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无定法”: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法探析
2019-01-10张霞
张 霞
当今,作为我国音乐基础教育培养师资人才的高等师范音乐教育学科,多沿用与声乐表演专业相通的教学法,因而产生与高等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矛盾。近年来,围绕高师声乐教学法,教育者也进行了探究,如郑茂平《高师声乐教学模式改革的实验研究》①郑茂平:《高师声乐教学模式改革的实验研究——从教学心理学角度探求高师六种新的声乐教学模式的有效性》,《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86-94页。、魏艳《武音音教专业方向声乐教学现状及其课程群建设的构想》②魏艳:《武音音教专业方向声乐教学现状及其课程群建设的构想》,《黄钟》2015年第2期,第147-154页。、秦丹的《声乐集体课教学实验研究》③秦丹:《声乐集体课教学实验研究》,《黄钟》2014年第2期,第164-168页。等。以上研究对高师声乐教学法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与探究,然而,问题仍然存在。为此,本文立足于音乐教育专业以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为目的的教学目标,论及高等师范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问题,提出了“教无定法”是其理想的声乐教学法。
一、“通用教学法”与高师人才培养的矛盾
长久以来,我国音乐学院音乐教育专业或高等师范(综合)院校音乐学院(或音乐系)的声乐教师,大多毕业于专业音乐学院的声乐系,后由于工作等需要,加入到高师声乐教学的师资队伍之中。近几年,随着各个高校加强内涵式发展,特别是提高师资队伍质量,加快师资队伍结构优化的工作不断推进,大量海归的高精尖声乐人才纷纷引进。他们无论在学历还是专业技能方面,客观上都对学校声乐教学以及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起到了巨大作用,有的甚至达到了质的提升。
另一方面,从2000年以来,随着国家开放办学,扩大招生人数的政策影响,全国报考音乐教育专业生源大规模扩充,考生大多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他们基本都是历经我国9年义务教育后高中毕业考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大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音乐学习和专业训练,甚至相当一部分是在临近高考时,发现其文化课难以考入理想大学,于是,家长跟孩子或本着学艺术门槛低、轻松又愉悦,甚至还可以成为歌星的想法,或本着孩子快乐成长的认知,采用临时抱佛脚的“突击”方式参加音乐教育专业的艺术招生考试。因此,音乐教育专业所招收的学生大多学习声乐的时间短、演唱程度浅,加上嗓音条件参差不齐,更不用谈是否具备美声或民族声乐审美的嗓音条件,更有甚者,连基本音乐感觉和音乐表现力都较差的学生所占比例也与日俱增,令从事音乐教育声乐教学的老师感到教学困难且苦不堪言。他们面对程度浅、嗓音条件差的学生,在声乐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大多仍沿用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通用教学法”,因此在教学中往往感到无从下手。
高师音乐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中小学音乐教学培养优秀合格的师资人才,良好的中小学音乐教育依托于良好的高师音乐师资培养。1996年6月13日,国家颁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于1999年6月13日发布。根据这一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⑤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决定,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2001年6月8日,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的通知。《纲要》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应体现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义务教育的课程要面向每一个学生,其标准是每一个学生都能够达到的。课程内容和要求应该是基础的,不能任意被扩大、拔高。而在现实的音乐基础教学中,大量在师范类声乐教学中接受通用教学法培养出的毕业生在进入到中小学的音乐教学时,通常会发现在大学时期的声乐学习由于过于突出个人演唱技能与方法,而在实际的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无从适应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的工作实际,加之对中小学歌唱课教学目标、教学标准、教学方法的认知不够,就凸显出高师的声乐教学与实际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进入工作岗位的学生,仍需要一个再学习、再摸索的过程,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而不能将大学所学的知识技能、教学理念行之有效地运用到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可见,按照表演类人才需求培养的师范类声乐教学中的通用教学法,有悖于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人才需求。故而,笔者认为在当今的高等师范声乐教学中,应该采用“教无定法”的教学原则。
二、“教无定法”之内涵
著名的教育家叶圣陶说:“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所谓“有法”是指不同学科的教学有一定规律可循;所谓“无定法”是指在具体的教学中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不变的万能方法,一切都因人、因境而定,所以,最终还得是“贵在得法”。
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的概念也是相对而言,即在师范类声乐教学中打破传统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中按照表演专业美声或民族唱法进行分类教学的模式,重新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并针对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而展开的,使学生具备多种演唱技能、教学方法及适应音乐基础教育需要而实施的教学法。
数年来,对于音乐教育专业中的“一专多能”或“多能一专”的研讨基本达成共识,“多能”指学生具备演唱、弹奏、指挥、舞蹈等多项技能,“一专”指在此基础之上对其中一门技能有着更为突出的掌握。这一要求恰恰在声乐教学中应予以借鉴。应该说音乐教育专业类的声乐学生应掌握多种演唱方法并具备演唱各种风格、体裁声乐作品的歌唱能力及表演能力,在此基础之上,可根据自己的嗓音特点、专业喜好进行某一唱法的专门训练。
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应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声乐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学会理解与感受音乐,能准确地表现音乐的内容和风格,培养学生从事音乐教育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声乐技能、歌唱能力和科研能力。由此可见,从事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声乐教师要打破固有的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定性思维模式,在教学中实现不同唱法、不同风格艺术作品的全方位学习,从而更加符合师范类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要打破传统的声乐表演专业教学模式,在因材施教的前提下,不再进行唱法的分类。以培养师资教学的音乐教育专业为目的,让每个学生广泛学习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中外作品演唱技巧,在演唱的过程中把握不同体裁、不同风格的作品韵味,掌握“唱什么是什么,唱什么像什么”的演唱技能,而不是一味的将自己的演唱与声乐表演专业学生进行对比,而背离了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培养目标与教学原则。“教无定法”的具体实践需要时间去探索,笔者仅在此提出一些想法及方案,其目的在于打破现有师范类声乐教学延用表演专业的培养模式,探索出更适合于师范类声乐教学的培养格局。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⑥[唐]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上)<师说>,马其昶校点、马茂元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42页。指的是教师在教学中所应承担的教学职责,在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教学中想实施“教无定法”的原则和目标,首先对从事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的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需从事师范类培养的声乐教师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打破个人固有的从事美声唱法演唱与教学或民族唱法演唱与教学的“标签”概念。从提高教师队伍入手,进行业务的再提高与再进修。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师范类的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得以实施的前提就是教师应具备掌握不同唱法的演唱能力,即从事师范类声乐教学的教师在民族唱法和美声唱法的演唱上都需具备一定的驾驭能力,在这一问题上中国音乐学院吴碧霞教授曾经说过;“中外作品的演唱技巧基本是一样的。如果一定要我总结,我感觉二者的共同点是:呼吸通畅,全身歌唱,咬字轻松自如,字正腔圆。当你做到这一点,就什么都有了。位置也有了,打开也有了,着力点也有了。整个人是通畅的,哪里都没有遮拦,感觉什么都不需要依靠,需要依靠的是整个人。在我看来歌唱方法只有一种,就是通畅、舒服、灵活自如,它并不需要我们去区分到底是民歌还是美声”。⑦吴碧霞:《访学归来的回顾与思考》,《人民音乐》2009年第9期,第40-43页。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从事声乐演唱教学多年的师范类声乐教师应该是可以较为快速地实现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打破一直以来在师范类的声乐教学培养中沿用表演专业的培养模式,这才是作为师范类教师培养的高等音乐教育教师的基本定位。因此,从事师范类声乐教学的教师首先要在自身的演唱中实现演唱技能的“无定法”原则,这是“教无定法”实施的前提。
基于以上的观念解放及认知,接下来就是对于师范类的声乐教师如何进行业务的再培训与再提高。笔者认为重点应放在作品风格的把握及表现上的针对性学习方面,例如,原本擅长民族声乐演唱与教学的老师,需对美声唱法的基本作品进行语言及风格的提升培训,从而实现把握演唱外国作品时的风格及韵味需要,打下“洋为中用”的声音基础。而对于大多数擅长美声演唱的教师而言则要加强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学习和演唱。作为声乐教师,应首先认识到声乐不同于其它器乐门类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歌唱的语言性。语言性是准确完成作品风格及表现的重要因素,无论外国声乐作品还是我国声乐作品的演唱,如何准确把握语言的风格,是实现作品音乐艺术形象的重要环节,尤其对于中国声乐作品的演唱,我国历史悠久,中国56个民族有着丰富的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发扬,并将之运用于我国的音乐基础教育事业,是每一位从事师范类师资培养教师的重大使命。
在现实的声乐教学中,我们会发现对于中国作品的演唱,总是缺乏味道与情感,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大多的声乐教师缺乏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特别是传统戏曲、曲艺音乐的学习和演唱,没有这些文化的渲染与熏陶,谈何文化自信,谈何发展我国音乐教育事业。因此,作为美声专业的教师一定要立足于我国音乐教育之根本,树立“洋为中用”的教学理念,加强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学习与演唱,只有扎根于我国的传统优秀文化,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音乐教育事业。正如我院老一辈声乐教育家万昌文老师所言:“要唱好民族风格的创作歌曲,就需要用民间音乐的风格和唱法,这样即使创作歌曲,唱出来同样有民族风味。‘无古不成今’,祖先传下来的东西,你首先要继承,并把它消化,然后你再来创新。学习过民间音乐的人,唱出的东西表现力就强”。基于这样的认识,从事师范类声乐教学的教师需要通过补足自身演唱技法(美声或民族唱法)的不足,全面掌握不同风格作品的演唱技法,具备“唱什么像什么”的能力,才能更加适用于师范类的声乐教学。
三、“教无定法”之实践
在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师具备了“教无定法”的能力前提下,可对学生进行以下的“教无定法”之教学实践。
1.“板块式”教学
“版块式教学”指的是根据作品的不同体裁进行版块分类而展开的教学。这一教学实践可以充分发挥每位老师个人专业技能特长,如擅长美声演唱的教师可以根据不同体裁的作品如:古典时期艺术歌曲、德奥艺术歌曲、西洋歌剧等划分为教学板块实施教学。授课形式分别以集体课、小组课及个别课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教学内容选取各体裁板块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让学生进行全方位地了解和演唱作品。无论男女声部、高低音声部均通过对代表性作品的理论与演唱实践充分地完成该体裁声乐作品的学习,从而准确把握其唱法与风格。同样,擅长民族声乐教学的教师,也可根据个人所长,将民族声乐演唱中的民歌、戏曲、山歌、小调、歌剧唱段等作品进行不同板块分类实施教学。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在于让学生对不同体裁的中外声乐作品进行全方位的学习与演唱,掌握不同作品的风格及韵味,在不同的唱法上均有学习和涉猎,从而实现师范类声乐教学中多样性、全面性、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学效果。
2.“分段式”教学
“分段式”教学指的是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根据其学习进度及演唱特点,选择不同声乐教师进行学习的教学实践。虽然声乐教学具有连续性特点,即学生与老师建立了充分的了解与信任之后,保持一段时间内的协调合作,有利于教学的展开。但这种教学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学生所接受教学内容的广度及宽度上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演唱方法与技能后,在不同阶段或演唱的不同体裁作品时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声乐教师进行学习,更加有利于师范类声乐教学培养原则和目标。
3.“团队式”教学
团队式教学指在师范类的声乐教学中,由擅长不同唱法的老中青教师共同组成教学团队实施声乐教学的实践。由于团队中的教师在唱法上各有擅长,他们之间展开团结协作,一方面实现了青年教师与有经验教师之间的“传帮带”,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不同教师的专业所长。同时学生跟随以团队为单位的教师进行声乐学习,也可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对不同风格声乐作品的演唱实践。教师团队在对学生进行四年师范类声乐教学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专业发展及进步,并及时调整教学实践及课程设置。
在以上教学实践的实施过程中,还可在教学曲目的比例上进行“无定法”原则,例如在一年级,学生以演唱基本的意大利声乐作品为主,中国声乐作品以初中级程度的古曲类及地方民歌类为主,学习重点在于语言的准确、发声方法的规范,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意大利语的基本语言特点及风格表现,同时掌握基础的发声方法与演唱技能,树立歌唱正确的“乐器观”。其演唱曲目比例可以大致为(外国作品60%、古曲20%、地方民歌或戏曲20%)。二年级开始加大中国作品的演唱,在一年级的程度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曲目范围扩展至中国艺术歌曲、创作类中国声乐作品及程度较浅的中国歌剧唱段,外国作品融入德奥艺术歌曲的演唱,其演唱曲目比例可以大致为(外国作品40%、中国作品60%)。通过一、二年级的声乐学习,使师范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学习掌握基本的演唱方法及中外初中级程度不同风格体裁声乐作品的风格把握。三、四年级时可根据学生个人的嗓音条件及演唱喜好,在一、二年级演唱曲目的基础上,分别加深演唱程度及不同类别体裁的中外作品演唱。
同时,在每位学生的授课形式及课程比例上也可实施“无定法”原则。例如,一、二年级以小组课形式为主展开教学,小组课可以选用一对六、一对四、一对二的形式,具体分配法根据学生和教师比例及开展教学的受益程度而定,个别课也可贯穿于整个师范类声乐教学培养过程中,可依据每学期的考试成绩,决定学生授课形式,对于积极向上勤于思考的学生,应给予全方位的提升与培养,但基本也做到每一位师范类学生在四年的声乐学习中,较为全面地掌握演唱技法与各类声乐体裁作品的学习与涉猎。
指导学生进行教学实践也是“教无定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在一般的师范教育的技能培养中,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是分开的,它割裂了知识与技能的内在联系。无论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还是将来要做人民教师的师范生,都不可能只抽象地谈论演唱与教学实践,“教无定法”的原则需要进行全方面的教学实践。在高等艺术院校的师范类教学培养中,教育实习是每一位师范类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内容,如何更好地指导声乐教学中“教无定法”的学生完成教学实习,在实习中更好地完善“教无定法”的操作与运用,也是需要师范类声乐教学教师关注及付诸实践的重要课题。
应该说,“教无定法”更适用于我国的音乐基础教育需要,更有效的实现了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学原则与特点。2004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音乐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⑧教育部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04〕12号)2004年11月15日。http://www.moe.gov.cn,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音乐学(音乐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学校音乐教育的高素质人才。”高等师范类音乐院校,如何培养出适应学校音乐教育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遵从师范性的教学原则与特点。“师范性”就是强调教师的实际示范能力,即所谓的“教师培养”。师范类教学培养出的不是表演专业的歌唱家、演奏家。而是立足于我国音乐基础教育的教育工作者,这样的师资队伍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音乐知识技能,在基础性、普及性上具有较强的能力。因此,在师范类的教师培养声乐教学过程中,实施“教无定法”能更有效地实现师范性的教学原则与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绩,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随着社会进步也在不断进步。我国中小学的音乐课教学以歌唱课、欣赏课和综合课为基本教学形式。现行中小学的音乐课教学受专业音乐艺术院校的相关影响,仍存在教师业务过于单一化、专业化、技能化的情况。音乐课程作为基础教育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的今天,如何加强音乐教育自身建设,完善教学内容,实现与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良好对接,是摆在从事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师面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结 语
2001年,伴随着基础教育的改革,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⑨《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2001-7-1,http://www.moe.gov.cn。,即所谓的“新课标”。“新课标”中提出“对弘扬民族音乐”的理念给予重视。其中指出“应将我国各民族优秀的传统音乐作为音乐课重要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习民族音乐文化,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操”。我们如何做好弘扬民族文化,坚持文化自信,在我国音乐基础教育中实施对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教学,这都是我们从事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师应高度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教无定法”在我们的声乐教学中实现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更有利于新时期弘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每一位接受音乐教育专业声乐培养的学生都能根植我国民族音乐,掌握民族、美声唱法的技术运用,在此基础上实现不同风格、不同作品的音乐艺术塑造及表现。新时代视域下,如何发展改革音乐教育专业声乐教学,践行出一套更适用于服务我国音乐基础教育的人才培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