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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夫之治吏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2019-01-25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治吏吏治王夫之

□ 谢 芳

内容提要 王夫之认为治吏“必严”,而且必须“严于上吏”,同时必须依托于法律、道德、榜样力量三条路径形成强有力的保障制度,并要有锲而不舍、持之以恒、不言放弃的决心和力量。王夫之治吏思想对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启示意义。

毛泽东同志说过,治国即是治吏。官吏是权力的掌握者和运作者,故治吏亦是治权,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①自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本着“从严治党”之宗旨,开展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至今已取得了重大成效, 使我国吏治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 当前形势仍然严峻,“传统类型的腐败已经得到了有力的遏制, 但我们当前面临着许多新发类型腐败的挑战”。②如何巩固已经取得的反腐成果?如何迎接和应对新发类型腐败的挑战? 这是挑战亦是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新起点。笔者认为,除了学习国外、海外经验外,借鉴我国历史上深厚的治吏经验与思想, 将会更有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攻坚克难,而且“对传统廉政文化进行继承,是尊重民族历史、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高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的需要”。③

王夫之(1619-1692),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的治吏思想主要集中在他晚年撰写修改的《读通鉴论》和《宋论》两部史论中,他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明朝吏治腐败是导致农民起义、 明朝覆灭的罪魁祸首,“贪人败类聚敛以败国,而国为之腐蛊乃生焉。虽欲弭之,其将能乎。”④针对明末清初吏治严重腐败问题,王夫之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治吏主张。本文试图诠释和解读王夫之“治吏”理论,为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

一、“严以治吏”的思想宗旨

明朝中叶以后,官吏腐败非常普遍、肆虐,上下贿赂,公然如市,据《草木子·杂俎篇》记载:“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肃政廉访司,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对于这种腐败官场王夫之是亲身经历过的,而且也深知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为此,他从史论视角提出了国家治理重在“严以治吏”的核心观点。他在分析司马光的“宽猛相济”之治道时,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质疑并分析了自己的看法。古代言及“宽猛相济”之治道时,主要的治理对象是“民”,而非“官”,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⑤这是主张在不同的时候、根据百姓的不同表现,使用“宽猛相济”的治理策略,以维护“政和”之统治局面。王夫之却并不赞同此观点,在他看来,造成国家政局动荡的根源是官而非民,民是国家的主体,而官吏却是国家的主导力量,政府治理官吏,官吏治理民众,吏治清明了,那么民也就好治了,故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核心不是“治民”而是“治吏”。鉴于官、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不同地位,王夫之指出,治民可宽,而治吏则要一以贯之的坚持“从严”的方针,“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择于时而业行焉,庶得之矣”,⑥因为“驭吏以宽,而民之残也乃甚。”⑥对待官吏宽厚就是对待人民残酷。故曰:“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⑥治吏要严,养民需宽,这个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任何时候如果“严于督民而宽于计吏,则国必无与立。”⑦王夫之“严以治吏,宽以养民”的思想宗旨在中国行政文化史上可谓一大贡献。

“严以治吏”的理论逻辑可以溯源至法家。法家认为“吏者,民之本纲也”,⑧故“明主治吏不治民”。官吏是君主统治人民的重要手段或工具,在最高统治者、 官吏和人民三位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中, 官吏起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正因为此,吏治与治吏的好坏,对维护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儒家历来主张以“宽猛相济”之手段治民,并以此为“不易之道”。王夫之则把“宽猛相济”之道用于治理不同的对象, 并通过历史向人们展示那些横行霸道、“皇路倾险者”,“作威福以箝天下,而任贪人于郡邑”者,都是各级官吏;而历代人民却惨遭涂炭,“日在繁霜积雪之下”,身为君子者,面对民众的这种境况, 当为之哀痛,“而何忍言猛乎! ”⑥真正引发社会混乱的祸根正是官吏腐败,抓住了引发社会动乱的祸根, 也就找到了治理社会的良药。“严以治吏”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吏治状况关系到民心向背、政权稳定和国家盛衰。王夫之在分析民岩事件时指出,即使是帝君不昏庸,捐税也不重, 也没有外敌入侵, 仅仅由于治吏不严、贪腐之风盛行,也会导致官逼民反,更何况君王在吏治腐败的政治环境下常常难以把持自身、明辨是非曲直。在论述唐朝德宗后走向衰败的历史事件时,王夫之明确指出“唐之乱”在于“贿赂充塞于天下为之耳”。⑨唐朝吏治腐败令人触目惊心,除了张九龄等为数甚少的几个官吏外, 几乎没有官员不陷入贪腐的漩涡,在这种政治环境下,甚至少数的贤者也无法做到“保其洁清”,置身事外。政风邪恶,祸国殃民,一旦蔓延,则势难收,则国家民族“如鸠之必死,未有能生之也。”⑨,可见“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可不戒与? ”⑩王夫之以史带论,非常深刻而沉重地剖析了官吏贪腐给国家民族所带来的灭顶之灾,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统治者怎能不吸取教训“从严治吏”呢?

在“严以治吏”的路径选择上,王夫之指出“严于上官”是“严以治吏”的关键所在。“严以治吏”的行政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见成效,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严于上官”。王夫之对五代史中杨延式审理一县令贪污受贿一案的方式非常赞赏。杨氏办案时,不仅严惩了县令,而且上报朝廷主张惩罚县令上司张崇, 并追究张崇的上司徐知诰的责任。王夫之认为杨氏抓住了治吏的关键,盘出了官官勾结的利益链。

可在中国历史上, 大多数时候朝廷对官吏的治理主要是“严于下吏”,依托于两条路径:或者“责上官以严纠下吏之贪”,⑪或者“严下吏之贪,不问上官”。⑪历史经验证明,这两种方法根本不能遏制官吏腐败, 反之, 却呈现出越严越腐的吊诡现象。首先,“责上官以严纠下吏之贪”,是指责令上官去治理下吏的贪污腐败行为。王夫之认为这根本不可能实现惩贪的目的。因为为了获得上官的庇护, 大凡贪暴而狡诈的下吏往往会把贪污得来的财富绝大部分献给上官,越是贪得无厌的下吏,向上官朝贡的往往就越多。历史经验证明,这里面往往有一种潜在的因果关系, 在很多时候上官的无尽贪欲也是逼迫或者示范下吏贪腐的重要原因,这样上下沆瀣一气、朋比为奸、相互勾结成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进而上下隐匿,上欺朝廷、下荼毒百姓。反倒那些小心谨慎的官员一旦偶不检点即可能被当作腐败的典型而被打击与查办;其次,“严下吏之贪,不问上官”,后患无穷。王夫之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⑪严下吏而不问上官,不但贪腐之风刹不住,而是“法益甚,政益乱”,最终的灾难性结果是“民益死,国乃以亡”。王夫之从简单的概率角度分析指出,严下吏之贪很难操作。下吏散布于郡邑,人数众多,朝廷难以顾及到每一个下吏;从公平正义角度分析,“严下吏之贪,不问上官”的治吏方式,于法不公、于情不忍。在封建社会,下吏贪墨暴虐往往源于上官无节制的索取,下吏亦往往成为上官实现暴虐贪墨之贪欲的工具和手段。然而在上官、下吏与百姓之间,与百姓直接发生联系的是下吏, 这就导致一方面百姓往往只痛恨直接加害于己的下吏, 却不知道这种贪腐的根源在上官, 下吏承担着与自己职位不相称的责任。在王夫之看来,这是下吏在代上官受罪,另一方面下吏贪之所得绝大部分奉献给了上官, 而自己所剩“亦仅”。因此,这对于下吏来说,既不符合法律之公平法则,亦不符合人情道德,“法之不均,情之不忍矣。”⑪

正是在以上批判基础上, 王夫之认为,“严以治吏,严于上官”是治吏的不二选择。“中人可以自全,不肖有所惮而不敢,皆视上官而已”,⑪从上行下效的行政理论角度分析,“中人” 能否做到“自全”,“不肖”者能否有所忌惮,全看上官是廉洁自律还是恣意妄为。因为上官作为社会治理的精英阶层, 他们廉洁守法不仅切断了下吏贪腐的一条最为重要的诱因, 而且对下吏乃至全社会具有很好垂范作用,“司宪者,秉法以纠百职,百职弗敢亵也;奉使巡宣者,衔命以行郡邑,郡邑弗敢黩也;君子之廉以奖,而小民之生以遂。”⑫历史上,大凡吏治比较好的朝代,君王都有树立一批有威望的“清官”榜样,进而带出许多清正廉明的官吏,以实现肃清官场风气的目的。根据“以内临外,以尊临卑,以长临属”的逻辑推论,上官不贪,并“以禄赐均于百官”,于是百官则“廉隅饬焉”,官场的风气自然就会很好;执法者真正做到“秉法”而行不循私情,百官谁敢亵渎法律呢?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考察郡邑,则郡邑官吏不敢渎职。可见,只要上官能够廉洁清明,下吏亦会无大过。正所谓“君子正而小人安,有王者起,莫能易此矣。”⑫

王夫之从人情、法理的不同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论述了“严于上官”之必要性、关键性,自觉换位站在社会底层阶级的角度探讨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表现出了足够的胆识,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价值。或许真正的行政改革确实应该是自上而下地强力推行才能见成效,而不是相反。

二、“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的预防性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方面, 王夫之对传统儒家重“礼治”“人治”“德治”的思想进行了强有力的解构,并形成了新的“法德并重”的治吏思维和模式。在整顿吏治的思想构建中, 王夫之认为一套公平正义的预防性法制建设尤为重要,为此,王夫之提出构建一个“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的长效机制。⑫治吏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必须同构一个完备的制度和价值体系,使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长效化。树立法律权威,走向制度化正义,发挥高官个人品德魅力的示范力量以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降低官员腐败的风险和惩治腐败的成本。

首先,要“以法相裁”。王夫之认为,治吏取得成效之关键在于有“纲纪”,“安民也,裕国也,兴贤而远恶也,固本而待变也,此大纲也。大纲圮而民怨于下,事废于官,虚誉虽腾,莫能揜也。苟有法以授之,人不得以玩而政自举矣。”⑬安民、裕国、兴贤、固本全在于“纲纪”立,“纲纪”立则政自举。法律即是“治吏之纲”,“人君所恃以饬吏治、恤民隐者,法而已矣。”⑭自古以来君王整饬吏治、保护人民利益唯有凭法而已,法律为行政治理之“圣经”。大凡治道之世,必定要制定相对公正的法律,使君王、官吏、百姓各安其分,各谋其生,互不侵犯。王夫之尤其赞赏秦初“乘六国纷然不定之余,为之开先、以使民知有法”的壮举。⑮从历史上看,颁布严明的法律,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杜绝官吏腐败,但对于抑制腐败的作用则是较为明显的。明朝初年朱元璋就是通过颁布“峻法”,制定“官吏犯赃无贷”的法律,而获得了较为清明的吏治。

当然,王夫之也非常清晰地看到,制定一部适合于各地的法律并非易事,立法之初,往往法“不能皆善”。由于“时之有盈诎”、“事之有缓急”、“九州之风土各有利病”等原因,常常会“有过于法之所期者焉,有适如其法之所期者焉,有不及乎法之所期者焉”的不同情况出现,⑯这些都是很正常的。但法律贵在其“权威性”、“强制性”, 法律一旦制定,任何官员就应该“服其官,任其事,不容废”。王夫之这段话的深层蕴意即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深刻地指出法律本身不一定完全合理,因为任何法律都有其自身的辩证发展逻辑, 然而在某个阶段执法必须一致,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很好地彰显了王夫之可贵的法治精神。然而王夫之可能并没能意识到: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法律的贯彻最大的阻力恰恰来源于官吏。封建社会的贵族特权阶级常常利用习惯性权力骄恣不法,他们往往是法律较好普遍执行的强大阻力, 正如马克思所说:“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贵族的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是反对普遍法律的形式的”,“是习惯的不法行为。”⑰对于此,源于时代认知的局限,王夫之并没有也不可能探讨出对付之策。

其次,要“以义相制”, 这是强调治吏的制度建设,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官员选拔、考核、升迁制度,以形成清明廉洁的行政文化。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⑱而制度又具有根本性、决定性、长远性等特征,正是在此意义上,王夫之主张通过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来保障官吏选拔、考核、奖惩的相对公平合理。王夫之主要从道、贤、 礼、 行等四个角度来论述廉政制度的建设问题,他说“任之以其道也,兴之以其贤也,驭之以其礼也,黜之陟之以其行也。……则吏治之清,岂犹有虑”。⑲主张从道、贤、礼、行等四个方面全面考察官员,这样就能实现“以义相制”的治吏目的,吏治必定清正廉明。

第一,建立“任之以其道”、“兴之以其贤”的官吏选拔和升迁制度, 即要按照一定的道义准则选拔、提拔,任贤用能才能端本澄源。王夫之倡导“人主而为国计无疆之休,任贤而已矣;大臣而为君建有道之长,进贤而已矣。”⑳“治天下者,以天下之禄位公天下之贤者”。君王治理好官吏的关键即在于“任贤”、“进贤”。

历史上秦朝于商鞅变法期间, 曾奉行管子的“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之逻辑,选拔官员奉行“富人子得为官”的原则,认为“举富人子而官之,以谓其家足而可无贪,畏刑罚而自保”。王夫之则认为“举富为官”的政策有如下弊病:其一,如果严格按照家庭财富的数量来选拔官员,财产不足者绝对不能胜任,那么整个社会“毁廉耻,奔货贿,薄亲戚,猎贫弱,幸而有赀,遂居人上,民之不相率以攘夺者无几也。”②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不择手段追逐财富的疯狂之中,造成无廉耻、无亲情、 更加残酷地剥夺弱者的糟糕局面。王夫之的“这个分析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人没有自觉放弃更大贪欲的内在机理,或者说人比较难以自觉抑制贪欲膨胀”。其二,“举富为官”,将导致社会阶层固化,社会贫富严重分化将不可避免。“富而可为吏,吏而益富,富而可贻其吏于子孙”,②富裕的人可以做官,做官又可以更富,如此,富人就可以把官职传给自己的子孙,这样必定会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严重固化、 分化的情况。其三, 富人做官也不能完全避免贪腐之事发生, 在某些时候贪腐反倒会变本加厉,“于是而如馁者之得食焉,快贪饕而忘哽噎。”乱世之时,贫寒子弟拼命于战争之中,获得官职,这就如同饿久了的人突然得到食物,必定更加贪婪无厌,历史上的政治暴发户做官, 贪腐得更厉害比比皆是。其四,举富人为官,有买卖官爵之嫌,而此乃灭国之纪。如果“卖官之令行,则富者探囊而得,狡者称贷以营,旦市井而夕庙堂。然则天子者,亦何不可以意计营求于天而幸获之也?”如果允许买卖官爵,则会使一些人想尽各种办法获得官位, 以至于早上还是一个无名的市井小人, 晚上就有可能成为居庙堂之高的大人物,最为要命的是,既然可以通过买卖的方法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官爵,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获得天子的地位与权力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国纪乱,则国家没有不灭亡的。

正是基于以上缘由,王夫之认为,举富人为官的选拔机制实际上是在变相地引导腐败而不是抑制腐败。为此,他提出“任贤”的官员选拔原则:“才情皆以广道之用”。王夫之对官吏之“贤”作了新的诠释, 传统观点认为贤即是有德, 而他认为只有德、情、才兼备的人才能称之为贤,并对德情才之间的关联进行了辩证的论证。选拔官员要注重德、情、才三个方面的考察,缺一不可,其中尤以“道”或者“德”为核心。“才”决定了官员的执政能力,情或者情怀决定着官员的执政方式, 往往由个人的远见、激情与正直诚实等品质所决定,而且是官员发挥个人领导魅力之所在,而“德”则决定着官员执政的价值取向。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John.J.Lawler 教授就认为,“领导人,……需要发挥一种引领的作用, 更多依靠个人魅力来吸引更多的追随者。这就要求领导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而“才”与“情”都只有受制于“德”才能使之发挥好的作用。一个人的“才”、“情”被“德”所统帅,则能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民,反之,则“丧德而危天下者,才利而遂无所择,情动而因滥于他也”。

第二,建立“驭之以礼”的君臣相处之道。君臣或者上级与下级之间交往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礼乐”范围之内。以“公务”为核心,以相互配合完成各自的“职责”为宗旨,形成良性的君臣相处之道,反对君臣或上下级之间存在利益交换或者交易关系, “明君不以利饵其臣,贞士不以利结其友”。这个思想非常值得我们今天借鉴。一个以“利益交换”为核心的君臣关系,是“窃天之荣宠而以贸人之才也”,其最终结果必定使群臣“见利而无不可为”。王夫之认为唐朝之乱, 就在于君之于臣以利相饵,错用了像李世勣这样唯利是图的奸臣所致。

第三,建立“黜之陟之以其行”的官吏考核机制。罢黜或者升迁官吏都需要制定一套可以操作的机制,有严格的程序,才能保证朝廷能够公平正义地任免官吏。王夫之反对“其陟其黜,一听之上官”的任免模式,因为没有制度约束,则上官容易根据个人的好恶来任免官吏, 而不是从官吏自身素质出发, 而下吏则会通过行贿的方式讨上官的欢心和重用,“上官者唯知己之好恶, 又其下则唯知货贿已耳”。

质言之,只要从官吏选拔、官吏任免以及君臣相处等四个方面建构一套合理的制度, 便可以实现“以义相制”的治吏目的。

再次,要“以廉相帅”。预防官场腐败的制度建设,法的制约、义的制度引导,其落脚点就是要培养官吏“清正廉明”之官德。培养官吏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既是加强法制规约之目的, 亦是个体抵制腐败的最强内在驱动力。于此,王夫之主要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强调官吏要“为政清廉”。王夫之认为, 官吏的伦理品质有三个基本方面的要求:清、慎、勤。“为君子者,清品类,慎交游”,要选拔“君子”做官。在清明廉洁、慎独、勤奋执政等三个品德中, 王夫之尤其重视“清”,“论官常者曰:清也,慎也,勤也。而清其本矣。”清廉为官德之本,一个清廉的官员就算不慎不勤, 也可以担当起一个做大臣的基本责任;不清又不慎不勤的人,其罪容易被发现,其作恶的程度不可能太深;而一个不清廉却又慎重而勤奋的人则是天下之“巨奸”,因为他每天都在工于心计地算计着自己的利益,这是非常可怕的。由此可见,清廉乃官德之本。当然,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王夫之强调官员清廉,可并不要求官员一定要过苦行僧一般的生活,而是主张一定要给官员合乎官职身份地位的体面生活,这样也可以有效防止官员为了自己和家庭生活问题而腐败。

三、“无限以时日,无宽之赦后”的反腐治奸持久论

前面所述主要是从防范贪腐的角度论述了王夫之主张的治吏之思想宗旨和预防性制度建设。本部分主要论述王夫之从惩罚角度提出的有效治吏之具体路径,关于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

尽管历朝历代都有严格的惩治贪吏的法制体系,尤其在每个朝代建立之初,这种法制体系非常严明。但随着统治的进一步巩固,统治阶级往往会松懈对官吏的治理, 不可避免地出现非常严重的吏治腐败和混乱的状态, 进而上演周期性的王朝灭亡惨剧。王夫之熟读史书,又有异常深邃的哲人眼光, 他对于历史上出现的触目惊心的腐败现象以及明朝末年的吏治状态都深有体会, 而且深刻地明白当腐败一旦出现,治理起来非常艰难。

历代君王对于已经出现的官吏贪腐现象一般采取两种态度:无道之君主往往上下同污,故帝王对于朝廷的贪官污吏听之任之,以至国亡;有道之君王则惩罚甚严。对于前者,王夫之自然持强烈批判态度,但对于后者,王夫之则非常理性。王船山的问题是:采取狂风暴雨式的严厉惩奸治腐措施,能否遏制腐败呢?汉武帝时期针对官吏腐败现实,就曾任命酷吏杜周做掌管刑狱的廷尉, 惩罚贪官污吏毫不手软。据《汉书》记载,周做廷尉时,皇帝交办的案件愈来愈多, 二千石官吏新旧相连的不少于一百余人,每年送至廷尉府查办的郡太守、丞相和御史府的案件多达一千多个。往往一个大案件要逮捕牵连证人数百,小案件数十。审理案件时,法官便责成疑犯认罪,不服罪,则严刑拷打逼供定罪。以至于当时的人们一听到逮捕人就会四处逃窜以躲避横祸。那么这样的严刑酷法治理贪腐是否有成效呢? 历史事实证明,没有很大成效,反而促使形成上下级官吏相互隐匿、包庇的坏风气。

王夫之认为治理官吏的方法上,确实要有“严刑峻法”,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明慎知止”,即要慎重、要把握好尺寸。如果“明慎不知止而留狱,酷矣哉!”如果很清醒地看到官场的腐败,并采取没有限制的严刑峻法,这只能是酷法。治奸吏不宜过急,“治奸以迫” 会导致“奸愈匿, 而盗其尤者也”。在王夫之看来,急功近利的治吏方式必定有两个弱点:非常严厉和不能持之以恒。非常严厉的治吏方式必定使贪官污吏害怕被连累而上下相匿,历史上就出现过很多这样的历史事件,秦朝法律不能不说很严苛, 但是一心反秦的项伯却被贤相张良藏在家里保护起来了,“秦之亡于盗也,吏匿故也”。所以王夫之主张不能太严厉,要“明慎知止”就是这个道理;不能持之以恒,就容易导致贪官污吏在躲过风声之后, 由于这种被惩罚的不确定性和投机心理而导致更疯狂的反扑, 最后必导致官场凋敝,怨气冲天,王朝灭亡亦在所难免。所以, 他说“明慎而不知止, 不如其不明而不慎也”,统治者要明辨且要用刑谨慎,惩罚要适度,如果不能适可而止,还不如做个糊涂君王,至少天下百姓免受荼毒。一方面由于政府财力、人力有限,这就注定狂风暴雨式的反腐必定只是短暂的,不可能长期坚持下去;另一方面,狂风暴雨式的惩治腐败,只是治标,而未触及贪污腐败之本,腐败现象的形成有其背后的制度根源和人情土壤。故他主张治理这种贪污腐败的现象,要“责之不急”,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有计划地从标而本、标本兼治;不能是短期行为,政府建设廉政文化必须将之视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先严后宽,要一以贯之的坚持不懈,“无限以时日,无宽之赦后”,实际上是为了使廉政建设真正实现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建设一个良性互动的政治生态。事实上,王夫之已经触及到了一个反腐败的长效制度建设问题,这是值得我们给予关注和重视的思想。

四、王夫之治吏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纵观中国历史, 不仅像王夫之这样的思想家对国家吏治问题十分关注, 而且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亦十分重视吏治问题, 深知吏治整顿好坏是国家长治久安之根基,故曰“安民之本,首在惩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 尽管中国历史上惩贪法令不可谓不严,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强,然而官员贪腐现象却从未杜绝过,往往是杀了一批贪官,更多的贪官继续前仆后继, 封建帝制时代的普遍现象仍然是“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官员贪腐通常是中国历史陷入周期性兴衰更替的直接导火线。而回归现实,当前我国的吏治腐败问题也不免令人忧心忡忡, 这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有学者曾指出,“如果不对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采取有力措施,就必然会侵蚀政府的权威。如果这种情况出现,轻者会断送改革大业,重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动乱, 就会连基本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也无法维持”。习近平同志说:“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我国自十八大实行严厉打击官吏贪污腐败政策以来,取得不少成绩,但也还有不少官员仍然在我行我素。与以前不一样的是,以前可以大胆、公开地卡、索、要,现在是暗地里的进行;还有一些官员抱着等等看、避一避风头的心理,等待着政策放松的那一天。那么,如何使我国的廉政建设突破当前瓶颈?笔者认为,王夫之治吏思想可以提供借鉴。

首先,“任人唯贤”是清明吏治的活水源头。选拔综合素质比较高的官员将会极大地减少贪污腐败的风险和治吏的成本, 并能够为清明吏治生态建设提供活水源头。王夫之治吏思想非常注重官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其中德、才、情等三个方面的素质是考察官员是否将有所作为的根本标准。事实上,如果我们对德、情、才作一个新时代的诠释,那么这三个标准在今天仍然适应。一个合格的、能够称得上“贤”的官员,必须具有德、情、才三个素质,有高水平的道德修养才能保障他在钱、权、色的诱惑下临危不乱, 坚定地奉行自己的做官做人的原则;有广阔、高远的家国情怀,就会保证绝对忠诚,就会有对国家高度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就能在自己的职位上高瞻远足、为民谋福利,而不至于庸碌无为,事实上,一个不贪污不腐败却始终碌碌无为的官员也必定是一个庸官、糊涂官,称不上是好官; 有所任职位所需要的才能才能保证有质量地胜任自己的工作。德、情比才更重要,一个有才却无德情的人将是社会巨大的蛀虫。因此, 选拔综合素质高的官员就为当前廉政建设提供了源头活水。

其次,加强“德教”、培养官员正确的“廉耻心”是清明吏治的核心。从历史上看,刑罚与德教往往是治吏的两种方式, 王夫之曾经把刑罚与德教两种治吏方式比喻为“药石”和“粱肉”,刑罚好比药石,德教好比粱肉。药石只有对那些健康的、而偶中风寒的人才有用,故曰:“且夫治病者而恃药石,为壮而有余、 偶中乎外邪者言也”,通过药石确实可以迅速地治病,然而这还只是治标,要想使病痛从根本上被杜绝,还在于后期的食补,故曰:“然且中病而止,必资梁肉以继其后。”而对于那些病入膏肓的病人,不注重食补,却猛攻药石,几乎没有不死的。治吏的手段除了必要的“刑罚”之外,更为核心的是要加强“德教”, “德教不兴,而刑罚过峻,即以施之殃民病国之奸而势且中溃”, “德教除残,犹以粱肉治疾。”要想彻底使政治腐败现象得到真正有效遏制,关键在对官员的道德教育。因为法律也要通过人才能起作用,否则,再严明的法律也有漏洞,“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再次,“严治上官” 是建设清正廉明政治生态的关键。王夫之之所以强调要严治上官,因为他亲身经历明王朝吏治腐败的事实, 明代的下吏无论是在政治地位上还是在经济地位上都十分低下,可在实际的行政工作中,却是政策的直接推行者,与百姓有紧密的联系, 百姓又往往把对政策的不满转化为对下吏的仇恨。明朝下吏地位之低与他们在政治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不相称, 容易导致下吏这一阶层缺乏荣进感、责任感和廉耻感。如果上官贪污腐化,下吏在畏官、媚官等心态作俑下,只能疯狂暴虐百姓以媚上。因此,如果不严治上官,而总是拿一些小吏开刀,非但不能遏制腐败,而且会刺激腐败更加疯狂。正是由于自上而下的腐败,加速了明王朝的陨落。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重心更加应当放在高级官员及其朋党方面, 在实践中推行“贪污之罪,断不可宽”的严厉措施。只有真正治住了上官的贪, 才能扭转下属贪腐的源头和心理。上官往往把持国家重器, 占据国家的重要部门,要严治并没有那么容易,为此,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要有“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的壮志。

最后, 构建一个长效的反腐败机制是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突破瓶颈的保障。王夫之强调反腐治奸的长久之计,不能是拍拍脑袋出政策,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治标,而是要建立一个有法可依、有义可制、有德可怀的“治本”的长效机制,通过公平的法律、正义的制度、有价值的道德教化对官员进行长期的价值熏陶和点滴进化, 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控制住腐败的势头。亚里士多德也曾告诉我们,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 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从政治、经济、金融、文化等各个层面展开,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高调有力度的反腐败, 的确给了腐败分子强有力的震撼, 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控住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继续蔓延。但这种强拳出击打击腐败所取得的成绩,如果没有长效机制的硬支撑,那么反腐就可能成为一阵风, 已经取得的成绩有可能功亏一篑,后果将不堪设想。历史证明,确立社会治理正常秩序的最好方式就是树立法制权威, 中国共产党应当自觉地将法律视为政治的圣经, 保证公权力始终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 使公民权利始终在法制的保障范围内,奉行一律平等、没有例外的原则。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被信仰,进而平等、廉洁奉公等精神才能内化为官员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并被良好的传承。当然完善、长效的法制建设并非易事,从辩证法角度说,法制建设永远在路上,因而要有正确的认识、强大的定力、足够坚韧的毅力。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4 页。

②常健:《当前反腐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挑战与对策建议》,《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 期。

③文丰安、 李春阳:《法治反腐的基本特性与有效实现》,《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 期。

⑤《左传·召公二十年》。

⑧《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第1975年版,第142~143 页。

⑱[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 页。

⑲[明]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1 册,岳麓书社第2011年版,第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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