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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婚姻自由及其限制

2018-12-08郑硕首都师范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继承权基本权利

文/郑硕,首都师范大学

1 问题的提出

上海市某法院曾审理过一起遗产诉讼案件。外地人詹某为能让儿子在上海考大学,在2013年9月23日与丈夫离婚。一个月后,詹某与年长29岁的上海籍居民陈老伯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陈老伯去世,留下遗产约96万元,且在生前未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詹某与陈老伯在生活上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没有夫妻之实。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未给予陈老伯关心与照顾,陈老伯完全靠其弟弟妹妹们照顾。法院审理认为,詹某系死者陈老伯的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但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此外,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对陈老伯给予了主要扶助,故判决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的焦点在于,詹某与陈老伯之间虚伪结婚是否为婚姻法上的有效婚姻,进而詹某能以陈老伯配偶的身份享有对陈老伯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詹某与陈老伯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据此,詹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老伯弟弟妹妹们的继承权本因詹某继承权的行使而丧失。然而,法院判决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给予了陈老伯主要扶助也享有继承权。法院的判决似乎存在以限制詹某继承权的方式,对詹某与陈老伯婚姻的法律效果予以限缩解释。根据宪法第49条的规定与“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法理,既然法律未对虚伪结婚作出规定,那么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即使男女双方为虚伪结婚,也应当认为受到宪法婚姻自由的保护。法院对有效婚姻作限缩解释可能会对婚姻自由构成限制。

2 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范围,也就是何种“行为”、“法益”、“特征”或“状态”为宪法所保障。[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虚伪结婚是否落入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而受到宪法的保护呢?基本权利规定具有抽象性特征,据此婚姻自由保护范围的界定就难以从法学概念体系中找到自足的解释,还应寻求其他法学方法作为论据,这里主要是探求事物本质的方法,那么婚姻的事物本质为何呢?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婚姻的意义是男女双方相约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的责任。这种抚育作用要求男女长期的稳定结合。换言之,婚姻的本质是夫妻间长久的共同生活。据此,虚伪结婚似乎无法落入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然而,就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言,基本权利规定需要“从宽解释”,人民的行为才能被大幅地纳入宪法的初步保护范围之下。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他们之间所成立的婚姻就是第49条所保护的婚姻;即虚伪结婚落入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

3 司法判决与婚姻自由的限制

宪法学一般认为,只要国家行为致使人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完善行使,均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在本案中,詹某行使继承权是以其婚姻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的。如果法院在判决中对有效婚姻予以限缩解释,那么詹某的婚姻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宪法对婚姻自由的从宽保护并不是对婚姻自由的绝对保护;婚姻自由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规范上讲,这一限制规定于宪法第51条,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本案来说,尽管詹某可主张婚姻自由,但也不能侵害到他人的继承权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同样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对虚伪结婚的确定性保护就需要与其他法益进行衡量。这就涉及到比例原则的适用。

4 婚姻自由的限制与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要“着重于‘受限制之利益’与‘受保障之利益’间之‘利益衡量’,期能达到利益和谐之目的。”[1]它包括四个子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目的正当性要求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须是为追求正当目的。本案中,法院裁判对虚伪结婚的限制是基于公共福祉。宪法之所以保护夫妻长久共同生活,是因为婚姻具有社会繁衍功能,而社会繁衍对政治共同体的存续意义重大。公共福祉是不确定法律概念。通常而言,司法活动对公共福祉概念的具体化须以宪法尤其是基本权利为首要依据。本案中,詹某出于为了能让儿子在上海考大学”的目的,利用婚姻作为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全然无视婚姻的这一功能,很难说与宪法保护婚姻的意旨相合。因此,这一限制就具有目的正当性。

适当性要求婚姻自由的限制手段要达到其所欲追求的目的。法院的判决将宪法保护婚姻的意旨注入婚姻法中以达到维护公共福祉的目的。尽管法院裁判通常仅有个案效力,但适当性原则只要求手段能达成部分目的即可。由此这一限制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必要性指在所有能够达致目的的手段中,选择其中对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一个。婚姻法

未对虚伪结婚作出规定为一法律漏洞,法院在审理虚伪结婚案件时需要对其进行漏洞填补。关于虚伪结婚的法律效果通常有三种,即无效、有效、无效但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有效。其中无效的限制程度最深。法院判决认为,尽管虚伪结婚符合法定结婚要件而有效,但这仍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否则就不是完全有效。这是符合必要性的。

均衡性指在限制所造成的损害与所实现的公共福祉间应维持平衡。虚伪结婚多是为了获取社会资源。限制虚伪结婚,当事人损失的是社会资源的享有,其自身利益没有受损。但虚伪结婚对社会危害明显,它会异化社会繁衍的功能。因此,法院判决对詹某婚姻自由的限制与维护的公共福祉间等量齐观,从而是合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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