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监狱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
2019-01-21曾先锋
摘 要 针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程度有待提升、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本文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各要素角度分析目前该工作存在的问题。借鉴协同学原理提出针对性建议:扩大其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的开放性、确保系统远离平衡态、重视系统内各要素的非线性作用和要素之间协同性和建立完善的协调反馈机制等。
关键词 再社会化 协同学 开放性
基金项目:中国监狱工作协会2017年度监狱理论研究课题《协同治理视角下监狱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00132);海南政法职业学院2017年课题“我院监狱学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探讨”(YJJG2017-01)、2018年课题《新时代监所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与人才培养应对策略》(YJKT2018-01)。
作者简介:曾先锋,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安司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罪犯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69
众所周知,我国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因犯罪经人民法院审判后移交监狱服刑,监狱的主要功能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在《监狱法》里有明确规定。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是监狱存在的价值所在,也是国家、社会和服刑人员及亲属对监狱的期待,由此,司法部(2003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其中对监狱工作社会化要求是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为目标。2007年司法部公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法通[2007]46号)要求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而我国的重新犯罪率,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显示为6%~8%;另有资料显示,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2年已上升至10.61%;个别地区重新犯罪率高达 15~20%。” 根据2007年司法部有关讲话文件推断,以当时全国超过150万的押犯为基数,监狱系统被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达15.98%。 为此,提高监管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提升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程度是监狱系统、国家相关部门、服刑人员及家属、 社会志愿者等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再社会化及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含义
康树华等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1995)中认为,再社会化,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够很好遵守社会规范,出现偏离主流价值观念,导致行为失当或违法犯罪,无法取得合格的社会成员资格。因而,还需要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来进行再社会化。 据此理解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含义,笔者认为,就是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服刑人员个体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对原有旧的、偏离主流的价值观、行为模式进行解构,并用法律、道德、习俗等主流内容重新建构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是查漏补缺的过程。从类型上可以分为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再社会化,监狱服刑人员大多属于强制再社会化;从阶段上可分为监狱在押和刑释两个阶段;从内容上可分为:政治、道德、基本生存技能、文化知识和社会角色等方面社会化。
二、监狱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与分析
(一)监狱方面:高度封闭、忽视教育改造、岗位分工不尽合理
1.监狱地处较为偏远、刑罚执行过于封闭
目前我国监狱大多数处于偏远的乡村离市区和交通干道较远。监狱设置和管理上都采用高墙电网,武警高戒备和严格的门禁制度,致使服刑人员处在一个与世隔绝、高度封闭的环境中。这种偏远和封闭的监狱模式使监狱以外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资源很难参与到监狱中去。比如,多数监狱主要是通过“请进来”的形式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帮教活动,但因为监狱封闭性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限制,举行的次数很少。偶尔举行一两次帮教活动往往因时间短,也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其次监狱内不同类型罪犯高度封闭常年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极易传播亚文化、相互传授犯罪经验和技巧并容易形成监狱人格,这些对其再社会化也会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
2.监狱突出劳动改造地位,忽视罪犯教育改造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方针,该方针始终强调教育改造的首要地位,但在实际改造工作中,囿于多数监狱不是财政全额拨付,监狱正常运转的经费缺口还需监狱企业生产效益来补充,这样也就自然而然更加注重劳动改造,造成忽视教育改造的现状。在以罪犯生产劳动作为重要考核奖励指标背景下,罪犯每周都要完成大量的生产任务已经非常疲惫,晚上或周末大都想好好休息,没有时间和精力接受教育改造。轻教育、重生产也成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一个障碍。
3.监狱警察人员专业化素质参差不齐、岗位分工不尽合理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种特殊职业,要求不仅要有能适应罪犯改造工作需要的政治、文化、身体、心理和职业道德等基本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欧洲监狱规则》中要求监狱配备所需的各类专家人才,如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手艺教员、文化和体育教师等。但由于我国监狱民警专业结构和岗位设置不尽合理,监狱在录用民警时缺乏规划,招录时往往停留在以法律专业为主的传统观念,同时过分强调报考人员的学历文凭,而极少招录对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起重要作用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专业毕业生,致使监狱干警的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不能很好满足罪犯改造工作中对专业全方位人才的新要求。
此外,监狱进行教育改造的设施普遍落后,比如文化教育所需的标准教室、多媒体设施及职业技能教育所需的实训设备、器材普遍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从事文化教育的民警大多既不是毕业师范类院校也没有获得教师职格证,课堂教学中往往出现教学设计简单、内容单薄、教学方法单一和满堂灌等问题。较受服刑人员欢迎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多以监狱企业生产岗位所需技能为主,而罪犯出獄后很少从事这种工作。出监教育专门进行的技能培训,时间短且内容讲解浅也不能满足服刑人员需求,造成罪犯对培训内容不感兴趣从而缺乏主动性,这也为出狱后就业、融入社会制造了障碍。
(二)罪犯刑释后的保护制度薄弱,就业问题严重
罪犯出狱初期是社会化的危险时期,罪犯在监狱度过多年的封闭隔绝生活,在出狱重新步入社会时不同程度上均面临就业的困难、社会的冷遇和歧视及家庭的变故等一系列问题,由此会产生茫然、焦虑、自卑等消极情绪。这一时期就需要家庭、相关国家部门和社会能够积极接纳刑释人员提供多方位指导和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但目前我国的刑释人员保护和救助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1.刑释人员保护缺乏法律支撑、保护内容不全面
在法制社会里,刑释人员保护需要一系列法律和政府配套政策,方能有章可循。但我国目前除《监狱法》(2012修订版)中对刑释人员的安置有五条原则性的规定外,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刑释人员保护方面的法律,仅靠行政命令无法达到保护效果。建国以来有关刑释人员保护的行政命令主要有:政务院制定发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1954)、国务院《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1983)、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刑释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1984)等。在我国仅靠行政部门规章制度及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刑释人员的权利,很显然不能使刑释人员的一些权利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且援助保护措施也无法顺利开展和落实。
我国的刑释人员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安置帮教,目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导,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落户和培训学习等问题的帮助,但保护的内容不够全面且没有建立长效机制。但西方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法律健全、内容全面、措施到位,对于刑释人员不仅提供住所、医疗救助、心理辅导方面的救助,且对就业困难的还提供合适的就业信息并进行职业培训,多方面保护刚刚走出监狱的刑释人员,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2.刑释人员就业困难、无法获得社会认可
多年来,我国大学持续扩招,出现人才过剩的情况,大学生就业形势一直较为严峻,如2018年全国大学毕业生达820万,加上往届未就业的合计约1500万待就业。此外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也一直在向城市转移,这就加剧了城市就业压力,甚至出现报道(出国留学网)“陕西省某高校招聘保安,英语要六级且只要211硕士毕业生”的情况。在就业难的背景下,刚出狱的服刑人员无论知识还是技能都满足不了实际岗位的需求,因而作为一类特殊的人群在就业时难度更大。众所周知,在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招聘员工范围不会包含刑释人员,甚至民营中小微企业都不愿意招聘有犯罪前科的人。摆在刚刚走出监狱的刑释人员面前的只有自己创业,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创业难度之大可想而知。部分刑释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关系紧张,得不到家人的任何支持,其处境更是异常艰难,再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歧视出狱人员的倾向,后果就是极有可能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法律适用方面:非监禁刑发展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适用进行了大幅限缩。另据新《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2012年修订版)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监狱收押余刑3个月以上的已决犯。如此一来,不仅在押犯流动速度减缓、服刑周期延长,在押重刑犯、长期犯人数增加,而且轻刑犯、短刑犯人数也在增加,这无疑给监狱的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反映了我国目前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同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也不完善,都严重影响罪犯再社会化的发展。
1.缓刑、假释受到严格限制,适用比率偏低
缓刑和假释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监禁刑,对罪犯再社会化具有促进作用,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使用,而我国的缓刑、假释率却非常低。据联合国1994年统计,加拿大和美国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分别占被判缓刑与监禁刑罪犯总数的69.5%、57.9%,而我国目前的缓刑率一直保持在15%左右。 此外我国目前假释率仅占澳大利亚的1/16,美国的1/32。 以上两项明显低于世界其他国家,过低的缓刑、假释率不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发挥缓刑和假释制度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2.罚金刑单独使用较少,管制刑形同虚设
罚金、管制刑因其社会化的功能,目前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中国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单独使用的情况很少。管制刑是我国唯一的限制自由刑,也是中国特有的非监禁社区处遇制度。因其符合现代刑罚变革的趋势,符合罪犯再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刑罚的严厉性和封闭性,体现了刑罚具有开放化和社会化,理应受到提倡和推崇,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上使用次数极少,致使管制刑形同虚设、有名无实。
此外,暂予监外执行应用困难。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最常用的形式是保外就医。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目前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过于严格,适用率非常低,基本保持在 1~2%之间。这就不仅加重了监狱的压力和负担,也不利于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罪犯的再社会化发展。
三、协同学基本理论及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启示
(一)协同学基本理论
协同学(Synergetics)是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著名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 enn Haken)提出的,是一门研究各个学科领域中关于合作、协作或协同的学说。协同学理论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有物质或能量交换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自己内部协同作用,自发地出现时间、空间和功能上的有序结构。 即是在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中,系统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各种交换。当外界信息达到某阈值时,它的状态和结构就会失去稳定性,系统中各子系统及其参量的地位、作用都会发生激烈的动荡,当序参量在竞争中取得支配系统行为的合法地位时,子系统会自发追随序参量,产生协同性,系统由此产生新的结构。 协同学的已有研究表明,协同是系统整体性、相关性的内在表现,是系统由无序走向有序的內在动力。协同原理包含如下要点:一是系统必须是开放的;二是开放系统必须远离平衡态且要产生自组织行为;三是系统内部必须存在充分的非线性作用;四是系统内部必须存在反馈机制。
(二)协同学基本理论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启示
现阶段中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说明对服刑人员改造,仅依靠监狱一家肯定是无法实现国家对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的这一要求,也不能满足社会、家庭及服刑人员的期待。这就需要监狱在服刑人员改造上寻找协同,不仅是在体制内各机构部门寻求协同,也要与体制之外的各类组织、企业、学校及公民间的实现有效跨域协同。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是由监狱、国家相关部门、服刑人员家庭和社会企业、公民等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运行的系统。要提高监管质量,促使罪犯再社会化,减少重新犯罪率,就必須提高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的自组织性与协同性,使系统达到高级有序的良性循环状态。
1.扩大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的开放性
开放的服刑人员社会化系统能够充分接触先进的矫正理念、教育和劳动改造知识与狱政管理技术,吸纳从事该项工作的相关部门或个人参与到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中去,这样才能完成由罪犯到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改造工作。
首先,要不断更新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内容。监狱民警要不断关注、研究监管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及时吸收,使罪犯社会化跟上社会的发展。其次,改变监管关系的单一性,引导服刑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为了监管安全,大多数民警采用权威型的方式管理罪犯,这样长期以来罪犯的思维处于封闭状态,容易形成监狱人格,不利于再社会化。要引导服刑人员多方向、多维度思考、解决问题,并积极尝试和采用启发诱导、发现探究和互动教学、管理的方法。再次,搭建再社会化平台,理顺各部门之间关系,组织和鼓励服刑人员多参与社会化实践活动。
2.促使社会化系统远离平衡态
一个系统一旦进入平衡态,各因素在平衡态附近都是衰减的,致使系统只能停留或固守在原有的无差别状态,不能产生新的有序结构,难以前进和发展。一旦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处于平衡态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充分发挥监管系统的主导地位,尤其是一线管教民警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明确教育改造过程中服刑人员的主体地位,把管教民警的主导和服刑人员的主体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建立并采用远离平衡态的再社会化组织,如社会帮教、志愿者服务和亲情帮教等,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增加监狱、罪犯家庭、社会相关部门等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流,促进再社会化系统各要素之间协同合作。
3.重视并提高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系统内各要素的非线性作用和协同性
首先,管教民警、服刑人员家属、社会各部门及志愿者要认识到各自付出与罪犯再社会化效果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再社会化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只有建立这样的认识才能精准的认识和处理再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选择恰当的教育改造或帮教措施,达到较佳的效果。其次,每一类社会化主体和方法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服刑人员身上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在再社会化过程中,作为承担主要工作扮演重要角色的管教民警,不但要考虑服刑人员的罪名、刑期、家庭关系及基础知识、理解能力、智力、适应性等方面的差异性,选择恰当的教育方式还要与其他再社会化系统的要素保持良好、信任、高效的协作关系。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跟进、处理再社会化系统中的各种问题,保持各要素的积极性。对于服刑人员负面的思想和行为,系统各要素根据自身角色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及时干预,使之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创造条件,引导、帮助服刑人员建立正确的自我评价反馈机制。确保反馈机制既能高效,也能使服刑人员增强独立自主性。
总之,在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上,需要一个开放、远离平衡态系统:监狱、罪犯及家属、社会相关部门、社会志愿者等要素之间充分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处在一种积极、有序的主动协同之中,并具备完备、及时的反馈机制。这样就能确保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质量,从而也就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率。
注释:
缪伟君.重新犯罪与监管工作质量关系实证研究.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8).84.
贾洛川主编.罪犯教育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3.
康树华、王仿、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817.
张帅.我国罪犯再社会化问题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17-18.
付燕荣,等.协同学理论与应用研究综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2015(1).44.
严晓伟.协同学在教学系统中的应用研究.陕西教育.2009(9).62.
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