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党的问责的时效度
2019-01-02赵绪生
赵绪生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点在问责谁、问责什么、怎样问责方面充实了新内容新要求,体现了压实政治责任、明确问责基本条件、细化问责工作程序、增强问责工作实效的鲜明特点
201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版《条例》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部署要求,根据十九大以来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在2016年版《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升级改造版。新版《条例》重点在问责谁、问责什么、怎样问责等方面充实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体现出如下四大鲜明特点。
压实问责政治责任
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也是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版《条例》旨在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层层落实,在以制度建设成果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新版《条例》聚焦抓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增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问责的根本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新版《条例》突出强调政治问责,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失责情形重点问责。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等。新版《条例》明确重申问责时效,即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通过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以刚性的问责制度为实现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明确问责基本要件
新版《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情形、标准尺度、问责方式等具体事项。第一,明确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第二,明确问责的客体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2016年版《条例》中“党的工作部门”修改为“党的工作机关”,主要指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第三,明确问责事项是11种失职失责情形。把“5+2”党建总布局的7种党的建设缺失情形增写进需要细化问责的事项;增写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的问责情形;增写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等问责情形。第四,明确区分界定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减轻问责、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三种具体情形,特别是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列入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情形,为在推进改革中勇于创新探索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负责,激发党的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五,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方式。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对党组织的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的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
细化问责工作程序
2016年版《条例》贯彻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表现在程序不规范和实施操作难。为此,新版《条例》增写了问责的程序性要求规定,在启动问责、调查情况、形成报告、审批决定、实施执行等5个环节予以明确规定,为实现规范化问责和精准化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第一,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第二,查明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听取调查对象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采纳合理意见;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第三,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过程的所有详细情况,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第四,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根据不同的问责对象和问责类型,按照相关规定来批准问责决定。第五,强化问责实施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增强问责工作实效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重视执行,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新版《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问责,旨在解决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责不到位、泛化简单化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问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层层传导下去并真正发挥效用,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化制度。问责的初衷不在于简单地惩罚和处分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而在于督促其强化担当责任意识,激发其干事创业激情。新版《条例》充分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冰度与温度相结合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坚持全面从严原则推动问责的同时,更注重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研判、分类精准处理,特别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敢闯敢干的干部敢担当有作为。在精准确定问责目的前提下,通过精准规范问责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