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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逻辑与政策回应
——基于弥勒山兴村的观察与思考

2019-01-15蒋小杰赵春盛

关键词:权威村落共同体

蒋小杰,赵春盛

(1.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2.云南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就当前而言乡村治理的关键性议题就是村落共同体的现代转型问题。无论是基于现代化的一般逻辑把村落共同体看作是被改造的对象,还是基于现代化的中国逻辑把村落共同体看作是国家发展所需资源的逆向供给者,村落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中始终都有其存续的正当性;即便确定了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地位,村落共同体作为现代社会基本资源的强有力的和不可或缺的供给者这一角色定位和使命依然不可动摇。为数众多的学者所提出的诸如“村落终结”概念,*李培林:《透视“城中村”——我研究“村落终结”的方法》,《思想战线》2004第1期。其意图实际上是从现代转型意义上探讨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命运。在较弱的意义上,“尽管村落共同体的弱化趋势难以避免,但是村落共同体的作用不可能完全消失”*王露:《村落共同体——文化自觉视野中的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光明日报》2015年6月1日。;在较强的意义上,村落始终是乡土中国的基本社会单位,无论是过去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变动(自然村变行政村),还是工业化和在此基础上的自然城镇化(农业村变工业村),都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它作为基本社会单位的功能。*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7~288页。从较为积极的层面来看,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顺利与否不仅关乎基层社会的良性运作,也关乎国家基层治理的有序推进;进行积极的农村社区建设,不仅能够助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助力乡村社会的变革,*何平:《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嬗变》,《理论参考》2012年第7期。甚至还能够促成当前乡镇基层政权治理的脱困。*郭圣莉等:《乡村共同体的瓦解与重建——我国乡镇治理的困境及其自治要素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从消极意义来看,“如果人为、鲁莽地急剧减少甚至消灭村庄,一定会在保证粮食安全、适应地理环境、保持文化有效性和多元性、稳定治理框架诸方面遭遇难以逾越的窘境。”*毛丹:《村庄前景系乎国家愿景》,《人文杂志》2012年第1期。因此,在现代化之必然性的推动下,研究村落共同体转型的真正问题则应始终定位在转型的实现路径之上。本研究采用政策社会学的视角,以弥勒山兴村为剖析个案,探析村落共同体如何通过与国家的现代化建构方略之间的互动以完成现代转型的历史任务。

一、村落共同体:概念、维度与田野

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村落共同体远非是一个已达成学术共识的概念,更多的学者把村落共同体看作是封闭的和内聚的实体性单元。较早的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就把村落共同体看作是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构成,因其封闭与孤立的状态使得中国社会没有螺旋式的向前发展而只是同一社会形态的反复再生。*祁建民:《战前日本的中国观与“共同体”理论》,《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3期。杜赞奇认为,中国的村落共同体在文化网络的影响下具有显明的内聚性本质,其边界明确稳定,封闭性特征明显,集体认同感强烈,集体生存利益优位,内部互动密切,是下层合作的中心和道义的权威中心。*[美]杜赞奇:《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费孝通更是直接把村落看作是乡土社区的基础单位,是由血缘、地缘关系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费孝通:《江村经济》,戴可景译,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如此的研究视角强调村落共同体的“边界”,也正因如此村落才成为相对独立、结构完整、功能完备、自给自足的“有机体”。与此研究视角不同,施坚雅有意识地消解了共同体的地域边界,强调村落共同体在满足共同体成员需求方面的功能,认为以集市为纽带的乡村经济社会关系网络才是打开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关键。*[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当代认为共同体应当存续的学者也倾向采取这种更为实质性的观念来定位共同体,例如格雷汉姆·戴就指出共同体固然需要“边界”,但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藉此能够进行有效的各种互助交换和情感联系,这其中既包括经济性质的,也包括非经济性质的。*GrahamDay. Community and Everyday Lif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1-2.鉴于以上两种观点之间的分歧与差异,有学者尝试提出“基层生产共同体”的概念:村落共同体作为基层生产共同体,是伴随着乡村工业化形成的新型的社会结构单元,其内部协作密集,又有实质性性的外部交往,其存在的价值就是通过内部协作关系实现与外部分工协作中交易。*刘玉照:《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与基层生产共同体——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5期。

从现实运转状态来说,村落共同体向来都是与其他的社会构成单元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联系和有机的互动,而并不是自闭于特定地域之内自给自足和排外自存。据此,考虑到市场与国家是村落转型中最为重要两种力量构成,本研究认为关注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就应把研究的角度从封闭的村落自身中抽引出来,更多地置其于与市场、与国家的联系与互动之上。

从村落共同体与市场的关系维度来看,村落共同体转型的实质就是其经济生活的回应性调整与适应。现代性所要求的个体化和市场化都需要实现对村落共同体进行釜底抽薪式的彻底摧毁,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把村落所羁绊着的人口和土地纳入到现代大生产的流程和体系之中。在市场力量的冲击之下,必然会引发村落共同体经济生活的调适,以至于村落成员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变革与重组。“(传统)村落终结不仅仅是非农化和工业化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变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问题,而是最终要伴随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李培林:《透视“城中村”——我研究“村落终结”的方法》,《思想战线》2004年第1期。“在外在各种因素的冲击下,村落内部系统不得不因应对外力的浸透,并在应变过程中牵动自身结构的变化。”*周金运:《传统与变迁:以一个壮家村落为研究个案》,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从村落共同体与国家的关系维度来看,村落共同体转型的实现显然离不开国家权威的适度在场和秩序看护。后发国家建构型的现代化逻辑决定着村落共同体的命运最终要落实在具体的农民和村庄之上,他们显然有着先发国家农民和村庄所没有的相对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压缩式现代化的实现方式使得他们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因此,村落共同体的转型还必须要考虑融入现代社会可接受的最高代价和可实现的最小代价问题。面对强势的市场与弱势的农民之间的非均衡博弈,仅考虑到基本秩序的保持和基本公平的落实,国家就应当在此过程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这也是新的条件之下国家获取权威认同的主要途径。

为了探析村落共同体变迁与市场力量、国家力量的交互作用,本研究通过持续的跟踪与观察,借由座谈、访谈和问卷的方法形成了比较丰富的资料积累。访谈对象包括前村民小组长、现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书记、村组企业经理以及近10名村民代表,并在入户问卷时又交谈了10余名村民;问卷采用结构化设计,对全村进行整群抽样,以户为单位由调查员分别入户进行填写,最终整理出128份有效样本。样本对象具有较高的覆盖性,其人口统计学数据见下表。

表1 问卷调查样本对象的人口统计数据表

样本对象是一个自然村,而非行政村。把自然村而不是行政村作为村落共同体的研究单位,是为了凸显村落共同体在社会系统构成中的有机性和内生性,同时还兼顾到其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选用自然村作为村落共同体研究的单位是尝试通过对共同体构成系统中基层单位的透视来折射整个乡村社会的变迁。

二、村落共同体之经济生活的变迁

村落共同体的现代转型首先表现为乡村社会内部经济生活的变迁。在早期被动的现代化阶段,乡村经济生活的变迁更多源自于村落内部生存压力的增加;但进入现代化的主动建构阶段,土地资源成为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主要手段和依凭资源,无论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耕种,还是改革之后的联产承包,村落共同体的经济生活变迁都与国家力量的整合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变迁动力源自于国家通过整合乡村资源以建构现代化的政策意图以及村落共同体对此意图的回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土地蕴含的生产力短时期内得到了急剧释放,但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外出,土地资源的再次整合就成为国家建构现代化的必要议题。于是,土地流转政策出台,鼓励村落土地的重新配置以高效生产。山兴村于2007年7月开始,先后将6000多亩荒山荒地以及3400多亩耕地收归集体统一管理。土地的流转对村民的观念认识和劳作方式都有着根本性的触动,即便土地已经流转推行已经近10年之久,调查显示对此持有反对意见的村民仍为数不少,29.3%的农户明确表示并不支持土地的集中流转。

经过土地资源的集体流转,生产方式的较大转变,客观上能够促成家庭共同体成员降低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这样反过来能够为他们更多地进入市场选择务工提供条件,有44.0%的被调查者表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他们外出打工。与此同时,绝大多数村民对山兴村经济生活方式所发生的变化表达着较为积极的评价。72.0%的被调查者认为山兴村从原来家庭式的农副业生产向村办集体企业的组织化生产转变,村民藉此也各自参与到现代的组织化生产中去,对山兴村未来的发展有着正向的影响。

就从村民对经济生活的如此变化表现出较高的适应性,83.9%的受访者认为其家庭能够适应这种变化,79.2%的被调查者表示其家里人的生产技能能够适应现在山兴村的生产方式。生产技能的获取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并不仅仅局限在村集体就业培训(24.0%),为数众多的被调查者表示由家庭资助培训(19.2%)或是个人自付进行技能培训(36.0%),通过政府就业培训获取生产技能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低,为5.6%。无论是主动回应还是被动反应,这表明村民有着较大范围和较多方式地对市场经济的融入,其主体性已经开始彰显出来。另一项调查也表明同样的结论,仅3.2%的被调查者认为村中家庭间贫富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政策,更多的是选择诸如行业不同(20.3%)、专业技能(8.8%)、勤劳程度(16.8%)以及人际关系(28.8%)等。尽管如此,村民仍然有着较为强烈的对村落共同体的存留意愿。高达98.4%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愿意到村中集体企业工作,他们也更希望有村组集体或村组企业提供他们所需的专业生产技能的培训(65.6%),而不是基层政府提供培训(26.4%)。

基于以上可以发现,仅就从经济生活的变迁角度来确定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逻辑,需要同时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现代性的大势所趋和市场力量的持续冲击,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已经是无可避免之事。村庄自身的经济运行结构和运行方式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异质性使得后者不可能不对其产生先天的敌意,“市场力量在农村的冲击焦点是村落共同体和次一级的共同体农户家庭,目的是把农村劳动力和土地全部纳入作为价格形成系统的市场,接受资本的统治”*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资本改造和市场统治一直会延续到经济生活从传统村落共同体完全脱嵌并嵌入有自由市场所支配的系统当中为止。另一方面,调研结果却表明,现实中村落共同体即便不断地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重组,但也无法彻底割断村民与土地的联系,土地及其衍生的一切都成为村名生活的最后保障,这在客观上使得村民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心理依赖,也不能源源不断地催生村民的资本扩张意识,确立效用最大化原则。

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策略已不是在传统村落共同体和完全市场经济形态两者之间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在这两者之间所构成的一个连续统之中某个点上的选择,其前行的方向是从传统村落共同体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形态,最终是能够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决定性作用。鉴于,就现代化建构目前所达到的进程,即承包责任制数十年的推行已经普遍地使广阔的农村开始纳入于市场经济之中,广大的农民已经逐渐接受市场经济的洗礼,同时村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国家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均已有了较高提升,因此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在经济变迁的连续统之中应选择中间偏右的行动策略。这一行动策略的顺利推动,既取决于村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国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持续提升,更取决于村民与土地资源的剥离程度和对市场经济的回应程度。其中所说的“剥离”不能局限在经济联系之上,还应扩展至心理之上,“回应”则更多指的是主动而非被动的行为。换言之,也就是村落共同体成员之主体性的激发和运用程度,以及国家公共性职能的实现程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村落共同体从传统形态到现代形态的转型看作是连续式的变迁而非断裂式变迁,更能够使我们对这种转型采取稳妥持重的行动。运用施坚雅的基本观点而不采取他推出的模式,也能够为乡村共同体的这种连续式变迁提供相应的理论说明。即便是传统的村落共同体也并非是自闭于市场经济的,实际上市场(农村集市)在村落共同体运行之中扮演这关键的作用,农民通过周期性地对农村集市的赴会,以市场为中心展开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换和信息交换。虽然农村集市与现代的市场经济有着质的差异,但不可否认两者之间的确存有联通的现实性,这种现实性为村落共同体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变迁提供了特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倘若无视这种联通的现实性,那么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行动必然就落实在或通过完全市场经济的自由冲击或通过国家力量的强制规划和建构以彻底摧毁传统村落共同体的策略之上,其转型中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由这群自闭于市场的共同体成员,即农民来承担也就具有了正当性。毫无疑问,这种正当性的获取将从根本上冲击乡村社会的基本正义。因此,基于经济生活变迁的连续统理论,村落共同体的现代转型逻辑则是应当在国家力量基于社会基本正义的理念之下进行乡村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以使村落共同体能够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分工体系和交换流程中选择合适的点来进行自身的定位发展。

三、村落共同体之社会生活的变迁

村落共同体之社会生活层面必将随着经济生活的变迁而发生,“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转型或货币交换越来越普遍化,那些建立在血缘、地缘、亲族关系上的种种契约必然受到冲击,社会关系也日益向理性化方面发展,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曹海林:《乡村社会交换的演变及其生成逻辑》,《人文杂志》2003年第2期。随着村组企业持续地发挥对原有经济生活的变革,其对村民的家庭生活也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实证表明, 62.4%的被调查家庭表示对其家庭生活影响最大的不再是家族,甚至村委会或政府,而是村组企业;并且年龄越小的村民受其影响越大。遵照相应学者所给出的“村落终结”的逻辑,经济生活的变迁将使村落共同体冲破原有经济边界的限制,把村落经济活动的触角,通过市场的网络,与城市和整个外部世界连接起来;随后村落的自然边界、行政边界、文化边界,以及最终的社会边界也将逐一被突破。村落共同体边界消散的过程,遵循着“从边缘到核心、从经济边界开放到社会边界开放的基本的次序”*李培林:《村落终结的社会逻辑——羊城村的故事》,《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社会边界的突破意味着村落共同体的开放和扩展,村民共同体身份和社会关系圈子的确定依据从基于血缘和地缘开始向基于业缘的方向发生变化。

在理解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之时,应提请注意的问题是,村落共同体原有的社会边界资源并不尽然都是其现代转型的障碍,事实上这些边界资源可以成为现代转型的助益性条件。新型村落共同体的建构是能够借助在转型过程中尚未完全消逝的原村落的社会边界的,若基于方法论上的社群主义,恰当的村落共同体并不是公民社会的敌人,*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村落共同体完全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传统资源融入现代社会,在这些资源中最为有力的便是村落共同体自身所拥有的家族式的公共空间。*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透视乡村社会秩序生成与重构的一个分析视角》,《天府新论》2005年第4期。

尽管村落共同体的传统资源在现代社会仍然能够持续的提供共同体成员非市场经济性质的各种互助和交换需求,发挥相应的情感慰藉和归属满足,但不可否认由于其社会生活的变迁会使得此种功能的发挥已呈弱化趋势。家庭成员在成婚后越来越多地选择自立门户,来自家庭以及家族的规制不得不放松。实证显示,49.6%的被调查者表示其家庭成员成婚后会选择独立门户,这一比例在不同年龄组之间并无特别明显的差异,这表明村民自立自主的程度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山兴村现有的家庭构成中小家庭的占比也比较高,49.6%的被调查者表示其家庭成员人数是在4人以下。从对家庭生活影响的来源看,来自政府和村委会这种正式的行政影响要比来自家族的影响高,前者的认可比率是12.0%,后者仅为8.8%。60.8%的被调查者表示村规民约是维持村子生产生活秩序的主要手段,相比之下只有27.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维持手段是村中有权威的人。依据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社会交换过程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秩序结构,行动者在交换过程中对资源的控制及其处置程度取决于社会秩序结构所能给予的空间。*[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111页。当村落公共体的社会秩序结构发生无可避免的变化时,乡村社会的交往也必将发生相应的调整。家庭跨代共居的萎缩,家庭成员规模的减少,来自家族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和权威人物的约制作用降低,这使得乡村的社会交换将逐步脱离村落共同体而获取其越来越多的独立空间。

当共同体成员的互助与交换需求越来越多地不依托共同体自身传统资源进行供给时,村落的传统社会资源也将会越来越多地被搁置。由于传统资源在社会生活中的离场,村落共同体要想得以持续的运行,那就需要新的资源供给以充实必不可少的互助与交往需求。于是,社会生活供给资源的转换就成为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关键议题,这一替代性的资源必然也就是现代社会对社会成员无差别的普遍同意,这种普遍主义用人之作为人的底线规定来公约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非自然差异,这就是“理性”与“权利”。“由于人们日益跨出部族与村落的圈子,由于社会生活的日益扩大,普遍主义的标准在现代社会中开始支配日益繁多的事物”,较之于传统村落共同体社会生活维系的血缘和地缘纽带,“普遍主义构成了一个相对更大的信任结构”*郑也夫:《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4期。。普遍的同意必然是“基于对交易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汪和建:《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因为理性的利益和权利所具有的基于抽象规定而来的稳定性是基于血缘宗法关系中所形成相互熟悉或身份认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跨越特定的村落共同体,持续地提供稳定的社会交往资源。建国之后相当长时间之内,这种普遍主义的行动主体被定位在国家力量之上,其落实的手段便是政治动员和行政下沉;在改革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有意识恢复和市场经济的有规划确立,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和物质利益作为社会价值主导标准的转换,普遍主义则越来越多地被定位在社会交换的理性原则和契约原则之上,开始摄取越来越多的人心,村落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也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理性的色彩和权利的意识,原有基于血缘地缘的情感资源和义务观念越来越多地被搁置和淡化。

普遍主义对传统村落社会生活规范的置换,其实质是理性选择替代情感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村落共同体不断接纳日益丰富的现代性的过程。普遍主义所促成村落共同体社会生活的根本性变化最终体现在村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转换,共同体成员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对于中国这一后发国家来说,公民意识的产生主要得益于主动现代化建构政治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强势整合和改革后市场力量对乡村社会的逐步渗透。国家对乡村的强势建构,以及乡村社会基层民主的推进,村落共同体成员在政策保障之下具有越来越多的参与实践,其公共意识也必将得到持续的培育和巩固。有鉴于此,有学者直接就提出培育村民的现代公民意识是乡村政治文化建设的未来指向,要使之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积极的政治情感和合理的政治评价模式,同时谨防宗族意识的回溯。*徐理响:《论乡村变迁与发展的政治文化指向》,《兰州学刊》2006年第2期。考虑到农民作为公民的身份转换并不是一个跃进过程,因此,相应的学者就提出“要构建从农民到市民的连续谱”,积极促成农民的市民化。*毛丹:《构建从农民到市民的连续谱——关于农民市民化政策的观察与评论》,《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又考虑到村民身份的转换与社会生活的变迁最终都必须具体落实到村落公共空间当中来完成,所以培育与完善多元化的村落公共空间就成为构筑村治格局下的新型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的环节。*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透视乡村社会秩序生成与重构的一个分析视角》,《天府新论》2005年第4期。

既然村落共同体在联结理念上必然地由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进行转换,那么乡村社会的秩序构成也必将发生相应的调整和更新,把这一转换被一些学者称之为“由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变迁”*曹海林:《乡村社会交换的演变及其生成逻辑》,《人文杂志》2003年第2期。。不过,就从社会生活变迁层面来理解,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社会生活的这一变迁过程并不能自然过渡发生,礼治秩序消解并不意味法治秩序的自然导入。当乡情渐为往事,当家园越行越远,传统村落社会共同体的瓦解必然带来隔离、孤立、焦虑,村民似乎无可避免于“无根漂泊”的状态以及对此的深度恐惧。*周松强:《乡风文明与村落共同体的重构——义乌市祥贝村“文化兴村战略”解读》,《学理论》2012年第1期。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的开启必将使得原有安然的社会生活变得混乱和无依,倘若听任这种混乱和无以在市场经济的推动过程中自行化解,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能够承受社会失序和公平丧失的代价。因此,村落共同体社会生活的顺利变迁需要有意识的规划与建构,其力量来源国家与村落的双重自觉。

四、村落共同体之权威认同的变迁

村落共同体秩序的维持和良性运行不离开共同体中权威的功能发挥。权威功能的实现与权威的合法性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这来自于村落共同体成员的认可与同意。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变迁必然引发村落共同体中权威构成形态和运行逻辑的变化,这种变化更多呈现的是村落共同体中多元权威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若从多元主义的视角来透视不难发现,村落共同体中的权威构成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既包括村落内部自生的各种精英权威以及传统的民间家族式文化资源权威,*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还包括来自村落外部的各种精英权威以及国家的政治力量。王铭铭依托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认为乡村社会中在场的权威主要是国家政治性权威与村落家族性权威,两者互动共同促成了20世纪中国乡土社会的变迁,虽然现代性政治强势而持续的改造着乡村社会,但家族性权威却始终在制度空置的空间中不断地复兴和回归。还有学者基于帕森斯的AGILE模型提出了分析乡村治理的“权威三角”模型,包括适应型权威、目标实现型权威和整合型权威。*陈天祥等:《多元权威主体互动下的乡村治理——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5年第1期。遵从多元权威主体的视角,本研究把村落共同体的权威分为理性权威(法理法规)、制度权威(政府及村自治机构)、精英权威(家族长辈、能人等权威人物)、礼俗权威(村规民约及宗教信仰等)、自我权威(道德良心等),实证地呈现村民对各权威主体的认同度可以判断村落共同体权威形态的变化,确定乡村共同体重构的逻辑。

实证结果表明,村落秩序维持所依从的权威资源中,村规民约的认同度最高(60.8%),村庄精英的认同次之(27.2%),最后是法律法规及其他(12.0%)。可以看出,传统的权威资源仍然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礼俗权威和精英权威。影响村民行为的力量中,来自制度权威(政府的要求与村里的干部合计39.2%)、理性权威(17.6%)、自我权威(道德良心21.6%)的比重显然更为突出,相比较而言村落自有的礼俗权威(13.6%)、精英权威(1.6%)的影响力是比较弱的。这表明,现代的权威资源则表现出更多的影响力,而传统的权威资源对共同体成员的影响力较低。添加年龄这一控制变量进一步发现,较之于45岁以上年龄组,45岁以下村民显然更认同法律法规在村落秩序维持中的作用,他们对制度权威、理性权威和自我权威的认同程度明显高于礼俗权威和精英权威,而年龄较大的村民很显然更认同村规民约的影响作用,也对于村组干部认可度最高。可以发现,理性权威、制度权威以及自我权威在村落共同体持续的维持和良性运转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尽管村落习俗文化资源在共同体的现实秩序维持和良性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这不能忽视也不能小觑,但毫无疑问,较之于制度权威和理性权威,村落共同体传统的权威资源其影响力正处在消退状态。

就村落共同体的权威认同来看,调查结果较为一致地表明,村落中传统权威的认同度是最高的,亲戚朋友依然是共同体成员落难时最愿求助的对象,而村民还认为加强家族团结是实现愿望最好的方式,本家与亲戚才是最为可信的对象。比较而言,来自国家建制性权威的认同度并不是特别的高,基层党政部门被村民列入最次的求助对象;反而是与村民有着较为直接联系的准建制性权威(村委会、村组会议、党小组等)有着较高的认同。添加年龄组变量进行交叉制表分析可以看出,村落共同体权威认同正在发生着变化:年轻人似乎表现出更多的对传统权威资源的认同与依赖,比较而言年长者则对准建制性权威资源有更多的认同和依赖。45岁以下年龄组困难时向亲戚朋友求助的比例几乎是45岁以上年龄组的2倍,他们对本家亲戚以及朋友的认同程度也远高于45岁以上年龄组。就愿望可实现的途径来看,他们也表现出对准建制性权威资源稍多的认同。因此,在村落共同体变迁过程中,传统权威资源并没有呈现出原先所预想的那样,处在一味的消退状态,在很大程度反而表现出某种回归趋势。遵照现代化变迁的整体逻辑,建制性权威应该在社会整合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被认同的程度也将越来越高。但调查结果很显然与这一整体逻辑并不符合。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权威资源出现特定的回归现象间接地表明了现代的权威资源在供给所需时必定存在着失效的情形。调查结果也能够验证这一结论。接近半数被调查对象认为,村内党组织和党员对村庄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并不大(48.0%);与此同时,甚至43.2%的被调查者表示村庄现有的领导班子并不称职。在此两项之上,年轻人较之于年长者都有着更多的消极评价。村落内部准建制性权威是村民与市场联结的中介力量,同时也扮演着屏蔽市场过渡侵蚀、保护村民弱势状况的积极力量,如果这一权威认同失效,那么作为个体的村民在面对市场的强势入侵而无力自保之时那么就会转身向传统权威资源寻求保障,这必然会反向促使传统权威资源的回归,并造成村落共同体的闭合与固化。这毫无疑问,这是逆市场化的转型方式。在这一点上,诸多后发国家的经历已经给出了例证。布朗与库尔斯卡对东欧和中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推动过程中,相应的保障制度跟进的缺乏,农村居民必将曝露于因市场化而出现的新的不平等和阶层化状态,其心理痛苦日增,这迫使得他们发展各种适应性的家庭联合经营策略,以对抗市场的强势突入。*D. L. Brown& L. Kulscar. Rural Families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Eastern European Countryside,2000(6)逆市场化的结果不仅会使村落内部准建制性权威的效用下降,而且也会促成村民疏远国家正式的建制性权威。

现有不少的研究已经表明,国家建制性权威的认同不足及其对乡村社会的离场,并不就能引发村落共同体自然萌生自发的积极力量。*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事实上,随着国家权威的失落或离场,依据自然倾向,强有力崛起的往往是村落共同体内部的各种消极力量,例如具有排外性的宗族势力、乡村黑恶势力等。这些消极力量的联盟形成了对积极力量的挤出效应,他们会持续地剥夺村落共同体所产出的各种资源,还会不断地接管国家建制性权威向乡村下沉的有限资源则,造成国家建制性权威认同的更加恶化。在此情况之下,更需要国家建制性权威的在场。

明确了后发国家现代化的主动建构始终离不开国家建制性权威对村落共同体的在场,那么如何确定这种在场的适度性呢?很显然国家建制性权威与村落共同体的距离过近或过远都会影响转型的成效。建国后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国家过分地切近乡村,不仅使得村落共同体根本没有独立的空间进行自主地转型,而且国家力量对乡村资源的过度提取还使得乡村社会内部生机陷入枯竭。在实行联产承包的经济制度之后,村落共同体逐渐曝露在市场经济面前,与此同时,乡村社会开始推行村民自治的政治制度,国家建制性权威愈益远离村落共同体,农业税的取消更是加剧了这一远离行为。有学者把这一过程直接称之为“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版。。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并无不可,村落共同体的现代转型其目标指向之一就是最终实现乡村社会自我权威认同的确立,这一目标必然也要求国家建制性权威能够适度的离场。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国家建制性权威的急速离场,不仅使得村落共同体逐渐游离于现代化主动建构的规划之外,而且还使得村落共同体惊恐于市场经济法则的残酷。国家建制性权威认同的下降与其说是国家乡村治理能力的弱化,不如说是对后发国家村落共同体现代转型之前提的弃置,村落传统的权威认同复兴只不过是村落共同体对市场惊恐的退缩反应而已。综合国家与乡村这两个阶段的关系调整不难发现,国家建制性权威对乡村社会切近的距离和急剧的离场都没能实现村落共同体的良性转型,共同体成员仍然缺乏自由徜徉的能力和勇气。想消除村落共同体转型的内卷化现象,确定两者之间适度的距离,基于中国现代化的特殊逻辑,主要取决于国家建制性权威的态度而不是村落共同体自身的行动。

五、村落共同体重建的政策回应

从现代化的特殊逻辑来看,考虑到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不是现代性自然生长的结果,而是国家规划式变迁的压缩现代性”*张良:《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化与乡村社会重建》,《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那么关注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转型应首要地考虑与国家力量主动建构行为的相关,其次才是市场的自发力量。现代化背景之下中国村落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需要国家政策的积极介入。同时,从实证层面来看,村落共同体之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权威认同的变迁,最终结果也指向国家力量对村落共同体建构介入的必要性。国外的相关经验也表明这一结论,乡村复兴的希望首先在于政府对乡村要能够提供积极性保护。*毛丹,彭兵:《市场推动、政府干预与农民行动——加拿大乡村的兴衰及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鉴于现代社会及国家建设的市场取向,村落共同体转型的基本方向是现代经济共同体,以其自有的资源产出和自主的经济地位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分工体系和交换流程之中。毫无疑问,国家力量的卷入多少与村落共同体转型的基本方向有异,因为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从根本上抵制国家力量的卷入,但后发国家实现转型中村落共同体自身之轻毫无疑问需要国家力量的主动卷入。于是,村落共同体将以何种方式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问题就被适当地置换成村落共同体将以何种方式衔接国家力量的卷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村庄共同体的维持并不在于其与国家权力发生关联,而是取决于其如何与国家权力发生关联,即国家的权力如何进入农民社会的问题。”*郭亮:《政治场域下的村落共同体遭遇——以赣南竹村为表述对象》,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在狂飙突进的全面政治化年代,国家力量通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建制,与其说是改造了乡村社会,无宁说是消灭的乡村社会,使得传统的国家-乡村-农民的连续关系转化成国家-农民的直接关系。国家简单而直接地突入进村落共同体,使得村落共同体独立的空间遭到严重的挤占,在此情况之下共同体成员也就不可能获取转型的能力训练以及意愿释放。但改革时代以来的去政治化使得村落共同体有限的资源不断地被强有力的市场所抽取而造成自身的严重衰败和治理低效,这同样不可取。有鉴于此,国家力量的卷入策略和村落自身的行动策略最终就落实在对“乡村”的重建,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直接关系转化为间接关系,摆脱国家力量对村落共同体简单而直接的统摄,同时又能够保持国家力量对村落共同体的适度在场。

首先,重建“乡村”意即开拓村落共同体的公共空间,并以此来支撑其成员的政治化活动。村落共同体成员的政治化并不是突进年代所谓的面向国家建制性权威的政治化,或全然由国家建制性权威所统摄的政治化,而是内生于成员个体权利的政治化,这是面向村民自身的政治化。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国家-乡村-农民”这一关系序列中的“乡村”给进行实体化的政治改造,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进行政治化的活动空间。其内涵有两个层面:在“村”的层面上,若在现有的平台上进行改造,则需要通过实质性地放手财务权、人事权和事务权,最终促成村委会真正落实成村民自治机构;在“乡”的层面上,要能够真正下放关涉村落发展的议决权,基层政府只履行议决事项合法化的职能,实施财政配套和程序监督;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培育和增量社会组织增强乡村的自治自决。乡村的实体化实质上也是基层民主在乡村的落实,这一过程所要实现的是把村落共同体由国家的基层治理单位转换成乡村社会的自治单位。当然考虑到社会失序和公平丧失的风险,国家力量的看护仍然是必要的;因此,就当前乡村社会整体发展阶段而言,稳妥持重的行动选择则是由国家与社会共同在场的协同治理。鉴于协同治理中国家力量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因此,重要的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能够自觉向村落释放治理的制度空间,否则就谈不上乡村公共空间的真正形成。

除却公共空间的开拓之外,重要的还有村落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化塑造。这一行动的目标是要把共同体成员从亲缘礼法的伦理秩序中脱嵌并实现对业缘利益的法理秩序的嵌入。实际上,进入现代化的主动建构时期,国家已经运用政治的力量强有力地破坏了传统村落共同体的伦理秩序,用国家-农民的依附关系置换了传统的宗族-农民的依附关系。但这还不够,公民化塑造意味着向法理秩序过渡。现代化要求社会成员要能够“从历史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丧失“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重新植入“新形式的社会义务”*[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法理秩序形式要求社会成员必须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成为自主自立的独立人格,走出受眷顾的舒适,孤独地迎风傲立而无怨无悔。通过个体的塑造才能使得共同体成员真正成为自己规定自己的存在,实现人之为人的最大公约,达成人之为人的基本共识。当然,个体塑造的目的并不是把社会碎片化和原子化,而是寻求重建社会的底线规则。若从社群主义的路径来分析,公民化改造的目标指向是建构乡村公民社会,村落共同体能够具备共享利益。

国家-乡村-农民之间关系在这种改造之下将被建构成利益交换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村落共同体的转型目标无宁说要建构以利益交换为纽带、以理性契约为依据的法理共同体,这是兼具市场经济取向和契约国家取向的行动方案。就此来说,乡村社会公民化改造实质上是由现代化取向的国家所引导下的一场自下而上的社会改造运动,其目标指向是使村民具有公共关怀和运行公共事务的能力。这一行动的可行策略最终将落实在村民既能够对村落公共事务有着实质性参与,同时还能够对国家公共事务有着实质性的参与。从城市化的角度而言,公民化改造实现的是农民到市民身份的转换;因为身份转换的主要障碍因素其中之一就是“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而不是所谓的农民对新角色认同困难、担当能力低下等,*毛丹:《赋权、互动与认同——角色视角中的城郊农民市民化问题》,《社会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所以,当务的选择就是通过积极的政策补偿对身份缺损的农民进行充分的赋权。

国家力量对村落共同体转型的适当离场,这意味着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发生变动。国家-乡村-农民三者之间的新型关系决定了村落共同体成员对国家建制性权威的认同是建基于由契约保障的利益交换之上,因此,村民的政治服从有赖于国家的服务供给。在新的条件之下,单凭加强农村基层政治与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的集体化或合作化方式,是无法完成村落共同体的重建任务,“应通过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用服务将人们联系起来,改村民自治为居民自治,在服务的基础上重建农民的社区及社会信任和认同”*彭华:《论农村社区的重建与转型》,《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为此就要求国家建制性权威更多把其角色定位在公共服务供给者之上,通过优质和持续的公共服务供给以实现共同体对其权威的认同。实证结果表明,当前国家沉降到村落共同体的公共服务还存在较为严重的缺位。对于农业税的免除,有超过20%的村民表示对其家庭生产生活并没有太大的积极作用;对于生活区域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满意比例也超过20%,另外有78%的被调查者表示其生活区域缺乏政府提供的相应的就业信息。对于亟需改善的公共服务项目,调查反应出来的内容比较多,集中反映在就业技术技能培训(39.3%)、公共教育(29.1%)、公共安全(22.2%)、医疗卫生(19.7%)以及文体设施(15.4%)住房保障(14.5%)、社会保障(14.5%)等项目之上。考虑到公共服务供给这一逻辑规定源自于巩固基层合法性的需要,*任强,毛丹:《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五种实践逻辑——基于对浙江省的政策与实践观察》,《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国家建制性权威更需要把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作为村落共同体实现转型的重要工作内容予以落实。国家建制性权威认同的提升,需要增强村落共同体成员和基层政权之间的利益关联度,扭转单向度的资源汲取者的角色定位,通过由制度保障的服务供给,建制性权威才能在管制和说服之外获取村落共同体的认可与同意,实现良序的乡村社会治理,铺就坚实的国家治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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