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与治安工作创新
2019-01-18赵群力
赵群力
(铁道警察学院 铁路警务系,河南 郑州450053)
大交通治安工作需从微处做起,着手于“微”就要做到精准,必须及时地感知和处理各种信息。若及时感知和处理各种信息,需将治安工作形成一个系统,系统运转要靠“智慧”,这就是开展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的缘由。大交通智慧治安的建设发展,催生了新型的大交通治安工作机制,促进了大交通治安工作创新。
一、大交通智慧治安与治安工作的交互作用
智慧治安是以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与治安工作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它把治安工作中分散的、孤立的、自成体系的信息系统、物联网系统整合起来,提升为对治安工作能智慧地做出反应和处理的有机整体。智慧治安的建立和完善必将对我国治安工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给治安工作带来质的飞跃。但是,治安工作范围大、内容多、涉及面广,其科技含量提升并非易事,我国智慧治安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只是初现雏形。在理论上没有引起相关研究机构、行业的重视,研究的规模很小。在实践上只是散见于智慧城市的部分项目建设中,自身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社会的发展、变革使得智慧治安建设势在必行。智慧治安建设发展看似复杂、艰难,其实也可找到着力点、突破口,从而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例如,当前我国智慧交通建设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地步。航空的交通运输智能控制相比国内其他各项“智慧”工程处于领先地位;城市道路交通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上也不断有新的突破;特别是高速铁路交通已成为我国的“大国名片”,其信息技术、智能技术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大交通治安是交通安全的一部分,与智慧交通息息相关。大交通治安可以成为智慧治安与智慧交通相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智慧治安的建设发展中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智慧治安建设是由交通智慧治安和其他领域的诸多智慧治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的巨大工程。基于大交通治安工作的智慧治安是“大交通智慧治安”,是智慧治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比其他领域更大的“智慧”需求和具有智慧交通的建设基础。优先建设大交通智慧治安是智慧治安建设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自2008 年政府大部制改革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起,历经十余年的建设发展,我国的大交通格局已逐步形成并日臻成熟。铁路、地铁、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形成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日益融合,各种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日益优化[1]。在此背景下,作为交通运输安全重要内容的治安工作也朝着大交通治安方向发展,呈现一体化趋势。当前,各类交通治安工作形式不一、各有特性,既有陆地上的治安工作,又有地下、水域、空域的治安工作;既有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仓储等集中的“点”状领域的治安工作,又有铁路沿线、船舶航线、城市轨道等远距离的“线”状领域的治安工作,还有内河、海上等大面积的“面”状领域的治安工作[2]。因此,大交通治安工作一体化发展难度很大。若要实现交通治安工作之间的密切联系,就必须把分散的相关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运行需要“大脑”。建设大交通智慧治安就是把各类交通治安工作有机结合,并为大交通治安工作增添智慧,提高大交通治安工作的科学性,引领大交通治安工作向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迈进。
基于交互作用的发展思路,开展大交通智慧治安和大交通治安工作的互惠建设,是处理好两者关系,提升治安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由于治安工作越来越需要以智慧治安的发展作为引导,智慧治安的建设也离不开治安工作实践这一源泉,因而,两者的建设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深化大交通治安工作改革与创新,推动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与发展,带动大交通智慧治安与大交通治安工作实践的融合,对两者都大有裨益。
二、基于大交通治安工作的智慧治安建设设想
大交通智慧治安的建设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发展纲领,需要有长远、中期、近期规划,应当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先建设什么、后建设什么,哪是当前重点建设的、哪是未来重点建设的。否则,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就没有效率,也会出现建设财力、精力不足等问题。基于大交通治安工作的需求,当前智慧治安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智慧交通深度融合的大交通治安管理系统建设
从上述智慧治安与大交通治安工作的交互作用可以看出,智慧治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基于大交通治安工作的智慧治安建设。因此,应当先在大交通治安工作中确定智慧治安建设和发展的基点,在基点之上延伸智慧治安建设和发展的路径。而大交通治安工作又是与智慧交通密切相联的,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的重要步骤是与智慧交通深度融合,整体层面的、宏观的建设是与智慧交通深度融合的交通治安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争取政府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支持,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智慧治安”纳入“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建设规划中,建设大交通管理工作平台,推进政府部门、交通运输单位、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治安一体化发展进程,创新交通治安管理新模式,形成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全民参与、全社会共享的交通治安管理新格局。公安机关应提请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将“智慧治安”嵌入“智慧城市”“智慧交通”中管理,政府部门、交通运输单位、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监管部门、行业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齐抓共管的大交通治安责任体系[3]。
(二)大交通治安预警系统建设
大交通运输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保障大交通运输安全、有序、畅通是大交通治安工作的职责。近几年交通运输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路线不断延伸,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数量迅速增长,设施设备不断更新,衍生的治安问题也迅速增多。治安问题不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一旦发生,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提高大交通治安管理水平,必须以“预防为主”为工作导向,防患于未然。基于此,在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中还要优先开展大交通治安预警系统建设。例如,结合智慧交通,整合各类监控系统和视频资源,建立智慧治安预警系统。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将各类监测信息与手机互联互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公安派出所民警、交通运输安监人员、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实时接收治安预警信号,查看交通运输治安管理、交通运输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危险源等各项监测数据,实现交通运输治安工作信息化管理[4]。
(三)大交通治安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交通运输系统是多部门、多工种的联合作业体,包括人员(交通部门职工)、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设施、通信设施、监控设施以及服务区各种设施设备)、运输对象(旅客和物资)、作业规章、管理指挥、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纵横关系。交通运输系统覆盖地域辽阔,而许多场所又是独立和封闭的,交通运输工具在高速运动状态中一旦发生事故、事件、案件,不利于处置人员及时到达,也不便于社会外界力量介入,沟通协作不顺畅。基于此,在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中还要优先开展治安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例如,综合利用先进的检测、传感、信息处理、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依托移动互联网、交通运输专用网、公安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整合监控相关的各数据中心,提升数据处理功能,增加并精准监控目标,完善系统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治安监督等功能。在传统监测治安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基础上,利用图像模式识别技术进行远程图像分析报警,远程监测治安相关设施设备工作状态;远程利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治安秩序情况,克服交通运输治安监控的不利因素,更好地掌握解决交通运输治安问题的主动权。
(四)大交通指挥调度系统与云平台建设
虽然我国的大交通格局已经形成,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也日益融合,但是铁路、地铁、公路、水路、民航等治安工作一体化平台还没有形成,信息共享不畅,互联互通不够,严重影响大交通治安工作的整体作战水平。而且,我国交通运输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有人口稠密的城市,也有偏远地区,地理环境复杂,许多地区通信基础设施缺乏,应急资源分布不清,铁路公路交会接点数据不明,难以规划快速抵达事故、事件、案件现场的最佳路径。基于此,在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中还要优先开展互联互通的指挥调度系统与云平台建设。例如,融合各级指挥调度系统与云平台,结合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开发和完善地理信息技术,依托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和公安PGIS地图,实现大交通治安多层次融合的统一指挥、调度、分析、决策,力求能够实时获取现场信息,及时呈现事故、事件、案件动态及发展态势;能够逐级汇聚业务信息系统等数据,关联交通运输的车况、客流情况、客运业务、周边交通、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力量信息等并能进行智能分析研判;可选用物联网、移动终端快速组网,实现移动式信息推送、前后方信息交互;能与政府、社会联动部门共享对接,实现共同响应、协同处置。大交通指挥调度系统各级平台还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技术”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指挥调度体系的完整和数据的共享互通。
(五)数字化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
交通运输过程突发因素多,易出现险情,又处于运动着、变化着的体系内,情况复杂,难以预料。交通运输对象构成复杂,旅客来自四面八方,道德、文明素质不同,运输的货物品种繁多、物理化学性质不一。运输过程中人员是流动的,很难对其行为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因此也就很难做到有针对性地管理控制。对运输货物承运前的保管状态也无法掌握,难以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从而造成交通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灾害事故时有发生。而且,交通运输在方便旅行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快速集结、快速作案、快速逃逸、快速销赃提供了可能,交通运输服务区域也可能成为黄、赌、毒以及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滋生的重要场所,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落脚藏身的窝点。如此艰巨复杂的治安管理和防范任务,迫切需要提高治安工作水平,把握治安工作主动权。基于此,在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中也要优先开展数字化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例如,利用先进的探测、传感、信息处理、信息储存等技术,采集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数据和治安工作基础信息,制作满足公安机关日常演练和实地执法需要的数字化预案;采用全景建模、三维建模等方式,将大交通治安工作要素融入数字化预案,动态展现事态演变和执法效果;预案管理应用平台能与110接警调度系统、大交通治安管理系统和实战指挥平台进行融合、实时调取,在现场可实现终端调取,并能结合力量查询、地理信息查询、单兵定位等进行临场指挥和应用。预案管理应用平台还可以通过三维场景展示进行模拟演练,辅助公安民警开展业务学习。
三、着眼于大交通智慧治安的治安工作创新
大交通智慧治安建设,从设计到运行,旨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力求探索出一条以科技进步规律为依据、满足大交通治安形势发展需要的治安工作新路子,也必然带来大交通治安工作新路径的创新和推进。
(一)社会治安管理创新
智慧治安,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把各种社会力量和各个治安相关因素联系到一起。大交通智慧治安的治安工作创新首先是构建社会各成员参与的社会治安管理新型模式。新型模式下的治安管理不是由公安机关单独完成的,而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新型模式下的治安管理借助于智慧治安,从而充分调动了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全面、更深入的举措来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秩序。智慧治安背景下的大交通治安管理是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依照治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配置、疏通、引导、规范等各种管理职能进行社会及交通运输秩序维护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包括国家机关对大交通的治安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相关的其他社会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两个方面。国家机关对大交通的治安行政管理,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治安行政立法工作,这是国家保障大交通治安管理措施实施的法制建设工作。大交通治安管理新型模式的运行,既需要立法给予保障,又需要制定规范标准给予支撑。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的治安行政立法、宏观的智慧治安规划决策和大交通智慧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等。
交通运输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相关的其他社会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是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治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进行智慧治安新型模式的管理。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内容之一。交通运输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相关的其他社会单位)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同时又接受人民政府、上级单位管理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各单位开展的治安检查是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活动内容之一,主要检查智慧治安设施、器材和关联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以及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完好情况、维护情况,以及人员在岗情况。单位内部巡查是交通运输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巡查场所秩序和设备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等情况。检查、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违章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单位自查发现的隐患,必须自觉整改,并做到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负责人,按期完成整改。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整改的较大或复杂的隐患,单位要在加强防范措施的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增加投入,实施整改。交通运输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相关的其他社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还包括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的治安服务工作,治安服务内容包括:智慧治安相关设计、规划、评估、检测、维护、鉴定、咨询以及智慧治安相关的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等[5]。
(二)公安机关警务改革
公安机关警务改革也是着眼于大交通智慧治安的治安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警务只有融入智慧治安建设发展,才具有先进性,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1.完善法律支撑
大交通智慧治安背景下的公安机关警务改革首先必须有法律支撑,做到依法有据。通过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章的智慧治安警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也要明确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的智慧治安警务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智慧治安警务进行检查和考评,建立健全智慧治安警务档案,努力使智慧治安警务规范化、日常化。
2.拓展监督职能
着眼于大交通智慧治安,公安机关要在完成自身治安管理职能的前提下,拓展治安监督职能。治安监督是对交通运输各单位是否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定、是否履行治安管理义务进行监察和督导。大交通智慧治安背景下的治安监督主要有监督审核和监督检查两种形式。交通运输各单位在建设工程及智慧治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中,如果对智慧治安没有事先规划和设计好,达不到智慧治安的要求,等建设项目完成后再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补救,不仅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也会遗留下难以彻底解决的治安问题。交通运输工程及智慧治安建设项目必须在设计、选用、施工等各个环节加以监督,从源头上把好关。公安机关通过事先审核、抽查等监督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工程及智慧治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达到智慧治安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治安问题的出现,一旦出现治安问题也能及时有效地阻止其扩大发展。审核监督后,交通运输建设单位在施工、改建、扩建中擅自更改智慧治安要求,或者不按智慧治安要求进行治安管理,又会带来新的治安问题和隐患,这些问题和隐患需要通过监督检查来解决。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问题和隐患。交通运输单位智慧治安日常工作情况也是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单位在设置智慧治安相关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自身的智慧治安相关检查、消除和整改治安问题和隐患、进行智慧治安相关技术改造、配置智慧治安相关设施设备、定期对相关工作责任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等方面的情况[6]。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责令其进行整改;构成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在进行监督审核和监督检查时,公安机关还应做好智慧治安的指导、教育等服务工作。
3.构建智慧治安
公安机关对大交通智慧治安仅有监督审核和监督检查是不够的,还需要运用智慧治安的先进技术开展各种警务活动。公安民警应熟悉智慧治安相关的传感-探测、自动控制、视频多媒体、有线-无线通信、计算机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并能将智慧治安相关技术运用到值勤、巡逻、处警等警务活动中,从而更有效地开展治安工作,更好地维护治安秩序,保卫交通运输安全。公安机关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智慧治安的功能,实现动态感知、智能研判、精准防控,实现现代科技条件下的大交通治安工作的转型升级。
加快大交通治安智慧建设和推进大交通治安工作创新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大交通治安智慧建设和大交通治安工作创新也会不断地推进,进入更成熟、更深入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