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
2018-12-21刘倩
文/刘倩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纵观世界各国的成文宪法,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了在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2001年开始,我国把每年的12月4日作为法制宣传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从中可以看出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宪法与其他一般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宪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民最根本的行为准则,而其他法律通常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是全体公民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法律效力不同。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第三,在修改程序上的严格性不同。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过才可以对《宪法》作出修改;其他法律的修改则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从中可以看出《宪法》的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第五次《宪法》修改的背景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因为这部宪法是在1954年颁布的,所以又称“五四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了我国现行宪法,称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八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共通过了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从第四次宪法修改至今时隔十四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政治、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重要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新成果,比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监察体制改革等等方面,这就迫切地需要对我国的现行宪法作出修正。
(一)对我国《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也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改至今,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二)对我国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局面。因此,对我国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的需要。
(三)对我国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是人民的迫切需要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另一部分是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我国的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从第三十三到第五十六条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对我国宪法作出修改也是人民大众的迫切需要。
三、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施行后,经过36年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五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这五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我国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我国通过九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我国通过六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我国通过十四条修正案;2018年我国共通过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实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
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原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充实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将党的指导思想上升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进一步团结各族人民,统一思想认识,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
(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入宪
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推动“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社会”“五个文明”协调发展。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入宪,有助于更加深刻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为了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相适应,宪法序言紧接着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改之后,“和谐”与“社会文明”的要求相对应,“美丽”与“生态文明”的要求相对应。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全国人民勠力同心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三)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新要求
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要求,这次宪法修正案也适时地作出了修改,宪法序言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一切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制”与“法治”音同字不同,含义相差甚远。“法制”指静态的法律制度;“法治”是动态的“法制”,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和新要求,有利于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调整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现如今,我国是世界上第98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方式首次将宪法宣誓这一制度确立下来。该《决定》要求:通过选举以及任命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1日,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修改之后条文更加直观明了,即“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要面对国旗和国徽,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一庄严的宣誓仪式,能进一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使命感,使宪法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将75字的宪法宣誓誓词时刻牢记在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增加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全体中华儿女以及全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梦想。只有把全体中华儿女、全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才能形成实现中国梦的磅礴力量。所以,这次宪法修改,能进一步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全部纳入到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中。
(六)设立监察委员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因此,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第三章国家机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修改之后,《宪法》第三章总共变为八节。整个第七节从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人员组成、任期和任届等方面的内容。此项修改,一方面贯彻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也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韩非子·五蠹》中讲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根本法的作用和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在我国的法治道路上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