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程序探讨
2019-01-19张瑞雪
张瑞雪
(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畜牧兽医站,甘肃 临洮 730500)
自1993年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设定屠宰检疫为一项行政许可,实行检疫申报,并制定实施《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对象和检疫流程,对预防猪病流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肉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的法律规定
1.1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h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屠宰检疫申报登记截图
1.3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第五条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h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2 讨论
2.1 申报检疫的程序《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是入场(厂、点)监督检查→申报检疫→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每一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检疫内容和处理措施,并要求做好各环节的检疫记录。申报检疫在入场(厂、点)监督检查之后,说明被检疫的猪应该是已入场的待宰圈停食静养的待宰生猪,申报时已经发生了入场检疫行为。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GB/T 17236-1998)规定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屠宰场(厂、点)在屠宰前6h申报检疫,这两条也能说明被检疫的猪应该是已入场的待宰圈停食静养的待宰生猪。
2.2 申报检疫的行政作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实施屠宰检疫的官方兽医已经是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派驻(出)的,指定的执行日常屠宰检疫工作,再每日宰前6h申报检疫有点多此一举。
2.3 屠宰检疫申报单的填写(附截图)
在现行的屠宰检疫工作中,检疫申报登记单的填写是每日必须重复的一项工作,近年来,随着电子出证管理系统的不断改进和充实,屠宰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等纳入系统管理范畴,实行网上记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就屠宰检疫申报登记单的填写存在许多弊端。
2.3.1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既然是屠宰检疫申报,申报检疫的是活体动物,不应该是动物产品,那么“/动物产品”就没必要了。
2.3.2 起运地点 这一栏内的三个框在打开屠宰检疫申报登记模块时,已自动生成该屠宰场(厂、点)的属地省、市、县域名。如图所示为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其它任何地方名称都输入不了,地点类别框内下拉单有养殖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散养、其它、屠宰场,意思就是该屠宰场(厂、点)只能屠宰来自本县饲养的猪。
2.3.3 到达地点 这一栏三个“请选择”框内的下拉单分别是35个省 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所属的市(州)、县名,可任意选择。意思就是该屠宰场(厂、点)申报被检疫的猪能够到达全国各地。
2.3.4 检疫申报单的受理 这一栏如果受理后,还是与某年某月某日派员到某某屠宰场(厂、点)实施检疫,与首次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作为相重合。
通过上述罗列和附图可以看出,电子出证管理平台系统中的屠宰检疫申报登记单实质上是生猪离开生产饲养地的产地检疫申报单,格式和内容完全不符合屠宰检疫申报,让申报者无法填写,但为了获取检疫申报单的编号(检疫处理通知单上用此编号),各屠宰场(厂、点)根据对表格内容的理解,只能乱填。
3 建议
3.1 建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前,屠宰场(厂、点)可一次申报检疫,每审核一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猪定点屠宰证》,屠宰场(厂、点)申报一次,不再执行每天宰前6h申报检疫程序。
3.2 如果每天申报检疫,那么屠宰检疫的行为发生在从生猪入场到产品出厂的每一个环节,所以检疫申报程序发生在生猪入场前较为合适。
3.3 重新设置检疫申报登记单格式和内容,提升检疫申报登记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