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的婚姻习俗*
2019-01-14罗云丹
罗云丹
(凯里学院图书馆, 贵州 凯里 556011)
婚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几千年的婚嫁习俗中,婚姻文书是男女在缔结或终止婚姻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礼仪性、契约性、凭证性的信息记录,是婚姻缔结或终止的重要凭证[1],反映了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社会婚姻生活状况,具有民俗学、社会学、史学、法学等学科的重要史料价值。清水江婚姻文书记载了丰富的清水江少数民族的婚姻历史文化信息,为研究清代及民国时期清水江少数民族的婚姻生活提供素材。学界以清水江婚姻文书为史料展开的涉及清水江婚姻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注]相关著作主要有:吴才茂的《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年版。相关论文主要有:张银锋的《“屋山头”的文化嬗变:对清水江流域一个侗族村落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4期;向丽的《从文书资料看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的演变原因》,《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王凤梅的《清水江流域宗族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以天柱县婚书为例》,《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罗云丹的《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改嫁原因分析:以清水江婚姻文书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7年第4期。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部分公开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的婚姻文书为依据,对清代及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的天柱、锦屏民间的婚姻习俗作初步分析,为揭示和还原这一时期清水江的社会生活原貌提供一些参考。
一、清水江婚姻文书概况
笔者主要以张新民主编的《天柱文书》,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和《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龙泽江、傅安辉、陈洪波主编的《九寨侗族保甲团练档案》等文献为依据,对上述公开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的婚姻文书进行梳理,得出清水江婚姻文书的年代分布如表1所示,类型分布如表2所示。
表1 婚姻文书年代统计表
表2 婚姻文书类型统计表
表1显示清水江婚姻文书较早的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源于锦屏加池寨的一份诉状,较晚的是1955年源于锦屏魁胆寨的一份清白无事字,期间时间跨度180多年,以清代中后期及民国时期为主。
表2显示了婚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反映在清水江婚姻文书中,其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主婚书、离婚书、嫁娶择吉课单、招媒单、收领字、送字、付字、清白字、悔错戒约、诉讼、请帖、礼簿、对联等以婚姻为主线的各种类型,这些各类婚书在天柱、锦屏两地的书写程式大体相同。部份婚书虽冠以休书,看似离婚书,实为嫁妻书,笔者将这类婚书归为再婚婚书。因此,从缔结婚姻的主婚书来看,初婚时留下的婚书较少,以再婚婚书更为普遍。再婚意味着一段婚姻的终止,另一段婚姻的开始,再婚通常涉及子女的抚养、经济赔偿、及婚姻的合法性等问题,使得人们更加重视再婚婚书的签订,为日后处理纠纷提供证据。
在清水江文书未被学界大量发现之前,学界通常以留传在清水江一带民间的古歌、古词、款约、款词、故事、歌谣、神话,以及碑刻、族谱、家谱等为文本来研究清水江少数民族的婚姻生活习俗,随着清水江文书抢救和整理工作的推进,清水江文书陆续辑录出版发行,不仅为学界研究清水江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等提供了新的史料,也为研究清水江民间的婚姻生活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二、清水江婚姻文书所见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的婚姻习俗
(一)父母或长辈主婚,且婚姻必凭媒妁
孔子在《周礼》中道:“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孔子提出父母命婚的礼教原则,乃中国古代婚姻的第一大律条,即父母主婚权[2]。
透过清水江婚姻文书不难发现,主婚权主要以拥有收受财礼的特权为标志,即谁主婚谁就有收受财礼的特权,父母主婚权在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天柱、锦屏民间已有所演化,呈现出多种情形:第一,初婚、或被休回娘家的妇女再婚,主婚权在娘家,具体有娘家的父亲、或兄弟、或伯父、或房族、或娘家直系以外的亲戚(如继父、姑父)等。第二,夫亡、或夫外出多年未归、或不从夫教、或夫妻家贫、或夫妻不合等情形的妇女再婚,主婚权在婆家,具体有婆家的公公、或婆婆、或前夫、或兄弟、或叔伯、或房族等。第三,主婚权由婆家和娘家二家共同拥有。如婚书1-3所示。
婚书1(来源于天柱高酿优洞村),是一则童养婚书,主婚权在娘家父亲,契文如下:
立愿书人王有环,系锦屏县九寨乡王闷居住,情有一女名翠桃,因母亲早逝,无人抚育,而又家境乏困,生活维艰,今该小女跟父谋生至天柱县高酿乡攸洞,复因生计窘迫,难以养育延生,乃凭证人等甘愿嫁与攸洞村伍绍全抚养,长成许伊长子名宏魁为妻。可是,目前该夫妇双方当事人虽未成年,经得双方家长主事人同意,依法已正式成立婚姻事实,同时聘金亦凭证人等依俗纳清,自愿出嫁,已往家长不得反复情事,及双方男女长成,只得相助家道,不得悔婚行为。当有翻悔及意外发生,愿受法律上之严重处分,特立愿书一纸付交男方执照,此据。
立愿书人 王有环
讨笔 龙连登
媒证 龙连升
证人 胡启文
保长 伍绍谟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古历二月二十六日立[3]
婚书2(来源于锦屏高炭寨),是一则寡妇再嫁婚书,主婚权在婆家公公,随娘到新夫家的女儿将来的主婚权在继父,契文如下:
立婚书字人王承如,今因第二子王先益,于丁巳年娶获刘氏淑姿为妻,过门无异,迄至王先益物故,不能留其刘氏,兹特自请媒人杨氏昭娥说合,嫁与英杰名下为妻,凭媒三面议定婚礼钱光洋拾元零八角整,一切小费在内,其刘氏淑姿生于己亥年十一月初一子时生,付交龙英杰迎娶过门为妻,以继宗祧,其婚礼钱一切一概亲手领足,娶亲人不得短少分文,如有王姓族间人等倘有异议者,自有王承如一面承当,不与娶亲人相干。佳偶天成,二家发达兴旺。恐口无凭,特立婚书付与龙英杰执照为据是实。
外批:其女王代娣随母同往,送与龙英杰作女抚养,现年五岁,日后长大成婚配,任龙姓择选主嫁,王姓不得异言,所送是实存照。
凭媒证 杨昭娥
再祥人
主婚人亲笔 王承如
民国十九年三月初十 立[4]
婚书3(来源于锦屏翁寨村),是一则因夫妻不合的休妻卖妻婚书,主婚权在前夫与娘家,契文如下:
具休妻字人魁胆寨王有清,先年求婚于本寨王宏发之女为室,将男女二命星士推阅,奈六命不合,冲克太甚,延思日久,不行聘仪,窃思男女成室偕老百年,命既冲克,莫若早休,别寻佳偶,计议已决,只得约房族凭团等向娘家商议退婚,幸得娘家应允,乃系两两情甘意愿,并非压逼等情休妻,文事已传通地闻知,近有小江甕寨龙炳宗一闻休事果实,凭团等娶此女为室,议定财礼新宝银七十两一钱八分整,其财礼与娘家均分,二比自甘愿领足,当请伯父王元魁写休妻卖字一纸交与甕寨龙炳宗成室执照,可贺螽斯衍庆,丕振家声。自休自卖之后,永无翻悔,倘有房族异论争端,有我向前理落,不□尔之干系。恐口无凭,立有休字是售,永远执照为据。瓜瓞绵绵。
凭团首 王永文 王邦宇 王岩荣 王晩太 王秀坤
房族 王品元
请代笔 王元魁
宣统元年五月初二日 立 售[5]
由上可见,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婚姻不能自主,基本遵从《大清律》关于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丧偶妇女要再婚,也不能自主嫁人的规定[6]。
俗话说“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婚”,从清水江婚姻文书记载可知,天柱、锦屏民间传统社会的婚姻一面由父母或长辈包办的同时,一面求助媒人,人们从择婚到结婚都要有媒人作引,认为只有通过媒人的婚姻才是符合规矩的婚姻,如婚书1-3均记载了婚姻必凭媒妁的习俗,其中婚书3所记载的妇女再婚,其媒人是当地的团首,而非普通的媒人。
古代的媒人在婚姻嫁娶中起着牵线搭桥和促成婚姻的作用,如婚书4所示,这是一则招娶字,立字人孙德禄,因胞弟病故,以弟媳不守妇道等理由,作主请亲友蒋景亮做媒,四处招人来娶弟媳。
婚书4(来源于天柱瓮洞黄巡村),契文如下:
立请招娶人孙德禄,今因胞弟病故,弟媳不守妇道,向斥其非,反敢执刀□杀詈骂,是以[合]族商通娘室,请凭亲友蒋景亮四方招人求讨,若日后有人求讨,接过完配之,勿论那人藉滋生事,有我一面承当,不干尔媒证之事,恐口无凭,立请招娶字为据。
民国十七年四月初九日自请代笔汉银立[7]
古时的婚姻讲的是明媒正娶,若两姓婚姻不经媒人从中牵线,就会于礼不合,如婚书5所示,双方由于未经媒证,只好请地方乡团出面解除婚约。
婚书5(来源于锦屏九寨),契文如下:
立退婚字人陆见元、见保、见发、见山、见洪等,情因意谋本寨刘荣吉之妹名昭凤为室,心想接之,又无媒证果凭,难以勉强。我等弟兄自愿请到地方乡团刘开贤、陆林瑞、刘端和、刘开厚、吴廷虞等入中劝解了息,我等弟兄五人自愿退婚悔休,其女昭凤任从四门开放另嫁,我陆见元自别门求亲为室。中人并无压逼等情,我等弟兄自愿悦服心甘。日后不得借端翻悔,口说无凭,有地方乡团立有退婚字为据[8]。
从婚书1-5可见,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的婚姻由父母或长辈包办,主婚权论亲疏,父母有主婚的绝对优先权,依次按长兄、伯叔、房族、其他的顺序,其中尤以男性直系尊亲属有主婚的特权,且婚姻必凭媒妁。
(二)财礼是婚姻礼俗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婚姻财礼通常是指“男娶女嫁”的婚姻缔结时男方送给女方家的钱和物,财礼的赠送与一般的赠送不同,财礼的赠送往往不是心甘情愿的主动赠与,它以女方收受财礼后要与男方缔结婚姻为条件,财礼在婚姻关系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是男女婚姻关系确立的重要标志。婚姻财礼自古以来就是订立婚约的重要信物,在民间只要依俗行了聘礼,表示男女的婚姻关系得到房族、亲戚和社会的承认,标志着男女婚姻关系确立,认为婚姻合乎礼法。
二是给嫁女一方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的慰藉。清水江流域是以农耕为主的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代至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婚姻已演变成男娶女嫁的父系社会,男女缔结婚姻后,女方要跟男方家庭一起生活,这样男方家庭便可从嫁女一方家庭获得劳动力、嫁妆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如此,婚姻财礼可以作为给嫁女一方家庭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的慰藉。
三是制约男女双方不得轻言解除婚约。以资财为证,许白首不离。财礼含有不许悔婚之意,财礼的付出与收受在双方之间订立了一份无形的契约,以约束双方不得轻言解除婚约。
从婚姻文书看,财礼作为婚姻六礼之一,在天柱、锦屏民间已演变成婚姻习俗,是婚姻礼俗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如婚书1-3所示。
依礼而言,婚姻一旦议定,从择婚到结婚过程中的诸多环节都免不了有米、酒、肉、糖等之类的礼品往来,但从婚姻文书记载的情况看,婚姻财礼的种类以钱币为主,几乎没有关于米、酒、肉、糖、衣物等礼品种类的记载,或许是因为这些礼品的赠送较零散、价格相对低廉而不被加以记录。
尽管以财礼作为保障,牵制男女双方不得轻易离婚,然而,父母包办制下的婚姻,造下不少夫妻感情不合,或抗婚、或逃婚。男女悔婚常常引起双方家庭的经济纠纷,从婚姻文书看,男女悔婚离异的,最终往往又以财礼钱的赔偿得以解决,使得财礼成为解决男女婚姻冲突的重要砝码,如婚书6所示。
婚书6(来源于天柱高酿邦寨村),契文如下:
立悔婚清白休书字人圭大村龙九长,情因于丁卯年娶得邦寨吴用行之次女吴氏兰汝为妻,历来无异,突于前岁癸酉年闰五月,谅是夫妻六根不合,顿起反目,冰炭难伙,虽然经官判断之后,又复争讼不休,兹蒙本区父老龙必禄、龙元举、龙沛发等不忍两下互相争讼,极力从中排解,以免两家诉讼,两下亦属心甘意愿,并无压逼等情,所有吴氏赎身之费光洋伍十六元,娘家一概凭中人兑清,不得短少。自今以后,而吴氏兰汝任凭娘家四方择配,我龙九长父子并我龙姓房族各色人等,永不得与吴姓娘家另生枝节、复有异议,亦永不得听信旁人刁唆,向所娶之人生事需索,倘有此情,既有劝解人证一担承认,不关娘家与娶人之事,并任凭完事父老攻罚,以儆分外将来多事。恐口无凭,有悔婚清白休书为据付与娘家执照。
凭劝解中证父老房族 龙必禄、龙元举、龙沛发
父龙金发笔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古历二月二十八日立[9]
(三)盛行“讨八字”、择婚期
清水江婚姻文书包括了一定数量的嫁娶择吉课单,说明男女经过媒人说合,双方家长同意后,男方家还得讨到女方的生辰八字,请算命先生根据男女二人的生辰八字来推算何时适宜嫁娶,何时忌讳嫁娶,选择婚期以行大婚之礼。从嫁娶择吉课单看,婚期的择定,主要以女方的生辰八字为主,择婚期包括“择年、择月、择日、择时”及“择方位”等,如婚书7-8所示。
婚书7(来源于天柱高酿地良村),契文如下:
合卺吉课
乾造生于甲子年二月吉日亥时庆生,忌未年不娶
坤升生于癸酉年二月十八日戌时庆生,忌午年不嫁
女命今在十六岁,合得
九天半开可取,正七月大利,六十二月小利,一避和公煞忌亥卯未?,永世空忌十四,赤松子忌二十五,三娘煞忌二十七,天表日忌辛丑,天狗日忌卯,……,雷霆白虎戊辰甲辰丁丑癸丑丙戌壬戌乙未,以诸煞列清查过无干。
择取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丑时入宅坐东向西……
人财两发
王道沛笔录[10]
婚书8(来源于锦屏加池寨),契文如下:
乾造 年 壬午 木,月 癸卯 金,日 丙午 水,时 壬辰 水
坤造 年 已卯,月 癸酉,日 丙戌,时 癸已
喜课 年辛丑大利,月已亥、日辛卯,木局,时甲午 贵人进神
细查乾坤二造,五行俱宜木火,忌金水,但嫁娶以女命为主,坤造大利在正月,小利在六月,十月中平,余月不利。今取
十月初三癸未日卯时,安新人床,要全福干净之人为佳,取十一辛卯日卯时,花轿与二位黑脸将军出行,余者先后不论,午时,新人从东西方出轿入室,既入室,亦宜坐西向东,二十庚子日,新人回门,二十七丁未日新人转轿,大吉。
恭贺
夫妇齐眉 富贵双全[11]
由上可见,在人们心理,婚姻乃人生大事,马虎不得,结婚要择日,择日一定要“择吉避凶”,惟恐在婚姻这一人生大事、宗族大事上出现差错而影响到两个家族各个方面的长久和发达。“讨八字”、择婚期习俗,反映出神权迷信在婚姻中的影响,折射出人们对美满婚姻的期望。
(四)生育、尤其生男孩是婚姻的重要期盼
婚姻是构成家庭、产生家族的基础,古往今来,婚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人丁兴旺、子孙延绵”的象征,清水江婚姻文书中多处有关于婚姻生育方面的记载,如婚书2、3、9、10所示。
婚书2,直言男女婚姻之目的就是“以继宗祧”,而且随母亲改嫁的女孩则送给继父为女儿抚养长大,其未来婚配皆由继父主持,与其生父家族无关。
婚书3,该婚书虽然是一则休妻嫁妻婚书,但婚书中的“螽斯衍庆”“瓜瓞绵绵”“丕振家声”等措词,均有希望新婚夫妇多子多孙、子孙延绵、振兴家业、显贵发达等意义。婚书中类似的用词还有“百子千孙”“螽斯振振”“人财两发”“兰桂腾芳”“富贵双全”等。
婚书9(来源于天柱高酿甘洞村),契文如下:
立休退妾字人锦屏茅坪上码头龙耀宝,情因先年娶得龙氏妖弟为妾,无嗣后再娶王氏,素与龙氏不睦,终日吵闹,诚恐酿成命件后悔不及,自甘将龙氏休退转娘家,胞弟龙贵森亦愿承领,或养老或再醮概不与我相干,此系甘心允退,并无压逼等情,倘有我房族奸人藉端兹事,有我一面承当,不干承领人之事,恐人心不古,凭局书立休退字一纸付给龙氏为据。
亲笔
凭局 锦屏县政府茅坪□□局
民国十九年古二月初五日立[12]
该婚书载明,丈夫因妾未能生育后再娶,又以两妾不睦为由,将未能生育的妾室休出退回娘室,说明生育与否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婚书10(来源于锦屏岑梧寨),契文如下:
立□存承字人陆宗成名下,情因有次兄宗文因本年正月亡故,□有次嫂龙氏无人主持,以蒙众族等商劝,尔现未受室之期,将次嫂与尔许配百年偕老,千秋好合,以后次兄宗文名下之股家业俱尔名下承受,以后祖宗默佑,尔名所有弄璋之期多寡,愿将一半顶替次兄宗枝,而后不得翻悔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存承字为据。
凭中 亲 姜违彬 潘明芳
族 陆相祥 相炘 相怀 胜全
民国甲子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潘明安笔 立[13]
这是一则转房婚书,兄亡,嫂转房嫁给弟,同时二人愿意将婚后所生孩子的一半分给亡兄宗枝,以继承亡兄的香火。这则婚书说明,在转房婚制中,婚姻礼俗中的主婚人、媒人、财礼等均被忽略,这种婚姻既节约婚姻成本,又使得家族的财产、子女、劳动力等都不致外流,可以说是一种家族财产继承的变异形式。
此外,大量的继嗣文书也载明,倘若夫妇俩只生育女孩或未能生育,那么夫妇俩一般是过继血亲兄弟的儿子或同宗族的堂兄弟的儿子来为自己养老送终和继承家庭财产,而不让家族财产外流。
从清水江婚姻文书关于婚姻生育的记载来看,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子嗣观念及只有男性子嗣才能继承家族财产和香火的继承观念,使得婚后能否生育往往成为一个家族的重大事件,关乎一个家族的传承与发展,因此,生育成为男女婚姻的重要期盼,人们希望自己婚后能生孩子,尤其是生男孩。
(五)婚姻纠纷先族内调解或乡团基层组织调解,重大纠纷由政府法律裁决
夫妻以“白头偕老”为最高境界而不得轻言解除,然而从婚姻文书中的离婚书、清白字、悔错戒约、诉讼等婚姻纠纷文书看,诸多因素干扰着人们的婚姻生活,出现婚姻危机,有的夫妻矛盾甚至上升到两姓家族的矛盾纠纷。在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乡村社会,房族、父老及地方乡团等担负着调解和处理婚姻纠纷的重要职责,当男女婚姻出现冲突和危机,通常首先请房族、或父老、或地方乡团等出面进行调解,以息事宁人,如婚书11所示。
婚书11(来源于天柱高酿优洞村),契文如下:
立虑约人罗乔兰,情因刘天顺请媒求到罗聪伍之女结配长男刘严山为妻,于乾隆五十九年迎接过门,自向之后,未到夫主之家,不受夫教,无多端,方经刘姓请乡保讲清,从今过后,再不□悟,若有寸心寻绝路短,不累夫家之事,二比不得异言,若有异言,照虑约送官禀究。
凭有 罗宗岩
保长 □□富
亲 罗有凤
嘉庆六年[14]
当调解无效而离婚的,须在房族、或父老、或地方乡团等的见证下,由男方出具休书、或悔退字、或主嫁婚书等相关文契,在契中写明离异缘由、解劝人、妇女未来去向、经济赔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其归属、双方家族各自责任等。从清水江婚姻文书看,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绝大多数的离婚事端是经过房族、或父老、或地方乡团等的调解和认可的,如婚书3、5、6所示。
婚书3,宣统元年,锦屏魁胆寨王有清休妻嫁妻事,王有清以男女六命不合为由,请房族及乡团出面向娘室商议退婚休妻,同时请乡团团首王永文等为媒证,嫁卖其妻。
婚书5,锦屏九寨的陆见元等,欲娶本寨刘昭凤为室,因无媒证不合婚姻礼俗,故请地方乡团刘开贤等从中劝解,自愿退婚。
婚书6,民国二十四年,天柱高酿邦洞村龙九长与吴兰汝的离婚案,虽经官判,仍争讼不休,复运用民间的方式请本区父老龙必禄等从中调解和裁决,其婚姻纠纷才最终得以彻底解决。
由上可知,清代及民国时期,房族、父老、地方乡团等活跃在天柱、锦屏的乡村基层社会,扮演着调解和处理民间婚姻纠纷的重要角色,在调解婚姻关系、处理婚姻纠纷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然从婚姻诉讼文书看,一些重大的婚姻纠纷案件,如强奸、命案、拐卖等族内或乡团基层组织无法裁决的,由政府法律裁决。
综上所述,清水江婚姻文书承载了丰富的信息,为人们了解和认识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婚姻文化内涵提供了重要的佐证。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的传统婚俗,体现了当地的生活方式和婚姻文化,反映出那个历史时期清水江流域天柱、锦屏的婚姻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地的婚姻礼俗已然受汉族婚姻文化的影响。随着清王朝的“开辟苗疆”及清水江木商经济的日益繁荣,军队、官员、商人等的相继涌入,各种思想和文化的相互融合,当地婚姻礼俗受汉族婚姻文化的影响,大体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婚姻“六礼”程序。婚姻嫁娶完全以民间方式确立,缺乏国家在场的干预,认为只要依俗纳了聘,行了亲迎礼的男女就算正式合法夫妻。
第二,婚姻形式多样,且较为自由。婚姻有聘娶婚、童养婚、转房婚等形式,以聘娶婚为主,多为一夫一妻制,少数纳妾。男可再娶,女可再嫁。
第三,妇女地位低下,缺乏婚姻自主权。受封建婚姻礼制的束缚,妇女多不具备婚姻自主的权力,男性直系尊亲属有主婚的特权,婚后妇女在男方家庭居住,体现了男权思想的存在。
第四,宗祧制度左右人们的生育观念。在宗祧制度的禁锢下,子嗣传承观念根深蒂固,只有儿子才有资格进宗祠祭祀祖先,家庭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以免家族财产外流他族,如此,重男轻女思想严重。
第五,宗族力量、地方组织、国家法律共同运用于婚姻矛盾的消解。天柱、锦屏县是以侗族、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聚族结寨而居,以族姓为单元进行活动,族长、父老等担负着调节和处理婚姻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明清以来,中国王朝通过在乡村社会任命乡团组织管理乡村社会,行使征收赋税、保乡卫村、处理纠纷等职责,国家权力通过地方组织渗入乡村基层干预婚姻生活[15]。同时,大量的诉讼案件说明人们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和依赖,复杂的婚姻矛盾运用国家法律得以解决。综观之,宗族力量、地方组织、国家法律多元运用于婚姻矛盾的消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现在天柱、锦屏民间的婚姻在大体承袭传统婚姻六礼习俗的同时,更多的是在传承中发生了改变。如今人们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即使是通过媒人介绍的男女也要相互喜欢才能步入婚姻;传统的民间确立婚姻行为已被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所取代,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人们的生育观念亦有所改变,重男轻女思想已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