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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2018-03-27张蓓蓓

商情 2018年4期
关键词:罪刑司法解释法定

张蓓蓓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已在我国的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具体的确立,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项重要的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没有达到很好的适用效果。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以及它在我国适用在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都作了分析,最后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制度 不足 完善措施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国会通过的成文法。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至于究竟服刑多长时间,则由行政机关即行刑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的情况决定。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是由法官立法,从而根据类推解释的处罚。超越法官的权限,将导致法官恣意适用法律,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4)刑法无溯及效力,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

二、我国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通观整部法典,我们不难发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解释侵入立法领域

在我国法律解释往往超越其权限,过多的干预立法,有时甚至代替立法的效力。有的司法解释完全逾越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规范的临界线,这种司法权侵犯立法权的现象,在整个刑事司法解释中司空见惯。

(二)价值取向上的错位

在法治发达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权保障,它在追求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的基础上,凸显了对人权的保障。然而,在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中,刑法历来被视为打击犯罪、保卫社会的工具,而不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从而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三)模糊规定的存在

坚持刑法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目前我国新刑法中模糊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这些模糊性的规定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些关键词语模糊,难以界定。二是口袋罪名仍然存在,也称“兜底条款”。口袋条款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表述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没有明确限定的法律规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是相背离的。

三、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司法解释,而是为其界定了一个合理的空间。刑法司法解释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只能按照刑法典明文规定的法规进行规范意义的解释,而不能超越一定条文所制约的规范进行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刑法规定可以涵盖的,反对法官造法。

(二)转变传统的刑法观念,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单单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更不是简单的照搬和移植。在法治发达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权保障。而我国的传統法律文化却是权力本位的,重视国家公权力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社会公众的权利保障意识极为薄弱。积极营造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保障意识,是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实现的基础性条件。

(三)总结积累立法经验,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完善我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的实现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不断地提高立法技术完善刑法规范,保障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及时总结立法、司法中的经验教训,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的科学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者的语言驾驭能力,尽可能使刑法规范既符合现实的需要,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通俗易懂,又规范严谨,以全面体现罪刑法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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