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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协同治理:审计制度创新发展的新格局

2016-05-07王会金

会计之友 2016年10期
关键词:协同学政府审计协同治理

【摘 要】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与《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相继发布,对政府审计制度的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是审计制度创新发展的组成部分,两文件中多次提到资源协调、统筹推进、信息共享等事项。协同治理是政府审计提高公共经济权力监督质量与效率的制胜法宝,是政府审计高效服务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文章以“协同学”理论为基础,分析协同治理促进审计制度创新的内涵与意义,并进一步探索协同治理完善政府审计工作的措施与路径。

【关键词】 协同学; 政府审计; 协同治理; 制度创新;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0-0002-06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两项文件基于国家治理层面对如何完善审计制度,保障政府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有效发挥提出了设计方案。审计制度完善与审计工作全覆盖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两项工作的开展既需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还需要整合资源,协作运行。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中主要对国家治理稳定有序发展提供治理服务。政府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源泉在于服务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为适应我国十八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总体改革目标要求,基于两项文件,政府审计机关有必要借鉴“协同学”理论,开创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的新格局,协调各方资源,统筹规划全局,高效履行权力监督职责,积极服务于国家治理。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是通过各种方式,把政府审计治理系统的各个要素,在免疫系统实现的治理效应目标导向下,在一个网络结构中形成具有一定规则和秩序、相互协同的自组织状态,并实现社会系统跃迁,将无序变为有序。政府审计治理协同要素很多,来自于方方面面,其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只要能满足审计需求的有用性以及审计决策的相关性等条件,其必将是审计协调的资源,更是审计协同的天然元素。政府审计治理协同要素的丰富多样,顺应了政府审计的制度要求,以发展的眼光彰显了审计独立性。鉴于协同要素的多元化,以两项文件的出台为契机,本文特别从众多协同要素群中选取全社会有关主体的协同为视角进行研究,旨在为政府审计机关与其他主体开展有效协作提供理论建议。

一、“协同学”理论概述

1977年,(德)赫尔曼·哈肯出版《Synergetics—An Introduction》一书,首次提出“协同学”(Synergetics)理论。该著作中,哈肯尝试将“协合学”或“协同学”运用于化学现象、物理现象、生物现象,甚至应用于社会学现象。协同论(Synergetics)亦称“协合学”或“协同学”,哈肯认为“协同(Synergy)”是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相互协作,使整个系统形成微观个体层次所不存在的新质的结构和特征。[ 1 ]“协同学”是“协调合作之学”,其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有物质或能量交换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自己内部协同作用,自发地出现时间、空间和功能上的有序结构,是关于系统中各个子系统间相互合作、相互竞争的科学。协同学所研究的对象是在序参量支配下的许多子系统的联合作用,以产生宏观尺度上的结构和功能。社会协同是指运用协同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研究社会活动对象的协同规律并实施管理的一种理论体系,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效应。

截至目前,将“协同学”引入政府审计的理论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成果相对缺乏。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两方面:(1)网络应用与信息平台。魏祥健(2014)提出对于一项政府审计任务,可以将不同时间与空间的审计人员融合于一体,依托云审计平台,利用云计算技术,建立协同工作环境,实施协同审计[ 2 ];丛秋实等(2014)认为,实现协同国家审计的关键是建立无缝隙平台,实现无缝隙形式运作,通过审计政务网络使得相隔千里的审计人员同时计划、调查、研讨、审核和决策[ 3 ]。(2)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李冬(2012)从政府监控出发,研究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协同治理审计评价模型与内部协同审计检查机制[ 4 ];王会金(2015)分析了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治理腐败中协同运作的可行性,并设计了二者的协同方案[ 5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开展了有关“协同学”的审计实践。例如,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协调不同职能部门来完成的。再如,近年来所寻求的政府审计机关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合机制,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审计项目的选择确定(薛婷婷,2013)[ 6 ];组织不同政府审计机关联合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等等。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是一长期过程,理论与实践需要相互促进,以此真正实现政府审计的公权力监督效应。

二、协同治理促进审计制度创新的内涵与意义

(一)审计制度转型下的协同治理内涵界定

自西周起,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开始萌芽,至今审计制度的变革已经过三千余年的历程。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制度依然存在问题,如现行审计模式不能有效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现行审计准则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目标,审计制度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等。两办最新出台的关于审计制度创新的系列文件旨在以审计制度创新为导向促进政府审计更加高效地服务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以善治为目标,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关系到市场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各个方面(刘家义,2012)[ 7 ]。国家治理的理论逻辑是在国家治理活动中,通过配置权力,对公共资源进行开放利用,以提供国家治理服务,实现国家治理目标。国家治理的监督反馈机制包括专业监督反馈机制,如财政监督。同时,国家治理还设计了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反馈机制,即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既从属于国家治理监督反馈系统,但又是一种独立的综合性的监督反馈系统。两办出台的系列文件是服务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战略部署,是我国审计制度现代化与科学化的“升级换代”。政府审计是国家的监督控制系统,若想充分发挥系统功能,离不开国家治理主体的支持。政府审计隶属于国家治理监督控制系统,意味着政府审计在其职能设计上与其他国家治理监督控制系统存在职能交叉。为此,在当前审计制度转型下,我们应该赋予政府审计协同治理全新的内涵与特征。

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是指按照协调合作的协同管理思想,对由国家审计治理内部和外部资源所组成系统的各子系统进行规划、重组、调配和资源共享,从而获得政府审计服务国家治理整体功能效应大于各个子系统或各组成部分作用力之和的协同效应。“十三五”阶段,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的内涵应涵盖:(1)政府审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政府审计的协同治理下,政府及审计机关不再是治理国家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都是政府审计治理的参与者,不同审计协同治理主体发挥其特有作用,以达到审计监督服务效率效果的最大化。(2)政府审计治理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审计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来自政府审计机关,其他主体都可以参与到治理中来,组成审计治理网络,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共同在政府审计治理中发挥和体现其权威性。(3)政府审计不仅是依靠强制力,而且需要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等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来共同发挥政府审计治理的“免疫系统”功能。各有关主体形成富有弹性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网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发挥对政府审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实现由无序到有序的转化,进而促进国家治理目标实现。政府审计运行系统是开放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能够承担起保障审计工作高效运行的重任。未来期间,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的特征会更为丰富,它将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于强调政府审计职能发挥的协调性,拓展审计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强化审计系统的自组织性。

(二)协同治理是审计制度创新的必然趋势

如今,政府审计不再局限于传统职能,当下的审计更应考虑如何围绕国家治理关注政府责任、加强全面监督、强化行政效能、维护国家安全。政府审计是权力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监督体系中拥有独特的地位与作用。然而,从我国公共经济权力监督或腐败监督的实践结果来看,现阶段我国在权力监督方面存在众多问题,其中之一是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权力监督的整体效应。当前,不同性质的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实施着监督行为,各自为战,势单力薄,互不衔接,不能共同驱动,难成合力。在此背景下,《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和“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整合各层级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和“建立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两项文件强化了在权力监督过程中政府审计资源的协调作用。其中,特别强调了加大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加大整体效能、提高监督成效,进一步突出了内部资源与外部资源、局部力量与整体力量以及运营成本与审计效益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这些都亟待引起政府审计机关的足够重视。这是因为,政府审计资源协调后可以形成的效应主要有:(1)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错位现象,降低监管成本;(2)信息共享,成果互用,提高监管效率;(3)多轮驱动,消除空位现象,共同发力,形成合力;(4)多专业融合,多方式结合,大兵团作战,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规模效应。资源整合后,政府审计所发挥的优势更加显著,主要体现为能够对某一问题开展更深层次的研究,能够提供更加正确的决策信息,能够揭示更为全面的风险以及能够科学地查处公共经济权力问题。协同行为以自组织为基础。政府审计治理系统在一定的外部能量流、信息流和物质流输入的条件下,系统在序参量支配下大量子系统之间协同作用而形成新的时间、空间或功能的有序结构,产生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

三、协同治理完善政府审计工作的措施与路径

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是一项极为繁杂的工程,对其设计与实施必须遵循系统性、一致性、科学性与延展性等原则。为此,我国政府审计部门需要加强以制度创新为导向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理论研究,并强化审计协同实践对审计协同创新理论的修正与完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服务于国家治理所产生的正向效应不容小视,为此,本文构建了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理论框架模型(如图1),并对如何完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提出建议,仅供借鉴。

(一)强化政府审计的协同意识

多年来,我国各地审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审计工作的协同实践。2003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共同发布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10年,云南省审计厅制定协作配合省委巡视工作办法,促进审计监督与巡视监督有效结合,而苏州市审计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了合作配合机制;2012年,审计署沈阳办建立了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加强案件移送查处机制;2013年,甘肃省审计厅建立了审计与检查税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重庆市审计局则建立了与工商局的协作配合机制,等等。然而,尽管各地出台了相关文件,从事了相关实践,但是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意识并未引起有关审计部门的足够重视。2015年9月至今,笔者对江、浙、皖地区的13家区(县)级审计局实地调研,发现出台有关于“协作配合”文件的8家,定期组织联席会议的3家,真正将“协同治理”落到实处的不多于6家,所占比例为46%,调研结论不容乐观。鉴于此,我国各级审计部门应该加强对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的重视,并有必要将协同治理思想置于战略高度,因为协同治理是审计制度创新的必行之路,以最大限度实现政府审计的“免疫功能”,努力提升现时政府审计的全覆盖战略。

政府审计协同治理适应了审计制度创新发展的潮流,深入体现了制度变革下历史积淀与时代发展的辩证关系。2015年7月9日,审计署各单位和省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专题研究班暨第二季度署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在南京审计大学召开,刘家义审计长发表题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讲话,明确强调“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组织方式上实现新突破,要加强统筹规划、坚持上下联动、实现横向融合,并加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作配合,促进资源共享、推动有效整改,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全局性和宏观性”。为强化审计部门对协同治理工作的关注与重视,有两点思考以供借鉴:(1)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图1提出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所需要解决的“why”、“how”、“what”、“who”、“where”、“when”与“which”问题。“why”需要审计部门考虑因为什么与对方协同,双方的博弈均衡点在哪里,所要完成的终极系列目标是什么,究竟能否实现;“how”所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它需要审计部门充分设计究竟采用怎样的方法及步骤与外部主体进行协同,同时,为使得协同效应全面与高效,还需要选用怎样的原则、原理及基于怎样的层面实施协同;“what”需要审计部门酝酿与对方协同的内容,究竟在哪些对象上进行协同,而且还要充分论证所明确的协同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具体;“who”需要审计部门考虑哪些外部监督主体与政府审计主体在目标、职能、内容、对象上存在着交叉、互补与重叠,并充分论证彼此之间协同的可行性,估计协同的成本效益原则,全面确定可以协作的对象;“where”、“when”与“which”需要审计部门充分考虑“何地协同”、“何时协同”、“特定事项下需要与哪个主体协同”的问题,它们的确定由若干因素共同作用。此外,政府审计协同并非事中或事后协同,如政府审计部门在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需要融合相关地区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重点事项与突出问题。很显然,纪检监察等相关协同主体工作的完善程度与协同程度将直接影响政府审计的协同效果。(2)建立特定组织团队。由图1可知,开展政府审计协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而且,政府审计还涉及金融审计、财政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甚至还有“互联网+”审计等多个领域,因此,审计部门需要设立专业的协同审计管理与组织团队,有必要采取多种构建方式的整合。如实务工作者与科研理论者的融合,审计、金融、财政、计算机等不同学科专业人员的融合,以及正式协同管理组织与虚拟协同管理组织的融合。科学的组织团队是特定任务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性保障,优秀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能力、共同的价值认同才能为当下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推进政府审计的协同布局

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工具的有效性以及治理行为的责任性要求政府审计必须寻求对外协作,改进政府审计协同治理布局,以有效促进政府审计反腐败治理的改革与创新[ 8 ]。纵观两项文件,从三个视角对政府审计的协作模式作出了总体布置:

1.政府审计与国家其他权力监管主体的协作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国家权力监管体系的构成除了政府审计主体外,还有国家预防腐败局、职务犯罪预防厅、组织、人事、纪检、检察、监察、司法、公安、其他行政监管以及上级主管等若干主体。上述构成体系中,各个主体在公共权力监管方面都有特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规范,也有特别适用于自身的监管流程与工作路径。但是,政府审计与国家其他权力监管主体不可避免地在监管目标上存有趋同,在监管职能上存有重合,在监管客体上存有重叠,在监管内容上存有交叉,而且还将在监管范围上产生缺位或错位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会耗费大量的审计资源,而且不能够真正实现审计的全覆盖。为此,政府审计需要与国家其他权力监管主体协同运作治理,追责问责相互结合。

2.政府审计内部各个层级主体之间的协作

中办、国办印发的相关文件,强调在地方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整合审计监督资源,形成全国审计“一盘棋”体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整合各层级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以及“建立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在原有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干部管理、经费来源以及奖惩考核都是由当地政府决定的,因而,政府审计机关与当地政府协作紧密,与上下层级审计机关在组织领导与业务领导方面缺少统筹与合作。因为原有体制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对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进行改革,加强政府审计各个层级机关的组织协作与业务协作。强化政府审计内部各个层级之间的互动与协作,可以实现对审计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结果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方面的统一管理,同时也能够实现对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的统筹规划,进而节约审计资源,堵塞监管漏洞。

3.政府审计与社会相关监督主体的协作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社会力量是巨大且无尽的。社会监督力量可以来自于社会审计或社会媒介。对于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政府审计在注重成本与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或社会相关中介购买审计服务,或有效利用公共媒体资源。实践中,众多审计线索都来自于社会相关监督主体。在未来,有效加强政府审计与社会相关监督主体的协作,将会成为审计工作全覆盖的关键要项。

(三)优化政府审计的协同机制

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理念的建立、实施与完善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为了积极推进本次审计制度的重大改革,有效坚持审计工作全覆盖的原则,政府审计有必要努力做好协同治理的全局规划与细节管理。《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与“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是多方面的,如何创造协同环境,如何确立协同条件,如何整合协同要素,如何设计协同方法以及如何归纳协同规律都是政府审计主体所需要统筹思考的。

从两办推出的系列文件来看,本次审计制度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如果仅仅从工作协调、信息共享、专业互补、线索移送、共同研判、线索转换等视角构架政府审计协同机制未免过于简单。为此,应借鉴“协同学”理论,依据系统论与层次论的思路深化政府审计的协同治理机制。至于如何行动,参考如下:(1)战略层面。政府审计与外部协同监督主体都是由资源、管理、文化和环境等诸要素及子系统组成的复杂系统,它们在战略层面的共性都是根据外部环境、自身能力等对未来所做的前瞻性的全局谋划,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国家治理的能力。战略层面的政府审计协同应关注于目标协同、任务协同、职能协同、文化协同与环境协同,要求协同主体之间在战略制定、实施与控制方面协调匹配,并与国家治理的长期目标、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相一致。(2)管理层面。管理协同的优势在于打破公共权力监督主体彼此之间的边界壁垒,有效控制协同主体自身风险,通过资源整合规模性提升监管效果[ 9 ]。管理层面的政府审计协同需要从组织结构协同、信息与资源协同、技术与方法协同、规范与制度协同等方面着手,它们是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有效开展的基本前提与关键条件。(3)操作层面。操作层面协同是针对具体审计实践而言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整合各层级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该文件强调的“有关于重点资金与重大项目的各层级审计资源操作之间的协同”,可以是关联协同,可以是并行协同,也可以是串行协同,还可以是耦合协同。因此,政府审计需要对特定审计实践项目建立由风险识别、信息沟通、要素配置和业务操作等系列环节组合而成的操作协同机制,科学开展具体审计业务的计划、准备、实施、控制和反馈等系列活动,正确设计好微观层面的审计协作实践。

四、结语

两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与《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对于我国审计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审计制度创新”、“审计全覆盖”、“党政同步审计”、“审计职业化”以及“审计协同治理”等系列改革理念已走进人们的视野。政府审计协同的范围广泛,要素丰富,政府审计治理系统下各个子系统的协同可以采用环境与组织协同的方式,或者技术与方法协同的方式,抑或是策略与机制协同的方式,本文特别选择了审计机构与全社会有关主体协同的方式,对两项文件所引发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问题予以分析与探索。对于政府审计协同治理而言,它适应了社会管理新格局的要求,防范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效率,并可持续发展审计治理的功能作用,因而值得在政府审计部门大力借鉴、尝试与倡导。然而,政府审计的“协同”并不是单一资源的简单叠加,它是一个持久的有机融合,并通过化学反应释放无限正能量的复杂过程。在此,希望各级审计主体关注“协同学”理论的内在力量,准确把握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与时俱进,有的放矢,努力做好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工作,力求在协同的基础上,构建“免疫监视”、“免疫自稳”与“免疫防御”网络,切实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谱写全新的审计篇章。

【参考文献】

[1] 赫尔曼·哈肯.高等协同学[M].郭治安,译.科学出版社,1989.

[2] 魏祥健.云平台构架下的协同审计模式研究[J].审计研究,2014(6):29-35.

[3] 丛秋实,黄作明,张金城.协同国家审计的实现路径研究:基于云审计[J].当代财经,2014(10):120-129.

[4] 李冬.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模式研究[J].会计研究,2012(9):89-96.

[5] 王会金.反腐败视角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6):3-10.

[6] 薛婷婷.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公共关系研究[J].审计月刊,2013(1):10-12.

[7] 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71.

[8] 王会金,戚振东.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研究[M].上海三联出版社,2014.

[9] 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38-142.

王会金,1962年10月生,浙江东阳人。管理学博士,审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主要从事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在多种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30余篇;出版《审计心理学》、《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研究》等著作10余部,《审计学原理》、《企业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教材20余部,《审计心理学》与《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研究》分别获得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与三等奖;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与省部级科研课题30余项。曾获国家审计署、江苏省人民政府科研奖一等、二等、三等奖7项,其他厅级教学、科研奖20余项。

“江苏省优势学科——现代审计科学”以及南京审计大学“工商管理学科”第一带头人,审计学国家级教学团队和江苏省优秀学科梯队、江苏省优秀教学团队、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三育人”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普通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被国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授予“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称号。

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审计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审计厅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审计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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