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分析
2019-01-16韩超杰
韩超杰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1 经济法责任概念
实际上,法律责任不一定是惩罚也包括补偿、履行等责任形式。常规的法律责任同时是以义务为前提,以责任后果,只有当某一个体违反了相关法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个体需要就此承担法律责任,执法者才能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罚。经济法社会属性较强,从不同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我国经济法责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界定角度。
1.1 广义角度
从广义角度出发,在这方面较为权威的学者为诚信和先生,他提出的相关定义中表明,经济法责任应该从自身的责任入手,关注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其次为事后责任,即某一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其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及责任。
1.2 法制角度
从法律角度出发,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隶属于法律制度。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应更多考虑如何去确定或是界定个体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义务,并对违反了的个体根据法律部制度来制定相关处罚手段。
1.3 责任角度
从责任角度出发,根据戴凤歧先生提出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一旦未完成自己的相关法律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由于经济法主体具有否定性、因果性、强制性的义务,因此他认为经济法责任不能看作是一种法律制度。
2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2.1 复合性
我国的经济法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同时我国的经济制度与经济发展体制也较为复杂,且存在较多公法、私法并存的情况,要对其进行统一的规定也较为困难。任何法律都不是单独存在的,经济法也是如此,无论哪种单一的法律制度,都无法满足经济法责任的需求,因而其复合性就体现在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责任会有高度重合或是交叉的现象。重合与交叉的程度主要体现在个体违反经济法责任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若是程度较低且危害较小时,就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是违反程度较高,且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同时随着情节的不断加重,个体将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2 社会性、不对等性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体现在某一个体违反经济法责任时,其影响的不只是特定的对象,对整个社会都可能会造成相应的危害或是恶性影响。而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因此在对个体进行法律责任判定时,要尽量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着重考虑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在其他法律责任系统中,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但经济法律责任不同。经济法责任不对等体现在经济法责任的判定条件中。首先违反经济法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为管理主体使用不正当的权利,另一种为被管理主体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这两者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义务是单向的,因此具有不对等性。
3 经济法权力主体概述
3.1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有两个部分组成:一为中央行政机关,二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经济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是从国家层面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参与主体除了国务院以外还包括国务院部委部门以及部委下属机关,如财政部管理的税务局等。地方机关服从中央调配,是依据中央政策,紧跟中央制定的经济发展大方向,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来更好地对当地开展经济管理相应工作。
3.2 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一般由民众自发组成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团体活动时也要注意章程等。在我国影响力较大的社会团体为共青团、妇联等。政府会赋予一些组织相应的权力,以此来更好地开展经济管理活动,其也构成了经济权力主体的部分。
4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分析
4.1 违法行为
根据某些学者提出的观点,违法行为应当是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重点,且也是首要要件。从经济法权力主体角度看,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包括违反了法律原则和一些倡导性规范。从这个层面来看,此时违法行为更强调“不当”行为,其中又内涵了合理、合法、程序等相关层面的诸多内容。因此法律的规范性不能以强制性为主,要更强调合理性,这也是经济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实施过程中也应着重考虑违法行为这一首要构建要素。
4.2 损害后果
从法律的基本角度出来,只有存在损害事实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才能对权力主体进行赔偿等。损害结果属于经济赔偿责任的范畴,但目前对该领域的理解还存在较大的争议。韩志红学者认为损害后果不是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中的必要的构成要件,焦富民学者把损害后果视为经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将其归入经济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笔者的观点认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责任构成要件中可以不需要损害事实,只有当需要国家进行赔偿或是补偿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害事实才成为了构成要件且是必须的前提要件。
4.3 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这一构成要件是基于损害后果而言的。若不讲损害后果计入经济法律责任之中,那么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若是将损害后果囊括在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这样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有了必然的联系。从经济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得知,经济法中权力主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就是其行为不符合经济法规定,具有违法性质。那么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损害结果就成为了必备条件。换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得知,经济法权力主体的主观过失只是经济权力主体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必要要素。
5 经济法中全体主题的经济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
5.1 重视经济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忽视经济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
纵观其他法律责任体系以及法学界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法律责任中存在一些不均衡或是不对等的现象。究其原委我们不难发现,在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律中,在对权利主体义务上的规定较多,因此对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随之增多,经过对《产品质量分析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查阅,发现法律内容大多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责任,而对不作为或是因自身调控引起的风险没有明确的规定。重视经济法权利主体责任而忽视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是我国经济法责任中存在较大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经济市场的调控工作有序的进行。
5.2 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有限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为: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许可、通报批评等。责令改正是规定政府以及其下属部门应当承担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任。消除影响是政府部门由于自身的违法不当行为给经济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此时政府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目前经济法中对如何消除影响未有明确规定,不过可以借鉴民事法律中的相关消除影响条例。上诉提到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回等形式均属于财产性质责任,其他责任形式如通报批评等就属于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形式。从责任受益方进行分析,对于责令退回和责令纠正等形式而言,其受益方为经济权力主体,而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行为的受益方则为国家。在当前的经济法权力主体的责任形式中还有较多形式没有被纳入经济权利主体法律责任体系之中的责任形式,如赔偿和履行等,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责任体系将是未来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律权力主体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体现我国经济法律的公平、公正。
5.3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重心问题
经济法的核心是为了稳定我国经济市场的有序运行,因此在经济法中,我国的权力机关经济法责任的重心应是拥有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国家机关。现如今,经济法律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的实行方式主要为追究工作人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在整体上有所偏移。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并不是经济法律权力主体,他们只是一个代理人的身份,真正的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承担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的对象为实行调制权的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目前我的法律章节中较少出现国家机关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6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可行性优化路径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得知,目前我国经济法律责任中存在较多的不足,严重影响甚至是制约了经济市场的发展。从经济法律责任重心角度分析,我们应该注重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坚持市场规制权力主体的责任义务是国家经济赔偿的主要可行性优化路径之一。在行政学领域,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依申请不作为和依职权不作为以及违反程序的行政不作为和形式作为而是实质不作为等。通过对这些不作为进行分析,我们就有依据来要求政府机关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执行自身应有的职务,保障受调主体的权益。在面临着国家生计、民生等与民众切实相关的领域,一旦出现了经济主体不作为,并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害,此时国家就应该承担经济赔偿经责任。市场规制权利主体有效地代表了国家意志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与渗透,因此必须对市场规制主体侵害社会公众利益时的情形加以定形,让市场机制来引导与规范市场行为,尽量减少使用国家干预经济调控手段。
7 结语
在经济法中,权利主体肩负的法律责任众多,而权力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少,尤其是对国家应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更是少之又少。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归责对象也主要是个人,因此我国经济法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增添权力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