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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情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其相关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2019-01-15方和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补助金伤情津贴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张某,2012年2月在生产中因工受伤,经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按月发给张某原工资60%的伤残津贴。2015年7月,张某以伤情加重为由,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其伤情经鉴定由原六级提升为四级伤残。同年9月,张某以公司不愿调整增发每月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某公司及张某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张某伤情经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应当调整其伤残津贴。依照相关规定,裁决某公司应以张某四级伤残计发每月的伤残津贴,驳回张某要求增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求。

案例评析:关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二十八条和六十二条、人社部发〔2014〕81号、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法规条款作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伤情复查鉴定问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以后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查鉴定。

关于工伤待遇调整问题。工伤职工伤情经复查鉴定级别提高,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待遇应至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核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工伤职工具备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应按照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鉴定结论等级计发其待遇。

关于费用列支渠道问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渠道列支;用人单位及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案中,某公司不愿调整增加其每月的伤残津贴待遇是错误的,张某要求增加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不合政策规定。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某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诉求的审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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