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副部长侯波
2019-01-22韩颖
文/本刊记者 韩颖
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和各级工会的抓紧落实下,该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工会把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工会推动解决劳动安全卫生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真抓实干,在推进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副部长侯波,请他介绍近年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进情况。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侯波告诉记者,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作为广大职工最关切的问题,不仅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协商的重要事项。安全健康权是职工享有的首要权利,是职工获取其他劳动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安全健康权在各项劳动权益中具有基础性意义,有必要以专项集体合同的方式,将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具体合同条款,以专项集体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并确保其实现,这对于解决不同行业企业存在的劳动安全卫生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另外,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关系双方还可以在充分兼顾各自合法权益、统筹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进而使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全国总工会王东明主席在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各级工会要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在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履职尽责。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大力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动有效解决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各地经验
侯波说,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在推动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积极开动脑筋,探索出了许多立足当地实际,行之有效的方法。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副部长侯波
凝聚共识,形成了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级工会在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主动向各级党委汇报,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作,推动将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工作机制,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力推、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如四川省总工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平等协商的通知》,得到省政府安委会的重视,并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要求在全省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平等协商工作。山东省总工会联合省经信委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深化全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意见》,确定了2019年底实现全省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要达到100%的目标任务。
各级工会在借助党政资源手段的同时,还将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宣传、困难帮扶等工作相结合,促进了工会整体工作的有序协调发展。
主动作为,发挥了工会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职能进行了调整完善,各级监管体制的梳理磨合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工会主动作为,积极寻求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劳动保护工作机制,把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发挥工会主体作用的重要载体,通过平等协商规范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职工行为,发挥了工会组织及职工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监督作用。如甘肃省总工会协调原省安监局、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三年工作计划,把劳动保护纳入对市(州)、产业(厅局)工作目标考核,逐级分解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
抓住关键,找准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切入点
各级工会借助产业结构调整和高危行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主动顺应政府加强高危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要求和职工改善作业条件的需求,把在高危行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作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有效推动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改善。如四川、福建、上海等省(市)工会联合卫生、安监等部门,在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制鞋、化工、煤炭、非煤矿山、石材加工等行业大力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促进企业重视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真抓实干,提升了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实效
各级工会紧紧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工作阻力大、缺乏可借鉴经验等困难,研究分析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细化工作措施,通过召开推进会、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督促考核等方式,有效推动了工作落实。各地坚持深入生产一线,倾听职工意见诉求,了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规范协商签约程序、确定集体协商重点、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合同内容,推动将职工群众关心、工会关注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逐一纳入合同条款,提升了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江苏省总工会在全省广泛开展专项集体合同征集、推广活动,整理印制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汇编》,进一步规范要约、应约、签约、履约和评约等程序,提高了协商工作质量。
成绩与问题
在各级工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记者了解到,截至2017年,全国高危行业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15.56万份,覆盖企业33.72万家,覆盖职工1 775.29万人。此外,还有很多非高危行业的企业也通过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中设置专章或附件等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侯波告诉记者:“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对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工会干部思想上也存在较大的畏难情绪;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协商过程流于形式、合同内容不具体、合同履约不到位等问题;许多中小非公企业还未得到有效覆盖;部分基层工会干部的协商能力、技巧、经验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等。
下一阶段,工会将着力在这些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水平。
下一步重点工作
侯波说,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下一步,全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还将进一步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向深入发展。
切实加强对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应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把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聚集各方资源,整合各方力量,按照“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有所侧重”的原则,切实将工作落实到位。要努力推动把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形成全方位、大力度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格局。加强对基层工会的工作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为基层开展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科学合理地提出工作目标,把集体协商的力度、企业可承受的程度、职工诉求的满足度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地开展协商,努力达到既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又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高劳动保护整体工作水平的目的。
营造关心支持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重大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地方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在推动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使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强化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用工的责任意识;使职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注重发现和培育基层工会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先进典型,利用多种形式,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并通过工会宣传阵地和社会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扩大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进一步提高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参与者不仅要掌握一定的集体协商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企业生产状况等。要推动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方面,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专题研究,编制符合实际需要、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协商签约程序,完善合同文本,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的集体协商知识学习和实践锻炼,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专家现场指导、加强工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工会干部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增强实际工作本领。
积极探索推广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在协商层次、覆盖范围、整合资源、降低社会成本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具有层次高、力度大、范围广等特点,也是国际上开展集体协商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我国相当一部分非公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企业工会力量相对薄弱,甚至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职工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在许多地区,中小非公企业呈区域性、行业性聚集特点,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不仅有利于维护此类企业职工的具体利益,而且有助于从整体上规范区域内、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合同履约到位
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各级工会在推动扩大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合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重签订、轻履约问题的出现。要加强源头参与力度,推动在法规政策层面形成完善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监督体系;要积极协调配合政府部门,将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检查等工作中去,督促企业落实合同相关条款,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要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合同履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