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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2019-01-06胡丽婷

福建茶叶 2019年4期
关键词:环境法财产权大众

胡丽婷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00)

在现代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恶化现象加剧,制定完善且可行的环境法,已经得到社会大众,尤其是广大学界的高度关注与全面探究。就我国环境法研究现状看,其尚且处于探索阶段,有关环境法的研究更多表现为对目前所使用的环境法条规范进行系统化解释,或者是对典型的环境法案例内容进行简述。在环境法应用价值不断提升背景下,全面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并且从环境伦理角度出发对环境法的权利来源、立法过程和应用要求进行全面探索,进而避免环境法的应用“流于表面”,真正助力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实践。

1 环境法制定及应用的目的概述

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聚焦环境、维护生态已经发展成为大众普遍性共识。环境法指的是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保护、改善,以及污染防治、资源维护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互相联系、补充,乃至协调融合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包含各种单行法规和环境标准,乃至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环境法理学,是介于法学与生态环境的综合性法律体系。该法律的制定与应用,乃至其制定根源在于人类社会活动与生存环境之间所出现的客观矛盾与对立现象,因此,环境法制定与应用的初衷,并非人类一方的立场考虑,而是从人类生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视角,从立法角度出发,制定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路径。

事实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都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和生命健康。环境污染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生产中,向环境中排放大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进而降低了生态环境的质量,出现危及人类生存的问题。环境法制定与应用的目的旨在对大众财产与生命健康进行有效维护,因此,在大众生活品质大受侵害和危险环境下,为了有效保护大众的生活品质,就需要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恢复已受污染与破坏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有效保持当前现有的健康环境。所以,在这一大目标下,部分学者研究认为应该将创造和设置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制定与应用的权利基础。

环境问题是一项涉及全人类生存的重要问题,在大众生活过程中,只有健康的生态环境才能为大众生存营造好的条件与氛围。因此,在当前环境法制定与应用时,应该以环境权为基本标准,在确保环境不受损害情况下,从而推进各种权利的履行与获得。同时,环境应该成为大众人权的前提,任何缺失良好环境与氛围的情形,都无法保证大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一旦大众生存的基础环境被破坏,其各项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 环境法应用的现实意义

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在于环境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和系统化,尤其是当前大众生态意识的不断觉醒,加上环境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法体系,已经成为当前时代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环境法应用过程中,存在两种缺陷,具体为:其一,存在人为隔断环境保护与人权关系纽带的现象,以至于环境法缺乏必要的权利支撑,从而失去了必要的法律保护。其二,则是习惯使用静态发展眼光来看待和评判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各种缺陷与不足,未能从动态视角对环境法的应用状况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实际上,在现代化的今天,环境法已经不再是单一的法律体系,该法律在具体应用时,通过与其他法律体系融合、汇总。因此,环境法从具体立法到执法,乃至司法体系,都是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存环境的维护。

传统民法体系中,缺乏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条款,环境法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这就意味着现有法律体系很难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所以,想要有效应用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就需要综合多种手段和法律方式。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传统法律机制对保环境保护左右并不明显。事实上,多数环境问题通常是财产权属人滥用自身权利所造成的问题。然而,该观点是一种使用静态考核和约束的方式来分析财产权发展的观点。在当前环境下,财产权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绝对保护。

客观的看,公民财产与生命健康,是当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这一系列权利不仅无法得到宪法“根本大法”的具体保护,也需要民法、刑法和环境法等各种专项法律的应用与维护。结合目前世界各国环境法的制定与应用状况看,该法律的立法宗旨旨在通过为大众营造健康生态宜居环境,从而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并且在这一进程中,有效保护大众的财产与健康,推进人类生存繁衍。

3 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现代生态环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公共资源,该资源既是大众所共有的财产,同时每个公民个人都有享受、占有和使用,乃至享受自然环境资源的权利。因此,在有效应用环境法时,更要从合理限制和引导公民权益出发。对于生态环境资源来说,在利用其中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时,不能以牺牲其“生态价值”为代价,更不能以此损害公共权益。比如,不能盲目看到森林资源的“木材价值”,而忽略了森林在气候调节、水源保护等多个方面的生态价值。人们也不能盲目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所以,针对此种情况,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必须对财产权人的具体权利行为进行综合、全面的干预。比如,在财产权人使用和开发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时,要对其开发时间、数量和具体行为等等进行限定和约束,从而有效确保环境的生态价值,能够保持适当水平,实现环境生态系统的真正平衡。

实际上,在目前环境法应用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多种难题和短板,根源在于环境要素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价值的综合性。在人们缺乏对环境保护价值认知上,人们往往享受、片面利用自然资源,甚至以无限开发的心态来对待自然生态,这就造成了环境资源的过多浪费与破坏。在加上整个社会普遍缺乏对“生态环境”权益的合理认识,从而影响了生态平衡。正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够重视,加剧了生态矛盾。随着人们对自然生态利用认知不断客观、成熟,当前人们将土地、水、森林和空气等各种生态环境资源全面纳入到财产权法调整之中,即使部分暂未纳入财产权客体体系的环境资源,也逐渐在应用之中,被人们再界定和归属,使其成为财产权客体体系的重要组成。当前,在生态学与环境科学不断完善背景下,大众逐渐意识到人与物能够通过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从而搭建完善的生态系统平台。自然也不再是简单的被应用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依赖性大大提升。

良好环境是环境权的客体,这恰恰是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客观状态。因此,设计环境法是使用相关技术工具与配套法律机制,从而对生态环境的状态进行合理评估与量化界定。在现有环境法体系中,要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依据,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理想目标,就必须明确生态环境中危机大众健康与财产安全的最大“限值”。因此,想要真正应用好环境法,就必须制定良好而完善的环境标准,通过发挥现代技术的应用优势,制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

良好的生态环境,通常也被认为是财产权的客体。因此,通过制定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一方面能够使财产权之外的不确定主体不侵害环境,进而有效维护生态环境的品质。而另一方面,通过发挥环境法的应用优势,结合环境公共要求,发挥生态环境的真正价值,充分体现环境公权力。因此,在现代环境法应用过程中,无论是制定环境标准,还是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功能取舍,都需要结合生态环境的公共属性特征,尝试创设生态环境公诉制度,真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4 结语

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的基础,更是涉及大众公共权益和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传统环境法应用过程中,始终未能精准探究到该法律的权利基础。因此,在当前环境法应用时,要注重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处理出发,通过融入必要的权责关系,真正做好环境维护。当前人们在具体研究环境权时,提出了新的环境人格权理论,也被人们称为“人格权”。这一理论的新视角,也对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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