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管制IUU追溯法规现状研究
2019-01-07王吉腾原志伟房英杰
王吉腾 原志伟 房英杰
(荣成海关 山东荣成 264300)
1 前言
21世纪,随着近海渔业资源锐减,我国远洋捕捞迅猛发展,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报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远洋渔业大国。但近年来,东海、北太平洋、大西洋、西非等渔场的涉外海事纠纷事件频发。非法、不报告、不管制的捕鱼行为(IUU 捕捞)现象严重影响了全球捕捞行业的管理,对世界渔业资源保护也产生破坏性损害,相关国家均高度重视,陆续推出法规以约束和管制上述违法行为。刘乃忠、李良才等[1-3]对IUU 的发生、危害及发达国家采取的措施作出描述,并分析了相关措施可能对我国渔业和出口贸易的影响。欧盟、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是全球主要渔业国家,也是全球重要的水产品贸易市场。据统计,2017年欧盟进出口水产品货值约2.68×1010美元,美国进出口水产品货值约2.06×1010美元,挪威进出口水产品货值约9.3×109美元,澳大利亚进出口水产品货值约1.8×109美元。近年来,为保护本国渔业资源和贸易,打击非法捕捞,阻止非法渔获物进入国内市场,挪威、澳大利亚、欧美等渔业发达国家均利用IUU 追溯法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对IUU 追溯法律规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从执法机构体系、法规内容、管制对象、渔获物的收集与追溯角度整理了欧盟、美国、挪威、澳大利亚对于IUU 追溯的管制法规,以期为我国完善远洋渔业跨界捕捞的管理提供参考。
2 行政执法机构体系
2.1 欧盟
2008年9月,欧盟理事会发布EC 1005/2008《预防、阻止和消除 IUU 捕捞法规》(IUU 法规),2009年10月欧盟发布 EC 1010/2009 《IUU 法规实施细则》,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该法对捕捞船监管、渔获物及加工产品进出口的控制、违规船只乃至国家的惩罚做了详细规定,意在通过提高渔业产品贸易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达到限制IUU 产品生产、贸易的目的[4]。
2.2 美国
2015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H.R.774《IUU 捕捞强制执行法》。该法规在阻止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进入美国港口和市场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该法案的签订也通过联合美国执法部门来杜绝IUU 捕捞和相关水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打击非法捕捞或错误贴签的水产品在美国销售。2016年9月20日,美国《打击非法捕捞和水产品欺诈的可追溯计划》正式生效。
2.3 挪威
20世纪末,挪威渔业部下设渔业局、海洋研究所、海岸局、国家渔业银行、渔民保证基金会等部门,并陆续颁布和修订了 《渔民登记和标识法》《捕捞参与法》《外国渔船在挪威专属经济区捕鱼法》《海洋渔业法》等,规定了实行捕捞配额制度(包括国际分配和国内分配)、保护渔业资源措施和捕捞行为的限制,并授权渔业部决定管辖区内违反最小网目尺寸、最小可捕标准、兼捕、丢弃渔获物、作业场所、禁止捕捞区、配额等的管理和处罚等[5]。
2.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了渔业管理局,颁布了《渔业行政管理条例》《澳大利亚渔业管理法》《水产养殖业管理办法》《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和《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海关、海事局、军事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澳大利亚渔业研究发展公司负责对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建议。同时,澳方政府与其周边国家签订了许多有关渔业协定,履行其保护和管理的义务,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6]。澳大利亚渔业局主要负责管理其专属经济区渔业,同时辅助各州低水位区的管理。澳大利亚各州均下设渔业管理机构局,对辖区内的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水产育种改良和养殖进行管理。
3 法规主要内容与被执行对象
3.1 欧盟
法规适用于加工或未经加工出口到欧盟或欧盟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及第三国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到欧盟的海捕水产品(淡水水产品、养殖水产品、观赏鱼、新鲜的双壳贝类、螺、加工的软体动物除外)以及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加工渔船、运输船等,不包括集装箱船。
如果发现渔船从事过IUU 捕捞活动,港口国主管机关禁止渔获卸载和转载,由该国向欧盟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通报其检查情况,由欧盟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向船旗国通报。
3.2 美国
扩大了进口水产品追溯程序。创建集成的程序,通过制定法规,采集涉及美国商业流通环节的进口水产品的所有数据,集中获取从进口水产品贸易和进口收获环节到进入美国商业流通的数据,并建立可追溯性。
17类水产品需进行备案。美国确定了17类(涉及119种HS 编码)处于风险的水产品,其进口商均需向美国政府登记备案,野生、养殖水产品分别要求提供 17 项、13 项信息。
需报告和记录保存数据。美国海洋渔业局要求在相关物种入境时,进口商的记录信息内容需要包括:捕捞或生产加工水产品实体信息、捕捞或生产加工的鱼类产品信息、鱼类产品的捕捞时间及卸货地点的信息。信息中应该包含产品的全部信息和捕捞情况记录,并且每次进口都应该有相关的报告。
需申请国际渔业贸易许可证。美国指定的高风险物种及该物种加工后的水产品需提交美国规定的许可申请和缴费的电子信息。
3.3 挪威
3.3.1 海上渔船监管
包括挪威籍渔船和在挪威政府管辖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外国籍渔船。检查内容包括:渔民的捕捞配额、捕捞日志及是否存在弃鱼行为等。
3.3.2 陆地监管
政府在陆地对交货点进行检查,包括核查相关销售记录和其他经营账册等。渔民销售组织负责核对渔民的销售记录,官方监督其储藏、运输、销售行为,防止买卖渔获物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没收过度捕捞的渔获。海上管理和陆上管理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3.4 澳大利亚
通过船舶检测系统、配额管理系统等对捕捞渔船的3 方面进行管理:(1)作业资质。目前确立的捕捞权包括3 项内容:法定捕鱼权、捕鱼许可、外国捕鱼许可证。(2)船舶登记及船旗。澳方要求在澳领海以外捕捞的渔船必须获得澳方国籍并悬挂澳大利亚船旗。渔船的相关信息及其船主、在岸联系人等需在政府备案,以便澳方政府确认渔船的船籍和许可证等情况,对有曾违反法律法规的渔船加严管理。(3)在外捕捞许可。在澳大利亚主权管辖范围以外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澳方渔船,澳方要求渔船需获得澳主管当局的许可和作业海域主权国颁发的捕捞许可。
4 渔获物的收集与追溯
4.1 欧盟
进入欧盟成员国口岸进行装卸的渔获物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官方检查,申报的信息包括所捕捞产品数量、品种及作业的日期、地点、工具。对所有出口到欧盟地区的水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除检查附具健康证书外,进口水产品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加工厂申明》《再出口证书》等捕捞合法性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并通报。
4.2 美国
美国要求在相关物种入境时,进口商的记录信息包括:(1)捕捞或生产加工水产品实体信息:捕捞渔船的名称、国籍和捕捞许可证、独特的渔船身份识别证明、捕捞方式、渔场或养殖设施名称;(2)捕捞或生产加工的鱼类产品信息:鱼类物种(生物学名称、商品名、编号)、产品描述、产品名称及数/重量;(3)鱼类产品的捕捞时间及卸货地点的信息:野生捕捞和养殖的区域名称、捕捞日期、养殖场位置、第一卸货地点、首次卸货日期及运抵设施的名称(加工厂、经销商、船只)。以上信息应该在下列证明中体现:捕捞证明、起运报告、港口检验报告等。该信息中应该包含产品的全部信息及每次捕捞情况记录,并且每次都应有相关报告。
4.3 挪威
渔船登陆申报与渔获物销售通知。凡是在挪威沿海口岸卸载的捕捞渔船,都必须按照要求履行申报。其中,渔获物销售通知必须经销售者与购买者共同签署名。当挪威籍渔船在非本国内口岸登陆,船主应当对当地主权国申请卸载和销售渔获物。首先必须获得主权国的配额或许可,其次需要在登陆报告或渔获物销售通知上记载信息,此信息将作为渔船配额分配核销的依据。
渔获物档案。渔获物档案需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挪威所有捕捞渔船和在挪威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的挪威渔船都必须向挪威的渔业管理部门报送渔获物登记簿复印件。
4.4 澳大利亚
澳方要求返航渔船提前上报,并配合于指定地点接受检查。(1)渔获物接收者许可。渔获物接收者许可要求进口商、批发零售商等持有相应渔获物的接收许可。(2)渔获物卸载和转卖。澳方要求所有进港或卸载渔获物的渔船事先提交合理的申请及提供其捕捞许可证副本、捕捞行程详情和船载渔获物数量等信息,防止捕捞船为逃避检查而选择进入港口离岸卸鱼,防止在海上发生不受监管的渔获物转载。
5 对我国的启示
远洋渔业经济属资源性战略经济,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关系到国家海洋权益、资源战略等部署。对于IUU 捕捞行为的有效治理需要全球范围的共同合作方可实现,各主权国家应在现有的国际机构的工作基础上,协商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共同预防、治理 IUU 捕捞问题[7,8]。出于保护本国利益,欧美、挪威、澳大利亚等主要渔业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国内立法和执法力度不尽相同,但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我国政府应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许可、配额、证据标准、渔船的管制、渔获物的管理及有关的惩罚措施等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并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我国渔业资源,促进国际贸易,从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长远目标。
5.1 多方协作,完善法规
主要渔业发达国家其政府管理部门与协会、科研机构等合作紧密,作为官方“智囊团”,我国政府也应加强与协会、科研机构等民间组织合作,引入科学管理。
5.2 “休渔”管理与“配额”管理相结合
弹性休渔制度和配额管理制度双管齐下,参考目前国际通用的管理措施,通过对捕捞船只、捕捞品种、捕捞量的调节,进一步降低近海渔业资源衰竭。
5.3 增加养殖水产品规模
进一步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水产品品种,培育健康养殖模式,提升水产养殖机械化生产水平,逐步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调整。
5.4 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加强海上和陆上对违法捕捞行为的监管,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监管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