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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中特殊计量单位词考源*

2019-01-14唐智燕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名下量词

唐智燕

(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清水江文书采用汉文书写,在遣词造句上基本遵照汉语表达习惯,但其语言成分较为复杂,其中汉语成分涉及汉语通语、汉语方言成分,另文书中还夹杂苗语、侗语成分。因此,在解读文书时有必要理清语言成分的具体性质,苗语、侗语成分不能照汉文字面义去理解,汉语方言成分不能照汉语通语去解释,否则就会曲解文书的内容。此外,清水江文书中俗字、同音字等民间用字现象十分常见,要读懂文书的内容,尚需了解此类民间用字。笔者曾在《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一)》[1]《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二)》[2]及《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三)——兼论民间文书标题的构拟问题》[3]等系列论文中共考释民间俗字数十条。肖亚丽先生《清水江文书语言学研究综述》一文也论及清水江文书的词汇特征及其民间用字状况[4]。本文拟考察清水江文书中计量田土禾谷产量的单位词“手、籽、稨、、、拿、拏、搻、把、、担、挑、运”等,除了“把、担、挑”之外,其余单位词在别的地区文书中罕见。这些单位词既涉及词汇问题,也涉及民间用字问题。它们到底是源自汉语还是苗、侗语?这一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进行专门的讨论。兹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尝试揭示相关单位词之间的计量关系。

一、单位词“手、籽”的来源

清水江文书中,单位词“手”“籽”为“稨”的下级单位,并且“手”“籽”义同。“手”本指腕以下的指掌部分,引申指“拿;持”。《汉语大字典·手部》“手”第三个义项:“拿着。清俞越《古书疑义举例》卷三:‘执持于手即谓之手。’《逸周书·克殷》:‘武王乃手太白以麾诸侯。’按:《史记·周本纪》‘手’作‘持’。……清潘耒《碧云寺》:‘谁能手斧柯,千春扫氛翳。’”[5]1929“手”由“拿;持”义借作量词,表示一手拿持的量,相当于现代汉语普通话中量词“把”,即“一手”犹“一把”。清嘉靖《贵州通志》载南部黎平府:“以稔熟刈把为例,以四剪为手,十手为把,每把纳粮三升焉。”[6](1)278“四剪为手”,意指“一手”为“四剪”。苗侗地区糯禾成熟时,人们用摘刀剪摘禾穗。“摘刀 苗语叫‘温’,用破镰刀做成,用以摘糯谷、小米、红稗、蓝靛等,同时套在手腕上,每次可摘1-2根”[7]4。“每次可摘1-2根”,即1剪为1-2根。4剪即为4-8根禾穗,就是1手。也就是说,1手为4根至8根禾穗不等。而“籽”疑为“秭”的谐音字。《汉语大字典·禾部》“秭”第一个义项:“量词。古代计量谷物的单位。禾五稯为秭。《说文·禾部》:‘秭,五稯为秭。’段玉裁注:‘禾二百秉也。’”[5]2778古代“秭”作为计量禾谷的单位,1秭为200把,后世也用指一手拿持的量,相当于现代汉语普通话中量词“把”,“一秭”犹“一把”。清水江文书中单位词“籽”可视作“秭”的谐音字。事实上,单位词“秭”在汉语方言里广泛使用。《汉语方言大词典》“秭”第二个义项:“〈量〉束,把。粤语。广西藤县:一~红绳︱一~灯草︱一~柴。”[8]4202“秭”也写作“籽”。《汉语方言大词典》“籽”曰:“〈量〉束。闽语。广东海康[tsi42]︱一~香︱一~面。”[8]4428此外,笔者家乡湖南东安话里“一手拿持的量”也习惯说作“秭”或“手”。如:一秭柴火、一手柴火,意指一把柴。

二、单位词“稨”的来源

在清水江文书中,单位词“稨”常写作“边”,有时也写作“遍”“扁”“褊”等形。 而“稨”“边”“遍”“扁”与“褊”并当为“编”。“编”本指古代用来穿联竹简的绳索,后引申指连接;编结[5]3659。如前所述,黔东南苗侗地区糯禾成熟时人们用手摘禾,所谓“四剪为手”,而两手或几手禾穗用草索编捆在一起即曰“编”。在贵州方志文献中便正作“编”。清乾隆《清江志》卷一:“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其收时以手摘,谓摘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屋后皆竖木架层挂之,俟干乃入仓。”[6](21)366《侗汉词典》载曰:“bial[pja55] ②[动]编。”[9]28bial[pja55]为动词“编”的侗语读音。而事实上,汉语方言里也普遍存在阴阳对转现象,[注]“阴阳对转”指阳声韵鼻音韵尾脱落演变为阴声韵,阴声韵加上鼻音韵尾演变为阳声韵。这在广西平话、湘语及湘南土话里就很普遍。笔者家乡东安土话(属湘语)里古阳声韵今一律读作阴声韵,如“拦”读作la、“面”读作miɛ、“滩”读作ta、“冷”读作lo等。“编”读作pja55亦如此。黔东南苗侗地区两手或几手禾用草索编捆在一起曰“编”,“编”由此借作量词,即表示用草索编捆在一起的两手或几手禾的量。不过在不同村寨,单位词“编”表示的量存在差异,或1编2手,或1编4手,或1编6手等。也就是说,两手禾编捆在一起可曰“编”,4手或6手禾编捆在一起亦可曰“编”。如据清代《三里均摊案》所载,清代天柱县居仁里、由义里、循礼里三里1编禾为4手或6手(也称作“籽”),又每编禾为12至20斤不等,每手禾即为2~5斤不等[10]。又因黔东南苗侗地区单位词“编”习惯用于计量禾谷,故俗书“编”换旁而作“稨”,即“稨”同“编”。另清水江文书中“编”又写作音同字“边”“褊”“遍”与“扁”等,其中“边”最为常见。

三、单位词“、、拿、拏、搻”的来源

(一)单位词“、”的来源

据笔者遍查《清水江文书》(一至三辑)、《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及《贵州文斗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所载文书来看,单位词“”常见于清代锦屏平略镇平鳌寨、甘乌寨、八杨(或作“八阳”)寨、高朗寨、九鲁寨、塘求村、也捍(或作“也桿”“亚捍”等)寨及其周边村寨文书。例如:

例1 《嘉庆九年平鳌寨姜番绞卖田契》:“立卖田契人平[鳌]寨姜番绞,今因要银生理,无从得处,自愿将到地名岗首冲半月形田一坵,收禾四十,条银三厘二毫……请中问到柱属在岗首住坐之刘文郁、龙承高二人承买。”[11]270

例2 《咸丰八年八阳寨杨正栯立断卖田字》:“立断卖田字人八阳寨杨正栯……自愿将到坐落地名盏门田贰坵贰佰四拾,要行出卖,无人承受,自己请中上门问到也桿朱福贵名下承买为业。”[11]292

例3 《乾隆三十三年文斗下寨姜老六立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下寨姜老六……自愿将祖业田一坵,坐落土名眼鸠坡,收禾八十一,请中问到上寨姜求番名下承买为业。三面议定价银十两九分整。”[12]12

例4 《乾隆三十年魁胆寨王贵包里卖田契约》:“立卖田契约人鄙胆寨王贵包……自愿将到土名坐落滥冲大路边田壹坵,计禾一百二十整,先问亲房,无人承买,自己请中上门问到留己寨龙计岩名下承买。”[13]2

例5 《乾隆二十七年魁胆寨王三言立卖断田契约》:“立卖断田契约人鄙胆寨王三言……自愿将到土名□□□盘中右边田壹坵,禾把二百二十,先问亲□□□,无人承买,自己请中上门问到留纯寨龙计□名下承买。”[13]1

例6 《民国元年从冒美寨张正芳立卖田契字》:“立卖田契字人从冒美张正芳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处所出,自愿弟兄商议将到坐落土名对门大秧田二坵,约谷五十。”[11]484

例7 《道光十五年林星寨彭启华立典田契》:“立典田契人彭启华,为因家下缺少费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井边坎下大田乙坵,约禾乙百贰拾……其田凭中出典与孟阳寨王明坤名下承典为业……其田自典之后,每年称租谷陆拾伍,每陆斤,不得短少。”[11]277

例8 《同治七年藕洞寨龙加辉母子立典田契》:“立典田字人藕洞寨欧龙加辉母子,为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得典八阳寨杨家亨之田三处,一处地名归觉田坝脚田一连三丘,约谷叁拾玖石,二处地名孟能塘河坎上禾田一丘,约禾七十(每六斤),三处地名井从上排田一连四丘、下坎长田一丘、油山冲脚田壹丘,共计六丘,约谷贰拾叁石,四至分清,自己请中登门出典与文斗寨姜大老爷毓英[叔]侄等名下承佃为业。”[18]35

(二)单位词“拿、拏、搻”的来源

单位词“拿、拏、搻”,目前笔者在清水江文书中共查得5例,其中“拿”1例,“拏”“搻”各2例,它们均用于计量禾。其用例如下:

例1 《乾隆五十六年平鳌寨陈士玉立断田约》:“立断卖田约人平鳌寨陈士玉,为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祖水田大小共四坵,坐落地名乌度溪若(约)禾一百拿,请中出卖与吴贵才、玉才二人弟兄承买为业。”[11]264

例2 《嘉庆七年某合会公银放贷账目》:“计开所存公项艮(银)两并借出之账列于后:……嘉庆元年十二月廿九日,范玉平借公银一两。[嘉庆]二年内熊开元借公银十三两六钱,有字。[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八,范述尧借公银十两。[嘉庆]四年六月初九,玉莲借禾六拏。[嘉庆]四年七月初三,文理借公禾三拏。[嘉庆]五年十二月廿六,胡质廷借公银十两。……嘉庆七年九月廿九日 王交春 笔立。”[18]53-54

例3 《嘉庆二十四文斗上寨龙廷彩断卖田约》: “立断卖田约人龙廷彩,为因家下缺少艮(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先年得买下寨姜□宗名下之田一坵,土名坐落周榜,和(禾)把廿搻,出卖与下寨下房姜朝望名下承买为业。”[21]26

例4 《道光十七年文斗上寨龙廷彩、姜光元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龙廷彩、姜光元,为因家下艮(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先年得买下寨姜朝望名下之田一坵,土名坐落周榜,和(禾)把廿搻,出卖与上寨上房龙杨保名下承买为业。”[21]71

“拏”同“拿”。“拿”原本作“拏”。《汉语大字典·手部》“拏(ná)”第三个义项:“持拿;执取。后作‘拿’。”[5]1953今“拿”成为现行规范简化汉字,“拏”则废而不用。又“搻”亦同“拿”。《中华字海·人部》“搻”:“(一)ná 音拿。同‘拿’。《金瓶梅词话》第五十一回:‘于是~上菜儿来,斟酒递与来保。’”[15]108上述例3与例4中“禾把廿搻”即为“禾把廿拿”。“拿”本为动词,借作量词,具体表示两手所拿持的禾的量,即禾两手为“一拿”(又作“一拏”或“一搻”)。

四、单位词“把、”的来源

(一)单位词“把”的来源

据我们目前对《清水江文书》(第一至第三辑)、《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及《贵州文斗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的考察来看,计量禾谷的单位词“把”主要见于清道光朝以前平鳌寨、文斗寨、加池寨田土交易文书,另在清代、民国时期瑶伯寨田土交易文书中一般都用单位词“把”(仅1件文书中用“边”除外),在清代韶霭寨、岩湾寨、黄门寨、瑶光寨等村寨文书中也见单位词“把”之用例。兹略举例如下。

例1 《乾隆五十五年平鳌寨姜腾芳兄弟立断田约》:“立断田约姜腾芳兄弟,为因缺少用度,无处得出,情愿将祖遗水田壹坵,土名中皮,计禾六把,央中断卖[与]姜廷仪名下承断为业。”[22]200

例2 《道光十九年加池寨姜义礼弟兄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本寨姜义礼、义连弟兄,为因缺少银用,自愿将污鸠计田大小二坵约谷叁把……今凭中出卖与姜福喜弟兄承买为业。”[20]47

《说文·手部》:“把,握也。”[23]252“把”本指“握持”,借作量词,表示一手握持的量。《汉语大词典》“把(bǎ)”第十五个义项曰:“量词。(1)用于一手握持的数量。……《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乃敕各持一把茅,以火攻拔之。’……又如:一把筷子;两把芹菜。”[14]420但在清代锦屏所辖村寨文书中,1把禾为10稨,又1稨为6斤,1把禾即为60斤[24]。很显然,在这些村寨文书中,单位词“把”用于计量禾谷,并非表示一手握持的量,也就是说,它与汉语通语中量词“把”有别。这些村寨文书中“禾×把”或“谷×把”之“把”相当于“捆”。张永祥主编《苗汉词典(黔东方言)》:“bab [ba33]”把,捆(量词):ib~nangx 一把草/ib~dul 一把柴。”[25]苗语里音“bab [ba33]”表示“把;捆”的这个量词即为“把”,“bab [ba33]”是“把”的苗语读音。在苗语里“把”可用于成捆的事物,表示“一捆的量”,相当于汉语通语中的量词“捆”。这个单位词“把”在贵州方志文献中多有论及。明嘉靖《贵州通志》载南部黎平府:“以稔熟刈把为例,以四剪为手,十手为把,每把纳粮三升焉。”[6](1)278清乾隆《镇远府志》卷十六载北部施秉、偏桥一带(侗族):“偏桥每纂可三余升,至十纂谓之把。”[6](1)93清乾隆《 清江志》卷一:“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其收时以手摘,谓摘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6](21)366明嘉靖《贵州通志》载南部黎平府“十手为把”,清乾隆《镇远府志》载施秉、偏桥一带“十纂谓之把”,其中“纂”为“攥”的谐音字,而动词“攥”本指“握持”义,借作量词,表示一手所握持的量,“禾一攥”犹“禾一手”,“十纂谓之把”意指10手禾为1把。但在清代黎平府所辖平鳌寨、加池寨、林星寨等村寨文书中,并非“十手为一把”,而是“十稨(编)为一把”,又1稨(编)为2手,故1把为20手。又乾隆《清江志》载诸苗“其收时以手摘,谓之摘禾。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6](21)366,其中“把”与“编”应是有区别的,即1大捆禾称作“把”,1束(或1小捆)禾称作“编”,1把为10编。另广西龙脊壮族地区每把禾约10公斤,其中“把”亦犹“捆”。“秋收时将稻子从根部半尺以上的地方割断,汇成捆,拦腰用稻草绑成一把,称为‘禾把’。每把约10公斤,便于运输、晾晒和储存”[26]236。可参。

例7 《光绪三十一年孟寨王康碑立卖田契》:“坐落土名开生田叁坵,壹共收禾花四劳,要银出卖。”[29]25

例8 《光绪二十二年小案村潘荣生立卖田地约》:“立卖田地约人小案村潘荣生……自愿将到土名坐落登小案田乙坵,收花二捞,先问亲房,无钱承买,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小案村彭仁发、彭仁旺名下承买为业。”[28]199

例9 我攎了几抱禾就觉得累了。

例10 你把那两抱湿柴火攎到外头去晒。

因此我们推断,表示“抱持”义的汉语动词“攎”被借入侗语后才产生了量词的用法,用于计量成捆的事物(如禾把、稻草、柴等),相当于“捆”。

例13 《道光十八年魁胆寨王贵旺卖禁山约》:“立卖禁山约人王贵旺,今因无所借出,自愿将到土名叩□西禁山二团……自己登门问到本寨王在昌名下承买,议定禾三边三斤整,交领完足。”[18]9

五、单位词“担、挑、运”的来源

在清水江文书中,单位词“担、挑、运”在地域、时间分布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大体来说,“担”多见于清道光朝以来锦屏所辖苗寨文书,“挑”多见于晚清、民国时期侗寨文书,“运”则一般见于清道光朝以来天柱侗寨文书,而在锦屏文书中未见用例。[注]笔者按:清代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和宣恩县民间“水旱田地不以种计,不以石计,但曰每田一运值钱若干”,可见用“运”计量田土面积,也盛行于土家族、苗族地区。(参见李勖编:同治《来风县志》卷三九《风俗志·民风》;松林等编:同治《施南府志》卷一○《风俗》)兹列举加池寨、文斗寨、平鳌寨、岑梧寨、魁胆寨、官舟寨、瓮洞镇黄巡村7个苗、侗村寨田土交易文书中单位词“担、挑、运”的使用情况如下,[注]笔者按:这7个村寨遗存田土交易文书数量较多。从中可见一斑。

表1 单位词“担、挑、运”在加池、文斗等六寨中分布使用情况表[注]本表格统计数据来源有二:一是来自笔者详细考查《清水江文书》(一至三辑)及《天柱文书》(第一辑第六册)所得;二是官舟寨单位词“担、挑、运”的使用情况来自陈洪波、龙泽江《从除贴字等看清代贵州天柱地区田赋实征》一文中“表2田税税率表”。(详见陈洪波,龙泽江《从除贴字等看清代贵州天柱地区田赋实征》,王宗勋,张应强主编:《锦屏文书与清水江地域文化》,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28-129页)

“担”同“擔”。“擔”本指“肩挑”义,借作量词,表示一担所挑的量。《汉语大字典·手部》载“擔(dàn)”之量词义项为:“旧时一百斤为一担;用于计量成挑的东西,如一担柴、两担米。”[5] 2088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载曰:“民十八《制度衡法》小数则止于丝,斤以上加一擔位。而于标准制与民四乙制同,惟不用石字,而名为擔。考‘擔’谓肩之负载,一人所负之重曰擔,俗以一人负重约百斤,故通俗以衡百斤曰一擔,而量一石亦曰一擔,均自清初已有,今确立为衡百斤进位之名。”[33]113吴承洛先生认为重量单位“擔”清代以前写作“石”,自清初始写作“擔”[33]113。不过在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中“擔”最常写作“石”,其次是“担”,而“擔”少见。动词“挑(tiāo)”亦可指“担负;用肩担”之义。《汉语大字典·手部》“挑(tiāo)”第一个义项:“用肩担。”[5]1981而“挑”之“用肩担”义,在中古汉语里才产生,后借作量词,表示一担所挑的量。《汉语大字典·手部》载“挑(tiāo)”之量词义项为:“用于成挑儿的东西;旧时计算耕地面积的单位,一般四挑等于一市亩,有的地方五挑等于一市亩。”[5] 1981而值得注意的是,清水江文书中单位词“担”“挑”用于计量田土禾谷产量或田土面积,其具体表示的量在不同村寨中存在一些差异,如有1担或1挑为90斤,也有1担或1挑为100斤,尚有1担或1挑为120斤。

例2 《民国十五年瓮洞镇黄巡村蒋政传立卖田契字》:“父子商议,自愿将到土名茶树冲水田一坵,收谷伍,载税伍厘……自己请中上门招到房族蒋景、景亮二人名下承买为业。”[34]85

六、结语

综上所述,清水江文书中用于计量田土禾谷产量或田土面积的单位词“籽、手、、、拿、拏、搻、稨、把、、担、挑、运”等,实并源自汉语。其中,单位词“把、担、挑”为汉语通语词,不过锦屏文书中“把”与汉语通语词“把”表示的量有别;单位词“籽、手”属汉语方言词,今西南官话、粤语等方言里仍用;而单位词“、拿”为汉语动词“、拿”被借入苗、侗语后产生的用法,又文书中“”或作“”,“拿”或作“拏”“搻”;“稨”同“编”,“”“运”则分别为“攎”“攍”的谐音字,而汉语动词“编”“攎”“攍”被借入苗、侗语后用作单位词,在文书中分别习惯写作“稨(或‘边’)”“”“运”。可见清水江流域苗侗村寨文书中特有的计量单位词“手、、拿、稨、、运”等,实际上均借自汉语动词。而借用动词表示计量单位,这是汉藏语系语言的共性。至于借用何种语义的动词,则与所要表示的量的大小或多寡有关。其中,表示“拿持、握持、抱持、肩扛、肩挑”义的动词,以及表示“束缚;捆缚”义的动词,在汉藏语系语言中习惯被借作计量单位词,用于表示多寡不同的量。另从计量关系及计量多寡来看,在不同县区、不同村寨文书中存在差异。大体说来,天柱文书中习用单位词“籽、手、稨、运、挑”,其中“籽”“手”表示的量一致,它们同为“稨”的下级单位,1稨为4籽(4手)或6籽(6手);“运”“挑”表示的量一致,一运或1挑禾谷重约90斤或100斤不等。锦屏平略镇、河口乡所辖苗寨文书中习用单位词“(或‘’)、把、担”,有些苗族村寨文书中也用“拿(或‘拏、搻’)、稨”,其中“(或‘’)、拿(或‘拏、搻’)、稨”表示的量一致,它们并为“把”的下级单位,10、10拿或10稨为1把,又“把”为“担”的下级单位,2把为1担,1担禾谷重90斤、100斤或120斤不等,其中120斤为1大担,1大把禾即重60斤,1大禾即重6斤。锦屏平秋镇所辖侗寨文书中一般使用单位词“稨、、挑”,其中“稨”为“”的下级单位,10稨为1,“”为“挑”的下级单位,疑2为1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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