘力、唐晖翻译并出版的《血迹形态分析原理理论与实践》[2]一书详述了血迹形态分析方法。但至今,真正运用血迹形态分析知识分析犯罪现场的实例寥寥无几。这一在美国犯罪现场重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学科在中国现场分析中的缺位,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现场勘查人员对命案现场的整体解读。
1 血迹形态分析发展史概述
不止中国,即使在美国,许多学界,法官,甚至现场勘查人员仍视血迹形态分析为一门新兴学科。1992年美国人路易斯在他的《血迹证据》一书中写道:“在麦克唐纳的著作问世之前,血迹形态分析这门学科几乎无人知晓。[3]”细想一下,对任何一位从事命案现场勘查的人来讲,没有人会无视现场的血迹,也没有人思考过这些血迹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血迹形态分析似乎应该有一段悠久的历史。
事实上,血迹形态分析已有近200年的历史,比许多法庭科学学科的历史都要悠久。据文献记载,最早在《圣经》中已有对命案中血迹形态的描述。1829年,约翰·戈登·史密斯在验尸报告第125页中写道:“尸体上的血呈流体状,散布在各处,不符合自然死亡的特点。[4]”在今天看来,史密斯的推断是不合理的,但这却是有确切年份的最早关于血迹形态的记录。此后,对血迹形态的研究一直未曾间断。直至1970年,经过大量的研究后,麦克唐纳和比亚鲁斯合著了《人体血迹形态及其飞行特征》一文,1982年,麦克唐纳完善了之前的研究,发表《血迹形态阐释》一文,开创了现代血迹形态分析的先河,因此,麦克唐纳被称为“现代血迹形态分析之父”。1983年,李昌钰博士、皮特·德福雷斯特博士与盖瑟林博士三人合著的《法庭科学:刑事侦查学概论》一书中对血迹形态分析进行了专题论述。同年,国际血迹分析协会成立,麦克唐纳、李昌钰博士,皮特·德福雷斯特博士均成为该协会的元老。1990年,国际鉴定协会正式将血迹形态分析列为一门独立的学科。200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组建血迹形态分析工作组,招募世界各地血迹形态分析专家共同制定和更新血迹形态分析作业指导书。至此,血迹形态分析已成为法庭科学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血迹形态分析在美国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现场勘查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找出真相。为了追寻这个目标,我们运用各种法庭科学知识,尝试着尽可能逼真地重现案发时现场的情形。法庭科学中每个学科都在重现案情,解读痕迹物证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中国犯罪现场勘查讲“七何”要素,美国犯罪现场勘查讲“5W”,目的都是指出现场勘查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人、地、物、事、时的问题。指纹、DNA等学科主要帮助我们解决现场中“人”的问题;工痕检验、微量物证检验等主要帮助我们解决现场中“物”的问题。法医病理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事”和“时”的问题,但由于其研究对象仅为现场的尸体,对这些问题的解读十分有限。
对血迹形态分析的合理应用,能够帮助我们解读命案中许多跟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别事件,血迹的干湿状态亦能回答“时”的问题。血迹形态分析是连接传统法庭科学学科和现场分析重建的桥梁。因为“人、地、物、时”是“死的”,“事”是“活的”,没有血迹形态分析的命案现场分析,是静态的,是一张张死气沉沉的照片,加入了血迹形态分析的命案现场分析,则变成一部活灵活现的电影。两者对案件的解读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笔者对美国命案现场勘查中血迹形态分析的研究,血迹形态分析在勘查中的应用主要在现场重建方面。然而,我们可以将现场重建的结论应用于验证证言,指导DNA提取等多个方面。笔者将以真实案例对其进行说明。
1992年感恩节后一个暴风雨的夜晚,希森警长和他的妻子伊万驾驶他们的福特面包车行驶在夏威夷希洛著名的火山公路上。8:40分之后一段时间,该面包车逆向停在高速路边,车头驾驶室一侧已冲入路边杂草丛中,希森拦住一辆过路车,让他们报警。几乎同一时间,另一辆车也恰好经过,车中两名退役警员目睹一名男子在福特面包车后排座正抓着一名女子的身体前后摇晃,他们本以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没有停车。当警察赶到时,发现希森和伊万身上,车内均有大量血迹,伊万已经死亡。希森声称当时伊万开车,他向伊万提及自己深陷一起婚外情亲子鉴定的官司之中,伊万脸色惨白,突然跳出车外,当他意识到妻子已不在车里时,急忙移动到驾驶位,控制住车辆,掉头逆行回去找妻子,由于当时天太黑,又下大雨,他不小心撞到了妻子并碾压到她致其死亡。然而,对车辆内部的血迹形态分析发现,驾驶位遮阳板上有头发造成的擦蹭血迹,控制面板上有大量中速撞击溅洒血迹,天花板上有抛射血迹,这些血迹说明车内有打斗行为。车内地面上的垂直滴落血迹在泥土之下,说明死者下车前已经受伤流血。此外,车内还有两枚血手印的擦蹭痕迹。这些血迹形态及其分布位置与希森的描述完全不相符,这份血迹形态分析报告成为指控希森杀妻的重要证据,并成功被法庭采信[5]。
我们对命案现场中提取的血迹进行DNA检验,目的是为了找出不属于死者的另一种血迹,从而锁定作案人。如果不加筛选的对现场血迹进行提取,不仅会浪费检验资源,还会延误破案时机。如何对现场血迹进行筛选,准确找到作案人的血迹,正是血迹形态分析的内容。1994年6月12日的辛普森案件不仅是美国审判史上的里程碑,在法庭科学领域也有极高的借鉴价值。此案中,邦迪现场有大量血迹,但绝大部分血迹来源于死者妮可和罗恩。但现场照片显示妮可左背部有数滴低速垂直滴落血迹,血迹分析告诉我们这数滴血来源于妮可正上方,极有可能来源于凶手或同案犯。这数滴血迹正是应该重点提取并进行DNA检验的血迹,但遗憾的是洛杉矶警方并没有注意到,而是盲目的提取了许多无关的现场血迹。此案中洛杉矶警方提取并送检DNA的血迹量并不少,但这几滴最为重要的血迹却被忽视了。否则,这起世纪审判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6]。
3 血迹形态分析的可靠性
2010年,明尼苏达警局特里·雷柏开始研究血迹形态分析的可靠性。他在北美,澳大利亚及欧洲选取了27位血迹形态分析专家,设置了两类不同的客体表面(非渗透性客体和织物客体)、不同的血迹形态、不同的血量、不同的背景信息(正向引导、负向引导、中性)共四个变量超过730份样本,组织专家们分别独立进行检验并得出结论。四年后,雷柏向美国司法部提交了一份关于血迹形态分析可靠性的评估报告[7]。该报告指出,在进行血迹形态分类时,无论结论要求是单项选择还是多项选择,在非渗透性客体表面错误率是13.1%,在织物表面错误率是23.4%。不同血迹形态的错误率亦不相同,非渗透性客体上呼出血迹的错误率仅为4%,而织物表面二次溅洒血迹的错误率高达59%。背景信息对结论仍有较大影响,报告显示,当背景信息为正向引导时(指向正确答案),错误率非常低(非渗透性客体8%,织物客体14%),当背景信息为负向引导时(指向错误答案),错误率明显上升(非渗透性客体20%,织物客体30%),当背景信息无指向性时,非渗透性客体上错误率11%,而织物客体上错误率26%。
与指纹、足迹及其他形象痕迹检验相同,血迹形态分析学科自建立以来便饱受争议,认为其不够科学,结论的主观臆断性强。尤其是多伯特证据规则被采用后,庭审中对血迹形态分析结论的可靠性,错误率更加被关注。然而,在我看来,这些争论的意义除了磨灭客观事实,毫无其他作用。我们从事法庭科学工作人员,使命是寻求真相,破获案件,而非将某人定罪,更非将法庭科学带入阴暗面。为了消除争议,保持客观公正,我们必须从更深的层次了解血迹形态分析,了解这门学科的科学基础以及如何客观地应用于现场勘查中。
首先,可靠的血迹形态分析结论不是孤立的,它必须建立在现场其他痕迹物证的基础之上,与其他痕迹物证有机的联系起来。将现场全部的痕迹物证通盘考虑,修正那些相互矛盾的地方,直到其与其他痕迹物证和谐的融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实,血迹形态分析与指纹、足迹、DNA检验等其他学科以及现场的证人证言是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关系,脱离了这些,血迹形态分析报告必然会陷入主观臆断的尴尬局面,也就失去了可靠性。雷柏的报告中所谓的正向引导型背景信息,正是对其他痕迹物证的正确解读,这会大大降低血迹形态分析的错误率。因此,这份报告正是对如何提高血迹形态分析可靠性的最好说明。
其次,与指纹检验类似,血迹形态分析结论是“质”与“量”的统一。现场血迹量太少,或者不同血迹之间相互重叠,难以找到单个完整血迹的情况下,血迹形态分析非常困难,很容易走向过度解释,主观臆断的误区。只有建立在足够数量和质量上的血迹形态分析报告才科学可靠。雷柏研究中不同血量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也说明了这一点。
4 血迹形态分析报告的形式及其被法庭采信的情况
在美国,血迹形态分析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不同的实验室对自己的检验报告格式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大致来讲,血迹形态分析报告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验血迹的细节描述,详细叙述所检验血迹的大小,位置,分布等信息;二是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检验血迹所用的现场照片,血迹对应的DNA或血清学检验报告等;三是结论,一般按照先叙述血迹种类,接着叙述方向、角度、来源及成痕动作等,最后提出形成该血迹形态的各种假设并进行有条件的排除;四是关键词,由于血迹形态术语并不统一,为让读者准确的理解报告内容,撰写者应在最后附上报告中涉及的专业术语的解释说明。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在美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麦克唐纳作为血迹形态分析专家出庭作证最早在1983年,他通过检验衬衣上的血迹形态,成功为卡尔·施密特脱罪。当前美国的司法体制下,血迹形态分析专家出庭作证前,会经历一场资格认证听证会。听证会中,反方律师会对专家的资质、血迹形态分析的原理、方法以及专家在血迹形态分析方面的作证史等问题进行询问。由于美国不同法院对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不同,出庭专家必须熟知法院执行702规则、弗莱规则还是多伯特规则等,并预先进行充分的准备。
5 结语
血迹形态分析是犯罪现场重建的重要工具。中国谈现场分析,很少说现场重建。虽然“分析”和“重建”大意相近,但细细品来,后者似乎多了一丝“灵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定罪制度下,一个生动的事实显然更能打动人心,赢得诉讼,这也许是现场重建在美国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中国的现场分析已形成了融合足迹、指纹的相对位置及其与其他痕迹的关系通盘考虑的总体思路,并借此精彩的侦破了许多疑难案件,如果能将血迹形态分析知识融入其中,必能使我们的现场分析更加“栩栩如生”。更为重要的是,血迹形态分析在指导DNA提取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