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与道德的关系
2019-01-21张小林
摘 要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恒久课题。法与道德就像人的两只手掌,看似一模一样,但若将这两只手掌摊开,会发现其各自所拥有的纹理却是千差万别的。道德产生于人们日常的习惯和公认的精神准则,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内心约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不可操作性。而法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工具,虽然法有一部分来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和道德规范,但其体现更多的还是统治阶级的意识。法与道德同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不过,法是属于制度层面的内容,而道德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道德规范是存在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不具有具体的表现形式,依靠的是人们内心选择和社会舆论来实现。而法律规范大多是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具体的行为模范,要求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为,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种制裁可能是经济赔偿、刑事制裁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法与道德这两只手各自独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发挥着各自的独有的功能,同时,法与道德共同合作时会像人的左手握右手一样产生巨大合力,共同为和谐有序的人们生活贡献力量。本文通过各方面分析了法与道德的相生相合关系。
关键词 法 道德 区别 关系
作者简介:张小林,三峡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02
一、法与道德的内涵分析
(一)法的含义
法,繁体字的法,从廌从去,以水之平、廌触不直者去之。从“水”,体现法如水一般清平公正,平等均衡。从“廌”,来源于神话传说中一种神兽,它会用其头上的角去碰触在狱讼中理屈不实者,从而分辨真伪,断理案件。法,是国家治理的产物,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会将一定的社会准则上升为法律,要求被统治者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行为。法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法宝,它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并且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依法行事,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也表现为“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春秋时期的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可见,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需要一种具有既判力、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和调整市民生活。现代的法更多的是指成文法律,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作为一种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给人们带来的是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可供参考和执行。
(二)道德的含义
道是指万物之源,是创造一切物质的原始力量。德是指人们顺着自然、社会、人类的自有发展规律去行为,道是存在于我们的思维意识中,德是道的社会实例的表现,道和德合在一起即是一种可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共同行为的社会规范。道原指自然运行和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行、品格等。《劝学》中将两词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后来道德泛指社会民众共同认可和遵循的风俗习惯。道德成为一种行为规范,表现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罪莫大于无道,怨莫大于无德。道德作为一种根植在人们内心的行为规范,在具体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更多地依靠的是人们的自觉性和羞耻心。道德是市民社会中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对错、正义还是非正义的一种普遍认知和内心认同,包括尊敬长辈、友爱邻里、真诚不欺等一些带有价值评判的要求。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高与低能够间接反映出该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文明和谐的程度。越是物质充裕的社会,人们的道德素质普遍比较好。因为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第一层次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才会有精力去践行的。在一个物质极其贫乏的社会中,你不可能要求他放弃温饱和生存而保持理智和道德高尚,必然会为了所谓的利益产生你夺我抢的场面,或许这个时候道德靠边站,需要拿出具有威慑力的法来维持秩序了。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道德这两只左右手,貌似一模一样,其实各有不同,在生活中,当你的左手不能用力的时候,你还可以伸出你的右手,法与道德之间就有这样一个微妙关系的存在。谁也不能说那只手更有力,只是在不同的场合由不同的手可以发挥主要作用和效力罢了。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都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都以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法与道德之前存在相生相合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法与道德存在一定范围交集。法律中包含了一部分道德的要求,即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危及損害他人生命、不得破坏公共秩序等一些社会公民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家将这一部分道德上升为法,制定成各种法律,法律具体规定从事社会生产生活应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如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他方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做出赔偿,一般是经济赔偿。如果侵权人行为严重到损害一般的经济赔偿不足以使其得到惩罚和制裁,会触发刑事法律系统,法院会依据刑法判决被告一定的刑罚,包括财产刑、自由刑等。至此,道德的要求会通过法律的指导和教育作用在社会民众中得到深化和发展。法德之间相生相合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道德为法提供生长养分
法并不是完全由统治者或立法者随意编制出来的。“所有的法,如同河流来自于泉水一样,来自于正义”,法是一种共通的善,这个善是指想将所有人都变成善良的人。其实法是根植于社会主体长期以来的生活实践形成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社会普世价值理念中的。其中一部分价值追求和社会观念会成为普通民众的共识,内化为心中的“法”,即道德。统治者为了将这种内心的法固定下来,会将其上升为法律。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为法律,但是道德终究是为法提供了其生长所需的营养和素材。且道德是区分良法和恶法的判定标准。不道德或者邪恶的法虽然形式上也是法,却不属于良法。因为好的法律一定是体现出普通大众所支持和认可的道德精神的。西方的自然法学派就点明了法中存在道德因素。
2.法为道德保驾护航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说,法,是善的促进者,同时也是恶的抑制者。道德作为一种软约束性的规范,不具有有形而又可量化的惩罚手段。大多数情况下依靠的只是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牵制。但这种牵制力度是有限的,不排除社会中存在一些欺瞒咋骗而又恬不知羞的少数人,他们为了眼前利益早已把道德抛在脑后,这个时候能够真正约束他们的行为的就是法律武器,即通过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与道德相互融合相互转化
既然法与道德存在着相生相合的密切关系,那么它们彼此之间会发生相互融合相互转化也是不可避免的。有人说法与道德就像太极八卦阵中的阴极和阳极,同在一个圈,彼此存在界线,同时也会发生融合。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便是道德要求转化回法律的典型例子。“常回家看看”一直是以一种道德要求的形式存在的。虽古代法《唐律疏议》中早已将“供养有阙”列为不孝。并有“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的要求。但在现代,直到该要求正式入法,一个传承千年的道德传统终于正式成为法律了。这样为那些不能得到子女应有赡养和照顾的老年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当道德要求无法起作用时,老人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判,切实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主要包含由国家授权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主要规定当事人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是稳定社会秩序、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惩戒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者的重要工具。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大多以判例的形式存在。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严谨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它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抽象地概括为附有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模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板和标准。道德,它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内心观念、社会舆论评价来约束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意识形态。包括礼、义、廉、耻、忠、孝、悌等传统文化中形成的主流的价值观。道德指引人们去认知自己对家庭、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的各种义务,要求人们端正态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道德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指导性准则,并通过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发挥作用。
1.性质不同
道德是人类社会中发生纠纷和矛盾时的重要调节器,它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等来约束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性质上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道德是公正的法官,它借助社会内生的准则来评价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促使并指引人们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一切不损害他人自由的自由都应当受到维护,也就是说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就不会被列为不道德的行为。这是道德所具有的软约束力和抽象性。但是法就不同了,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管理社会事务、划分社会主体之间的权益并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行为规范。与道德的非成文性不同,法是国家权力部门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的法被称为成文法,国家认可的法就叫习惯法。成文法中的法律条文清晰准确地概括了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符合法定模式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违反该模式做出的行为就会受到有权部门的约束和惩治。总之,法体现的是一种明确性和可反复适用性。可见,法与道德的所具有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2.效力不同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手段,法与道德在实践中的效力是不同的。道德的形成体现的是社会共同体的群体意志,道德的实现也是依靠社会主体的自我管束和相互牵制,大家都遵循道德,则大家都受益。道德所具有的效力是自发的,也是没有保障的。当一个人践踏道德界线能带来其所需要的利益的时候,道德此刻的效力就消退了。这使得良心的不安或社会谴责在巨大利益面前已经微不足道了,这就是道德的效力所具有的有限性和软约束力,即违背道德准则并不会遭受切实的处罚。而法的背后是国家强大的强制力量,包含了法院、检察院、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有组织有纪律的国家部门。任何一个有身份有国籍的公民都受其所在国家法律的管理和约束,当然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受其保护和维持。即使是国家、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行为也不例外地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对于侵害他人权益的民事主体,法院会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对于触犯刑法的刑事主体,最终会受到金钱、人身自由甚至是失去生命的惩罚。法本身不可惧,可惧的是法背后的强制力,轻时可剥夺他人权利,重则可剥夺他人的生命。在这种强制力的加持下,法才可以强有力地规范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不守法则会受到法的制裁。这就是法所具有的强制力,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法所具有的强制力是最强的。即法所具有的这种威慑力显然是和道德的效力不同的。甚至有人说,二者发挥效力的时间也有区分,道德的效力是事前的,而法的效力一般是在事后。因为只有违法行为产生后,法的强制力才开始发挥作用,看来,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总之法与道德的效力确实截然不同。
三、法与道德在实践中的碰撞
即使是孪生兄弟也会有打架的时候,法与道德就像人的牙齿和舌头一样,时不时会发生碰撞和摩擦。法与道德的冲突一方面表现为良法恶法之争。亚里士多德曾说,已经成立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就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观。法之所以能够得到服从,就是因为它合乎于道德。如果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与社会大众的伦理价值理念相冲突,必然无法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循,最终成为恶法。其实在杭州遗产纠纷一案中,即使该“二奶”依法不能接受遗赠,她也可以其所生子女的名义要求得到遗产继承,因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在遗产继承时拥有相同的权利。但是法院最终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則为依据判决该“二奶”败诉。因为在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观中,二奶是不道德的存在,理所当然不可享有继承权。二奶与被告丈夫虽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但这并不能抹杀其对被告丈夫履行的照顾义务,据此她也是应该得到一部分报酬的。其实,现实社会关系远比我们预想的复杂的多,法和道德也不见得就能断清一切社会纠纷,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可见,法与道德的碰撞实际上是不同的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也表现为情与法的对抗。比如在道德观念中,“欠债还钱,父债子偿”,不管过了多久多少代人,只要这笔债务尚未清偿,债权人就可以一直追讨下去。但在法的实践中,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是3年,最长保护是2年。有时,道德中追捧的大义灭亲或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比如说你正义感爆棚去追赶小偷却不小心将其打死,道德上正义的行为却是犯罪等等。法与道德在不断碰撞中会产生两种局面,一种是没有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的强压下被更改或废止,新的符合道德基础的法律就此产生。另一种是在法律的不断作用下,一些不符合时代的道德观念退出时代舞台。在以往时代,杀人偿命,以牙还牙在道德上是可取的,而在现代却是被法律禁止的。法与道德这两个巨形齿轮,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碰撞摩擦,相互促进,相互修正,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定有序。
四、结语
古语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道德约束的是人的本心,法来牵制人的行为。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向善向好,法律规范防止人们为非作歹。道德的下线就是法的上限。道德观念可以升级为法律规定,法律的执行也会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升级。如果说道德为法之根基,那么法就是道德的规范化实践。总而言之,法与道德作为社会大人的左右手,相互区分却又相互合作,共同保卫者社会大人的和谐健康。研究法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注重群众从小的道德培养,并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加强法的实现,维护法的权威,提升法的实效,法与道德共同发力,必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