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企业破产案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019-01-14吕丹
吕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关联企业是指通过股权、合同或其他方法如人事控制、表决权协议等,在相互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或重要影响的两个或多个企业。①在关联企业,例如母子公司破产时,股东过度控制、混同人格、不足资本,甚至虚假破产等情形存在的较大可能性。因此,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适用的研究意义重大。
一、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和经济特征
(一)法律特征
1.每个企业的法律人格独立,关联企业就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组成的联合或该联合部分的成员,其中每个企业都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通常表现为公司集团、母子公司,但并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的办事处等,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这些关联企业之间受控于第三方,或存在明显的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或同是法律规制的重心。
2.单个企业的独立性易受影响,关联企业之间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其中单个企业的独立性往往会受到影响。如从属的企业之间控制时,掌握控制权力的企业往往可以基于共同控制、合同、股权等决定从属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财务、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而在有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之间,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依赖的技术、财务、人力等资源被其所控制从而对另一方的财务、运营、决策有参与决定的权利有重大影响,或一方也可以基于持有另一方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此时,关联关系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
3.关联企业之间容易发生经济利益转移,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性的存在以及每个企业法律人格独立,这使有关联性的企业之间进行经济利益的输送更为方便。只要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对社会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没有构成威胁,这种利益转移仍应视为企业的自主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②但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尤其是控制从属公司中,控制公司转移从属公司财产,利用从属公司行脱壳之举,或以从属公司破产逃避债务,转移风险均较为便捷且具有隐蔽性。
(二)经济特征
1.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关联企业在股份持有亦或资金借贷、借贷资金担保方面都有着很重的比例要求,而在母子公司之间,这样的资本联系更为明显,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拥有全部股权或绝对控制权。
2.关联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签订一定的内部合同或控制协议,实现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影响受控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此形成长期、稳定的控制关系,例如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供应合同、管理合同、技术合同或控制合同等,这样的合同使得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以及人事、财务、决策等政策有决定权或实际影响。
3.关联企业中的人员往往是交叉的,甚至从形式上看是两个不同的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却是一样的。关联企业往往通过相互交换管理人员,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中委托代表等形式加强双方的人事联系。
二、否认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适用情形
自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该法理的适用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迄今为止尚未定论,甚至其存在价值本身也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美国司法适用的标准其内容仍然是模糊不清的”。③本文认为,关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度混淆主要是指相关企业之间的人事混淆、经营业务混淆、财产混淆等。即一方的股东、理事、会计、负责人等与另一方的同一性混淆。企业的意志最终由股东、董事、管理人等重要的人来表现。相关企业之间的业务范围高度一致,业务上相互关联。在公司财产方面,所有权不明确,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没有独立的账簿,公司财产容易被非法转移和隐藏。
(二)关联企业之间主要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尤其在母子公司、从属公司之间,其控制和影响力尤为明显。但是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过度控制,无视子公司或从属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致使子公司或从属公司成为其另一个自我或工具,失去了独立的法律意志和自身利益。
(三)公司资本是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法律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的资本不足,而公司必须持有风险相适应的资产,且自己的财产可以正常对应情况下发生的债务。在资本关系密切的相关企业之间,受到实际伤害的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否定子公司或被支配方的法人独立人格。
三、关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的破产程序
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的主体两个及以上,且相互间的联系紧密,关联企业高度混同,资产达到难以区分的程度,同时债权人可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认为,交易以对整个企业集团资信状况的信赖为基础而进行,而并不是基于对该企业的信任,此时破产应使用实质合并原则。实质性合并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公司法否定人格”法理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应用的一个特殊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
四、本文对于关联企业破产案的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建议
(一)实质合并原则提起的主体。在要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应由一定的民事主体提出相应的请求,本文认为如下几种主体有该项权利: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中小股东、债权人会议以及破产管理人。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首先应将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视为从未发生过,即直接消除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以提高共同债权人的补偿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消除并不意味着相互抵消。对法人人格否认,禁止抵销控制企业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债权人在关联企业中的利益。
注释:
①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M].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版,第358页
②孙向齐.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页
③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J].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