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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适用解释

2019-01-16张锋学

山西青年 2019年11期
关键词:罪刑法定主义

张锋学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150)

目前,按照刑法相关的基础理论,目前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解释三类,学界和实务界已经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而对刑法适用解释存在客观性及其逻辑基础的研究则相对比较少。通常来看,刑法适用解释,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个案过程中出于需要适用刑法的需要而对刑法的有关具体条款所展开的理解和解释。所以,可以认为,其是始终贯穿于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有其事实上的客观性,而客观存在的逻辑基础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解读,阐述如下。

一、刑法适用解释的实践需要

(一)社会生活的变化性与复杂性

任何法律规范均具有其相对社会生活的滞后性特征,刑法规范也不例外,也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1]实际上,由于我国存在的地方大、人口多等客观情况,再加上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各类违法行为的差异性较大,甚至同一种违法行为也表现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层面很难全部把握现实社会生活中全部的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外,需要提及的是,个别情形是在立法后才出现的。

(二)法律语言表述的局限性

刑法规范是需要借助刑法的具体条文来呈现的,而刑法条文则是通过法律语言来进行具体表述。按照语言属于表意的思维产物特征,在表述上和现实情形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有其表意层面的局限性,因此,表述刑法条文的语言同样具有其本身的局限性,但是刑法涉及的社会生活却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特点。因此,即使穷尽语言的所有表达形式,也不能将现实社会中所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行为全部准确、具体和详尽的再现。

二、刑法适用解释的法律依据

从根本上看,刑法适用解释在法律层面来看并不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定义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一般是指目前学界认同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我国刑法的第三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属于犯罪行为的,应该按照法律定罪量刑,否则,不得违法定罪处罚。从刑法思想史来看,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基本涵盖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与相对罪刑法定主义这两大类型,在演变层面上,主要是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发展到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具体来讲,绝对罪刑法定主义是严格坚持绝对的成文法原则,即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的适用问题展开解释。在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方面,其也坚持对刑法规范的规定必须绝对明确,认同法官在审理中对刑法的适用进行的解释,并赋予其合理性品质,同时也认同相对不确定刑存在的合理性,仅仅是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践转化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易变性,学界和实务界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定义的整体理解应坚持相对化的认识,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具体来看,主要是基于以下依据。第一,在刑法立法向度上,纵观现代各国,以及涵盖我国在内的国家在立法层面,都不再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必须是明确和具体的。而相反,为保障刑法足够可以有效应对现实社会中的违法性行为,因此,立法上出现只规定体现一定概括性、抽象性的犯罪构成。对于这一点,我国刑法立法条文中设置了大量的“其他方法”、“情节严重”等条款,目的就在确保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第二,在思想渊源层面来看,由于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规定的对自由民众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进行处置必须有明确规定,其所确定并建立的是一种“只有依法律才能剥夺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制原则”,而不属于一种成文法原则,从实质上看,其并不排斥对刑法适用进行解释。[3]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罪刑法定主义是属于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以此可以推出,罪刑法定主义是指在“罪”的确定和“刑”的确定向度均是蕴含法官是可以对刑法的适用进行解释的。

三、刑法适用解释的审判者逻辑

刑法适用解释的审判者逻辑,是指刑法适用解释是审判者进行判断的规定动作,是必然经历的思维判断活动。依据法理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规定一般情况,一般是为确保“一般正义”得以实现而服务的,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却是复杂多样的,法律对此难以作出全面而详尽的规则,这需要法律的判断者依据法律进行判断。[4]在此背景下,则需要审判者按照案件的事实基础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审判者的自身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可以认为,刑法适用解释在审判者层面也是客观存在的,并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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