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规范“有效落实”的思考
——以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为例
2019-01-11王晓莉
◎王晓莉
2018年11月,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处理指导办法。这是暨1984年初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颁布后,围绕师德议题中央政策层面所进行的第四次正式更新。此次教师行为准则的颁布直指师德失范行为,确保基本底线,强调狠抓落实。其实,师德始终是我国教师政策与教育实践中的基本议题。然而,如何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师德规范的约束、引领和凝聚功能,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在这方面,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做法值得借鉴。
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教育制度,在13个省中,安大略省不仅是英语区经济、文化中心,其教育改革举措也受到各地教育研究者的关注和学习。[1]实践表明,安省制定的《教学专业伦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其实践也极具有效性。本文以安大略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蓝本,从其内容特征、实施方法等方面对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加以剖析,希望能为我国当前师德规范的有效落实提供一些启示与借鉴。
一、安省《标准》的内容及其特征
世纪之交,伴随全球教育改革浪潮的推动,安大略省的教育政策也在各个领域促发变革。其教育改革的举措侧重于教育标准化、管理集权化、学校问责制、教师规制与能力建构[2],以此应对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具体到教师领域,教育改革的措施聚焦于解决师资短缺,促进教学成为自治(self-regulation)专业。《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出台源自于教师的自治性机构——安大略教师学会(Ontario College of Teachers,简称OCT)①①目前,Ontario College of Teachers有时被直译为“安大略教师学院”,如谌启标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专业发展政策述评》所使用的;有时被转译为“教师公会”,如李丹丹在《基于师德建设视角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守则研究》中所使用的。本文认为OCT作为教师自治团体,直译为“学院”抹去了其作为教师自治组织的性质,而“公会”的译法又过于强调这一性质而忽略了其同时承担教师培训等其他方面的职能,因此,本文将其翻译为“教师学会”。的成立,也是制定与推行《标准》的主体。
教师学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事务部和实践标准及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及完善《教学专业伦理标准》,委员会强调法理基础,并广泛征询、反复征求、采信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标准》。因此,安省的《教学专业伦理标准》实际上表达了教师专业实践的愿景,根据《标准》,教师要向学生及其学习作出承诺。其目的在于鼓励教师进行反思,秉持教学专业工作的荣誉和尊严;明确身为教师的伦理责任与义务;指导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伦理决策与行动;提升教学专业人员的社会公信力。
(一)《标准》的具体内容
2006年,学会对伦理标准进行了修订,同年8月颁布了修订版,内容包括四方面:(1)关怀。包括同情、容忍、洞察等价值,强调教师要抱持同情、接纳、好奇以及深刻的理解,以发展学生潜能;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通过正面影响、专业判断和移情等方式,关心学生福祉与学习。(2)尊重。教师应尊重学生的尊严、情绪康健和认知发展,信任与公平则是尊重的内在标准。何为对精神与文化价值、社会公正、保护隐私、自由与民主的尊重,教师要在专业实践中为学生作出示范。(3)信赖。包含公平、公开与诚实,强调教师与学生、家长和同事之间的关系都应该以诚实为基础。(4)品格正直。包括诚实、可靠、符合道德的行动等,而持续地反思能帮助教师践行这一品质。[3]
(二)美德论为基础的标准设定
安省的《教师专业伦理标准》结构简明,内容精炼。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范不同,这份标准以专业价值德目为纲领结构,精炼出四种道德价值,即关怀、尊重、信任、正直。以专业美德来统领教师行为及教师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当教师遇到道德两难问题时,为其作出合理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例如,“信任”原则意指教师与相关利益群体以互相信任为基础建立关系;“关怀”原则要求教师在处理学生相关问题时应该以生为本;“尊重”原则意在指导教师能够妥善处理多元社会背景下的各类关系,以及在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立足道德原则层面制定专业伦理标准,有利于避免局限于行为规则层面的有限性,可见《标准》的目的不在于规限教师的行为表现,而是着眼于对教师进行专业价值层面的指导和引领。但相对而言,立足于美德论,以道德原则层面的引领会减弱标准在行为规则层面的约束效力,可能会造成各方对原则内涵的理解产生分歧。
二、有的放矢:《标准》的贯彻实施
安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制定不仅依据合理合法的程序,而且能够广泛动员各个层面的社会人士和教育工作者参与,通过几轮的问卷调査、访谈充分听取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反馈意见。由此,教师学会以为标准一定会得到教育工作者的传颂并将之作为指导教育实践的纲领性文件。[4]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大部分教师,特别是未曾学习教师资格补充课程,以及《标准》出台前便已完成教育学院学业的教师,对此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将标准应用于教学实践的设想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标准》颁布的两年后,实践标准及教育委员会着手釆取措施推动《标准》的落实。其措施目标明确、重视以数据为本、善用案例,贴合教育实践需求。
(一)实施目标明确
实践标准及教育委员会拟定从三个层面推进《标准》的贯彻落实:首先,吸引教师关注《标准》,进一步加深对《标准》内容的理解。其次,有效链接伦理标准与教师的教学实践,引导教师有意识地借助标准所提供的框架和专业价值反思其日常的教学工作。最终,引导教师在理解反思的基础上,逐步内化吸收标准所突显的伦理价值,以形成专业共同体所共享的价值理念。通过《标准》的有效推行,让教师意识到它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框架,并对照《标准》展开反思和讨论,领悟到《标准》的专业价值。只有如此,教师们才会阅读并使用《标准》,认识到其中所提出的专业价值观是内嵌于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的,并能够指导教师判断和处理实践中的专业关系。
(二)数据为本:确认问题
在釆取措施之前,安省教师学会需要掌握教师对《标准》的了解程度,以及实际的应用困难。因此,教师学会在前测阶段开展了关于《标准》关注度的调查,请十二个教育局各自挑选10-12名教师作为调査对象,特别注重调查对象在教龄、专业发展阶段、学科等方面的代表性。之后,安省教师学会向调查参与者询问伦理标准的相关内容,及其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情况。通过对征集数据的分析,教师学会进一步验证了之前的假设,即广大教师对标准的关注度并不高,标准也并未对安省教师的专业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教学专业伦理议题在日常教学实践中仍然是缄默的话语。
(三)案例分享:有效推广
通过前测,教师学会进一步锚定了《教学专业伦理标准》在落实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但在征询实践工作者意见的过程中,教师学会也找到了一个贯彻落实标准的有效途径——案例法。即通过融合专业伦理与实践的案例,将原则层面的专业道德价值与具体而丰富的专业实践加以贯通。2002年,教师学会组织了第一批教师(18人)开展“案例分享坊”(Case Institute)活动,分享经验并着手撰写案例。这些教师拥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有师范生、退休教师、校长和副校长、监督机构的政府官员、新教师、教师教育工作者、成熟教师等,以保证案例的丰富性。以此为基础,教师学会编纂了《有关教师发展的案例:为班级教学做准备》。这一案例集收录了13个案例,并请安大略省的资深教育专家和一些享誉世界的教育家一一作评论和注解,并附上了讨论问题和扩展阅读书目。[5]教师学会希望借由真实的案例和专业的理论分析为教师提供有效工具,帮助教师研究教学专业伦理标准,进而认同伦理标准是内嵌于日常教学活动的必要构成。唯有如此,教师才有可能主动从伦理视角分析和指导自身的专业工作。
与其他专业能力不同,教师专业道德能力的提升首先依赖于教师对所宣称的专业伦理价值的认同,仅仅记住那些关于道德的观念并不足以帮助教师内化这些观念。通过收集教师的意见,教师学会不仅以科学的方法确认了专业伦理标准实践的现状,而且还表达出对教师意见的尊重以及对其专业性的承认。
三、安省《标准》制定与推行的启示
相较于其内容而言,安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及其合法性基础更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如何应社会发展与教育变革的要求,制定出被教师所认同且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其引领价值的专业伦理标准,是当前我国师德研究和政策领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安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政策背景、内容特征以及实施过程的历史性分析,可以发现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与其他教师政策相互呼应,且在专业化的理论脉络中获得其合法性。
(一)程序合理有效
安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透明化,从细节做法到理论依据皆详细且公开,传达出欢迎社会各界前来共商的诚意与信心。首先,制定过程中涵盖多元利益相关者,不论在制定还是推行的过程中,教师学会都有意识地邀请极具代表性的各界成员参与,选择标准综合考虑其社会角色、经历、文化多样性、种族等因素。不仅如此,具有广泛代表性参与人的意见也得到了充分尊重。教师学会尤其重视一线教师对《标准》的意见和接受情况,而且能够根据反馈对《标准》内容和实施做法进行调整,使得广大教师成员的声音被听到、被接纳。更重要的是,整个制定过程都体现出了教师学会明确的科学方法意识。采取调查和个案的方式对教师在实践中对《标准》的运用进行了解和跟踪,通过对量的与质的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创新出“案例分享”的方法以落实标准,这也与教师开展专业道德学习的机制相符。
(二)相关政策议论的呼应与支撑
安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出台并不是孤立的政策事件,而是内嵌于系列教育政策脉络之中的政策议论之一。
换言之,教学专业在伦理方面的标准需要与其他教师和教育政策协调互持,构成一个内在一致的整体。1944 年,安大略省颁布的《教学专业法案》着重凸显教师的专业地位,1989年,教师教育委员会组建,1996 年,安大略省教师学学会成立。20世纪90年代开始,安省出台了系列教育政策,包括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新任教师的入门指导计划、专业的伦理标准、教师专业的实践标准、教师绩效评价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学习与领导项目等。[6]因此,安省在教师专业伦理方面的举措与当地基本法律、其他教师规章、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的规定相互配合,一以贯之。不仅通过其他相关教师政策凸显专业伦理价值的引导作用,而且能够将伦理的要求贯彻到教师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具体实务当中。
(三)合法性的依托
作为安省系列教育政策议论总体的构成之一,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政策议论获得了相对良好的合理性与认受性基础。安大略省教师学会这一教师自治专业团体是安省从教师专业化的视角讨论并立法成立的,并由教师组织负责制定专业伦理标准,这体现了对教师专业化的认可与尊重。“我们相信,专业教师最了解如何有效发挥教师的作用以及决定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的项目构成,理应由教师群体自身来定义其专业行为。”[7]安省《标准》的启动从专业自治始,其目的在于专业的内部约束,以确保通过提高专业实践的质量,借由促进学生成长,而最终达成为公共服务的依归。只有被专业内部成员所共同接受,专业伦理标准才真正获得其合法性,也才有可能保证其实施的可行性,进而成为指导教师专业工作的行动中的标准。
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学专业伦理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是教育领域为了回应当时社会发展对教育行业所提出的要求,而做出的系统性改革举措的构成之一。当对社会制度提供解释时,需要对有关社会制度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脉络的“嵌入性”加以分析。[8]因此,对其内容、程序乃至认受性的分析还应回到当时的历史阶段、社会情境和教育现实的具体脉络中,方能得其中个味。也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处于与其不同历史社会文化境域中的中国教育实践能够与其相互对话,并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