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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内容、特点与趋势①

2019-01-11童宏保谈丰铭

中小学德育 2019年9期
关键词:守则伦理香港

◎童宏保 谈丰铭

我国通常以教师职业道德来表述教师专业伦理,也即所谓“师德”。“在教师专业化的运动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转换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线索。”[1]所谓“专业道德”,国际上通常也被表述为“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是所有职业发展中都应关注的问题,同样也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香港地区教师专业伦理是从专业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尽管在重视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之前,香港就已经有教师专业体系的存在,但真正开始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是在上世纪80年代。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四位专家应邀对香港教育进行考察后,递交了教育报告《香港教育透视——国际顾问团报告书》,指出“香港确实有教师这个专业体系存在”,然而“香港的教师之间缺乏联系,而教师本身又没有意识到”。[2]报告建议香港应该建立教师行业组织,通过建立制度,厘定所有学校教师所需的水平及进行监察工作的时机。在此背景下,为提高教师的专业意识,时任香港政府建议编纂一份专业守则,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这为香港正式开始重视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一、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内容

香港自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逐渐重视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其首先实行的措施是将教师行业的有关伦理准则通过“教育专业守则”予以框定,后来在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中,又提出了教师的六个基本价值观,以厘定及丰富教师专业伦理的内涵;另外,还根据防贪法例出台了关于规范教师收受利益和捐赠事宜的重要法例和系列指导文件。

1.教师专业操守建设

在香港重视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初期,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更多地通过《香港教育专业守则》来体现,主要内容为教师专业操守。“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于1990年颁布《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下简称《守则》)以及“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下简称“议会”)的建立,是香港地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在《守则》中虽以义务和权利划分专业伦理,赋予教师不同的身份,即作为公民、教育工作者和雇员的权利,但所适用的对象并非仅限于教师,还包括学生、同事、雇主、家长或监护人,以及社会公众等,[3]适用对象相对而言比较宽泛,体现了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平等性。在《守则》发布后,设立了一个非法定的“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其职能包括负责就如何提高教育专业操守向政府提供意见;界定教师应有的操守,拟订应用准则,并展开咨询使其得到广泛接受;处理教育工作者的纠纷或行为失当个案,经规定程序得出处理方案并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提供意见。[4]直至今天,“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仍在这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守则也成为香港地区教育人员专业操守的唯一准则,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规范自身操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守则》为核心的这套香港教育专业操守体系生成于上世纪90年代香港独特的社会和教育环境中,凸显了当时香港对教师专业的伦理要求和时代特点。

2.教师的价值观建设

进入21世纪,随着教师专业发展意识的发展以及活动不断丰富,除专业操守以外,价值观逐渐成为专业伦理建设中值得重视的内容,香港更加强调教师专业所蕴涵的价值观建设。2003年,香港师训与师资谘询委员会发表了《专业的学习,学习的专业——教师专业能力理念架构及教师持续专业发展》(简称《教师专业能力理念架构》),提出了教师的六个基本价值观:“坚信学生人人能学”“弘扬师德,关爱学生”“尊重差异,多元取向”“克尽本职,献身教育”“团队协作,乐于分享”及“持续学习,追求卓越”。

六种价值观是香港教育多元化视域的一种缩影,其聚焦“学生”“同侪”“自我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价值规范。尤其在教师专业伦理发展上,虽然教师是教育专业人员的主要代表,但是,《教师专业能力理念架构》对学校领导人员、师训机构以及教育行政人员提出了支持教师发展的要求,这有利于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形成合力。

3.教师防贪倡廉建设

根据1971年颁布的《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规定,凡雇员未得雇主的批准而接受利益,作为办理或不办理某事项的诱因或报酬,而该等事项又与其雇主的业务有关,即属违法。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5]2003年,香港教育局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专门制定了教育局通告第14/2003号文件《学校及其职员收受利益和捐赠事宜》,对学校职员的收受利益与保持廉洁等进行规范性指引。之后,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又出台了《防贪锦囊——学校管治与内部监控》,为学校设立良好管治架构与实施内部监控措施提供实用指引。

《学校及其职员收受利益和捐赠事宜》特别强调学校管理层要规范教职员利益收受问题。它在制定说明中指明了学校校董会在廉洁建设中的职责:“校董会/法团校董会身为学校的管理层及其属下职员的雇主,有责任就学校及其员工接受利益和捐赠事宜,制定政策及为员工提供清晰指引,确保在学校收生、招聘及擢升员工、采购物品和服务,以及甄选承办商等学校行政事务上,廉洁治校。”[6]这表明香港非常重视教育工作中的廉洁建设,不仅制定相关条例、规定,以确保个别教职员不会有不当之嫌,还通过指引校董会以身作则,推动学校整体的廉洁风尚。

二、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特点

香港在过去三十年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历程中形成了一些较为稳定的特点:

1.文本制定注重民主与程序化

香港教育人在制定伦理准则时开放的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方式,以及多方考证和广泛咨询的具体做法,都极大地表现出香港教育工作者在伦理建设中的民主性。以《守则》为例,该文件是由25个教育团体组成的“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在经历多次教育会议,经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咨询,历时数年制订而成。《守则》的制定具有“强调教育专业对社会的责任,从而争取社会各界的信任与支持;加强专业化,提高教育专业的自主权及社会地位;促进教育政策制订的民主化”等目标[7]。因此,为了增强文件的适用性、针对性、有效性,当时参与制定的有教育团体代表、教师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和社会代表,教师代表又包括幼稚园、中小学教师代表和校长团体的代表,范围十分广泛,体现了伦理准则制定的民主性。[8]

当一份指导性文件颁布时,香港相关部门或组织会相对应成立一整套配合该文件运行的机制,以保证文件的有效实施,为伦理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同样以《守则》为例,在1990年版守则文本中,就已设置专章——“第四章建议执行办法”来确保守则的实施。而在后来实际推行过程中,更在1994年4月专门成立了执行机构,即“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负责处理守则的实施和处理行为失当情况。这一执行机构极力在学校推行守则,倡导为教师安排教育专业操守讲座或研讨会,通过学校、办学团体或教育团体举办教师培训活动的机会,向教育人员推广《守则》,以增进他们对《守则》的认识。此外,“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于成立的同年12月,及时制定了《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个案处理程序》,对个案的整个处理程序,即“投诉—受理—立案—立案复检—聆讯—裁决及结案—结案上诉”进行详细规定,尔后不断修订完善。2002-2003年间,又陆续出台《教师操守情况研究报告书》《教师专业意见研究报告书》《校长和教师怎样提高专业操守及避免触犯专业守则》等调查报告,指引教师学习和遵守《守则》。这种以规范的程序及指导文件为载体的操守建设,增强了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在教育专业中的公信力,也让相关制度的实施与执行更方便明了,便于操作。

2.内容取向法理与德性并举

在香港注重法治的背景下,其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亦具有一定的法理性特征。比如在《守则》中,就以法理的角度“划分出教师在教育活动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并指出教师作为教育活动场域中的专业人员,在雇员和公民身份上所享有的权利”,与其他地区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相比,更突显其合法性与合理性。[9]此外,违反《守则》的行为,将有可能被投诉至“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严重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惩处后果。在教师防贪倡廉方面,更是通过法例来规范学校中的利益收受等行为。

此外,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也强调人的“德性”。香港教师专业伦理的相关制定,一般都是非经由法律规定或社会要求,所以其倾向属于“自律”性约束。就《守则》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义务”大部分以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与“不应……”的字词为开头,偏向于“鼓励性”和“教育性”原则,期望利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引导自我在教育工作中遵循相关伦理准则。

3.严格的问责与惩戒

香港教师专业伦理中有着较为严格的惩戒环节,其问责机制对于教师失德行为的发生具有预防和震慑作用。香港教育局制定了“学校发展与问责架构”,强调以学校自我评估为主,以视学(督导)和校外评价为辅,推动学校进行自评。教师需定期接受评估,评估模式包括问责评估模式、专业发展评估模式和二者兼具的混合模式。[10]在评估中表现欠佳的教师需要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做出改善,学校有权向长期拒绝改进表现的教师采取警告、拒发每月增薪、呈报所属地区学校发展组等措施,教育局亦将考虑重新审查有关教师的注册资格。

另外,香港教师的行为受教育法规及一般社会法规管制,公立学校的教师还受公务员有关条例的约束,私立学校教师也受《雇佣条例》及《资助则例》等制度的管制。对于违反相关法例的教师,会依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惩戒。对于涉及收受不当利益的教师,廉政公署则会介入,涉事教师所在学校则视处理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教育局也将采取包括考虑取消其注册教师资格和向其发出谴责信、警告信或劝喻信等措施。

可以说,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与其严格的问责制度与后果处理程序密切相关。时至今日,《守则》等伦理建设成果依然在规范教师专业操守和专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趋势

伴随着社会和教育的迅猛发展,香港教师专业伦理也不断发展成熟,呈现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变化特征。

1.专业发展阶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新理念

2018年香港《教师专业发展专责小组咨询报告》提出了“教师专业阶梯”的专业发展项目。[11]专业阶梯展示教师专业成长的内容及历程,《报告》建议在教师学校的系统层面全方位推动教师专业阶梯。专业阶梯的理念内涵包含知识、能力、价值观和态度等内容,其展示教师专业成长的核心元素主要有三个,即教学专业能力、专业操守和价值观、反思求进以达自我完善的精神。而在操守和价值观方面,《教师专业能力理念架构》《守则》等已经列明了教师应具备的专业操守和价值观。总体来说,香港一直推行的教师专业操守与价值观等相关措施,为香港建立教师专业阶梯奠定了基础。

2019年3月公布的《教师专业发展专责小组报告》显示,教师专业阶梯项目建立在大量的咨询以及中国内地、新加披、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安大略省等参考资料之上,以此得出的共同结论是赞同以教师的专业操守及价值观为基础,突出师德的重要性。[12]因此,重视师德的教师专业伦理内容也顺理成章地纳入香港教师专业阶梯项目的核心内容。这也是香港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理解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有力印证。

2.内容具体化:修订《守则》新增指引实例

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在完善中越来越重视将较为笼统的内容实行细化与具体化,《守则》的修订工作就是这一特征的重要代表事件。《守则》是经过广泛的咨询而制订,并成立专门机构和制定处理程序以保证其有效实施。自公布以来,它一直在为教育专业人员提供行为规范的指引、提高专业意识方面扮演核心角色。然而近年来,香港有极少一部分教师无视《守则》要求,比如“粗口女教师”煽动学生无须尊重港府,扬言不唱国歌,而这位反面教师,竟曾被评为“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德育及公民教育)”[13],更有教师以罢教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等。因此,爱国教育等亟需在《守则》中被明确指出,以凸显教师应有的专业职责和本分。现有的《守则》需要依照社会和教育环境转变作出完善,因此,教育专业人员操守议会在2018年开始着手新一轮的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守则注重通过“阐释或例子”加以规范,如提到教师应注意个人网上言谈与行为操守,以身作则,作为学生模范。《教师专业发展专责小组报告》提及《守则》新修订版本预期在2019年中完成。通过阐释和例子作出规范和完善,能够促进《守则》内容更加具体化,在推行以及投诉个案处理中更具操作性,已达到在教师专业伦理细节层面规范建设的目标。

3.师德标准化:T-标椎+为教师制定专业标准

近年来,教师及校长专业发展委员会(即前师训会)极力推行一项名为“T-卓越@hk”的大型计划。该计划涵盖八个重点项目,包括为教师及校长团队订定专业标准、根据全港系统调查建立数据集、探索新类型及模式的培训,建立一站式网上平台等。《T-标准+》是由教师及校长专业发展委员会与教学专业人员共同拟订的一套连贯的专业标准,包括《香港教师专业标准参照》及《香港校长专业标准参照》。教师通过实践《T-标准+》的专业角色目标,反思个人专业成长并策划专业发展计划。

其中,《香港教师专业标准参照》包括对教师的角色定位,涉及教师专业伦理方面的内容。《T-标准+》的核心理念是建立以学生教育需要为中心并切合教师专业阶梯的目标。这份以学生为本的教师专业标准将教师专业角色定位为:关爱学生的育才者、启发学生的共建者、敬业乐群的典范。在标准中,每个角色定位都有“阶段描述”,以描绘教师在不同专业成长阶段的信念和行动,三种角色的教师专业目标分为“基本要求”“力能胜任”“成就出众”三个阶段。[14]每个阶段都有相对应的专业发展标准。《教师专业发展专责小组报告》指出,“各地的教师专业标准,均以专业道德及操守为重要一环。这是教育专业的根本理念和共识”。因此,该标准的作用定位是协助教师及其教学团队提升专业伦理和素质的重要参考工具。

四、总结与讨论

综上所述,近三十年来,香港教师伦理建设取得了以下成效。第一,确立了一系列专业伦理遵守制度,而且通过法律、教育等部门的配合,保证专业伦理建设的相关机制有序运行。第二,沉淀出以过程民主程序化、兼顾法理与德性取向以及违规责惩严格化等特征。第三,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将教师伦理融入新的教师专业发展项目,通过修订相关守则以及制定专业标准促进专业伦理内容的具体化和标准化。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源自多方权利博弈也将融入更多影响因素。由于香港独特的社会发展背景,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在伦理体系中需要强化国家、社会公众等对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的要求。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的提出,未来几十年,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关系将愈来愈紧密,香港教师专业伦理还将融入更多新的元素。香港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这些特点与趋势对内地教师师德建设可提供如下经验与启示。

首先,从社会道德转向专业伦理。内地所强调的师德建设要从受传统文化影响而注重教师社会道德形象,转向从同事协作、契约精神、个人需要等角度重构教师专业道德与伦理。其次,从规范教育到问责与惩戒。内地教师伦理守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缺失对于违反规范者需承担相应后果的界定,需要补充相应的问责与惩戒措施。第三,从印象评价到标准评价。内地在师德评价上,标准化建设相对落后,过于看重领导和同行印象。在评价上,对于内容的法理性、教师专业自主性,加强教师伦理的标准化建设可以从中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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