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专业性、道德性和公平性
——基于瑞典教育法规的探究
2019-01-11◎刀睿
◎刀 睿
教师职业道德是对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因而具有明显的范围性、限定性。一方面,师德中有共通性的存在,譬如无论什么时代、哪一国家都要求教师教学负责,爱护学生。但是,师德也有其独特性和灵活性所在,由于历史背景和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时期的师德规范可能存在一些差异。[1]本文从瑞典教育法规的角度入手,从宏观角度呈现其对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要求,希望为我国的师德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专业性:统一的准入资格标准
教师工作是否是一种专业,目前在学界尚存在争议,但是,教师专业化已成为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其发展过程中,对本职业“专业特性”的要求日益加强。正如学者檀传宝在讨论教育劳动特点和教师专业道德的特性时所指出的:从专业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教师道德建设,是提高师德建设实际效果的“必由之路”。[2]
自20世纪60、7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教师专业化运动,以德国、芬兰等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开始推行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通过统一的资格认定来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其中,瑞典基础教育法规对教师专业性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2010年瑞典颁布的新教育法中,第33条到35条都涉及教师专业性。如第33条规定没有获得官方教师资格证(certificate)的教师,执教时间最长截止到 2021年,由此逐渐在学校系统内淘汰不具备执教资格的教师,以逐步实现教师队伍的统一资格化。[3]新学校法(Skollag,2010)第2章第13条规定,各地方政府需出台具体的条例,以细化对学校系统中教师的能力要求,确保教学的高质量进行;16条规定,教育部对教师的执教资格进行统一录入和管理,教师如果想要获得执教资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认证程序;第17条指出不具备执教资格的教师,需要提供受瑞典官方认可的外国教师证书、在独立学校、活动中心①活动中心(leisure center):在瑞典学校体系中指的是由私人投资、运营的学前教育和学龄阶段教育机构。等特殊场所进行教学或者选择教授外语课程。
通过一系列法规,瑞典将统一的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职业的准入条件,对教师队伍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掌握作出了一致、严格的标准要求,从而提升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也使得教师这一职业进一步脱离了经验化的标签,提升了教师职业在社会范围内的信任度和权威性,从而以资格化、规范化推动教职队伍的专业化。[4]这种资格制度,正是一个职业趋于专业化的必由之路,譬如医生、律师就是如此。
与此同时,新学校法第2章第22条a款中规定了新进教师在入职后的实习适应期(introductory period)。通过实习期的学习使得新聘用教师熟悉学校运行模式、学校的办学特色,最重要的在于进一步学习教学知识和教学技能,从而成为一名合格(qualified)的教师。
当然,对于实习适应期的教师,法律规定有其灵活性所在。首先,新学校法第2章第22条a款指出,本法第2章第13条等涉及的特殊教师和特殊执教者,可经由政府部门许可豁免实习适应期的学习。新教育法第34条对学校法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补充说明:在2011年7月之前获得了具有执教资质学位(qualifying degree);已经在一个或者多个教师岗位上、或者实质上在教育系统内承担了教学任务超过一学年,并且通过了工作考核能够胜任自身岗位的教师,在入职新学校时,不需要经过实习适应期的学习。
二、道德性:高度自律与促进他律相结合
对于教师这一职业,师德建设不仅要求教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实现高效率、高水平的教学,也强调其如何通过言传身教促进学生群体的道德水平提升。正如Carr所指出的:好的教学在于促进学生身体、心理和道德层面的多元协调发展。[5]这便是对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在瑞典新学校法中是这样界定的:教学是一个通过教师的指导,以促进学生学习知识、养成良好价值观为特定目的具有针对性的过程。
显然,良好的价值观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在学校系统内应该如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良好的价值观?瑞典教育部在2006年出台的课程标准法规对此作出了说明:学校应该促进学生对于他人的理解和移情能力。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基于性别、种族、宗教及其他信仰、性取向及残疾、或受其他弱势原因所导致的歧视。侮辱、骚扰及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应当被正视并尽快处理。仇外心理(尤其指对于其他国别、人种的)和不容异己的心态必须通过知识学习、公开讨论、积极措施来正确处理。[6]
当然,这种道德引导并不是通过正常的知识传授模式来进行,更不是填鸭式的灌输,对于瑞典教师而言,课程标准法规指出其责任在于:向学生阐明并与他们讨论瑞典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以及他们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公开展现和讨论不同的价值观、想法和问题。与其他学校员工一起关注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抵制各种形式的虐待发生。与学生一起制定学习活动及团队协作的相关规则;通过家校之间的合作,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学校的规范和规则。[7]
与传统中式观念中教师应该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来建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相较,瑞典教育法规中对于教师的道德职责,强调通过“呈现”“讨论”以及与学生的“共同协作”来进行道德教育,这体现了瑞典教育体系自身的开放性和平等性。在教学过程中,并不是以教师作为单一主导来进行知识和价值观的传递,而是更多强调互动和启发。
由此,法规中对于价值观念的树立,也没有作极为详尽的细化,除了一些普世性价值观念的树立是必要的,法规中为各个地区的文化传统、学校自身的运行特色、教师对于道德的独特理解、学生个人化的价值建立留出了充足的位置。这种开放性对于师德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它不同于许多国家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过度规范和细化了相关的条款要求,使得教师的“赋予”职责(Given Responsibilities)过分细化。[8]在过分细化的要求体系之下,教师往往趋于只践行这些赋予职责,从而忽视了其他应尽的道德职责,使得他们难以通过自身的自律性来推进道德教育,而对于这种“自律性”“自觉性”的要求正是教师职业道德有别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性之一。[9]瑞典相对开放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教师通过高度的职业自觉和道德自律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从而提升教师群体在师德建设中的参与度,推动其发展。
三、公平性:以实现每一孩子最佳权益为目标
瑞典新学校法第1章就指出:瑞典的学校教育,无论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还是课外活动中心,都应当被公平地组织,每一个孩子的最佳权益①最佳权益(best interests/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源自《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3条,指的是在涉及儿童的活动或者行动中,应当将儿童的最大权益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都被放在首要目标的位置。[10]而学校系统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其他职员,被明确赋予责任和义务以促进和维护人权,其中,最首要的是社会公平价值的实现。
公平意味着公平的入学机会。新学校法第1章指出:任何人,不论其居住地点、社会经济条件如何,均应享有同等教育机会。这一法规在于为身处社会结构下层阶级的群体提供法律依据,以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机会,从制度上维护教育起点公平。这一法规对于教师,尤其是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提出了要求: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因为申请人的经济资本、政治资本等方面的优势予以违规的特殊对待。因此,许多学校往往采用统一考试或随机方式来分配入学机会。同时,对于学校教师来说,在招收学生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和年龄的孩子,都应当给予同等公平的入学机会。不能因为自身的偏好和对于某些因素的偏见,采取歧视手段,使得某一群体在这一过程中的入学机会减少。
当然,在具体招生的过程中,由于学区(school distinct)制度的存在、私立学校极大的自主权,使得社会的优势上层群体往往能够享有更多、更优质的入学机会。但是,从法规层面至少已经建立起教师对于机会公平的认知和责任,入学机会的公平性首先得到了预设性的确立,这是师德建设中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孩子的最佳权益都被放在首要目标的位置,“每个孩子”这一概念不仅包括了学校中的普通群体,也包括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为使这些特殊的孩子在学校系统中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瑞典对教师应该做什么予以立法规范。
瑞典为确保教育公平,还通过立法保护每一个孩子发表意见的自由。新学校法第一章第10条规定所有孩子的态度和想法应该尽可能得以表达。这就是说,在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的表达都是应当被关注的。教师不应仅仅进行单向的讲授,更应当对在传统教育学观念中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学生的表达权予以维护。而且教师应当时刻牢记,这种表达权不能因学生群体社会地位的差异和学业成绩的差异受到影响。譬如,在课堂教学中,主动积极举手的学生以及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往往会获得更多的发言机会和表达机会。对于教师而言,根据法规提出的师德建设要求,如何最好地实现学生的表达权、避免表达权的不公平实现,就是其需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除了维护公平的相关规定,瑞典教育法规也包含预防和减少不公平对待的条款。新学校法第6章、2008颁布的反歧视法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歧视问题的解决作了专门规定。新学校法明确指出学校教职工负有义务使学生免受校园歧视和暴力对待。
当观察到学生遭受虐待(包括心理和生理)时,新学校法第6章规定,教师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和裁决时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在学校中专门设立了监察员的职位,负责关注学生在学校中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并对不公平情况向学校监察委员会(Swedish School Inspectorate)进行汇报,由监察委员会进一步进行裁决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使得教师在校园不公平事件中的义务得以规范化,并通过监督机构的设立,赋予了教师更大的权力,与此同时以更大的责任来减少对于学生群体的不公平待遇。
一系列的法规背后,反映了瑞典教育不仅仅是“绝大多数人的教育”,也关注少数人的权益,而这正是教育公平所需要实现的。教师是维护这一目标最重要的角色,瑞典的师德建设从起点开始关注公平,避免教师个人因素影响招生机会公平,在过程中进一步发挥教师作用以巩固公平。一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教育,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关注学生的天赋差异,并为他们提供多次机会以实现其学业成就,不将“成绩”作为评判学生的硬性标准,将学生的主体地位予以立法确认,通过法规的作用为师德建设提供依据和指导,巩固教育追求公平的普适性价值目标。
四、讨论和反思
综上,瑞典的师德建设,为我国的师德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当然,我们在借鉴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
首先,不能对瑞典经验一味盲从。瑞典作为一个新自由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教育系统的国家,其师德建设的目标更多体现着个人为中心的自由理念,这种理念在中国语境下有一定的价值所在,但显然是不能够被完全化用和吸收的。而这就进一步得出了借鉴瑞典经验发展我国师德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坚持义务论、目的论的统一。[11]其次,在实践过程中,教育政策制定者和教育工作者需要避免对某一论断的完全偏向,也不能陷入无休止的流派之争,而应当用辩证统一的观点来理解和实践义务论和目的论的内涵所在,既要“认可某些师德原则的普适性、无上命令的特征”(义务论),也要“建立道德人生与幸福之间的有机联系”(目的论), 以有效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和社会教育的进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