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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程序应严打

2019-01-17南方周末评论员

南方周末 2019-01-17
关键词:手机用户计算机信息刑法

南方周末评论员

近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现16个扣费类的恶意程序变种。一个月、两个月前,该机构分别发现15个与14个这样的程序,这个痼疾由来已久。这些程序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给指定SP号码发送订购短信,消耗用户手机话费。说白了就是偷用户的钱。

这样的偷法,性质是很恶劣的:一是手机用户被偷钱后往往不知情,这些恶意程序相当智能,在非法获取手机硬件信息、私自发送SP短信订购收费业务后,还能私自拦截或屏蔽运营商的回执短信,并自动回复确认订购短信息,然后再删除,充分反映了盗窃者的心机;二是从每个手机用户那里定期偷几十元似乎是小钱,但偷的用户足够多,定期盗窃的现金流是相当惊人的。

不过,被偷钱的用户为自己维权不容易。向运营商投诉,被私自扣除的钱可能追回来,也可能追不回来。运营商本身有利益在内,SP供应商通过运营商收钱,双方按比例分成,所以运营商很难以用户的最大利益为依归。报警,单凭一个用户被偷几十元也立不了案,某些用户恐怕也觉得这样做是小题大做。但要解决恶意程序问题,也只有严厉打击一途,即入刑、大大提升作恶成本。

刑法上的法条是现成的。刑法有盗窃罪,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即是“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多次盗窃”,这是一个加重情节,恶意程序及不良SP供应商的盗窃次数,数量级恐怕是万、十万甚至更高。

此外,刑法第285条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6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些罪名是1997年写刑法的,那时最高端的计算机是奔腾586。现在的智能手机8核都已平民化了,16核与32核也不鲜见,运算能力早已超过那时的计算机。只要适当修订法条或拓展司法解释,例如把智能手机也界定为计算机,或将涉及智能手机的类似犯罪比照上述罪名处理,那些开发与运营恶意程序的人头上就又多悬了一把利剑。

当然,有法条在,不用也枉然。应解决如何对这些恶意程序立案并侦查的程序问题,有关方面应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便于受理单个用户对恶意软件偷钱的报案;建立跨部门合作与快速反应机制,监测不良程序的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主管电信业务、受理相关投诉的工信部等机构,应向公安部门及时移交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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