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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为了利益,丢了底线”

2019-01-11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市教委商业广告教委

■ 梁永良

案例1:某眼镜店赠送了多张印有广告的奖状给书林小学(民办学校)。学校发现,奖状底部印有这样的广告语:“某某眼镜,中小学定点配镜中心,合作16年,因专业而精准,因品质而信赖,因低价而满意。”鉴于县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指定任何配置眼镜的定点门市,学校认为奖状上印制的广告内容严重失实,因此并没有使用这种奖状。时隔不久,该校召开表彰会,为受表彰的学生颁发了规范奖状。会后,有个别班级为了鼓励学生,向副校长杨某申请额外的奖状,杨某随意将印有广告的奖状给了班主任。杨某说:“印有虚假广告的奖状发出去的很少,大部分是规范的。”对于商家通过印制奖状传播虚假广告的行为,有人认为,小学生奖状成了广告单,商家可谓绞尽脑汁。也有人认为,这中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希望相关部门严查。

分析:2018年10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要特别关注有无将红领巾及其名义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类“进校园”活动有无夹带商业活动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任何商业行为侵蚀校园。

本案中,鉴于县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指定任何配置眼镜的定点门市,学校认为奖状上印制的广告内容严重失实,并没有使用这种奖状,是正确的。副校长杨某将印有虚假广告的奖状发给个别班级使用,是错误的。杨某的行为,属于书林小学的学校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有关要求,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校进行了处理:责成该校董事会免去直接责任人杨某的职务,并解除聘任合同;给予该校黄牌警告,取消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停止招生,全面整改。某眼镜店的商业行为,则由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理。该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了多起学校奖状“植入”广告的事件,这些“广告奖状”,在授予学生荣誉的同时,让学生被动接受商业广告甚至是虚假广告的内容,错在把荣誉当作利益,严重损害了学校奖状的神圣性,让荣誉粘上了铜臭味。对于“广告奖状”,学校应当坚决抵制,否则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严肃处理。

案例2:李英(化名)原是前门小学六年级学生。去年4月,她在经过学生投票、任课教师评议、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当选“区三好学生”,但却落选“市三好学生”。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市三好学生”要在“区三好学生”的基础上再进行投票选举。而前门小学则在“区三好学生”评出后省去再投票的程序,直接产生“市三好学生”。李英据此认为,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李英向区教委递交了申诉,要求对前门小学违反程序、暗箱操作等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罚。区教委以前门小学不存在违法评选为由驳回了李英的申诉。而后,李英继续向市教委进行申诉。市教委维持了区教委的决定。李英在向区教委和市教委申诉无效后,遂以侵犯个人荣誉权为由起诉区教委。近日,该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区教委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前门小学把两次三好学生的评选合并在一起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学校在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评选方式。学校合并评选的做法没有背离公正性,所有人员名单最终都是经过公开、合法的程序评选出来的。

分析:对于李英不服“市三好学生”评选结果而提起的申诉、诉讼,市教委、区教委、区法院一致认为“市三好学生”评选程序公开、合法,李英的申诉(诉讼)请求不被支持。对于李英提起的申诉、诉讼,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小学生告教委背离了评选三好学生的初衷。评选的初衷是想通过对优秀学生的表彰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何况,市三好学生的名额是有严格限定的,这样势必造成学校不可能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评上,即使李英符合评选条件,没有评选上也属于正常现象,不存在侵犯荣誉权之说。也有人认为,小学生告教委的背后暗藏炒作。李英自以为符合“市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却没能评上,肯定心存不满,当她将情况透露给父母时,如果父母能及时开导,那么小学生告教委的事肯定就不会发生。当然,发生这种情况,不排除是其家长的一种恶意炒作,毕竟孩子对荣誉权的认知还不足以使其用法律武器来捍卫,上述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小学生打官司要付出一定成本,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任何一场诉讼都要产生成本,有的成本甚至要远远超过诉讼的标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有人打官司?甚至为一元钱、为一句道歉的话打官司?可见,人们打官司的核心目的并非出于经济因素,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李英因质疑“市三好学生”评选的公正性将教育行政部门告上法庭,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市三好学生”对于任何一名小学生而言,都是一项重要的荣誉。任何一名小学生都有参与评选的权利,并享有平等权和知情权。评选单位应该依规则办事,保证每位候选者受到公平对待,并确保整个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如果参选的学生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有权进行申诉,甚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往,即便出现了明显不公的结果,学生多是选择沉默。这种沉默,使评选单位失去了本应存在的监督,没有监督则意味着评选将越发随意和自由,离公平和公正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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